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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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文处理中的活动。

第三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依法、规范、及时、准确的原则,确保公文传递的安全、高效。

第四条公文处理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传递、归档和销毁等环节。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文处理制度,明确公文处理职责,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公文起草第六条公文起草应当明确目的、内容准确、格式规范、文字简练。

第七条起草公文时,应当对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进行充分调研,确保公文内容合法合规。

第八条公文起草人应当对所起草的公文内容负责,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核。

第三章公文审核第九条公文在签发前应当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公文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审核人员应当对审核意见进行明确记录,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提出修改意见。

第四章公文签发第十一条公文签发人应当对公文内容负责,并确保公文符合签发条件。

第十二条公文签发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和编号,确保公文传递的可追溯性。

第五章公文传递第十三条公文传递应当确保安全、迅速,防止公文遗失、泄密。

第十四条公文传递人员应当对公文内容保密,不得擅自复制、传播。

第六章公文归档第十五条公文办结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确保公文资料的完整性和可查阅性。

第十六条归档公文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和保管。

第七章公文销毁第十七条对于失去保存价值的公文,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和销毁,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十八条公文销毁应当有专人负责,确保销毁过程的安全和彻底。

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所有。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处理流程,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文的科学、合理、规范处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处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公务中产生的书面文件,包括文件、函件、通知、通告等。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法定程序,服务于人民群众,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第五条公文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公文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公文的形式和组成第一节公文的形式第六条公文的形式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第七条公文的纸质文件应当使用A4纸,字体应当清晰可辨,印章须盖齐。

第八条公文的电子文件应当采用统一的电子文档格式,如PDF、DOC、PPT等。

第二节公文的组成第九条公文由公文主体、公文标题、正文、附件、署名、日期、签发等要素组成。

第十条公文主体是指公文的发文机关名称,应当出现在公文的头部。

第十一条公文标题是指概括表述公文主题的一段话,应当简明扼要,字体要与正文一致。

第十二条公文的正文是公文的核心内容,应当层次分明、内容准确。

第十三条公文的附件是指与公文有关的文件、资料等附属材料。

第十四条公文的署名是指公文的签发机关、发文负责人和发文日期。

第三章公文的处理程序第一节编制公文第十五条公文的编制应当由公文编制人员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确保公文的形式和内容符合规范。

悉公文处理的流程和要求。

第十七条公文的编制人员应当仔细核对公文的内容,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公文的编制应当根据行文需要,确定合适的标题和结构,保证公文的条理清晰。

第二节审核公文第十九条公文的审核应当由公文审核人员进行,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十条公文的审核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行政和法律知识,熟悉公文处理的流程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公文的审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不得随意修改公文的原文内容。

第二十二条公文的审核人员发现公文存在问题或不合规的地方,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协助撰写修改说明。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公文处理工作,提高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有关公文处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文是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四条进出本局机关的正式公文由办公室统一负责收发、登记、分办、传递、核稿、印制、分发、立卷、归档和销毁。

机要文件由办公室机要员负责收发、传递、登记、保管、清退、归档和销毁。

第五条公文的种类及其使用范围和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办理程序、公文管理等必须严格按国务院发布的(国发【2000】23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六条公文发文办理包括拟稿、审核、会签、送审、签发、编号登记、缮印、校对、用印、封发、立卷、归卷、销毁等程序。

第七条公文拟稿一般公文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和日常工作程序,谁主管的事项就由谁拟办;带有方针、政策性或重要文件,由领导集体研究提出方案,指定具体部门拟办。

文稿起草部门的负责人对本部门所拟文稿在送办公室审核前,必须认真修改核稿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涉及到两个单位(部门)以上事项,应以一个单位(部门)为主,与有关单位(部门)协商一致再办理行文。

会稿单位(部门)负责人应在文稿会稿栏里签署姓名及签注日期,必须会稿的公文由拟稿人送有关部门会签。

草拟公文一律使用本局公文稿纸,发文稿纸内规定的项目要详细填写,在有关栏内签署姓名和时间。

根据来文拟办的文稿,必须将来文原件附在文稿后面,以便审核和存档。

第八条公文核稿是保证公文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

以局名义发出的文稿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审核把关。

核稿人员根据有关办文规定进行审核,对行文的规则、格式、内容和质量等问题提出意见或直接进行修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文稿可退回拟稿部门。

哈尔滨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哈政发[2008]21号

哈尔滨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哈政发[2008]21号

哈尔滨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哈尔滨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哈政发〔2008〕21号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01〕16号),使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国办函〔2003〕65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依照本细则,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各级行政机关应有效地运用这一工具,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六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七条市政府系统实行非密级公文处理网上办公。

通过哈尔滨市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细则,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 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 按程序复审。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 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 是:是否应由杜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三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 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行政机 关 可以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 进 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993 年 11 月 21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994 年 1 月 1 月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 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 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 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第四章 行文规则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标准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那么,做到及时、准确、平安。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平安。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方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方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施,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行文要少而精,注重实效。

第七条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办理。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行文规则各级行政机关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批复;根据本级政府授权,也可由其办公厅(室)转发或批复。

第十二条凡属于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均应以部门名义直接行文。

下级政府需要解决的属于上一级政府职能部门权限范围内的问题,应直接向上一级政府职能部门行文。

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需要商洽解决的问题,可以互相行文。

政府各部门可以向上一级或下一级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直接行文,也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和职权规定,对下一级政府直接行文。

各级机关、有关单位收到上述公文后,均应认真负责地办理,不得推诿或压误。

第十三条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第十六条各级行政机关一般不得越级行文请示。

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时,应当抄报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请示”公文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

除上级机关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公文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也不要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第十八条“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同志的讲话、会议纪要,一般不再以政府名义行文。

第三章公文种类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事项。

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87]9号)的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有领导同志主管公文处理工作,经常检查督促和指导,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公文统一由文书部门负责收发、登记、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和归档。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七条上级行政机关的秘书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秘书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在业务上负有检查、指导的责任。

第二章公文主要种类第八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指令发布重要的地方性行政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

发布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

二、决定、决议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三、指示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公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五、通知发布行政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立卷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公文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规范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四条局办公室主管局机关并指导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各处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处室的公文处理工作。

局机关工作人员应掌握公文处理办法,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公文种类和形式第五条公文种类及其适用范围,按《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执行。

第六条结合工作实际确定,我局公文的主要形式有:(一)、发文标识为“-----文件”,代字为“----”的公文。

主要适用于向各县区政府、市直部门及兄弟市局商洽、联系工作;向不相隶属单位询问、答复具体事项。

上报单项业务工作总结、活动总结等;其他需以局名义行文的综合性工作部署和一般工作的请示、报告、通知等。

(二)、发文标识为“-----”代字为“----”的公文主要适用于经党组研究决定需要贯彻执行的重大事项;转发党的机关公文以及通知有关重要事项和党的组织机构干部任免以及其他需要以党组织名义办理的事项。

(三)、发文标识为“------”代字为“----”的公文主要适用于系统内和县局布臵工作;处理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和综合事务;一般性的通知以及其他需要以局办名义行文的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第七条公文格式包括版式和公文体式,一般划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

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主体;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记。

河北省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2000年12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负责公文处理的文秘人员应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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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三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87〕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有领导同志主管公文处理工作,经常检查督促和指导,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公文统一由文书部门负责收发、登记、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和归档。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七条上级行政机关的秘书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秘书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在业务上负有检查、指导的责任。

第二章公文主要种类第八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指令发布重要的地方性行政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

发布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

二、决定、决议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三、指示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公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五、通知发布行政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

六、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用“通报”。

七、报告、请示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八、批复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九、函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用“函”。

十、会议纪要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与会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用“会议纪要”。

第三章公文格式第九条公文一般由标题、发文字号、签发人、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发文时间、抄送机关、附注等部分组成。

一、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公文种类三部分构成;公文版头已有发文机关名称的,标题可省去发文机关。

除批转法规性文件外,公文标题一般不加书名号和其他标点符号。

二、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号、顺序号。

文件有版头的,发文字号注在版头与红线之间;无版头的,注在标题的右上方。

机关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三、向上级机关请示或报告,应注明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注在红线的右上方,文件末尾应注明联系人和电话号码。

四、公文必须加盖印章。

印章盖在年、月、日的中上方,上沿不压正文,下沿略压年、月、日。

如正文末面无空档,可另加一空白面注上日期盖章,并在该页的左上方标明“(此面无正文)”。

五、发文时间,原则上以领导人签发或会议通过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机关签发的日期为准。

六、秘密公文应根据秘密程度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秘密等级注在版头右上方,加中括号,密件顺序号注在版头左上方。

七、紧急公文应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件”、“急件”,紧急等级注在标题左上方,加中括号。

八、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居中注明通过日期和会议名称。

九、发文机关应写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联合发文,应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十、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发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名称和件数。

十一、公文字体。

铅印文件,正文一般用三号字体,打印的文件,一般用三号或四号字体。

十二、公文文字应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十条公文用纸一般用十六开型(长二百六十毫米、宽一百八十五毫米),在左侧装钉。

布告、通告用纸大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公文左侧空白二十毫米,右侧空白二十毫米,天白四十五毫米,地白三十毫米。

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一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省人民政府对市、县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直接行文。

二、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和请示工作。

三、各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请示工作。

四、政府各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或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互相行文;也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和有关规定,对下一级政府行文。

第十二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一般不要越级请示。

因紧急、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抄报所越过的机关。

第十三条同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各级政府可以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联合行文,政府各部门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四条部门之间需要行文协商解决的问题,应直接行文,不应报政府转办。

同级政府之间可以协商解决的问题,不应报请上级政府转办。

第十五条向上请示或报告涉及到其他部门或地方职权范围的,主办机关要与有关部门或地方协商一致;经协商仍不一致的,应如实上报上一级政府裁决。

未经协商一致或未经上级机关裁决的,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第十六条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抄报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请示的公文,应一文一事,主送一个机关,不要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除上一级领导直接交代的外,请示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

第十八条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时,应同时抄送另一上级机关。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请示报告,应根据内容写明主报机关和抄报机关,由主报机关负责答复。

第十九条发文应当根据需要确定主、抄送机关,不得滥发滥抄。

第二十条经过批准在报刊发表注明不另行文的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并予以立卷归档。

除法规、规章外,一般不再印发。

第五章公文办理第二十一条收文处理。

一般包括登记、分办、拟办、批办、催办等程序。

一、主送本机关的文件,抄送本机关的重要文件,以及注有密级的简报、资料等,均应统一进行登记。

二、来文可按办件、阅件进行分类。

办件一般包括上级机关对本机关的指示、通知,下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同级机关需要答复的来文。

阅件一般包括抄送文件、简报、资料和不需要本机关办理的其他参阅文件。

三、需在办理的公文应根据来文内容,分送给有关部门办理或送领导人批示后办理。

需要送领导人批办的公文,承办人应提出具体的拟办意见,领导人对公文如何办理应作出明确批示。

紧急公文应明确承办期限。

文书部门应根据时限要求对承办单位和承办人进行督促催办,以防止拖延积压或漏办。

四、抄送件、简报、资料等阅件,属一般的可分送给有关部门阅存,重要的应送有关领导人传阅。

五、需要传阅或批办的公文,承办人应根据文件规定的阅读范围或领导批示,安排传阅或批办,领导人之间不宜直接横向传递,以防积压或传失。

第二十二条发文处理。

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封发等程序。

一、草拟公文的要求(一)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应尽量与原来的有关政策相衔接,并加以说明。

(二)行文所依据的事实要确实,行文的指导思想和解决问题的主要意见、原则、方针、措施要明确,办理事项的时间、地点、范围、原因、理由要交代清楚。

(三)根据行文目的和内容,确定适当的公文种类,要注意区分请示与报告、通知与函。

(四)草拟文稿应根据行文目的与公文种类,构思公文的层次结构,选择适当的文字,力求层次分明,结构严谨,文字朴实精炼,书写工整。

引用公文应注明引文的时间、机关、标题和发文字号。

使用简称时,应先用全称,并在括号中注明简称称谓。

要使用规范的汉字。

公文中的数字,除发文字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百分比、专用术语和其他必须用阿拉伯数码者外,一般用汉字书写。

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应前后一致。

(五)草拟公文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公文稿纸。

公文稿纸一般为十六开、横写。

其栏目一般包括主办机关、发文范围、拟稿人、核稿人、签发人、发文字号、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印刷份数等。

二、公文审核。

文稿在送领导人审批签发前,应由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或秘书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一)是否需要行文,行文的名义、公文种类是否适当;(二)文稿内容与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是否一致,与本机关发过的公文是否衔接;(三)依据的事实是否充分、确实,政策、措施和要求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四)处理程序是否完备,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是否协商一致,行文关系及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五)文字叙述是否符合文法和逻辑,标点符号是否正确。

审核时如发现有不妥之处,必须进行修改。

属于重要的原则性问题,应退回原承办部门修改。

不必行文的,应送有关领导人批准后通知原承办部门或人员。

三、公文签发。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发出的公文,应由机关领导人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由正职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

有的公文(如会议通过的公文等),可由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根据受权签发。

联合行文,应由行文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分别在同一稿件上签发。

机关领导人签发公文,要在“签发人”栏内写明具体意见和签署姓名、时间,不要以划圈代替签发。

四、草拟、修改、审核和签批公文,要用钢笔、毛笔或档案圆珠笔。

五、公文签发后付印。

印件页面要美观大方,符合公文格式。

装钉要整齐牢固,不漏页、错页、粘页。

六、公文校对以原稿为准,重点校对文字和格式,非承办人不得擅自改动原文,如对内容有疑问或发现错漏,应请承办人予以核对。

七、盖印。

监印员应根据领导人的签发和应发份数盖印。

铅印公文一般由专门机要印制单位用机器套印。

委托其他单位套印公文时,应指定专门人员现场监印。

八、公文的秘密等级,应根据公文的内容和印发范围,由承办人提出建议,签发人核定。

九、上一级机关的发文,除绝密或注明不准翻印的外,红下一级机关的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转发。

翻印时要注明翻印的机关、时间和份数。

第六章立卷、销毁第二十三条公文办完后,机关文书部门应根据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

立卷的范围:本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以及反映本机关职能活动需要立卷的有关材料(包括照片、录像带、录音带、电脑软盘、出版物)等。

第二十四条公文立卷应以本机关形成的公文为重点,根据公文形成的的特征、相互联系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保证齐全、完整,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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