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27)
法律硕士历年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硕士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较高法律素养、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法律人才。
案例分析作为法律硕士教育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帮助学生掌握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本文将选取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硕士案例分析,从实体法、程序法、司法解释等方面进行梳理,以期为法律硕士教育提供参考。
一、实体法案例分析1. 案例一:张某某故意杀人案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某因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某刺死。
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某死刑,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分析:本案涉及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与王某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某刺死,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在分析此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故意:被告人是否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是认定故意杀人罪的关键。
在本案中,张某某与王某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某刺死,表明其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2)故意杀人罪的犯罪行为:被告人是否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某持刀将王某某刺死,其行为属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3)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结果:被告人是否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在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导致了王某某的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结果。
2. 案例二:李某交通肇事逃逸案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驾驶机动车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某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逸。
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逃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分析:本案涉及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罪是指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事故,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或者报警后不按照规定处理事故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驾驶机动车与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逸,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构成要件。
(完整版)法律硕士考研刑法案例解析

案例1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分析]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7
张某某,男,23岁。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期间,张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从保外就医的当月起,张某某又继续盗窃作案。在一年之内共盗窃23次,价值人民币45000元。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试卷26_真题-无答案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试卷26(总分120,考试时间90分钟)1. 刑法学刑法学本部分共30小题,满分。
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 适用刑罚的目的是( )。
A. 惩罚罪犯B. 预防犯罪C. 伸张正义D. 平息民愤2. 某甲在交通肇事后见前后无人,便驾车逃逸,致被害人因伤重未及时救治而死亡。
某甲的行为应当定为( )。
A. 交通肇事罪B. 故意杀人罪C. 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D. 故意伤害罪3. 我国《刑法》中的附加刑( )。
A. 只能独立适用B. 只能附加于主刑适用C. 只有主刑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才可以附加适用D. 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4. 某甲为了非法占有某乙随身携带的贵重财物,先使用暴力将乙打死,然后将财物掠走。
某甲的行为构成( )。
A. 抢劫罪B. 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C. 抢劫罪和过失杀人罪D. 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5. 紧急避险成立的合法性条件之一是( );A. 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险的威胁B. 危险即将来临C. 避险行为必须经过慎重的考虑而后实施D. 为避免危险可不惜造成任何损害6. 下列犯罪行为中,不属于不作为犯的为( )。
A. 警察在值勤时见人行凶杀人,不予制止B. 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造成严重后果C. 某成年人带邻家小孩去游泳,在孩子溺水时不予抢救,致使孩子被淹死D. 过路人见交通事故的被害人躺在血泊中而不抢救7.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应以( )论处。
A. 破坏军婚罪B. 猥亵、侮辱妇女罪C. 强奸罪D. 重婚罪8. 甲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某公司的回扣4万元归个人所有,甲的行为构成( )。
A. 贪污罪B. 受贿罪C. 介绍贿赂罪D. 贪污罪和贿赂罪9. 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相区别的关键是( )。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试卷27_真题-无答案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试卷27(总分120,考试时间90分钟)1. 刑法学刑法学本部分共30小题,满分。
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 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规定了比过失致人死亡罪更重的法定刑,这体现了以下哪种原则?( )A. 罪刑法定原则B.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C. 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D.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 甲15岁,一日在商场看见怀孕的妇女乙在收银台付账,于是上前一把抢过乙手中的800元钱,转身向门口跑去。
乙反应过来后,迅速追赶,快要抓住甲时,甲回身使劲向乙的腹部猛击一拳,致使乙流产。
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 甲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不能以犯罪论处B. 抢夺罪C. 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D. 抢劫罪3. 张某从邻居男孩小莫手中骗得房门钥匙一把,即做了模压并仿制,后还了钥匙。
一日张某拿着仿制的钥匙去小莫家企图开门行窃,因钥匙仿制不准,未能得逞,准备回家加工后继续作案,此时被人抓获。
张某的行为属于( )。
A. 犯罪预备B. 犯罪中止C. 犯罪未遂D. 不构成犯罪4. 下列关于数罪并罚的做法与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18年。
甲执行8年后,又犯C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对此,法院应在14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决定合并执行的刑期,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8年刑期B. 乙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法院发现乙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没有判决的C罪,并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这样,乙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必然超过20年C. 丙犯A、B罪,分别被法院判处14年和11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丙又犯C罪,法院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由于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故丙实际上不可能执行C罪的刑罚D. 丁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A、B、C、D四罪,但法院只判决A罪8年有期徒刑、E罪12年有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18年有期徒刑。
法律案例分析_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3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李某(男,28岁)与嫌疑人张某(男,27岁)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一日,张某在李某家门口偶遇李某,遂上前理论。
双方言语不和,张某一时冲动,拿起身边的铁棍朝李某头部猛击。
李某倒地后,张某又连续击打李某,致其重伤。
李某的家人发现后,立即报警。
张某被警方当场抓获。
二、案件争议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属于防卫过当?三、案例分析(一)故意伤害罪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张某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在本案中,张某在与李某发生纠纷后,故意拿起铁棍击打李某头部,造成李某重伤。
张某的行为明显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恶意。
(2)张某的行为具有非法性。
张某在未获得任何法律授权的情况下,非法使用铁棍击打李某,损害了李某的身体健康。
(3)张某的行为具有危害性。
张某的行为造成了李某重伤,给李某的身体和精神带来了严重损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防卫过当1. 防卫过当的定义:防卫过当是指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采取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1)张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采取的防卫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并非为了制止李某的不法侵害,而是出于个人冲动,故意伤害李某。
(2)张某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防卫行为应当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男,28岁,大学毕业后一直从事网络营销工作。
乙,女,25岁,甲的女友,也是一名网络营销从业者。
2020年,甲乙二人共同策划并实施了一起网络诈骗案件。
1. 犯罪手段:甲乙二人通过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吸引求职者投递简历。
随后,以收取报名费、培训费等名义,骗取求职者的钱财。
2. 犯罪过程:- 甲负责在网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并建立多个诈骗网站。
- 乙负责筛选简历,对有意向的求职者进行初步的诈骗活动。
- 甲乙二人共同制定诈骗方案,包括诈骗金额、诈骗时间等。
3. 犯罪结果:在短短三个月内,甲乙二人共骗取了500多名求职者的钱财,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
二、法律问题1. 甲乙二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 甲乙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3. 甲乙二人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三、案例分析1. 甲乙二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甲乙二人通过诈骗手段,共骗取了500多名求职者的钱财,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2. 甲乙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本案中,甲乙二人共同策划、实施诈骗活动,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共同犯罪。
3. 甲乙二人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在本案中,甲乙二人共同策划、实施诈骗活动,共同起到主导作用,均属于主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甲乙二人应当被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法律硕士_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事件,导致一名行人受伤。
经调查,抛物者是该小区某栋楼的一住户。
由于该事件造成了人员伤亡,引发了小区居民的高度关注,也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案例分析该事件的法律处理。
二、案例分析1. 事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高空抛物事件属于建筑物抛掷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处理。
2. 侵权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抛物者作为该栋楼的住户,是侵权责任主体。
3. 侵权责任的承担(1)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抛物者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2)赔礼道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侵权人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
在本案中,抛物者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以消除对受害人精神上的伤害。
(3)消除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在本案中,抛物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如安装防护网、加强管理等。
4. 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在本案中,受害人可以要求抛物者承担侵权责任,并可以向该栋楼的其他住户追偿,如果抛物者无力承担全部责任。
三、法律处理1. 诉讼途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抛物者承担侵权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依法审理案件,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
2017经典法律案例分析

2017经典法律案例分析法律案例教学是一种有效的教学手段,能够直接、客观地反映法学课程一般原理和主要内容。
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2017经典法律案例分析,希望大家喜欢。
2017经典法律案例分析篇一睢宁县的李某结婚前以个人名义按揭购买了一套婚房,之后与王某结婚生子。
天有不测风云,李某因意外死亡,留下王某和儿子。
围绕李某这套房屋该归谁,王某与公公婆婆纠缠了数年。
王某表示,自己和李某婚后一起偿还贷款,房子她有权利继承。
王某的公婆则称,当初是他们出资给李某买的房子,房子应该归他们。
去年12月,睢宁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王某和儿子获得补偿18万余元,房屋归王某的公婆所有。
【案情回放】婚前购置婚房1998年,20岁出头的李某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睢宁县的一所中学当老师。
李某的父母李建和刘某很欣慰,并催促李某找对象成家。
“结婚得有婚房啊!”李某和父母商量后,决定先购置套婚房。
2002年5月,李某看中了一套95平方米的商品房,房子还配有一间车库,总房价为7.5万多元。
李某和开发商签订了房屋销售合同。
同年6月,李某办理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30000元。
同时,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某,两人相恋。
2004年10月,李某和王某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第二年,可爱的儿子小李出生了。
到2007年,李某还清了住房贷款本息。
夫妻俩也卸去了一个沉重的负担。
意外身亡房产归谁起分歧事实上,李某购买的这套商品房,和妻子王某单独居住的时间并不长。
婚后,李某的父母和他们住到了一起。
之后,李某和王某住到了单位的公房,这套商品房则由李某的父母居住了。
2008年9月的一天,王某收到噩耗,李某因为车祸不幸身亡。
时年30多岁的李某就这么走了,留下妻子王某和年幼的儿子。
悲痛过后,现实的财产分配问题让王某和公婆李建、刘某的关系愈发紧张起来。
王某多次要求对当初李某购买的房屋进行分割,可是李建、刘某总是不同意,还表示这套商品房是他们当初以儿子的名义购买的,购房款也是他们出资的,觉得这房子根本和王某没有什么关系,所以一直拒绝分割。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
析(27)
避险过当刘某某在城外树林里游逛,遇女青年林学武(21岁,体校业余武术队员)骑车从树林
穿过,遂生歹意。
他潜伏窥察后发现,林学武每日清晨和傍晚都要骑车路过此地。
某日傍晚,刘携带刺刀一把,躲在路旁大树后面,等侯林下班回家,伺机强奸。
当
林骑车进树林时,刘突然窜出,拦住去路,林与其搏斗将刘踢翻在地后迅速逃跑,
刘穷追不舍。
林学武跑出不远,看见一户人家亮着灯,欲进去暂时躲避,但屋门推
不开,便破窗而入。
刘见林逃进屋内,便返身逃跑。
但是,林在破窗进屋时,不仅
损坏了窗户、而且一脚踩在床上睡觉的小孩(8岁)的左腿上,造成粉碎性骨折。
[问题] 林学武对踩伤小孩的行为应否负刑事责任,为什么?[分析]林学武对踩伤小孩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理由是:林学武在遇到不法侵害时,本可以实行正当防卫行为。
在其力量悬殊的情况下,没有足够的防卫能力,也可以采用避险的方法。
但是,林学武的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却大于或者等于其所要保护
的利益,即为自己免遭伤害而将幼童踩伤,属于避险过当。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避险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凯程法硕优势:
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
对法硕参考书、就业、择校、分数线、备考指导等不清楚的同学,可以查看凯程的官方网站,可以联系咨询老师,为同学们详细解答。
凯程法硕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
很多机构说自己考了多少人,亮出来多少经验谈,但是几乎没有机构把自己学员的经验谈视频亮出来,凯程有实力把凯程学员部分学员视频经验谈亮出来,体现凯程的绝对优势。
详细请查看凯程官方网站法硕栏目。
凯程简介: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
11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北大、清华、人大、北师大、中传等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
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致力于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索玉柱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
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