2017法律硕士考研资料:十年法条分析题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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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法条分析题)高频考点模拟试卷1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法条分析题)高频考点模拟试卷1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法条分析题)高频考点模拟试卷1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请分析:1.《物权法》第28~30条规定的是什么制度?有哪些特殊之处?正确答案:《物权法》第28~30条规定的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其特殊之处在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就其中的不动产变动而言,登记既非生效要件也不是对抗要件,而是处分要件。

涉及知识点:民法学2.《物权法》第28条中的“法律文书”的常见形式有哪些?正确答案: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前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涉及知识点:民法学3.《物权法》第31条规定的原因。

正确答案:《物权法》第28—30条规定的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形式不需要公示,但处分该物权时,仍然需要按照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要求进行公示,即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解析:本题考点为物权变动概述。

本考点为近来新增考点,请考生注意。

知识模块:民法学《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2017法硕备考指导:法条题如何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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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备考指导:法条题如何解答考试分析,全称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分析,每年也都有更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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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法条是关于何种罪的规定;2、此罪罪状属叙明罪状、空白罪状、还是委任罪状。

3、依据犯罪的构成要件分析该法条。

4、解释法条中涉及到的一些概念;5、确定此罪的法定刑的类型,我国刑法中大部分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总之,法条分析题实际上是原来那种考分则各罪的构成特征的论述题,只要明确答题思路,依据以上步骤,该题的分还是好拿的。

民法法条分析题回答法条分析题的思路:①简要说明法条定位,具体说属于哪个民事制度,针对哪个民事法律问题制定的(本条是关于……的规定)。

②该制度的概念。

③该制度的本质、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或者特征及种类,这一部分一般要详细说明。

④回答这一制度的法律效力或适用的结果。

⑤简单说明本条在民法中的适用目的、意义(若有)。

法律硕士每年重复出现的题目不少,有时还会原题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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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考研备考真题讲解之《宪法》法条

2017法硕考研备考真题讲解之《宪法》法条

2017法硕考研备考真题讲解之《宪法》
法条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它的地位是其他任何法律都不能动摇的,为了帮助考研的同学加深对宪法的学习,以下是小编整理的2015法律硕士《宪法》法条真题解说(一),请大家认真的学习。

「例题」(1999年试卷一第62题)
1999年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下列关于“依法治国”的表述,有哪些是正确的或适当的?
A、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B、依法治国的最终目标在于实现形式意义的法治
C、依法治国要求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
D、依法治国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
[答案]ACD
「法条」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详解」
本条规定了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问题。

1、我国法制建设目标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

3、宪法至上原则。

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特权存在。

2017年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真题答案

2017年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真题答案

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40题,每小题一分,共40分。

1.【答案】 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刑法的机能。

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一般来说,刑法具有三种机能:(1)规制机能,是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者约束的机能。

其方式是对犯罪规定刑罚,向国民显示该行为为法律所不容许;或者要求国民不要实施类似行为,从而避免犯罪;(2)保护机能,即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3)保障机能,即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本题选A。

2.【答案】B【解析】刑法对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这种规定,体现了保护原则。

3.【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纯正不作为犯,又称“真正的不作为犯”。

法律规定一定的作为义务,单纯地违反法律规定此项作为义务而构成犯罪的行为人。

纯正不作为犯的特点是:(1)违反的作为义务一般由法律予以明文规定,其内容是多方面的。

(2)一般不要求有危害结果的发生。

A选项中,甲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老母锁在家中并外出数天,已经构成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

遗弃罪的主观方面是将自己应当承担的赡养义务不承担或转移给别人承担,而不能包含杀人的故意,如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老母背到车站、民政部门前等地方丢弃,构成遗弃罪。

B 选项,对于逃税罪,有人认为是作为犯罪,有人认为是不作为犯罪,也有人认为是作为不作为相结合的犯罪,但从纯正不作为犯的第一特点来看,通说认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不管是采取何种手段,其最终行为都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

所以属于不作为犯罪。

4.【答案】D【解析】AB选项都没有因果关系,C选项是介入因素导致因果关系中断。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历年简答题、法条分析题汇编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历年简答题、法条分析题汇编

年份简答题法条分析题201551.简述缓刑的使用条件52.简述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构成要件53.简述职务发明创造的具体类型54.简述滥用代理权的主要情形及效力57.刑法391条玩忽职守罪58.婚姻法11条可撤销婚姻201451.简述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52.简述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53.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54.简述邻接权与著作权的主要区别57.刑法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58.物权法70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201351.简述因缺乏共同故意从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具体情形52.简述诽谤罪的构成要件53.简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54.简述遗嘱的有效条件57.刑法24条犯罪中止58.物权法5条物权201251.简述犯罪中止的特征52.简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53.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和特征54.简述留置权的含义及成立要件57.刑法264条盗窃罪58.侵权责任法6条归责原则201151.简述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52.简述渎职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53.简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功能54.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情形57.刑法384条挪用公款罪58.物权法15条不动产物权变动201026.简述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27.简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56.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57.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29.刑法26条主犯59.担保法6条保证的概念200926.简述酌定量刑情节的概念和种类27.简述行贿罪的成立条件56.简述法人成立的条件57.简述保证的含义和特征29.刑法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59.合同法73条债权人代位权200826.简述刑罚特殊预防、一般预防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27.简述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区别56.简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57.简述我国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29.刑法263条抢劫罪59.民法通则92条不当得利则的种类及各自的适用范围200726.简述我国刑法总则中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27.简述转化型抢劫的限制性条件56.简述善意取得的含义与条件57.简述馈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29.刑法234条故意伤害罪59.合同法42条损害赔偿责任200626.简述撤销缓刑的事由及法律后果27.简述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56.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57.简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29.刑法239条绑架罪59.民法通则93条无因管理200526.我国刑法规定的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及累犯的法律后果27.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56.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条件的法律特点57.抵押权的含义和法律特征29.刑法266条诈骗罪59.合同法49条表见代理200426.简述教唆犯的概念和我国刑法对教唆犯规定的处罚原则27.简述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56.简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57.简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29.刑法133条交通肇事罪59.民法通则130条共同侵权200341.简述正当防卫的条件42.简述数罪并罚的概念和特点76.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77.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78.职务发明与职务作品43.刑法239条绑架罪80.民法通则62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2002刑-45.(论述题)试根据刑法规定,论述犯罪未遂的特征和处罚原则,以及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的关键区别民-41.抵销与提存民-42.赠与与遗赠民-43.隐私权与名誉权民-44.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刑-41.刑法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民-46.合同法67条先履行抗辩权民-47.民法通则130条共同侵权2001刑-五-1.过于自信的过失刑-五-2.教唆犯刑-五-3.死刑刑-五-4.非法持有毒品罪刑-六-1.不作为犯罪之行为人的义务来源有哪些刑-七-2.刑法270条侵占罪民-五-2.民法通则83条相邻关系刑-六-2.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刑-六-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特征民-三-1.物权法定主义民-三-2.隐私权民-三-3.同时履行抗辩权民-三-4.防御商标民-三-5.代位继承民-四-1.简述法人的成立条件民-四-2.保证具有哪些法律特征民-五-1.试论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2000刑-五-1.广义刑法刑-五-2.间接故意刑-五-3.交通肇事罪刑-五-4.紧急避险刑-六-1.犯罪的基本特征刑-六-2.一般自首的概念与成立条件刑-六-3.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构成特征民-三-1.无因管理民-三-2.诉讼时效民-三-3.缔约过失责任民-三-4.驰名商标民-三-5.提存民-四-1.法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民-四-2.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哪些情况下要约失效民-五-1.论述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刑-七-2.刑法384条挪用公款罪民-五-2.民通意见89条共同共有财产。

2017法律硕士全国联考综合课宪法学试题

2017法律硕士全国联考综合课宪法学试题

2017法律硕士全国联考综合课宪法学试题分析题一般来讲,法条分析题目以前出过,在法理里出法条分析可能性小些,要出的话,也是在立法法里。

很多人往往不注意立法法,有的根本不去看它,这是个误区。

凯程法硕高端辅导为同学们的辉煌未来而努力。

一、单项选择题: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6.下列法律中,不属于基本法律的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答案】D【考点分析】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它不属于基本法律,其它三个均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都是基本法律。

【考生注意】基本法律的判断的最可靠的标准是其由全国人大制定,只要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就是基本法律。

17.下列关于英国宪法构成的表述,正确的是A.由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构成B.由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等构成C.由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等构成D.由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构成【答案】D【考点分析】英国没有宪法典,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所以只有第4项是正确的。

18.依据宪法制定机关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A.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B.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C.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D.纲领性宪法与确认性宪法【答案】C【考点分析】第1项分类的依据是宪法有无统一的法典形式;第2项分类的依据是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第4项分类是现代一些宪法学者对宪法所进行的分类,没有多大的影响力。

19.下列关于制宪权的表述,错误的是A.宪法的制定是制定主体依据程序制定宪法、行使制宪权的活动B.制宪权的概念源自于古希腊、古罗马的法治思想以及中世纪的根本法思想C.制宪权、修宪权、立法权属于同一层次的权力形态D.制宪机关不同于宪法起草机关【答案】C【考点分析】这是考查对制宪权内涵的理解,在四项中,只有第3项是错误的。

法律硕士法条分析及案例分析(3篇)

法律硕士法条分析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对于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切入点,通过对相关法条的分析,结合具体案例分析,探讨合同法在实际应用中的相关问题。

二、法条分析(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此条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即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此条明确了合同的成立方式,即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此条明确了合同的生效条件,即依法成立。

(三)合同的履行与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此条规定了合同的履行原则,即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双方当事人同意;(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四)不违反公序良俗。

”此条规定了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条件。

三、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甲、乙双方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乙,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未按约定时间将房屋过户给乙。

2017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

2017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

2017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第1~40 小题,每小题1 分,共40 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近年,我国司法机关开展“猎狐行动”追捕潜逃海外犯罪嫌疑人回国接受刑事审判,此举是为了实现刑法的( )。

A.规制机能B.保障机能C.保护机能D.补偿机能【答案】C规制机能强调的是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约束,即事前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预防犯罪。

保障机能主要强调保障人权,即类似于罪刑法定原则。

保护机能是指保护法益的功能。

题干中追捕潜逃海外犯罪嫌疑人回国接受审判,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的法益。

2.甲国公民乘坐乙国飞机飞越丙国领空时,中国籍乘客刘某致其重伤,甲国公民对刘某的犯罪适用于我国刑法的依据是( )。

A.属地管辖原则B.保护管辖原则C.属人管辖原则D.普遍管辖原则【答案】C题干中唯一与中国联系的信息是犯罪人刘某为中国人,因此只可能适用属人原则。

致人重伤不属于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不可能适用普遍管辖。

3.下列选项中,构成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是( )。

A.甲将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锁在家中,外出数天致母亲饿死B.乙(纳税人)做假账,少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缴纳税额的20%C.丙(司机)驾驶时,离开公交车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造成交通事故D.丁(医生)在飞机上目睹乘客心脏病突发未予施救,该乘客不治身亡【答案】A甲构成遗弃罪,是典型的纯正不作为犯罪;乙构成逃税罪,但是逃税罪可以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第201条)也可以以作为形式实施(第204 条),所以是不纯正不作为犯;丙构成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题意不是很清楚)但这两种犯罪都是可以以作为方式实施,也可以以不作为方式实施,不属于纯正不作为犯罪;丁没有作为的义务,不构成犯罪。

4.甲基于杀人故意实施的下列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是( )。

A.甲劝乙乘坐长途汽车去山区旅行,乙旅行时因汽车坠崖死亡B.甲在家中“作法”,诅咒与其有矛盾的乙,后乙突发疾病死亡C.甲殴打乙致其轻伤,乙在去医院途中被高楼上坠落的花盆砸中死亡D.甲持木棍对乙穷追不舍,乙迫不得已跳入冰冷的河中因痉挛溺水死亡【答案】DAB 选项中甲的行为没有侵害法益的危险,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自然也谈不上因果关系;C 选项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介入因素过于异常,而且介入因素对结果具有较大原因力情况下,应认定为先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D 选项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先行为对结果原因力较大,介入因素本身不异常,所以应认定先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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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律硕士考研资料:十年法条分析题总结罪名及对应法条所考问题附条文2013 犯罪中止犯罪过程的含义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含义如果行为人将被害人砍成重伤后,放弃杀人意图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避免了死亡结果的放生,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应如何认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012 264盗窃罪财物的外延如何界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多次盗窃如何理解携带凶器盗窃如何理解2011 第384条第1款规定:挪用公款罪(1)条文中“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条文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哪些情形?(3)条文中“不退还”应如何理解?2010 26条第一款:主犯(1)试说明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区别(3)主犯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

2009 213条:假冒注(1)本条的罪名和罪状的描述类型。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册商标罪(2)应如何理解本条中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以本条所规定的方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应如何进行处理?简要说明理由。

2008 263条:抢劫罪(1)条文中“其他方法”应如何理解?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条文中“入户抢劫”应如何理解?(3)条文中“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如何理解?(4)条文中“持枪抢劫”是否应当包括“持假枪抢劫”的情形?为什么?2007 234:故意伤害罪(1)本条第1款中“伤害”的程度要求。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既遂)、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3)本条第2款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含义,试举例说明。

(4)如果甲故意致他人重伤但未造成严重残疾,根据案情应予减轻处罚的,对甲应如何判处刑罚?2006 239条:绑架罪(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的含义应如何理解?以勒索财务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务为目的偷盗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本条规定中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的含义应如何理解?(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持他人并强迫被劫持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为什么?(4)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抢动婴儿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005 266条:诈骗罪(1)请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该条确认的犯罪构成。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该条中“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含义是什么?(3)该条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含义是什么?(4)假如甲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法官却判处甲八年有期徒刑,作出这种判决的依据可能是什么?2004 133条:交通肇事罪(1)本条所规定的罪名、罪状的描述类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本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征(3)本条所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凯程教育: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从事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凯程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凯程考研的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信念:让每个学员都有好最好的归宿;使命:完善全新的教育模式,做中国最专业的考研辅导机构;激情:永不言弃,乐观向上;敬业:以专业的态度做非凡的事业;服务:以学员的前途为已任,为学员提供高效、专业的服务,团队合作,为学员服务,为学员引路。

如何选择考研辅导班:在考研准备的过程中,会遇到不少困难,尤其对于跨专业考生的专业课来说,通过报辅导班来弥补自己复习的不足,可以大大提高复习效率,节省复习时间,大家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辅导班,或许能帮你找到适合你的辅导班。

师资力量:师资力量是考察辅导班的首要因素,考生可以针对辅导名师的辅导年限、辅导经验、历年辅导效果、学员评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询问往届学长然后选择。

判断师资力量关键在于综合实力,因为任何一门课程,都不是由一、两个教师包到底的,是一批教师配合的结果。

还要深入了解教师的学术背景、资料著述成就、辅导成就等。

凯程考研名师云集,李海洋、张鑫教授、方浩教授、卢营教授、孙浩教授等一大批名师在凯程授课。

而有的机构只是很普通的老师授课,对知识点把握和命题方向,欠缺火候。

对该专业有辅导历史:必须对该专业深刻理解,才能深入辅导学员考取该校。

在考研辅导班中,从来见过如此辉煌的成绩:凯程教育拿下2017五道口金融学院状元,考取五道口15人,清华经管金融硕士10人,人大金融硕士15个,中财和贸大金融硕士合计20人,北师大教育学7人,会计硕士保录班考取30人,翻译硕士接近20人,中传状元王园璐、郑家威都是来自凯程,法学方面,凯程在人大、北大、贸大、政法、武汉大学、公安大学等院校斩获多个法学和法硕状元,更多专业成绩请查看凯程网站。

在凯程官方网站的光荣榜,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特别多,都是凯程战绩的最好证明。

对于如此高的成绩,凯程集训营班主任邢老师说,凯程如此优异的成绩,是与我们凯程严格的管理,全方位的辅导是分不开的,很多学生本科都不是名校,某些学生来自二本三本甚至不知名的院校,还有很多是工作了多年才回来考的,大多数是跨专业考研,他们的难度大,竞争激烈,没有严格的训练和同学们的刻苦学习,是很难达到优异的成绩。

最好的办法是直接和凯程老师详细沟通一下就清楚了。

建校历史:机构成立的历史也是一个参考因素,历史越久,积累的人脉资源更多。

例如,凯程教育已经成立10年(2005年),一直以来专注于考研,成功率一直遥遥领先,同学们有兴趣可以联系一下他们在线老师或者电话。

有没有实体学校校区:有些机构比较小,就是一个在写字楼里上课,自习,这种环境是不太好的,一个优秀的机构必须是在教学环境,大学校园这样环境。

凯程有自己的学习校区,有吃住学一体化教学环境,独立卫浴、空调、暖气齐全,这也是一个考研机构实力的体现。

此外,最好还要看一下他们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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