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审判法官论坛·未成年人保护分论坛”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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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及对策——以家事案件为视角

民事审判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及对策——以家事案件为视角
国家和社会 都应 该把未成年人 放在最优先考虑的地位。 [ 2
[ 中图分类号]1 1. 2 [ 3 51 文献标识码 ]A 【 9 8 文章编号 】1 4-63fo9 4 8—o 1 -03 2I)o—o1 5 2 - 1 0 )
2 、问 题


问题 的提 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以上 两例案件 ,均 系笔 者所 在 法院未 成年 人案 件综合
1 、案 例
审判庭开展涉少 民事案 件 审判 工作 以后受 理 的案件。法 官
女最 佳利益的体现 ?未成年子女 最佳 利益怎样进行判断?
告争执不 下 ,并各 自举示 出了对 自己有利 的证 据。案件 处 理时 ,法 院内部有 两种 观点 ,一 种 观点认 为 ,从 父 母 双方
权利 义务 平等 的 角度 ,双胞 胎 子女 父母 应 该各 抚 养一 个 , 以显示公 平 ;而另一 种观 点则认 为 ,从 有利于子 女健 康成 长 的角度 ,双胞 胎 已经共 同生 活较长 一段 时间 ,且 现在 独 生子女所 带 来 的 问题 已经 显 而易 见 ,双 胞胎 子 女在 一 起 , 由原告一 方抚 养更有利于子女 的健康成长 。
按照最 高法院 《 于人 民法院 审理 离婚案 件处理 子女 关 抚养 问题 的若 干具体: 意见》 的规 定 。父 母双 方协 议变 更子
女抚养关 系的 ,应 予 准许。案例 二 ,父母 就 子女 的抚 养达
成协议 ,但是 ,协议结果 明显对未成 年子女成 长是不利 的 , 法院是否也要 支持 ?在这 两例 案件 中 ,未成 年子女 均 系幼 儿 ,对其 自身 的利 益 没有感 知 能力 ,当父母 已经 陷入权 益
争 执中 , 来为诉讼主体之外 的未成 年子女主张权利? 谁

关于少年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关于少年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关于少年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一、引言家事审判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工作,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本报告将对少年家事审判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二、审判机构及人员少年家事审判工作由相关法院和法官承担。

这些法官经过专门培训,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职业道德。

他们的工作包括听证会的组织、证据的收集和分析、裁判文书的起草等。

三、审判程序少年家事审判程序遵循法定程序,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隐私。

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立案:家事纠纷一旦发生,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立案并通知双方参加庭前调解。

2.庭前调解:法院会组织庭前调解,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减少对当事人的伤害。

3.开庭审理:如果庭前调解未能解决纠纷,法院将安排开庭审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进行法律分析和判断。

4.判决与执行: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应按照判决履行义务。

四、审判标准和原则在少年家事审判中,法院主要依据以下标准和原则进行判断:1.最大利益原则: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保护其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2.公平公正原则: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要确保各方的权利平等,公正对待。

3.听证原则:法院会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依法进行评估和权衡。

4.保密原则:法院对审理过程和相关信息要保密,以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

五、工作情况分析1.审理案件数量:根据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少年家事审判案件呈上升趋势,主要涉及离婚纠纷、抚养权纠纷等。

2.审理效率:少年家事案件的审理相对复杂,需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和成长需求。

因此,审理时间较长,且需要耐心和细致。

3.司法公信力:法院在少年家事审判中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努力维护司法公信力,受到当事人的认可和社会的赞誉。

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1.审理速度:应进一步优化审理流程,提高审理效率,尽量减少未成年人长时间等待的情况。

2.法律宣传:加强对未成年人和家长的法律知识宣传,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关于少年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关于少年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关于少年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引言:家事审判工作是司法系统中一项重要的职责,其目的是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少年家事审判工作中,我们面临着各种挑战和责任。

本报告将详细描述少年家事审判工作的情况,并探讨其重要性和影响。

一、背景介绍少年家事审判工作是指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家庭纠纷和争议的法律程序。

这些纠纷可能涉及父母离婚、抚养权、探望权、财产分配等问题。

少年家事审判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维护他们的身心健康和正常成长。

二、工作流程1.接案与登记:当一起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家庭纠纷案件提交给法院时,我们首先进行案件登记,确保案件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我们与当事人进行初步沟通,了解案件背景和争议焦点。

2.调查收集证据:为了更好地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我们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的工作。

这包括调查当事人的家庭背景、社会环境、亲子关系等方面的信息,以及收集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

3.调解与协商:在少年家事审判工作中,我们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和协商解决争议。

我们会组织调解员与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调解失败或不适用的情况下,我们将继续进行诉讼程序。

4.庭审与判决:在庭审阶段,我们会组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出庭陈述案情,并允许双方进行辩论。

我们将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材料做出公正的判决,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重要性与影响少年家事审判工作对未成年人的生活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通过家事审判,我们能够帮助儿童建立稳定的家庭环境,确保他们获得合理的抚养和教育。

此外,通过审判工作,我们也能够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防止他们受到虐待和忽视。

四、面临的挑战与展望少年家事审判工作存在许多挑战,包括案件复杂性、证据收集困难以及家庭纠纷的情绪化等问题。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我们需要持续加强专业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同时,我们也应积极倡导家庭和谐、培养良好的家庭价值观,以预防家庭纠纷的发生。

结论:少年家事审判工作是司法系统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它关乎未成年人的权益和未来。

法院未成年保护演讲稿范文

法院未成年保护演讲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深感荣幸,同时也深感责任重大。

在此,我将以“守护未成年人,共建和谐家园”为主题,与大家共同探讨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性,以及我们如何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一、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性1. 未成年人是国家未来的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繁荣昌盛。

2. 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展的重要时期,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在形成,需要全社会给予关爱和引导。

3. 未成年人由于年龄、知识、经验等方面的限制,更容易受到侵害。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有利于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当前未成年人保护面临的挑战1. 家庭教育缺失。

部分家庭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给予孩子足够的关爱和教育,导致孩子走上错误的道路。

2. 学校教育不足。

一些学校过分追求升学率,忽视了对学生的德育教育,使部分学生缺乏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

3. 社会环境复杂。

网络、影视、游戏等社会环境中的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产生负面影响。

4.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亟待加强。

一些未成年人由于缺乏法制观念,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三、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措施1. 家庭教育方面:家长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培养孩子的道德品质和法制观念。

2. 学校教育方面:学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德育教育,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制观念。

3. 社会环境方面:加强网络、影视、游戏等领域的监管,净化社会环境,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四、共建和谐家园,共护未成年人1. 家庭、学校、社会要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共同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我国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探究

我国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探究

我国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探究作者:刘巧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1期摘要近年来我国家事诉讼案件数量不断攀升,而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还有所欠缺,如现行诉讼行为能力立法规定存在局限性,导致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由于家事纠纷的特殊性,我国目前还没有强制性的家事纠纷调解程序;此外父母并非为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最合适的法定代理人。

因此本文建议针对性的提出适当扩张未成年人诉讼行为能力、设立强制性家事纠纷调解前置程序、设立独立的“程序辅助人”代表未成年人参与家事诉讼,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关键词家事诉讼未成年人权益强制调解作者简介:刘巧,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4.166一、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案例:未成年人李某的父母离异,李某的抚养权归其父,李某自己以其父、母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增加抚养费用。

但是一审、二审法院均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应代其从事民事活动。

李某作为未成年人在其无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不具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李某申请再审,再审法院驳回了其的再审申请。

从本案中我们依稀可以窥见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设置标准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导致未成年人通过诉讼方式增加抚养费的希望落空,违反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本案中李某以其父母为共同被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用,但是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均以李某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无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既然同时起诉其父、母,很大程度上可能是其父母未尽到抚养义务,李某实际上可能是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其他亲戚抚养。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辩论辩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辩论辩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作为正方辩手,我坚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对社会的重要性。

首先,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关爱。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的实施,可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确保他们在健康、安全、教育等方面得到充分的保障。

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规的实施也可以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名人名句,孟子曰,“教养者,国之根本也。

”这句话充分说明了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性,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对国家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经典案例,比如,美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一个成功的案例。

该法规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在各个方面的权利和保护措施,有效地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权益,降低了未成年人犯罪率,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贡献。

反方辩手观点:作为反方辩手,我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的实施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未成年人保护法规的具体执行细则不够清晰,导致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和混乱。

其次,一些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过于偏向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而忽视了一些对社会稳定和秩序有益的因素。

最后,未成年人保护法规的实施也会给一些行业和企业带来一定的负担和成本压力。

名人名句,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过,“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而不是给人民添麻烦。

”这句话反映了一些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实施存在的问题,即法规的实施是否真的能够有效地保护人民。

经典案例,比如,一些国家在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时,出现了一些对企业和行业的不利影响。

比如,一些限制未成年人劳动的法规,导致了一些企业在用工方面面临一定的困难,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

这表明未成年人保护法规的实施也可能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2024年家事诉讼未成年人程序性利益保护研究》范文

《家事诉讼未成年人程序性利益保护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家事诉讼逐渐成为司法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程序性利益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

因此,研究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程序性利益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概念界定、现状分析、问题探讨、对策建议等方面展开研究。

二、概念界定家事诉讼是指涉及家庭成员之间关系、财产权益等纠纷的诉讼活动。

而未成年人程序性利益保护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一系列程序性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

三、现状分析当前,我国在家事诉讼中已初步建立了未成年人程序性利益保护制度。

然而,由于历史、文化、经济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援助覆盖面不够广泛,部分未成年人无法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二是未成年人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程序性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三是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心理保护的关注度不够,导致未成年人在诉讼过程中受到二次伤害。

四、问题探讨(一)法律援助问题当前,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在覆盖面上仍有待完善。

部分地区法律援助资源匮乏,导致未成年人无法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

此外,法律援助机构与家事诉讼机构的衔接不够紧密,影响了法律援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程序性权利保障问题在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程序性权利易被忽视。

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建立完善的程序性权利保障机制,确保未成年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充分的程序性权利。

(三)心理保护问题家事诉讼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影响不容忽视。

在诉讼过程中,应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变化,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心理压力。

同时,应加强司法工作者对未成年人心理保护的培训,提高其在诉讼过程中的心理干预能力。

未成年人保护辩论辩题

未成年人保护辩论辩题
正方,未成年人保护是社会责任,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首先,未成年
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需要得到更多的保护和关爱,以便他们能够健康成长,为国家的发展做出贡献。

同时,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需要更多的关注和帮助,以免受到各种伤害和欺凌。

此外,未成年人的心智和认知能力还不够成熟,容易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因此需要社会的引导和监护。

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是社会的责任,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反方,未成年人保护是家庭的责任,社会不应该过分干预。

首先,家庭是未成
年人成长的第一道防线,父母应该承担起保护孩子的责任,而不是把责任推给社会。

同时,社会的过分干预可能会导致家庭关系的紧张和矛盾,甚至影响家庭的正常功能。

此外,社会的过分干预也可能会限制未成年人的自由和发展空间,不利于他们健康成长。

因此,未成年人保护应该由家庭来承担,社会不应该过分干预。

名人名句,孔子曰,“未成年不知父母恩。

”这句话表明了未成年人需要得到
父母的关爱和保护。

经典案例,近年来,社会上发生了很多未成年人受到欺凌和伤害的案例,这些
案例表明了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性,社会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保护是社会的责任,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同时,
家庭也应该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未成年人保护辩论辩题

未成年人保护辩论辩题正方,未成年人保护是社会责任。

首先,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是社会最宝贵的财富,因此保护未成年人是每个人的责任。

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他们需要得到更多的关爱和保护。

在现代社会,未成年人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危险和诱惑,比如网络暴力、校园欺凌、性侵犯等,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确保他们健康成长。

其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法律的要求。

各国家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

这些法律的出台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健康成长。

因此,保护未成年人不仅是社会责任,也是法律义务。

最后,保护未成年人也是道德责任。

伟大的思想家孔子曾说过,“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这句话告诉我们要善待他人,尤其是对待未成年人更应该倍加关爱。

我们应该从道德的角度出发,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和帮助。

反方,未成年人保护应当有限度。

首先,过度的保护未成年人可能会导致他们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

如果我们过分保护未成年人,可能会让他们变得软弱和依赖他人,无法应对生活中的各种挑战。

因此,适度的保护未成年人才是更为合理的选择。

其次,过度的保护未成年人可能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

如果我们过分保护未成年人,可能会导致社会资源的过度投入,这些资源本可以用于更有意义的事情。

因此,我们应该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也要考虑资源的合理利用。

最后,过度的保护未成年人可能会损害他们的成长。

有时候,适当的挫折和困难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是有益的,它们可以让未成年人学会坚强和勇敢。

因此,我们不能一味地对未成年人进行过度的保护,应该让他们学会独立和自立。

总的来说,保护未成年人是社会的责任,但是我们也要注意保护的适度性,不能过度保护未成年人。

我们应该尊重未成年人的个体权利,让他们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

未成年人保护辩论辩题

未成年人保护辩论辩题
正方,未成年人保护是社会责任,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首先,未成年
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是社会的脆弱群体,需要得到更多的保护和关爱。

同时,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他们缺乏独立思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容易受到外界不良影响。

因此,我们应该通过立法、政策和社会教育等手段,加强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确保他们健康成长。

名人名句,孔子曰,“童心未泯,不可及也。

”这句话表明了未成年人的纯真
和脆弱,需要得到更多的保护和关爱。

经典案例,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逐渐上升,这说明未成年人面临着更多的
社会问题和挑战,需要更多的保护和帮助。

比如,一些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影响学业和身心健康;一些未成年人被迫参与非法活动,受到伤害和侵害。

这些案例都表明了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性。

反方,未成年人保护是家庭和学校的责任,不应该过分依赖社会和政府。

首先,家庭和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的主要环境,应该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

同时,过分依赖社会和政府会导致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容易产生依赖心理。

名人名句,罗曼·罗兰曾说过,“教育的目的不是灌输知识,而是培养思维能
力和判断力。

”这句话表明了家庭和学校在未成年人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

经典案例,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中,家庭和学校的教育问题是主要原因,
这表明了家庭和学校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重要性。

同时,一些家庭和学校缺乏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教育,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更多的问题和挑战。

因此,家庭和学校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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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法官论坛·未成年人保护分论坛”综述2017年5月5日,“家事审判法官论坛?未成年人保护分论坛”在上海举行,本次论坛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华东政法大学共同主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协办,中美老龄问题研究中心承办。

上海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林国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祥青、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等领导,以及华东政法大学功勋教授徐建,华东政法大学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多位专家学者出席了本次论坛,来自上海、江苏、福建、浙江、山东、安徽、江西等多个省市法院的法官代表参加了本次论坛。

与会代表围绕“未成年人保护”这一主题,分别就“家事审判制度改革”“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离婚案件抚养权”“离婚案件探望权”“亲子关系认定”等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与深入探讨。

一、家事审判制度改革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王建平提出,为了奠定今后少年审判规范化运作、可持续发展乃至于立法完善的基础,建议建立符合少年家事审判规律的诉讼程序,进一步规范现有的离婚纠纷审理法则;谨慎处理抚养权归属纠纷;探索建立诉讼期间先予执行探望权制度、绿色通道制度、多元调解制度、圆桌审判制度、不公开审理制度、社会观护制度、诉讼引导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心理干预制度以及回访帮扶制度等;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监护权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应对《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遇到的新问题。

王建平庭长认为,少年家事审判工作涉及政府和多个社会领域,需要各方通力合作,进一步完善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一条龙”的工作机制。

除此之外,还要根据案件审理中反映出的政府管理、社会管理、社区管理和学校管理等问题,适时提出司法建议,帮助有关机关和单位堵漏建制,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各项措施,强化司法预警、引导和保护功能,增强办案效果。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法官王伟认为,当家事诉讼中涉及未成年人利益时,现行立法与诉讼程序已难以有效契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主要体现为:第一,未成年人无独立的诉讼地位,诉讼能力不足;第二,法官单纯消极居中裁判,易导致未成年人利益受损;第三,刚性的审理程序难以抚慰家事诉讼中遭受情感损伤的当事人及未成年人;第四,诉调对接与调解机制尚待完善。

王伟法官建议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家事审判模式进行如下改革:第一,转变审理思路,变更审判模式,将能够帮助控制、转变非理性情绪的审理要素纳入到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的审理中去。

第二,将诉前调解作为涉未成年人家事诉讼的起点,利用调解更易于被接受、更具柔情的性质,有效发挥居中人员的能动性,实现调判的有效衔接。

第三,在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的审理中,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身心发展、认知能力的不同,在诉讼引导和释明上作相应区别对待。

另外,还应当贯彻社会观护制度和心理干预与矫治制度,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夏孟宣等人认为,当前涉未成年人家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诉前重视父母离婚自由而轻视未成年人的主体地位;诉中重视身份和财产关系的处理而缺少对未成年人人格和情感的保护;诉后重视约定协商的内容而轻视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内容的实际履行效果。

对此,夏孟宣法官等人建议,在婚姻关系上,从家庭自治到公权介入,限制有未成年子女的协议离婚,明确界定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在诉讼程序上,从平等对抗到弱势倾斜,建立特殊的家事证据裁判规则,强化法官审理案件的职权探知;在位阶次序上,从权利本位到义务先行,从离婚自由向涉未成年人保障优先转变,父母探望由权利向义务转变,抚养费由道德约束向强制转变;在权利保障上,从涉未优先到利益最大化,突出未成年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增设未成年人独立代表人制度,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夏孟宣法官提出,虽然家事纠纷本属家庭内部自治的范畴,但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则应从保障弱势群体尤其是未成年子女角度出发,强化职权主义,打破家庭自治和个人协商的状态,实现国家公权力对家事诉讼的合理介入,促成离婚自由前提下未成年子女权益的最大化。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佩指出,离婚案件的处理不仅要解决当事人的情感纷争,而且要承担起调整、修复和治疗家庭关系等功能,维护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

但是我国目前离婚诉讼制度中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权利维护现状堪忧,原因在于:第一,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第二,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离婚诉讼中主张、保障未成年子女被抚养、教育权利的具体措施和途径;第三,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权益不能得到救济的法律后果;第四,长期以来将子女问题作为离婚案件附属问题的审判思维和模式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

为此,李佩法官提出离婚诉讼中未成年人救济制度的构想:第一,在婚姻法中确立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第二,细化未成年人在离婚诉讼中的权利;第三,在离婚诉讼中建立未成年人权利救济制度,协调好儿童与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平衡好社会各方面的利益。

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法官陈宝勇、江或超指出,随着我国监护制度公法化步伐的前进,如何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促使监护人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对监护失当的未成年人给予司法保护,是当前司法实践的热点与难点问题。

针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陈宝勇法官和江或超法官在分析了我国现有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提出以下设想和路径:第一,构建亲权与监护制度相区分的立法体例,将父母与其他监护人进行严格区分。

第二,取消由群众自治组织和单位??任监护主体的规定。

第三,明确监护人资格条件,并应以列举的方式规定监护人的消极资格,以便于实际操作。

第四,设计关于未成年人监护权的特殊诉讼程序。

第五,完善、细化未成年人委托监护制度,并充分发挥当地基层组织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第六,完善监护监督制度,及时发现监护不当和侵权行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卞文林、张钰梅认为,有必要建立监护人失责处分制度,责令对未成年人放任不管、缺教少护、教而不当的监护人承担必要的行为责任。

其中,处分的种类包括公开训诫、强制接受亲职教育培训、罚款,并纳入监护人的个人信用记录。

具体而言,公开训诫的内容通过报刊或互联网等媒体予以公示;罚款则是责令失责的监护人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其教而不当行为的惩罚,以此督促监护人履行管教职责;强制接受亲职教育培训,则是责令失责的监护人到指定的教育机构接受一定期限的亲职教育辅导。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林晓萍认为,我国目前对困境未成年人(指正在遭受或可能遭受暴力、危险、疾病、遗弃、虐待和其他形式伤害的未成人群体)的监护制度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对于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如何进行监护补位这一问题存在立法空缺。

第二,没有规定委托监护中监护人、被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

第三,单位监护徒有虚名,难以操作。

第四,对监护情况缺乏监督和管理。

对此,林晓萍法官提出将社会监护制度作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尽快予以修订完善:第一,将监护主体划分为自然监护人和社会监护人;第二,将监护方式划分为法定社会监护、指定社会监护和意定监护;第三,在社会监护的介入上,应明确设立未成年人监护监督人;第四,在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础上补充制定可操作的法律条文,建立完整的监护权变更、撤销、转移、恢复等制度。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曾雪梅针对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提出如下建议:第一,国家应当将每个未成年人都纳入监护的范围;第二,应当将监护机关划分为监护权力机关、监护执行机关、监护监督机关和监护保障机关;第三,国家监护制度应当包括监护监督、监护救济和直接监护等内容,构建监护事件发现报告制度、社会调查评估制度以及紧急救助制度等监护辅助制度。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法官姚毅奇和天津师范大学教师冯源认为,对儿童监护事务的处理,应该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替代儿童优先原则,建立家庭与国家之间分工协作的模式。

姚毅奇法官和冯源老师针对改革监护能力评估机制提出以下建议:第一,细化尊重儿童的自决权,结合儿童的认知能力,尊重儿童对于监护模式、监护人选择的意见表达;第二,家事审判逐步引入心理测量、评估、分析、治疗等方法;第三,聘任符合相应条件的群众担任家事调查员,协助开展家事纠纷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郑玉平认为,留守儿童的父母外出务工,导致监护缺失,会使家的屏障作用弱化甚至消失,从而导致留守儿童没有安全感,直至出现厌学、校园欺凌、女童遭受性侵害、交通事故、自杀等严重后果。

为了保障留守儿童的权益,在法律层面应当进行三个方面的完善。

第一,赋予未成年人探望权,将未成年人列为探望权的主体。

第二,健全委托监护制度。

我国的未成年人委托监护制度并不完善,现有的规定没有明确委托监护的性质以及委托监护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因此,应当对未成年人委托监护合同的订立、内容、变更与终止,委托监护中的责任承担等进行全方位的探讨,努力构建一个相对完整的制度,促进未成年人委托监护制度的完善。

第三,对长期不探望未成年子女的父母适用撤销监护资格制度,但是要规范适用流程和条件,且要征询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法官陈程认为,我国缺少家庭教育专门性立法,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长期得不到确认,由此导致家庭教育工作人员的选任与管理、家庭教育市场的发展与培育、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的投入与保障、家庭教育理论研究的深入等都难以得到有力支持。

为此,陈程法官针对家庭教育立法提出以下建议:第一,立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包括三类家庭教育法律关系,即家庭教育实施(狭义的家庭教育)法律关系、家庭教育指导法律关系、家庭教育指导管理法律关系;第二,立法应明确政府和学校在家庭教育指导和管理中的相关责任;第三,家庭教育法的制定应突出倡导性、原则性条款,不宜出现较多的惩戒性、强制性条款。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杨晓萍法官指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群体,因主体的边缘性受到了长期的忽视,其生存权、受教育权等受到严重威胁。

杨晓萍法官认为,我们需对预防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犯罪问题予以特别关注。

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群体的犯罪预防工作,应当以福利关怀为主,审判机关通过一系列服务管理措施来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具体而言,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犯罪的主要原因包括:第一,模仿效应。

未成年人很有可能认同父母的价值观,模仿父母的犯罪行为。

第二,标签效应。

服刑人员子女被标签化为潜在犯罪者,他就逐渐自我修正,真正成为犯罪者。

第三,受挫后的攻击效应。

现实的社会排斥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心理受挫,报复社会。

对此,杨晓萍法官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提出了建议。

在立法层面:第一,健全和完善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保障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权利;第二,设立专门的机构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第三,发展寄养制度,发挥民间组织的功能;第四,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重视执法的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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