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三省档案立法分析
大道归一:档案法治研究进行时

大道归一:档案法治研究进行时作者:胡鸿杰来源:《档案管理》2020年第04期摘要:在梳理已有档案法治研究核心作者及其主要观点,并区分高校教师和档案行政部门管理者相关研究差异性的基础上,分析2018年全国档案机构改革和《档案法》最新修订背景下档案法治建设及其研究的本质要求与发展态势。
关键词:档案法治;法治研究;档案法Abstract: Based on overviewing the core authors and their main viewpoints of archival studies on rule by law, and distinguishing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relevant studies of college teachers and administrative manager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essential requirements and development trend of rule by law construction on Archives with researches as well,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reform of national archival institutions in 2018 and the latest revision of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Archives.Keywords: Rule by law on Archives; Research on rule by law; Law on Archives《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此我国档案管理工作进入了法治进行时。
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

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7.31【实施日期】1998.07.3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已经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于1998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8年7月31日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1998年7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档案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档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依法行使与档案事务有关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的档案工作依法实行监督和指导,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与档案有关的事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档案工作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档案工作,设立与档案工作相适应的档案工作机构,配备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并对本系统或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按照国家规定收集、保管和开发利用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

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4年1月1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对馆藏的水久保管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列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对档案保护、抢救、征购及档案数字化建设等经费实行专项列支、专款专用。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的档案工作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与档案有关的事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档案工作,其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并对本系统或者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各类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接受同级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检查,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设置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
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五十一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五十一号《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1998年7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4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档案收集、整理和保护第四章档案开放、公布和利用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档案事业现代化,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档案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0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我国古代档案立法简述

我国古代档案立法简述作者:张珊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5年第11期[摘要]立法工作是档案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最基础的环节。
我国的《立法法》中明确指出:“立法的意义在于以法的形式界定社会事物的含义,并保证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实现。
”档案立法也不例外,通过档案立法的形式界定档案领域的相关概念,从而保证档案资源的依法开发利用,保障档案管理者和使用者各方面权利和义务的实现。
本文从三方面论述了我国古代档案立法的情况,即中国古代档案立法情况概述、清代档案立法、民国档案立法。
[关键词]档案立法;古代档案立法;民国档案立法;清代档案立法我国关于档案立法的研究,早于《档案法》的颁布。
最早在文献中所及档案立法一词的是1960年揚·巴拉斯基夫、韩玉梅发表在《档案工作》上的《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的档案工作》。
在1987年《档案法》颁布前,有近50篇文献在文中提及档案立法一词。
而以档案立法为研究对象的文献则出现在《档案法》颁布前后。
到2010年共有116篇以档案立法的题的论文发表。
而以档案立法为主题的文献则多达378篇。
一、中国古代档案立法情况概述我国历代封建统冶阶级都比较重视档案工作,并在法典中作了若干规定。
探讨封建法典中有关档案工作方面的内容,总结与研究历史上的档案工作经验,批判地继承历史遗产,这对于我们今天的档案工作立法,还是有一定启示的。
“在封建社会中,档案和档案工作作为阶级斗争和阶级压迫的工具,在法典中亦明显地表现出来。
封建王朝为了巩固其统治,将档案工作方面的内容纳入法律的范畴,以律令来保证档案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护文书档案的安全和完整,使整个封建国家机构,在其统治活动中正常施行封建王朝的各项政令。
所以,有关档案工作方面的内容,也被列为封建法典的重要条文。
从目前的材料来看,早在战国时期的秦国法律中,就规定了若干有关文书档案工作的条令。
”①我国秦代至清代档案立法的特点:首先,“古代档案立法有很强的政治性和专制性,体现了浓厚的封建等级思想,也导致了立法严重的封闭性。
档案法解读
档案法解读
档案法是指规范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国家档案
文物和机构的安全与使用,促进国家档案事业的发展。
具体来说,档案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国家档案的定义、分类和管理原则。
国家档案是指记录
国家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文件、资料以及图片、录音、录像等电磁记录载体。
根据不同的特点和用途,国家档案分为公开、限制和秘密三种级别。
国家档案的管理原则包括集中管理、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全面保护等。
2.规定国家档案的建设、保存和利用。
档案法规定了国家档案
的建设原则,包括完整性、真实性、可信性、可展示性和可传承性等。
国家档案的保存要求符合规定的管理标准和技术要求,保障档
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国家档案的利用遵循公开、合法、方便原则,服务于政府行政管理、法律审判、学术和社会公众的需要。
3.明确国家档案机构的职责和管理规定。
档案法规定了国家档
案机构的职责和管理规定,包括档案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具体责任部门、档案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等。
总的来说,档案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国家档案安全,促进国家
档案事业的有序发展。
档案法的解读
档案法的解读摘要:一、档案法的概念和作用1.档案法的定义2.档案法的作用二、我国档案法的发展历程1.档案法的历史沿革2.现行档案法的颁布和实施三、档案法的主要内容1.档案的管理体制2.档案的收集和整理3.档案的利用和开放4.档案的保护和法律责任四、档案法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1.档案管理的规范化2.档案信息化建设3.档案的社会利用五、档案法对于社会发展的意义1.促进国家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2.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3.推动国家档案事业的发展正文:一、档案法的概念和作用档案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档案的设立、管理、利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它对于维护国家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促进国家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具有重要作用。
二、我国档案法的发展历程1.档案法的历史沿革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档案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过程。
从1956 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开始,我国档案立法逐步发展,至今已形成较为完善的档案法律体系。
2.现行档案法的颁布和实施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1996 年8 月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7 年1 月1 日起施行。
三、档案法的主要内容1.档案的管理体制档案法明确了国家档案工作的领导体制,规定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以及档案事业发展的方针和政策。
2.档案的收集和整理档案法规定了国家档案馆、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档案收集和整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和准确。
3.档案的利用和开放档案法明确了档案利用的原则、范围、方式和程序,规定了档案开放的条件和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档案利用权。
4.档案的保护和法律责任档案法规定了档案保护的措施和责任,明确了档案安全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档案法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1.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档案法的实施使得档案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了档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浅析地方档案法规的功能与制定原则
浅析地方档案法规的功能与制定原则作者:李铁丽来源:《档案天地》2010年第12期地方档案法规是我国档案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调整地方档案事务之间的关系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地方档案法规的功能以及地方档案法规的制定原则进行粗浅阐述,希望对于制定和完善地方档案法规有所参考。
一、地方档案法规的功能地方档案法规既是国家档案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又是地方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因此具有特殊的功能。
(一)细化实施功能宪法和法律往往只对社会生活提供一些原则性规定。
在社会实践中,国家档案立法重在解决法律调整的全局性、整体性和根本性问题,不可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也难以周全地规范不同地方的不同情况。
因此,只有借助地方档案立法来细化和实施,才能使国家档案立法得到全面的推行。
通过地方立法的具体规定和补充规定,中央档案立法才会“活泛”起来,成为统一各地区档案事业的生力军。
地方档案立法的主要任务,就是保证在中央档案立法居主导地位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补充和完善中央档案立法,达到拾遗补缺、充分落实的效用。
(二)沟通弥合功能地方档案立法沟通着文本上的法律与实践中的法律之间的联系。
法律、法规的规定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条文”,将原则性制度落实于各地的地域范围与空间范围,是法律工作者的重任,地方档案立法部门也担负着为中央档案立法实施创造立法条件的任务。
地方档案立法的具体性、实用性、因地制宜性特征,为中央档案立法、也为自身立法的实施创造了条件。
从而也强化了立法的可操作性,起到将档案法律原则、档案法律精神、档案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相沟通的作用。
同时,地方档案立法还致力于弥补完善我国档案法律体制的不足,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档案法律体系。
(三)修补充实功能地方档案立法体现着现行立法的及时修改和补充。
社会生活瞬息万变,中央档案立法作为体现国家整体制度要求的法制体系,必须保持它的相对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而地方档案立法则应是一个最为活跃、灵敏的因素。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2020)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机构,将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档案事业经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并对辖区内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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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华 中三省 档 案立法 成果现 状
2 . 1 省 级 档 案 立 法
2 . 1 . 1 三 省 人 大 及 其 常委 会 所 制 定 的 档 案 法规 相 同点
理 办法》 , 以 下 主 要 是 对 三 省 共 有 的 城 建 档 案 现 状 进 行 描
河南、 湖北和湖 南 三省 的《 档 案 管理 条 例 》 均 由 当 地 人 述 大 制定 , 但 内容 方 面却 大 同 小 异 。第 一 部 分 为 总 则 , 三 省 的 郑州市《 城市 建设 档 案 管理 规定 》 第 一部 分 为 总则 , 规
定义、 保管 原 则、 适用 范 围 。第 内容基本相 同 , 只 是表 述 略有 差异 。基 本 介绍 此 条例 制 定 定 了城建档 案 的保 管 目的 、
主 要 规 定 了市 城 建 档 案 馆 和 县 、 区城建 的 目的 、 档 案 的定 义 、 条 例 适 应 的 范 围 以 及 各 级 政 府 关 于 档 二 部 分 为 管理 体 制 , 范 案 管理工作 的职责 第二部 分 为档案 机 构及 其职 责 。三 省 档 案 室 的 主要 任 务 。第 三 部 分 城 建 档 案 的 范 围 和 内 容 , 环 境 保 护 档案 等 ; 内 容 包 括 建 设 计 划 文 均 规定省 、 县、 乡 镇 档案 行 政 管理 部 门 的任 务 ; 各机关、 团 围 包 括 工 程 档 案 、 批 准文件 、 设 计 图等 。第 四部 分 城 建 档 案 的 形 成 与 报 送 体、 企业 事业单位 和其他组织 的工作 ; 县 级 以 上 档 案 馆 职 责 件 、 规 定 了城 建 档 案 的 形 成过 程 、 移 交 范 围、 保管期限。 范围; 档 案 工 作 人 员 的 专 业 知 识 及 业 务 水 平 。 湖 北 省 又 制 移 交 ,
为档 案 的 公 布 与 利 用 , 第 五部分 为 奖励与处 罚 , 第 六 部 分 为 附 则 。三 市 综 合 性 档 案 管 理 法 规 和 规 章 基 本 上 根 据 本 省 人 大及其 常委会所 制定 的档 案 管理 法规 作 为参 考 , 但 内 容 仅 是 少加修改 , 并未结合 当地地方特 色 。
议 的权利 。河南省 制 定 了 中外合 资企 业 的 档 案管 理规 定
附 则 。武 汉 市 《 城 市 建设 档 案管 理 办 法 》 , 规 定 了城 市 建 设
内 容和 范 围 , 移交 、 接收、 保 湖 南省增 加了档案工作 人员变 动 时严 格 进行 交接 工作 。第 档 案 管 理 的 目 的 和 适 用 范 围 、
档 案的 收集 、 整理 、 移交 、 保存等 职责 , 内容详细
2 . 1 . 1 三 省 人 大及 其 常 委 会 所 制 定 的 档 案 法 规 差 异
和收集 , 规定 了地 下管线工程 档 案移交 和收集 的 内容 、 范 围
和标准 , 第三章为 保管和利用 , 规 定 了 地 下 管 线 工 程 档 案 的
四 部 分 为档 案 的 公 布 和 利 用 。三 省 均 规 定 了 档 案 公 布 的 审 管、 公布和利 用 的要 求 , 处 罚 范 围和 力度 。从 内容规 定 上 ,
规定 的 范 围 比较 广 , 利 用 细 则 明 批 程序 , 公 民利 用 档 案 的 条 件 以 及 档 案 利 用 费 用 , 以 及 对 利 郑 州 市 的 相 对 比 较 完 整 , 使 得 档 案 保 管 更 加 有 法 用 中的 档 案 进 行 保 护 。 其 中 河 南 省 增 加 了 “ 建 立 和 完 善 档 确 。长 沙 市 的 处 罚 规 定 比 较 明 确 , 有 章 可 循 。武 汉 市 虽 为 分 条 罗 列 , 但 内 容 也 相 对 充 案 资 料 目录 体 系 , 为利用者 提供检 索服 务” 。湖 北 省 增 加 了 可 依 、
保管范 围 、 利 用范 围 , 第 四章 为 法 律 责 任 , 规 定 了 湖 北 省 规 定 了新 成 立 部 门 、 机构 的档 案 管理 程序 , 混合 保管要求 、 哪些行为应受 到处罚 、 处 罚 的 方 式 和 处 罚 的力 度 , 第 五 章 为 所 有制档 案处置方 法 , 以 及 尊 重 当 事 人 对 档 案 保 管 提 出 异
规 定 了城 建档 案 的保 定 了“ 关 于档案 中介 机构” 的法规 以及在 档 案事 业发 展 中作 第五部分为城 建档 案 的保 管 与 利用 ,
保管措施 、 城 建档 案 有偿 利 用 和无偿 利 用 的范 围 。 出重大 贡献 的人 员和 单 位 的表 彰。河南 省 增 加 了关 于 “ 档 管 设 施 、 城 市 地 下 管 线 工 程 档 案 管 理 条 案 机构设立 、 撤销 、 变 更 时应 向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备 案 ” 。 第六部分为 附则 。长沙 市《 , 第一章 为总则 , 规 定 了 城 市 地 下 管 线 工 程 档 案 管 理 的 湖 南省增加 了综合 、 专 门、 部 门档案馆 职 责 的规定 。第 三 部 例 》 地下档案 和地下档案工 程 管理 的概念 , 第 二 章 为 移 交 分 为 档 案 的 管 理 。三 省 均 规 定 了 各 级 各 类 档 案 形 成 主 体 对 目的 、
2 . 2 . 2 专Hale Waihona Puke 门 档 案 管理 法 规 和 规 章
图 3 不 同立 法机 构 制 定 的 法 规 的 数 量
华 中三省省 辖市 中 的专 门档案 法 规有 郑州 市《 城市 建
设 档案管理规定 》 、 长沙 市《 城 市 地 下 管 线 工 程 档 案 管 理 条
例》 和《 著名人 物档 案 管理 办 法 》 、 武 汉 市《 城 市 建 设 档 案 管
No .19, 2 O1 4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d e r n B u s i n e s s T r a d e I n d u s t r y
2 0 1 4年 第 1 9期
三市档案管理 法 规 和 规章 第一 部 分均 为 总则 , 第 二 部
分 为档案机构及其 职责 , 第三部 分 为档案 的管理 , 第 四部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