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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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经典案例分享(3篇)

法律硕士经典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与李四系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东,双方共同投资开发一住宅小区。

2010年,双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共同投资建设住宅小区,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协议,张三负责小区的建设资金筹集,李四负责小区的建设与销售。

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因利益分配、建设进度等问题发生纠纷,李四未按约定完成小区的建设与销售,导致项目陷入僵局。

2015年,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李四的《合作协议》,并要求李四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以张三胜诉告终。

本案在法律硕士中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以下将从案情分析、法律适用、案例启示等方面进行分享。

二、案情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合作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明确,主体适格,不存在无效事由,因此合同有效。

2. 违约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未按约定完成小区的建设与销售,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张三有权要求李四承担违约责任。

3. 解除合同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

本案中,张三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已向李四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符合法律规定。

三、法律适用1. 合同法本案中,合同法的适用贯穿整个案件,包括合同效力、违约责任承担、解除合同等方面。

2.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为案件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案例启示1. 合同签订要严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应充分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2. 遵守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完整版)法律硕士考研刑法案例解析

(完整版)法律硕士考研刑法案例解析
法律硕士考刑法案例解析
案例1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分析]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7
张某某,男,23岁。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期间,张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从保外就医的当月起,张某某又继续盗窃作案。在一年之内共盗窃23次,价值人民币45000元。

2017法硕考研刑法案例和法律评价之遗弃罪

2017法硕考研刑法案例和法律评价之遗弃罪

2017法硕考研刑法案例和法律评价之遗弃罪【案例】被告人白某,女,个体户。

1991年,白某与四川民工朱某相识并同居,还生下一个儿子,后二人分手。

白某与他人结婚,由朱某独自抚养儿子。

2。

03年8月,朱某遭遇交通事故,造成瘫痪并失语,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004年1月,白某得知朱某因交通事故将得到十多万元的赔偿款后,在外省办理了离婚手续,赶回四川与朱某办理了结婚登记。

随后,白某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与肇事方达成协议书,领取了6万元的赔偿款。

收到赔偿款的白某本应在家护理丈夫,为其丈夫治疗,抚养年幼的儿子,但她却抛下病床上的丈夫和年幼的儿子,拿走全部赔偿款,以外出做生意为由住在别人家中,长期不归。

朱某和儿子生活陷入窘困,吃了上顿没下顿,全靠邻居救济,在冬天只盖着肮脏的棉絮,穿着单薄的衣服。

2004年12月,朱某13岁的儿子向法院控告其母亲白某,要求追究其母白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患病的丈夫和年幼的儿子,被告人白某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已构成遗弃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

置年幼的儿子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丈夫于不顾,独自外出做生意,是否构成犯罪?法律评析:本案涉及对遗弃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在构成上要注意以下几点:(1)行为人遗弃的对象只能是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对具有独立生活能力又能独立生活的家庭成员不予扶养的,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必须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所谓扶养,既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也包括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问的扶养。

具体地说,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扶养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夫妻之问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丧失抚养能力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或丧失赡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等等。

法律硕士_案例分析(3篇)

法律硕士_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事件,导致一名行人受伤。

经调查,抛物者是该小区某栋楼的一住户。

由于该事件造成了人员伤亡,引发了小区居民的高度关注,也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案例分析该事件的法律处理。

二、案例分析1. 事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高空抛物事件属于建筑物抛掷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处理。

2. 侵权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抛物者作为该栋楼的住户,是侵权责任主体。

3. 侵权责任的承担(1)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抛物者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2)赔礼道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侵权人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

在本案中,抛物者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以消除对受害人精神上的伤害。

(3)消除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在本案中,抛物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如安装防护网、加强管理等。

4. 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在本案中,受害人可以要求抛物者承担侵权责任,并可以向该栋楼的其他住户追偿,如果抛物者无力承担全部责任。

三、法律处理1. 诉讼途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抛物者承担侵权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依法审理案件,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

法硕:刑法案例分析(14)和(13)

法硕:刑法案例分析(14)和(13)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14)和(13)案例十四:旅店房客甲疑同屋旅客乙为巨富,遂假意逢迎,伺机将乙灌醉,从乙身上翻出空白支票一张。

甲凭此与一商社签订一笔价值十万元的合同。

该商社经查得知,该支票因原单位更换印鉴,现已失效,故未发货。

①根据刑法理论,甲的行为触犯何种罪名,请从犯罪的客观方面说明理由。

②甲辩护人认为,甲从乙处得到的支票已经作废,根据刑法理论属于“目的不能犯”,故不应构成犯罪。

你是否同意这种观点,理由是什么?案例十四解答:(1)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诈骗罪。

甲将乙用酒灌醉的行为属于刑法抢劫罪中规定的采用其他方法,因而构成抢劫罪。

甲意图以抢得的支票骗取财物,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以欺骗方法使人产生错觉,从而“自愿”将财物交付给犯罪人,是诈骗罪的客观表现。

(2)甲的诈骗行为,虽因客观原因未能得逞,但因其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未遂)论处。

甲的辩护人的观点不能成立。

上面是1道刑法案例解析题目,中公考研老师希望通过这些题目的练习,大家能够巩固自己的知识同时查缺补漏,做好考前的必考准备。

遇到不会的知识点一定要查找解决。

最后,预祝每一位考生都能够顺利通过2017法律硕士考研。

案例十三:村民甲因家中火药受潮,遂将家存约十五公斤黑色火药于自家院中摊晒。

因事暂出时将院门关闭,将门锁挂于门上。

村民乙寻甲未遇,随手将未熄烟头掷于地上,不想引起火药燃爆,乙见状惊走,甲及邻家十数间房屋悉数焚毁。

请根据刑法规定,回答甲和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指出罪名并从犯罪的客观方面说出理由;如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案例十三解答:(1)甲的行为构成犯罪。

甲所触犯的罪名为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重大事故罪。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甲的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2)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乙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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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刑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张某与嫌疑人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造成张某重伤二级。

经调查,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案件分析1. 犯罪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在本案中,嫌疑人李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的条件。

2.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利,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体。

3.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在本案中,李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张某刺伤,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

4.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外部表现。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表现为持刀将张某刺伤,造成张某重伤二级。

三、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重伤二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李某因邻里纠纷持刀伤害他人,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案件较为常见,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犯罪人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因素,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3. 邻里纠纷是引发故意伤害案件的重要原因之一,加强邻里关系和谐,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对于预防故意伤害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4. 在处理故意伤害案件时,法院应充分考虑犯罪人的悔罪表现,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犯罪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17法律硕士考研经典案例分析题:刑事责任

2017法律硕士考研经典案例分析题:刑事责任

2017法律硕士考研经典案例分析题:刑事责任案例分析题一般综合性较强,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复杂,要求考生根据案例所提供的事实,正确地运用法律进行分析,得出科学的处理方法。

下面是凯程考研为大家整理的比较经典的案例题,供大家参考。

赵某(男,17岁)在录相厅里遇到父亲的同事黄某(男,34岁),当赵某向黄某诉苦说自己中学毕业后没有工作,父母给的零用钱又不够花时,黄某回答说:“男子汉顶天立地,怎么还要靠父母养,有‘本事’就去偷去抢。

”赵某深受启发。

第二天,赵某纠集了陈某(男,18岁)、沈某(男,16岁)各带上匕首,躲藏在弄堂暗处,适逢一女青年路过,赵某便用匕首将该女青年逼入里弄,又叫沈某到弄口望风,叫陈某去搜身,陈某从女青年身上搜出现金200元,赵某于是取下她的手表。

接着,赵、陈二人又将该女青年奸污。

问题:(1)对黄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应按什么原则处理?(2)对赵某、陈某和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和处理?(3)假如赵某只有十五周岁,对赵某的行为该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1)黄某唆使赵某进行偷窃和抢劫,已构成犯罪,是教唆犯,应按其所教唆的罪,即盗窃和抢劫罪论处。

但量刑是时应考虑以下情形:a黄某教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故对抢劫罪、盗窃罪均应当从重处罚;b赵某未犯黄某教唆的盗窃罪,故量刑时,对其盗窃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对黄某的盗窃罪、抢劫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处罚。

(2)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强奸罪。

对其量刑时应考虑以下情形:a是抢劫罪的主犯,应当按抢劫罪从重处罚;b轮奸妇女,对其强奸罪应当从重处罚;c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对抢劫罪、强奸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陈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强奸罪。

对其量刑时应考虑以下情节:a是抢劫罪的主犯,应当按抢劫罪从重处罚;b轮奸妇女,对其强奸罪应当从重处罚。

沈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对其量刑时应考虑以下情形:a是抢劫罪的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b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对抢劫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

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

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8)犯罪通谋申某某、张某某于某年8月至次年9月间,从九府坟火车站扒上货物列车,于运行途中将铁路运输物资抛列车下,然后跳下列车转移赃物。

二人先后盗窃作案28起,盗窃物品有生铁、化肥、暖气片、火车闸瓦等,价值7235元。

二人在每次盗窃之前,都向王甲和王乙(均系当地农民、手扶拖拉机司机)打招呼:“你们把车准备好。

” 申、张盗窃后,再叫二王开拖拉机将赃物拉到销赃地点销赃,每次给二王20元至30元,二王共得320.50元。

[问题] 二王的行为是否与申某某、张某某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分析]两王的行为与申某某、张某某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1)二王与申某某、张某某在事先有盗窃犯罪的通谋。

张、申在每次盗窃前均通知二王,让其准备车子拉赃。

这属于在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2)二王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

从整体上看,二王的行为与申某某、张某某的行为是不可分割的,只是在具体行为上,张、申和二王之间有分工,即张、申盗窃,二王运赃、销赃,这属于有分工的复杂共同犯罪形式。

共同犯罪强某因与他人的妻子通奸而遭到痛打,遂产生了盗枪报复的念头。

某日晚11时许,强某窜入本单位武器库,叫醒正在睡觉的值班人员岳某,哄骗岳某开门,强行进屋,用尖刀逼住岳某,令其打开武器库。

岳某被迫打开武器库的房门锁头。

强某取走两支半自动步枪。

在强某离开现场时,岳某让强某把自己绑起来。

强某就用撕碎的床单布条将岳某绑起,口塞破布,推倒在地。

强某携枪前去报复,由于枪里没有子弹未能得逞。

[问题] 强某、岳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分析]强某、岳某构成共同犯罪。

理由是:(1)岳某实施了帮助强某盗取枪支的行为。

岳某为值班人员,理应忠于职守,保护本单位枪支的安全,而他在受到了强某的威胁时,对强某予以协助,从而大大便利了强某的盗枪行为。

(2)岳某被胁迫参与犯罪,但并没有完全失去身体的自由,在意志上是有选择余地的,这与完全受到强制而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形是有质的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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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1 页 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
析(13)
共同犯罪故意 甲乙二人预谋抢劫,观察到丙的丈夫外出多日,便乘夜色蒙面闯入丙家,丙受惊吓
大声呼叫,甲便强行将丙推入洗手间,并对丙进行监管,由乙寻找财物。

甲在看管丙的过程中,忽生歹念,强行奸污了丙。

[问题]
试问对甲乙二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并说明理由。

[分析] 甲、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因为二人有抢劫的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了抢劫的具体行为。

但甲同时又单独构成了强奸罪。

因为强奸犯意是由甲单独产
生的,并独自实施了强奸行为,而乙对甲的强奸行为没有犯意上的沟通,也没有共 同参与实施强奸行为,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实行犯过限,应由具体实施过限行为 的人对过限部分独立承担责任。

本案中,就应由甲一人承担强奸罪的责任。

因此对 甲应定抢劫罪、强奸罪,实行两罪并罚,对乙只以抢劫罪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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