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融资租赁营改增的相关政策及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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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税负影响

全面推行“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税负影响

全面推行“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税负影响一、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现状2016年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明确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包括金融服务业在内的四大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营改增”试点开始全面推行。

近年来发展势头强劲的融资租赁行业受到“营改增”政策影响显著。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购买出租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的同时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而出租人拥有所有权。

融资租赁行业集合融资与融物两种性质,又与贸易与技术紧密联系。

因此,这一行业的发展对于纾解企业融资困境、促进设备更新与产业升级具有重要作用。

融资租赁包含两种主要业务模式:直接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其他还包括委托租赁、转租赁等模式。

融资租赁可以及时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能够满足产业升级中企业更新固定资产的诉求。

因此,近年来监管、法律、税收、会计等方面均出台了利好政策,尤其是2015年牌照审批权下放省级金融监管部门后,融资租赁行业实现快速发展。

根据国金证券2016年9月份发布的报告,截至2016年6月底,我国融资租赁企业注册总数为5708家,同比增长93.4%,2011―2015年平均增速为81.7%;融资租赁合同余额为4.68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8%。

在我国2014年融资租赁企业新增融资额中,直接租赁融资额占比22.4%,售后回租融资额占比61.7%,其他租赁方式占比15.9%,售后回租业务是当前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主流业务模式。

我国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兴起于2009年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可抵扣17%的进项税。

相对于通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进行设备更新,一般纳税人企业更倾向于选择购入固定资产来降低成本,直接融资租赁业务陷入困境,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却出现柳岸花明的局面。

由于在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购入资产既可以抵扣增值税,又不必在出售资产环节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回租业务融资额大增,成为融资租赁业务主流。

中税网:融资租赁增值税

中税网:融资租赁增值税

中税网:融资租赁增值税在线营改增培训课程|营改增政策解读视频尽管融资租赁早已纳入营改增试点,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在保留、汇集以往规定的基础上,也有一些调整,为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提供了新的机会。

本文根据36号文的有关规定,介绍、分析融资租赁的如下税收问题:一、融资租赁政策的新规定二、融资租赁业务销售额的计算三、融资租赁业务的增值税优惠四、融资租赁的节税效应五、融资租赁的发票开具一、融资租赁政策的新规定与以往相比,36号文对融资租赁业务,有以下新的规定:(一)售后回租改按贷款服务征税1、一般规定在36号文之前,有形动产售后回租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纳税,适用17%的税率。

但是,36号文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将“融资性售后回租”归入“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

根据36号文,“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这一改动,对售后回租业务而言,影响较大,一是税率变化,由17%税率降低为6%,二是不得抵扣。

在36号文之前,动产的融资性售后回租,税率是17%,在36号文出台后,适用6%的税率。

根据36号文的规定,纳税人购买的贷款服务进项税,不得抵扣。

因此,承租人购进的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也不得抵扣进项税。

2、例外规定税法总是有例外规定。

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尽管按照贷款服务税率较低,但是由于承租人不得抵扣进项税,因此,售后回租业务继续按照融资租赁缴纳增值税,承租人将更欢迎。

(二)不动产纳入租赁对象融资租赁的对象一般是各类设备,尽管没有不得租赁不动产的规定,但是实际业务中,不动产融资租赁比较少见,税法中也没有相应规定。

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融资租赁业税率分三档

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融资租赁业税率分三档

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融资租赁业税率分三档2013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将融资租赁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明确了融资租赁企业销售额,但于2016年3月23日下发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将融资租赁行业增值税税率划为三种:不动产融资租赁按11%征收;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按17%征收;融资性售后回租视同贷款,按6%征收。

36号文还延续了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说即征即退的政策;将融资租赁下游企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完善了税收抵扣链条;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实缴资本达1.7亿元的要求并制定了过渡期政策。

全面营改增售后回租定性为金融服务按6%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税率按照标的物的不同,文件将融资租赁服务区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分别按照17%和11%税率进行征税。

在性质方面,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定性为金融业务,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销售额(1)融资租赁业务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融资性售后回租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融资租赁政策2016最新政策

融资租赁政策2016最新政策
融资租赁政策在2016年经历了重大变革,全面实施了营改增,将融资租赁服务纳入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根据政策规定,融资租赁服务根据标的物和方式的不同,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不动产融资租赁、直接融资租赁和融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性售后回租等类型,并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和征收率。其中,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税率为17%,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为11%,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为6%。此外,政策还明确了融资租赁服务的销售额计算方式,以及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定。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政策将其本质上视为以资产价值为基础的融资性业务,因此将其划入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并对其销售额进行了特殊规定。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本文档介绍的是2016年的融资租赁政策,对于用户关心的2024年政策规定,可能需要进一步查阅最新的相关政策文件以获取准确信息。

2016版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汇总

2016版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汇总

2016版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汇总2016-09-27 来源:专业人才培养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一、例题:(下附最新政策汇总)直接融资租赁1)出租人会计处理“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开始适用增值税,购买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应当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目前,各融资租赁企业对于融资租赁业务主流的会计核算方法是:购买资产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租赁开始日不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当收到租金时再确认当期增值税。

假设某融资租赁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17%)购入资产的价值成本为1000000 元,融资租赁合同总额1500000 元(不含税),分10 年等额偿还。

不考虑未担保余值,租赁期满后融资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

租赁期间以第一年为例,计算出实际利率为8.14%(插值法计算),第一年末确认的融资收益为81400元,融资租赁的会计确认与计量如下:⒈购入设备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100 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万元贷:银行存款117 万元⒉租出设备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150 万元贷: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100 万元未实现融资收益50 万元⒊第一年收取租金,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借:银行存款17.55 万元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15 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中(销项税额)2.55 万元借:未实现融资收益8.14 万元贷:租赁收入8.14 万元⒋租赁期届满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出租方不需要做任何处理。

2)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

“营改增”中融资租赁业务即征即退的不同算法

“营改增”中融资租赁业务即征即退的不同算法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上·115·□一、融资租赁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我国现行营业税法中对融资租赁企业按差额的5%征收营业税,融资租赁应纳税额=(租赁收入-利息支出)×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即“营改增”后融资租赁行业仍旧延用之前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方法,将租息收入扣除借款利息支出作为应纳税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即征即退”计算的不同对出租人税负的影响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从表面上看似乎能将融资租赁企业出租人(指具有资质的一般纳税人,下同)的增值税税负降到3%左右,但试点中的许多出租人却反映税负增加了。

这是什么原因呢?首先,对“三税”实行“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还。

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5%,按营业税征收的附加税率为0.6%[5%×(7%+5%)],按增值税征收的附加税率为2.04%[17%×(7%+5%)],附加税率提高了2.4倍。

其次,在计算增值税实际税负时,在分母的确定上,按照规定,该分母不仅包括租赁利息收入,还包括租赁本金。

由于融资租赁企业设备的价值一般很高,增值税实际税负很难超过3%,除非利率水平或者获利水平非常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各试点地区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计算中的分母的认定并不统一。

例:2013年3月,出租人甲按照承租人乙的要求购入一台设备,价款117万元(其中增值税17万元),出租人甲全部款项从银行借入,一年后还清,贷款利率为6%(假设能取得合法凭证)。

2016年营改增政策实施细则全文

2016年营改增政策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政策解读最新营改增重要文件!财税【2016】140号


之处是将原主语的“金融企业”具体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本条现在的样
子。)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 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注:不错 不错~就是相当于“代扣代缴”了~既避免了税款流 失,有免除了投资人原本可能比较复杂的增值税缴纳 过程。
因为资管人的收益来源于手续费或叫管理费,应 该只对这部分缴税。而资管产品相关收益属于投资 人,那么本条要求资管人对运营过程中的应税行为缴
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
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 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 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 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 用真实性的材料。(注:协议、收据一定要留好~)
财税【2016】140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 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 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 育辅助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财税〔2016〕36 号)第一条第(五)项第 1 点所称
一旦出险,那么应确认的赔偿是不是应该抛除掉这所
谓的“本金”后从损失中扣掉呢?只是我认为,呵 呵)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 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 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第一条第 (五)项第 4 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注:到期赎
回,相当于自己的资金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 户,并未交易。持有期间的交易行为、获利行为等产 生的应税行为已由资管方缴纳,见第四条。不得不说

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三)销售额。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016营改增不动产经营租赁政策适用解读

2016营改增不动产经营租赁政策适用解读一、不动产销售增值税政策纳税人销售其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六)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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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融资租赁营改增的相关政策及计算公式1.融资租赁营改增的相关政策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共包括四个附件,分别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伴随着该项文件的出台,全面营改增的靴子终于落地,营业税也即将退出历史舞台。

以下是新的税制调整下,融资租赁营改增的相关政策的归纳。

1.1.不动产租赁业税率明确为11%文件明确了“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I”将不动产租赁与不动产销售适用同一税率,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

1.2.融资性售后回租被重新界定为贷款服务文件在金融服务定义中明确了“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II”1.3. 1.7亿由注册资本变实收资本文件明确了“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III”将财税【2013】106号文件的“注册资本”要求变更为“实收资本”,并给予一定的过渡期。

1.4.超3%即征即退重新提起财税【2013】106号文件曾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原有政策到期后一直没有是否延续的通知,新的36号文件重新对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给予了延续,并且未设定截止日期。

IV1.5.存量动产售后回租业务可选择计税方法文件规定“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

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V”1.6.“本金发票”成为历史曾几何时,融资性售后回租关于“本金发票”的争论始终不断,很多租赁企业因为无法取得“本金发票”,难以开展回租业务,随着36号文件将售后回租界定为贷款服务,“本金发票”将彻底成为历史。

二、计算公式营改增前后,融资租赁业征税情况比较如下:对于融资性租赁业务,营改增后,融资性租赁公司由于无法达到即征即退标准,实际税负即为息差的17%,与原应纳营业税相比,税负有所增加;对于经营性租赁业务,由于税基增加较多,经营性租赁公司税负水平较之前大大提高。

从租赁公司即出租人的角度,无论是融资性租赁公司还是经营性租赁公司,税负水平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但如果将出租人和承租人合并考虑,那税负水平又是如何呢?经过测算可以发现,对于融资性经营业务,营改增之后,总税负水平降低,降低幅度为本金利息的17%加租赁利差的5%;对于经营性租赁业务,总税负水平下降幅度较小,为租赁利差*5%。

注:租金=本金+租息,差额=总税负(增值税模式)-总税负(营业税模式)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的计算公式: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2)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4)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5)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6)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7)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8)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的计算公式:1)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的计算公式1)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参考财税〔2016〕36号条例:I 参考“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规定原文如下,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II参考“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中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五项“金融服务”第一条“贷款服务”,规定原文如下,(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

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III 参考“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第二条“增值税即征即退”第二项,原文如下,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IV参考“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第二条“增值税即征即退”第二项,原文如下,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V参考“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第三条“销售额”中的第五项“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第三部分,原文如下,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

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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