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诉讼程序的法理分析及审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规类别】审判程序【发文字号】法发[2018]12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8.07.18【实施日期】2018.07.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推动家事审判工作改革,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准确把握改革的方向目标,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对家事审判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
2.牢固树立人性化的审判理念,对当事人的保护要从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延伸到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保护当事人隐私,注重人文关怀,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对婚姻关系的诊断、修复和治疗作用,弘扬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推进家风建设和家庭美德建设。
3.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强化法官的职权探知、自由裁量和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适当干预,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充分发挥家事调查报告、心理疏导报告及大数据的应用,力求裁判标准客观化以及裁判文书说理情理法相结合。
4.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动员和激励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推动建立司法、行政和社会相结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共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5.积极推进机构队伍专业化建设,组建专业化家事审判机构或者团队,探索建立特别的家事法官准入机制、培训机制和考核机制,探索配备专门从事家事调解、家事调查、心理辅导等工作的司法辅助人员,加强家事法官的职业安全保障,完善极端化事件防控措施。
家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功能及其基本原则

种抽象的秩序 。 ”
我 国 通 说 则认 为 , 民 法 通 则》上 的 “ 会 公共 利 益 ” “ 序 良 《 社 即 公
俗” 。家事诉讼是以社会基石——身份关系的形成 、 存否的确认为目
的的一种诉讼形式, 判决结果的形成大多关乎家庭的稳定和谐。 而家 的职权探知主义仅指法 院作出判决在事实和证据上不受 当事人主张
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组成细胞 , 是国家 、 社会的一个断面或缩影, 只有 约束的一种原则和制度 。
每个小家庭 的和谐 、 稳定 , 才能带来整个国家、 社会的和谐、 稳定。通
过家事诉讼化解身份关系上的纷争, 维持家庭 的和谐, 保持社会秩序
序的直接 目的 以及家事诉讼事件不仅涉及到 当事人之间的私益, 更关乎社会 公益,
普 通 的 民事 诉讼 程 序 是 为 了解 决 当事 人 之 问 的私 人 纠纷 , 而恢 其 审判结果在很大程度 上会影响社会秩序, 从 因此, 在家事诉讼事件 的
复他们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 , 因此对社会秩序 不会造成重大的影响。 而家事纠纷多以人 的身份关系为基础, 往往涉及到婚姻家庭方面的纠
就 不 会 进 步 。 是 基于 上 述 原 因 , 事 诉 讼 程序 的直 接 目的 就 是 注 重 事诉讼 以确认、 正 家 变更当事人 的基本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 , 涉及 家庭 的
于恢复家庭 关、 促进家庭成员之间和睦相处, 从而达到整个社会的稳 稳 定、 社会的安定和公序 良俗, 以要对家事诉讼案件进行妥 善的处 所
~
在要求家事诉讼程序遵循 实体真实主义的情况下, 尽管在程序进
行 中有 当事人的辩论 , 同时也要求法官主动探 知案件 的事实 真相 . 但 收集必要的证 据来 作出判断 ,即在家事诉讼程序中实行职权探知主 义, 相应地限制辩论主义 、 处分权主义的适用 。 权探知 主义 , 职 是指法 院判决所 依据的诉讼材料 由法院依职权 调查收集, 而不受当事人提供 的诉讼材料的限制。 广义上 的职权探知主义包括 职权 调查主义 , 狭义
诉讼程序法基本知识

诉讼程序法基本知识诉讼程序法是指在司法机关主持下,根据法定程序和规则,通过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议解决机制,以保障公正和维护司法权威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介绍诉讼程序法的基本知识,包括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程序的主要流程以及所需的证据类型等。
一、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是指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规定和相关要求,以确保公正和合法性。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诉讼程序原则:1. 平等原则:诉讼双方在法律面前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审判机关不得将任何一方偏袒。
2. 公开原则:诉讼应当公开进行,除非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诉讼过程应当对公众开放。
3. 口头审理原则:诉讼过程中应当通过口头辩论、质证等方式进行,双方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辩论和质证,并且有权亲自出庭。
4. 独立原则:诉讼程序应当独立于其他行政和立法机关,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诉讼程序的主要流程1. 立案:原告根据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相应的起诉状。
2. 受理:法院在进行案件审理前,负责审查立案申请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并根据相关法律程序决定是否受理。
3. 准备审理:案件受理后,法院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准备工作,包括调查收集证据、交换证据材料等。
4. 开庭审理:当准备工作完成后,法院将安排开庭审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出庭。
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陈述、质证、辩论等,而法院会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判决或裁定。
5. 判决执行:如果一方或双方对法院的判决不满意,可以进行上诉。
一旦判决生效,相应的执行程序将启动,以保障判决的执行。
三、诉讼所需的证据类型诉讼过程中,不同类型的案件可能需要提供不同的证据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常见的证据类型包括:1. 书证:如合同、票据、协议等书面文件。
2. 物证:如被害物、证物等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
3. 证人证言:通过允许法院传唤相关人员,提供证词来证实或否定某一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7.18•【文号】法发〔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7.1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推动家事审判工作改革,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准确把握改革的方向目标,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对家事审判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
2.牢固树立人性化的审判理念,对当事人的保护要从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延伸到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保护当事人隐私,注重人文关怀,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对婚姻关系的诊断、修复和治疗作用,弘扬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推进家风建设和家庭美德建设。
3.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强化法官的职权探知、自由裁量和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适当干预,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充分发挥家事调查报告、心理疏导报告及大数据的应用,力求裁判标准客观化以及裁判文书说理情理法相结合。
4.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动员和激励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推动建立司法、行政和社会相结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共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立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推动家事审判工作不断科学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
现就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目标通过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创新,加强家事审判队伍及硬件设施建设,探索家事诉讼程序制度,开展和推动国内外法院之间家事审判经验交流和合作,探索家事审判专业化发展,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建设健康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有序推进。
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各项措施应当在法律框架内,紧密结合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法官员额制、主审法官责任制等司法体制改革措施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由点到面、由易到难,积极稳妥推进。
2.坚持先行先试。
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既涉及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的原则性问题,也涉及司法实务中的操作性问题。
试点法院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下,大胆探索,锐意创新,积极推进改革试点各项工作。
3.坚持从本国国情出发与吸收域外经验相结合。
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要立足我国国情,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推进我国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
三、工作理念1.倡导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观念,维护健康向上的婚姻家庭关系,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维护公序良俗。
2.树立家庭本位的裁判理念,对家庭财产关系的处理以有利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团体主义为价值追求。
坚持以人为本,发挥家事审判的诊断、修复、治疗作用,实现家事审判司法功能与社会功能的有机结合。
涉少年家事案件的审理思路及建议

涉少年家事案件的审理思路及建议家事纠纷案件因其高度人身属性而区别于普通民事权益争议,其夹杂亲情矛盾,审理复杂而特殊。
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尚处于发展阶段,心智也尚不成熟,在家事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特殊的诉讼主体,未成年当事人理应受到更多的关注和保护。
家事审判和少年审判趋同的理念和程序运作让两者融合成为可能,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少年家事案件审判法庭,规范化、专业化审理涉少年家事纠纷案件,贯彻落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以使家事诉讼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得到最充分、最合理的保障。
家事纠纷案件概述家事纠纷案件即我国人民法院所称的婚姻案件、析产案件、继承案件及其他亲属关系纠纷,主要包括亲属身份争议和以亲属身份为依据所生的财产争议两大类。
首先,家事纠纷案件具有高度人身属性,其权利义务争议不同于一般财产法上的利益争议。
一方面,家事案件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婚姻家庭是传统伦理道德的主要载体之一。
特定的亲属身份是主体相互之间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依据。
另一方面,家事案件当事人的心理较复杂,既希望解决纷争,又不愿意亲属关系因此恶化;既要求分清是非,又存在辈份、亲情等顾虑;既要求彻底查清事实真相公平处理纠纷,又不愿意过度公开个人、家庭、家族隐私,也不可能从此老死不相往来。
为此,家庭案件的解决和司法审理,在时间、场合、方式、程序等方面有很高要求,又需要较大灵活性。
其次,家事诉讼程序与普通民事程序有所不同,具有自身特点。
家事纠纷案件的裁判,不单纯以追求当事人孰是孰非为目的,而是重在调整人际关系,使当事人回复到生活常态,化解当事儿家庭矛盾。
家事案件审判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注重保护当事人隐私;强调当事人本人亲自出庭参加诉讼原则;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受到严格限制;采取灵活庭审程序,弱化庭审对抗性,避免矛盾激化;诉讼中采取职权探知主义模式(法官询问为主),辩论主义受限制(避免当事人间谩骂、指责,激化矛盾);举证方面不严格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加强法院依职权调查;家事审判注重调解、和解等劝导性纠纷解决方式的运用;家事法庭探索进行沙发式、圆桌式的布局模式。
解读民事诉讼法民事纠纷解决的程序和法定程序

解读民事诉讼法民事纠纷解决的程序和法定程序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其中,民事纠纷解决的程序以及法定程序是民事诉讼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民事纠纷解决的程序和法定程序进行解读和介绍,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这些法律规定。
二、民事纠纷解决的程序1. 诉讼程序的基本阶段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基本阶段:立案、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自愿选择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 立案立案是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步,是案件正式进入法院审理程序的开始。
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支付诉讼费用。
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依法审查其符合立案条件,决定是否受理。
3. 受理受理是指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的程序。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告知案件受理的决定,并将案件材料进行归档、登记和编号等工作。
4. 审理审理是指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进行法律审查和事实调查的过程。
审理包括开庭审理、质证、举证、辩论、调解等环节。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5. 判决判决是指法院根据事实、适用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裁决结果的行为。
判决应当明确、具体,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不服法院判决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6. 执行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判决生效后,强制履行判决结果的过程。
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保障判决得到有效执行。
三、法定程序1. 立案程序立案程序是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法定程序之一。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立案的条件、受理的程序和时限等内容,旨在确保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 举证程序举证程序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法院也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收集的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它体现民事诉讼的精神实质,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方向,概括地提出了要求,因此对民事诉讼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以我国宪法为根据,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特点而确定的。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活动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所奉行的诉讼政策的集中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一章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法学界通常将这些原则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根据宪法原则,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基本原则,这类基本原则的特点是它不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且也适用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正因为如此,这些原则就成为宪法、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共有原则,简称共有原则。
共有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典中之所以要做规定,是因为其内容对于民事诉讼来说。
在适用上有其特殊要求。
第二类是根据民事诉讼的特殊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律性,因此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简称特有原则。
下面分别对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加以阐述。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规定的上述原则,可以概括为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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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诉讼程序的法理分析及审理原则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焦立颖更新时间:2010-11-03 15:18:03家事诉讼程序是大陆法国家(包括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一种程序,其程序对象是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家事事件。
近现代以来,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纷纷建立了专门的家事法院或制定了专门的诉讼程序法来规范家事事件的审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专门的家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学界更是在近几年才逐渐重视对家事诉讼程序的研究。
本文试图对家事诉讼程序的法理进行分析,从而探讨家事事件审理过程中所适用的特殊审理原则。
一、家事诉讼程序之意义分析所谓家事诉讼程序,具体是指法院审理家事事件时所适用的一种程序。
它与其他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它所关乎的民事利益是非财产性的,是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利益。
此种身份利益,不仅涉及当事人之私益,而且涉及社会之公共利益,影响第三人之利害关系。
因此,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都设置了专门的家事诉讼程序。
而各国家和地区对家事诉讼程序审理对象的外延界定有所不同。
英美法系一些国家的审理对象包括涉及身份关系的家庭纠纷、青少年犯罪、家庭暴力等等。
日本则通过《人事诉讼程序法》调整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通过《家事审判法》调整有关身份能力的案件。
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九编中则将有关婚姻事件、亲子事件、禁治产事件和宣告死亡的事件统编为适用家事诉讼程序。
笔者认为,鉴于我国的法律背景和法律传统,我国的“家事”应采大陆法系之外延,同时不宜过分细化,即家事诉讼程序应既包含身份能力之诉讼,又包含身份关系之诉讼。
传统民事诉讼法理论上将民事案件分为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前者适用诉讼程序,后者适用非讼程序。
由此形成了“民事程序法理二元分离适用论”[1]:一是诉讼程序适用诉讼法理,如处分权原则、辩论原则、程序公开原则等;二是非讼程序适用非讼法理,如限制处分权原则、职权探知原则、一般不公开原则等。
然而台湾学者邱联恭提出,面对各式各样的民事纷争形态,若过分遵守传统的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完全分离适用的理论,则不利于一些特定种类纷争的妥善解决,因此提出了“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理论”:即在依诉讼程序解决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在一定的情形下,可以适用非讼程序的原理,或在以非讼程序解决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在一定的情形下,可以适用诉讼程序的原理[2]。
家事诉讼程序正是此理论的产物,对于涉及身份能力和身份关系的纠纷,应从本质上把握该纷争所涉利益的特殊性,视事件讼争性的强弱而在程序的进行中决定适用诉讼法理或非讼法理。
综上所述,家事诉讼程序是以家事事件为对象的,确定纠纷当事人身份能力和身份关系的诉讼,它的审理方式是以“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为基础,视案件讼争性强弱而采混合型审理方式。
二、家事诉讼程序之法理基础(一)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邱联恭先生提出的程序法理交错适用论,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针对各类民事案件的特性和特殊需求,协调程序法上的各种基本要求。
例如,由于诉讼法理比非讼法理更有助于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因此,关于实体私权存在与否的终局性裁判,就应当重视诉讼法理的适用,才能贯彻程序保障的基本要求。
2.在非讼事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就实体私权存在争执,在一定情形下,非讼法院除依非讼法理外,还可以依诉讼法理审理该争执,并以“裁定”的方式就该私权之存在与否作出裁判。
在这一审理过程中,如果遵守了适合于该争执的诉讼法理,那么该裁定即具有相当于诉讼法院使用诉讼法理作出的判决相同的效力。
3、基于程序法理交错适用论,就某实质事项所作出的非讼裁定对某人就某私权存否有既判力或其他拘束力,取决于该裁定的形成过程(审理过程)对该人就该私权之存否有关资料的提出,是否造成了突袭性裁判——或者换句话说,当事人是否被赋予了适当的程序保障。
4、为了兼顾和调和非讼化与程序保障这两种要求,应当承认具体讼争的个别性和阶段性,比如:(1)在非讼程序的前阶段,如程序关系人就某非讼事件并未争执实质事项(非讼事件的前提问题),则不认其有讼争性,不必要求非讼法院依诉讼法理审理该实质事项。
(2)在非讼程序之后阶段,如程序关系人争执上述实质事项(前提问题),则应认为自此时起,在该争执事项的范围内,讼争性已具体化、明显化,非讼法院应当同时采纳诉讼法理审理和裁判该事项。
(3)就公益性明显而涉及私法地位存在与否的争执事项,应根据其涉及事件的特殊需求,调整其所应适用的程序法理。
5、对于某些被诉讼化,但又同时具有非讼化特征的事件,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该而且可以交错适用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
此时,即使遇有确保或扩大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也应尽可能保障当事人对裁判的预测可能性,贯彻程序保障的要求。
总之,就同一事件,一部分依非讼法理,而另一部分则依诉讼法理来审理,是完全可能的。
而具体到每一案件的审理过程,程序法理的交错适用可以是按阶段调配的,也可以是按事项调配的。
(二)家事诉讼程序交错适用程序法理家事纷争的当事人多为亲属身份关系者,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涉社会秩序之公益,影响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和谐之稳定,同时为避免裁判矛盾所带来的诉累,因不宜屡次进行诉讼,有一次解决的必要。
而且家事事件通常既涉及到对身份关系的裁判,又涉及到对身份能力的确认,就这两种诉求所适用的程序法理可能互有差异。
前者于程序中更注重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需要适用处分权主义即诉讼法理,后者则更注重追求实体真实,应采职权主义即非讼法理。
基于家事纷争的复杂性,以及当事人程序保障权之实现和案件实体真实的追求,家事诉讼程序交错适用程序法理是必要的而且可能的。
三、家事诉讼程序的审理原则基于上述基本法理,在家事事件的审理过程中,具体审理原则应与普通民事诉讼案件有所区别:(一)职权主义在民事诉讼理论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诉讼模式,即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两种诉讼模式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
当事人主义侧重程序的正当性,法院在法庭审理阶段只能就当事人在发现程序中形成的事实争点进行审理,法院判决不能超出当事人主张的范围,并且只能以当事人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而职权主义则要求发现案件的真实性,法院可以不受当事人请求范围的拘束,而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判。
在证据制度方面,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地、全面地收集证据,而不是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程序的启动和终止方面,最后的决定权控制在法院手中。
普通民事诉讼是以当事人为核心,当事人主义为主导,诉讼的开始、终结以及作为判决资料的事实和证据的收集都实行辩论主义。
然而,家事诉讼关乎家庭和谐、社会公益,特别需要寻求身份关系的实体真实性。
因此,从家事案件事实审理的目的来看,家事诉讼更加强调法官的职权主义的应用,即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
“因为单就发现案件事实的真实清况而言,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显然优于当事人主义”。
[3]与普通民事诉讼中实行辩论主义相对应,在家事诉讼中则实行职权探知主义。
具体表现在:家事诉讼中诉讼的提起、审判对象的确定、诉的撤销虽然原则上还是依据当事人的私权自治,但是,当事人所为的请求的放弃、认诺、和解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法院在家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可以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之外考虑当事人所未提出的事实。
同时,当事人在诉讼中所为的事实自认和权利认诺也不能约束法院,法官可以依据自由心证对有关事项和资料作出判断或者裁判。
由此可见,在家事诉讼过程中,在程序进行方面所体现的是职权进行主义,在裁判所依据的事实方面则采用了职权探知主义,限制辩论主义。
当然,在家事诉讼程序中要求采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并非完全排除当事人协助法院的义务以及当事人充分参与程序的诉讼权利。
因为法官形成心证的裁判基础资料仍然需要借助于当事人的提出,另外还应根据具体案件的讼争性强弱来确定是适用诉讼法理或者非讼法理。
(二)不公开审理原则程序公开是程序正义的重要内容,程序公开与否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形式和内容的实现,是整个程序制度的核心,是诉讼民主的体现。
然而,程序公开原则也并非可以不作区分地适用于所有的诉讼程序,其具体适用情况仍然具有很强的相对性。
家事诉讼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之间不愿公开的私密,如果适用公开审判将使当事人的个人秘密、感情生活等暴露在社会公众面前,不仅有可能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而且将使人们对运用司法程序解决纷争丧失信心。
因此,为保护当事人个人的隐私,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发现案件实体真实、实现实质正义、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妥善处理纠纷,家事诉讼案件应采用非公开审理原则,法院对是否公开没有自由裁量权。
这一原则的适用,体现了在家事诉讼程序中对不同位阶的法律价值进行选择的一个过程。
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无妨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案件合意公开,家事诉讼程序也可以公开进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可见,涉及个人隐私的离婚案件一定不公开审理;对其他婚姻案件,“是否公开审理由当事人申请并由法院决定”,这不符合家事诉讼案件特殊性的要求。
笔者认为,对离婚、亲子、抚养等家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法律应明确规定,一律实行非公开审理,以公开审理为例外。
此外,还需进一步完善程序不公开的相应措施,如规定媒体不得以登载或广播能辩认当事人姓名、年龄、职业与肖像的事实和照片,或者考虑引进国外检察官参与制度,以消除人们因非公开导致裁判成为密室裁判的顾虑等等。
(三)限制处分原则民事诉讼中的“处分权主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对构成诉讼对象的私法上权利、法律关系进行自由处分,诉讼的开始、诉讼对象的确定、诉讼的终止都是当事人自由行使诉权的结果。
然而,民事案件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个体差异性。
处分权主义的施行是以当事人可以任意处分诉讼对象及其私法权利为前提,普通民事诉讼中以处分权主义为基本原则,而在对诉讼对象不具有处分性的家事诉讼中,诉讼的开始、诉讼对象的设定虽然遵循处分权主义,但处分权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
例如,离婚事件基于尊重当事人自主解决纷争的需要,审判程序的开始、审理对象由当事人决定,法官不得超出当事人的诉求为“诉外裁判”。
[4]但是,为了尽量使婚姻状态存续,关于民事诉讼中自认的效力在婚姻事件中不适用,关于舍弃诉讼请求的效力在婚姻无效、婚姻成立与否的诉讼中不适用。
另提起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离婚之诉,因无理由被驳回者,不得以于前诉得合并、变更、追加或反诉所得主张的事实,另行提起独立的诉讼。
[5]这表明在这类婚姻事件的审理过程中,程序的结束并非完全由当事人决定,并限制当事人对审判程序开始与否的决定权。
我国现行法律对处分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一定情形下对当事人起诉权的限制,例如《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