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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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排污费是指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者征收的一种环境管理费,是一种环境保护税收。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对于环境保护和企业生产经营具有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从排污费的概念、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等方面进行介绍。

首先,排污费的概念。

排污费是指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征收的一种费用,其目的是通过经济手段来约束和规范企业的排污行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排污费的征收是一种环境管理的手段,可以有效地调控企业的排污行为,促进企业进行清洁生产,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其次,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一般是根据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排放量、污染物的环境影响等因素来确定的。

政府会根据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管和征收。

征收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到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以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从而制定合理的费用标准。

再次,排污费的计算方法。

排污费的计算方法一般是根据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量来确定的。

通常情况下,政府会根据相关的排放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监测和核算,然后按照一定的费率进行计算,确定排污费的具体数额。

企业需要按照政府的要求进行排污费的申报和缴纳,以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

综上所述,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对于环境保护和企业生产经营具有重要的意义。

政府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合理地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管和征收。

企业也需要积极配合政府的监管,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推动清洁生产,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通过合理的排污费征收,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进行环保投入,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局面。

希望本文的介绍能够对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有所帮助,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自2015年7月1日起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格、镉、类金属碑)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每污染当量1.4元。

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二)自2015年7月1日起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六)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

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三、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废物。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见表5o表5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说明: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1倍征收。

2.—个单位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

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5号颁布日期:20050930 实施日期:20051101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排污费的收缴第三章排污费的使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经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排污者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本省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排放标准)和当地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遵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排放地点、时间和方式等具体规定,不得排放国家、本省禁止排放的污染物。

排污者依法应当建设防治污染设施的,应当保证防治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行、使用,不得排放未经正常处理的污染物。

第四条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

第五条排污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

对海洋工程、船舶、养殖等活动在海域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征收排污费,应当坚持“依法、全面、足额、按时”的原则,不得违法设立排污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不得违法批准减免或者缓缴排污费。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和完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相关管理制度。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的,可以按国家、本省的相关规定减免征收排污费。

排污者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符合纳管标准的污水,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7•【字号】锡政办发〔2015〕217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2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7日无锡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通知》、《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施工工地,是指市区范围内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拆迁工程、公路施工工程、市政开挖工程、水利工程、绿化工程等施工活动,并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

城市施工工地扬尘(以下简称扬尘),是指上述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包括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工程渣土等物料。

第三条扬尘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四条价格、财政、环境保护、住建、交通运输、市政园林、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排污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

住建、交通运输、市政园林、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职责范围内的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办理扬尘排污申报和扬尘排污费的缴纳工作。

排污费征收标准 江苏

排污费征收标准 江苏

排污费征收标准江苏江苏省排污费征收标准。

江苏省排污费是指对生产、生活、工程建设等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物直接排放进行征收的环境管理费。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是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评估后确定的收费标准,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

江苏省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对于促进环境保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江苏省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江苏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定期对各类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和评估,综合考虑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相应的排污费征收标准。

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到企业的生产规模、技术水平、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等因素,以实现科学、公平、合理的征收。

二、江苏省排污费征收标准的调整。

随着环保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环境管理的不断加强,江苏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对排污费征收标准进行定期调整。

在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时,会充分考虑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环保设施的运行效果、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等因素,保证排污费征收标准与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相适应。

同时,还会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进行差异化管理,针对性地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以激励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推动绿色发展。

三、江苏省排污费征收标准的执行。

江苏省环境保护部门会依法对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和检查,对排污费的征收进行核实和管理。

对于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停产整顿。

同时,江苏省环境保护部门还会加强对企业环保设施的监督检查,确保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江苏省排污费征收标准的意义。

江苏省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有利于激励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推动绿色发展。

通过排污费的征收,可以引导企业加强污染物治理和减排工作,促进生产方式转变,推动产业升级,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同时,排污费的征收也为环保部门提供了一定的经费支持,有利于加强环境监测、治理和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湖南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1994年1月12日省政府第26号令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生产经营者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省境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者)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超标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未超过标准的,按规定缴纳排污水费。

排污者缴纳超标排污费或者排污水费(以下简称排污费)后,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治理污染和赔偿损害的责任。

第三条排污者排放污染物应当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本省已有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四条排污者应当如实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未申报者,按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监测单位监测的数据收费。

对不具备采样分析条件的,可以用物料衡算方法或者比照同类排污者的排污情况核算排污量。

排污者对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数据有异议时,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核查,并以核查的数据为准。

第五条排污者的污水排放量按污水计量仪表的记录计算或抽测计算;无计量仪表的,按上水量的80%计算(上水量以供水部门的水费收据为依据;自备水源的,按水泵流量和开泵时间计算)。

第六条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可以按实测计算或者用物料衡算方法折算排放量,按规定计征排污费;无组织排放有毒大气污染物的,按排放小时计征排污费。

第七条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无专用堆放场,或者有专用堆放场但无防渗漏、防流失措施的,以固体废弃物的堆存量计征排污费。

第八条排污费征收标准按本办法附表的规定执行。

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的,征收排污费按有害物质中收费额高的一种计征。

甘肃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甘肃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肃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省级财政、价格、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财政、价格、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财政、价格、审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第五条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第六条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第七条各市(州)、县(市、区)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第八条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本实施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城镇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等.本实施办法所称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汇集和排放城镇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7.02.22
•【字号】辽环函〔2017〕57号
•【施行日期】2017.0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正文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
各市环境保护局:
按照《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环函〔2016〕390号)要求,《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环发〔2015〕28号)已废止,《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保部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辽环函〔2015〕244号)中关于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要求应按照《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环函〔2016〕390号)执行。

特此通知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2月22日。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排污费是指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排放量或排放总量按照一定标准和计算方法所征收的费用。

排污费的征收旨在引导和鼓励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排污费征收标准。

1. 标准制定依据。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应当根据排放污染物的类型、浓度、排放量以及环境容量等因素进行科学制定。

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到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环境保护投入,既要保证环境质量,又要考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 标准的确定原则。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应当遵循“污者付费”和“污染者负担”原则,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环境成本。

标准的确定应当合理公正,既要保证环境保护的需要,又要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避免对企业的过度压力。

二、排污费的计算方法。

1. 排污费的计算公式。

排污费的计算一般采用排放污染物的浓度、排放量和环境容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通常的计算公式为,排污费 = 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容量调整系数。

2. 计算方法的具体步骤。

(1)确定排放污染物的类型和浓度;(2)测算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量;(3)根据环境容量调整系数对排污费进行调整;(4)按照计算公式计算排污费。

三、排污费征收的管理与监督。

1. 管理机构。

排污费征收的管理机构应当是具有环境保护职能的政府部门,负责排污费的征收标准的制定、计算方法的确定以及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

2. 监督机制。

排污费征收的监督机制应当是多方参与的,包括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对排污费的征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征收工作的公正和合理。

四、排污费的使用。

排污费征收的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用于改善环境质量、修复生态环境、推动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等方面。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规范。

五、结语。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的科学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排污费征收的公平公正和环境保护的效果。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还在找换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吗,下面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期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明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韩运鸿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适用于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娱乐活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大修或者翻修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

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分权人民的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课征、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恰当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风险保障。

第五条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重新分配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白白浪费或者如此一来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第六条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主管部门向县级最少地方人民的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订定对权限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少于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人民主管部门核定。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

第八条种类梅塞县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申请复核;职能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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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促进环境保护,合理调控排污行为,依法征收排污费,根据《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征收标准的确定
1.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根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量和排放方式等因素确定。

2. 征收标准应按照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危害程度进行划分,分为不同档次。

3. 征收标准应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企业实际情况及环境质量等因素。

4. 征收标准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并定期调整。

三:征收对象
1. 所有排放有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均为排污费的征收对象。

2. 征收对象应按照法定程序自行申报排放情况,并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四:征收依据
1. 征收依据是企事业单位的排污申报表。

2. 排污申报表应包括企事业单位的基本信息、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量等信息。

3. 排污申报表的填报应真实、准确、完整,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五:征收程序
1. 征收程序包括排污申报、核实、计算、通知缴费、核对缴费等环节。

2. 环境保护部门应对企事业单位的排污申报进行核实,并根据征收标准计算排污费。

3. 环境保护部门应将计算结果通知企事业单位,并指定缴费时间和地点。

4. 企事业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并与通知单上的金额进行核对。

5. 对于未按时缴纳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征收管理
1. 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排污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征收工作的规范和高效进行。

2. 排污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应包括排污申报表的录入、核实、计算和通知等功能。

3. 环境保护部门应定期对企事业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抽查,确保排污费的征收公平、公正。

七:附件
1. 排污申报表的格式及填写说明。

2. 排污费征收标准的调整表。

注释:
1.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

2. 环境保护部门:指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或机构。

3. 污染物: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物质或能量。

4. 企事业单位:指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各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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