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保全程序探究
法院工作人员协助证据保全的常规流程

法院工作人员协助证据保全的常规流程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是法院判决案件的依据。
然而,有时候证据可能会受到破坏、篡改或丢失的风险,为了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法院工作人员会协助当事人进行证据保全。
本文将介绍法院工作人员协助证据保全的常规流程。
一、申请保全措施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证据可能会受到损坏或丢失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
申请保全措施的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说明证据的重要性以及可能受到的威胁。
法院工作人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同意保全措施的申请。
二、发出保全通知书如果法院认为申请保全措施的理由充分,法院工作人员会发出保全通知书给被申请人。
保全通知书是法院对被申请人发出的一种法律文书,要求被申请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证据的完整性。
保全通知书会明确要求被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采取相应的行动,例如禁止破坏、篡改或丢失证据。
三、执行保全措施一旦被申请人收到保全通知书,他们有责任遵守通知书的要求,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证据。
法院工作人员会定期检查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保全通知书的要求。
如果被申请人未能按照通知书的要求执行保全措施,法院工作人员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例如罚款或拘留。
四、保全期限和终结保全措施一般有一定的期限,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在保全期限内,法院工作人员会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被申请人遵守保全通知书的要求。
一旦保全期限到期,法院工作人员会对保全措施进行终结,同时通知当事人。
五、保全效力和证据使用通过法院工作人员的协助,证据保全措施得以有效实施,保证了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根据保全的证据提供证明自己的主张。
法院会根据保全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在判决案件时考虑这些证据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六、保全措施的违法后果如果被申请人故意违反保全通知书的要求,破坏、篡改或丢失证据,法院工作人员可以将其违法行为记录在案,并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违法后果可能包括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责任。
诉讼保全 流程

诉讼保全流程
诉讼保全是一种法律程序,旨在在诉讼过程中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确保执行判决的有效性。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诉讼保全的流程,具体步骤可能因地区和法律体系而有所不同:
1.准备材料:当事人需要准备相关证据和文件,以证明其需要进行保全的紧急性和必要性。
这可能包括书面证据、合同、财务文件等。
2.起诉申请: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保全申请,通常需要提交一份正式的文件,说明申请的理由、所需保全措施和提供相关证据。
这可能被称为保全申请书。
3.法院审查:法院会审查申请文件,并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或说明。
法院将评估保全的紧急性和合法性。
4.裁定:法院会发布一项裁定,决定是否批准保全申请。
如果批准,裁定将规定保全的具体措施,并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金。
5.执行保全措施:一旦法院批准保全申请,申请人可以执行获得的保全措施,例如冻结资产、查封财产等。
6.通知对方当事人:法院通常会要求申请人在保全措施执行后通知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
7.听证: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安排听证,以允许双方陈述意见并提供证词。
听证可能影响是否延长或解除保全措施。
8.判决:最终,法院将根据所有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做出最终判决,包括是否继续保全措施。
请注意,这仅仅是一般情况下的诉讼保全流程,具体的程序和要求可能会因司法管辖区和案件的性质而异。
因此,在进行诉讼保全之前,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遵循正确的法律程序。
家事案件法律讲义(3篇)

第1篇一、引言家事案件,是指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
在我国,家事案件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关系日益复杂,家事案件的类型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本讲义旨在对家事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帮助读者了解家事案件的性质、特点、法律适用以及诉讼程序等内容。
二、家事案件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家事案件,是指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
主要包括婚姻家庭案件、继承案件、抚养赡养案件等。
(二)特征1. 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权益纠纷:家事案件主要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继承关系等。
2. 情感因素浓厚:家事案件往往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纠葛,如离婚、赡养纠纷等,情感因素对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影响。
3. 案件类型多样:家事案件包括婚姻家庭案件、继承案件、抚养赡养案件等多种类型。
4. 诉讼程序特殊:家事案件在诉讼程序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调解优先、简易程序等。
三、家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一)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婚姻的成立、解除、效力、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是调整继承关系的法律,规定了继承权的取得、继承顺序、遗产的分配等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反家庭暴力法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法律。
(二)抚养赡养案件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抚养赡养的规定:民法典中关于抚养赡养的规定,是处理抚养赡养案件的主要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对处理抚养赡养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三)其他家事案件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内容,对处理家事案件中的财产纠纷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诉前保全流程

诉前保全流程
保全流程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和利益,采取的
特殊干预措施,以确保诉讼的财产免受侵害,避免纠纷争端进一步恶化而产生的诉讼保全
活动。
一般情况下,诉前保全流程分为提出申请、受理审查、答辩和终审等步骤:
1、提出申请。
作为申请人,应提交保全申请、申请理由、材料等书面材料,将其提
交给法院。
法院将择期召开听证会,辩论申请事项的可行性并进行认定,并作出有关的受
理决定。
2、受理审查。
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和申请材料
不齐全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者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法
院将受理并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以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答辩意见。
答辩人可以提出反对保全申请的书面意见。
答辩人可以在受理后的十
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抗辩保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确定保全期限和范围等。
4、终审。
法院收到答辩意见后,法院会根据有关证据,结合本案诉讼主体及其当事
权利义务的实质性情况,作出诉前保全的重新裁定,如果经审查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以上是审理民事诉讼过程中诉前保全流程的基本步骤,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提起
民事诉讼时的权利不受侵害,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婚姻家事案件代理方法及技巧

判决结果 收益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
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理由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交易,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没有进行买进卖出的操作,离婚 时倾向认定为自然增值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交易,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冯某某婚前继承遗产500万元,婚后收取 利息240万元
1、执业技能“结构性” 2、婚姻家事案件发展趋势 3、婚姻家事与其他法律服务之间的关联度
客户维护
1、解决方案
(1)三个工作日内பைடு நூலகம்代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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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
法定孳息
市场外在因素,与主观意愿无关 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彩票所 得收益,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事 先约定,该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 其它合法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3 附登记离婚条件协议的效力认定
事实部分 不忘目标 把握主动 适可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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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精析
案例1 离婚纠纷案
收集证据 诉前协商 立案 诉中协商 离婚协议
案例2 财产分割案
基本案情
(1)郭某婚前股票市值21万元,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经常买进卖出,离婚时市值36.5万元
(2)冯某某婚前18万元基金,婚后一直未动, 离婚时市值20.1万元。
我国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构建

No. 2 2 01 4
G e n e r a l S e r i l a No . 2 2 2
我 国家事诉讼特 别程序 的构 建
齐树 洁 , 邹郁 卓
( 厦 门大 学 法 学 院 , 福建 厦门 3 6 1 0 0 5 )
摘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要: 自2 0世纪 中期 以来 , 伴 随着传 统社会 的变迁及 家庭 结构 的瓦解 , 法律 与家 庭 的互动
v i n g A p p r o a c h , i n R . L . Wi e n e r &E . M. B r a n k ( e d s ) .P r o b l e m s o l v i n g C o u r t s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a n d L e g a l P e r s p e c t i v e s 。 N e w
C o u r t Re v / e w, 2 0 0 8, V o 1 . 4 6;Ba rb a r a A.B a b b .Un i f i e d F m i a l y Co u r t s :An I n t e r d i s c i p l i n a r y F r a me w o r k a n d a P r o b l e m- S o l -
也有 了新的发展 , 家 事纠纷数量激增 。 目前 我国 尚未 形成独 立 的家事诉讼 制度 , 司法 实践 中对家
事特别程序的探索 尚属 于起 步阶段。从 长远来 看 , 基 于家 事纠纷的特殊 性和既有 审判制度 的局限
性, 我 国有必要 构建 独立的家事诉讼特别程序 , 以儿童最大利益 为导 向, 实行有 限的辩论 主义 和积
《2024年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该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当事人未来能够获得有利的判决结果,防止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而造成损失或影响判决的执行,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保全措施。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期更好地理解其内在含义和实际运作。
二、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定义和内涵民事诉讼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为防止因对方当事人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影响未来判决的执行,而对有关财产或行为采取的临时性保全措施。
其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三、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必要性行为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法律保障,它的存在有以下几点必要性:1. 防止当事人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通过行为保全,可以在对方当事人在进行侵害行为前进行阻止,防止因侵害行为而导致的损失。
2. 保障判决的执行:通过行为保全,可以确保在判决生效后,能够顺利执行判决结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维护社会公正:行为保全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保障社会的稳定和谐。
四、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运作机制民事诉讼行为保全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的申请,说明申请的理由和依据。
2. 法院审查: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审查申请的理由、依据以及是否符合保全的条件等。
3. 作出决定:法院在审查后,将根据情况作出是否同意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决定。
4. 执行措施:如果法院同意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将由执行法官负责执行。
五、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完善建议虽然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已经相对完善,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立法: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为保全的条件、程序和执行措施等,为行为保全制度的实施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院保全流程

法院保全流程
1 关于法院保全
法院保全是一项司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
相关法律规定设立起来的一种补救措施,是要求企业或个人承担法律
义务的一种更灵活的补救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对诉讼权利具有重要
影响的行为。
2 保全申请
要申请法院保全,首先要提起民事诉讼,申请保全的最佳时机是
获得正式诉讼文件,方可提出保全申请,其次,要准备保全申请书,
保全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完整,如诉讼标的、当事人信息、担保财产等。
3 法院审查
法院审查时,会依照事实情况及申请书内容,对此行为的重要性,是否是正确的补救措施,以及担保财产能否足以抵偿当事人损失进行
审查,从而确定保全可以发起或者不可以发起。
4 保全裁定
如果法院认为可以行使保全,那么就作出保全裁定,发布保全裁定,指示当事人承担义务,并执行保全措施,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5 法院检查
法院会定期派驻有关人员对保全行为的执行进行检查,一旦发现有违反保全裁定的行为,要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确保当事人能够按照保全裁定进行正常行为。
从上文可以看出,法院保全是一项司法行为,用以防止对诉讼权利具有重要影响的行为,申请法院保全后,需要经过法院审查,发布保全裁定,最后法院还会定期派驻有关人员对保全行为的执行进行检查,全力确保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得到有效的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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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保全程序探究家事保全处分属于特殊保全处分,具有非讼性质。
家事保全处分除了具有确保实体权益的实现,防止对财产的恶意处分等基本功能外,还具有维持生活秩序、事证开示、促进争点的显现与整理、促进纠纷解决的功能。
申请家事保全的案件一般应具有给付内容,申请家事保全的标的应当处于危险状态,提出家事保全申请的人可能需要提供担保等条件。
标签:家事保全;性质;功能;构成要件;原则一、家事保全处分的性质(一)家事保全处分属于特殊保全处分家事保全处分究竟是属于通常保全处分还是特殊保全处分,不同的主张有不同的理由。
通常保全处分说认为,家事保全处分本质上与通常保全处分相同,此为德国通说,并以德国旧民事诉讼法第627条规定为依据。
这种观点认为通常保全处分具有三个特征:暂定性、附随性、急迫性。
暂定性是指保全程序仅仅是对申请人提供的暂时性救济,假扣押和假处分仅仅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权利人不可能通过保全处分获得终局性权利,法院在保全程序中对权利进行的判断,对审判结果没有必然的影响。
附随性是指保全程序必须以本案的存在为基础,例如我国诉前保全就明确要求利害关系人必须在15日内起诉,否则保全程序就会被解除,保全处分完全依附于本案。
急迫性是指保全处分的实施是为了消除保全标的存在的现实危险,保全措施的实施必须是急需的且是法院必须迅速采取的。
而这三个特征在家事保全处分中全部可以得到完全的体现,因此家事保全处分与通常保全处分在本质上别无二致。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没有家事保全处分的概念,所以我国立法理念上已经把家事保全处分归属在通常民事保全之中。
另一种观点认为家事保全处分应当属于特殊保全处分,它与通常保全程序是有区别的。
这种观点认为就德国旧民事诉讼法第627条的规定来看,德国法上之家事诉讼保全程序并不适用该法第935条以下有关假处分的规定。
通常保全处分说所依据的这一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特殊保全处分说认为,家事诉讼保全处分制度存在的目的是为了针对夫妻、子女监护等现实生活情况,给予必要的、最低限度的调整,即使不具备通常保全处分所要求的条件,基于家事保全处分的特殊性也可以准许该保全处分申请。
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正确的,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下,只有把家事保全处分作为特殊保全处分,才能形成并不断完善家事保全制度,适应家事案件自身的特性,充分彻底地解决家事纠纷。
(二)家事保全处分是非讼事件家事保全处分是诉讼事件还是非讼事件?或者定性为这两者之外?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曾就家事诉讼保全处分的性质表示意见如下:“对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之假处分,旨在保护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性质上为定暂时状态之假处分,非属确定私权之诉讼程序,申请人释明有定暂时状态之必要,法院即得为准许假处分之裁定。
至于其主张实体上理由是否正当,乃属本案问题,非假处分程序所应审究。
”这种看法似乎认为家事保全处分的性质与确定私权诉讼的性质是不同的,但究竟家事保全处分的性质是什么,该裁定语焉不详。
即使是对保全处分的性质大陆学术界都鲜有研究,大陆民事诉讼立法又没有单独的家事程序,所以家事保全处分的性质就很难进入学者的视线了。
家事程序审理的部分案件本身就是非讼案件,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宣告等。
家事保全处分中的假扣押和假处分虽然大都是针对实体权利如动产和不动产进行的,但是这仅仅是对这些实体权利行使的一种暂时性限制措施,保全处分本身并没有对这种实体权利进行具有既判力的裁判,这种暂时性限制措施会随着判决的出现而解除。
即使判决的结果与保全处分的内容相同,至少从学理上讲,判决的生效就意味着保全处分的失效。
因此,家事保全处分应当具有非讼事件性质。
邱联恭先生认为非讼事件一般在下列情况下成立:(1)特别需要赋予法官广泛裁量权的事件;(2)公益性较浓厚的事件;(3)特别需要在程序上简易、迅速解决的案件;(4)没有对立当事人要求法院依实体法确定实体权力是否存在的事件。
家事保全程序符合上述要求,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家事保全事件虽然具有非讼性质,但是很多家事保全事件都与诉讼事件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
二、家事保全程序的功能(一)基本功能无论是家事保全程序还是通常保全程序,其基本功能就是避免或消除危险,保全将来的强制执行。
保全处分(mesures conservatories)实际上是为了保障强制执行的实现所设立的诉讼制度。
按照法国法律规定,已被法院认可存在着实体意义上债权的人如果能够证明其回收债权的可能性正处在危险状态,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处分以进行债权保全。
依据法国法律规定,不仅已经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保全处分,而且没有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经执行法官许可后也可以实施保全处分。
通常保全程序从形式上可以分为假扣押和假处分两类,假处分又可以分为系争物之假处分和定暂时状态之假处分。
假扣押的目的主要在于避免债务人在本案争讼过程中处分其财产,导致债权人的金钱给付请求权无法实现;系争物假处分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債务人处分或变更系争标的物的现状,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其本案权利;定暂时状态之假处分以维持现实存在的权利关系为目的,一般认为不具有保全强制执行的性质。
无论是假扣押还是假处分均可作为家事保全的措施,很多家事案件需要通过假扣押或系争物之假处分来进行保全。
例如,在继承纠纷中,为了防止对遗产进行私分、转移、隐藏、变卖,权利人可以申请对遗产中的动产进行假扣押,也可以对遗产中的不动产申请禁止转让的假处分。
总之,权利人通过家事保全程序,保全将来强制执行,确保实体权益的实现。
(二)衍生功能1.生活秩序的维持家事程序往往与家庭成员的生活秩序紧密相连,例如婚姻、继承、收养等,如果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没有合理程序对当事人的生活秩序进行保障,当事人往往就要承受生活秩序紊乱之苦。
举例来说,在夫妻离婚纠纷中,如果没有相应保障程序,子女的生活、学习、成长必将面临巨大挑战,有些损害后果是永远无法弥补的。
家事保全程序的存在就是一剂良药,它可以通过假扣押或者假处分,维持、稳定当事人的现存生活秩序,避免生活秩序过于紊乱,尽量避免纠纷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的损害。
2.事证开示功能家事纠纷与日常生活的紧密联系往往导致证据取得上的困难,即使是一方当事人也很难完全了解与纠纷有关的所有信息。
不仅如此,家事纠纷的秘密性往往会给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带来麻烦。
比如,在继承案件中,某一继承人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而私自转让遗产,尽管有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但是这种转让行为必将给第三人带来诸多不必要的麻烦。
因此,与纠纷有关信息的获取无论对当事人还是第三人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在家事保全处分案件中,特别是在公益性较强、当事人对于诉讼标的处分权限较小、适用职权主义较高的案件中,法院在审理保全条件是否具备时往往有相应的调查程序,此时,法院基于职权主义所收集、整理的资料,往往可以满足当事人的情报请求权要求,家事保全程序也就发挥了事证开示功能。
这一事证开示功能的发挥,有助于当事人在获得充分信息的基础上平等地对案件进行评估、预测,有助于家事纠纷得到迅速、快捷的处理。
事证开示功能的发挥也可以避免家事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被拖入诉讼,防止纠纷解决的复杂化。
3.促进争点的显现与整理发现案件的争点对于案件的处理是极其重要的,当前民事诉讼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促进案件争点的整理,排除借裁判演恶作剧游戏,而这项目标的完成往往是通过证据开示制度完成的。
在法院正式审理之前,当事人申请家事保全程序也可以或多或少地促进争点的显现与整理。
举例来说,在离婚诉讼当中,夫妻双方可能对离婚问题达成共识,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异议,但是,通过当事人对夫妻财产申请家事保全,法院就可以得知当事人之间在财产分配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这就使案件的争点凸现出来,从而有助于案件争点的整理,促成当事人之间纠纷的顺利解决。
4.促进纠纷解决家事保全程序的启动往往能够促进纠纷的解决。
当纠纷发生后,如果当事人双方都以善意的姿态和方式解决纠纷,保全程序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现实情况是,一方当事人总是存在巨大的投机和侥幸心理,以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方式扩大自己的利益,家事纠纷往往因为证据取得比较困难,所以这种情况的出现频率更高。
家事保全程序把当事人主要的诉讼标的物进行假扣押或者假处分,限制了当事人的处分权,这就导致当事人投机和侥幸心理走向破灭,再加上争点的显现和整理、法院的介入,当事人在此情形下必然会比较客观地看待纠纷,纠纷解决也就比较容易了。
伴随着家事保全程序的启动,当事人往往会选择和解或者调解解决纠纷,即使是通过诉讼,纠纷解决的难度也大大降低。
因此,家事保全程序对于纠纷的最终解决可谓功不可没。
三、家事保全程序的构成要件(一)申请家事保全的案件一般应具有给付内容我国多数学者认为,申请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或者给付请求,但也有学者认为申请诉讼保全的案件具有给付内容即可,笔者认为后一种说法更具合理性。
比如,一般的离婚诉讼属于形成之诉,但是离婚诉讼往往牵涉财产的分割。
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我们就很难说离婚诉讼就是给付之诉,因此,申请诉讼保全的案件具有给付内容的提法就显得较为科学。
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立法中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似乎仅限于假扣押和系争物之假处分,没有涉及定暂时状态之假处分,现在的问题是,申请定暂时状态之假处分的案件是否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答案是否定的,这主要是由家事案件的特质决定的,有些家事案件申请定暂时状态并不具有财产内容。
举例来说,子女的父母在离婚时对子女的探视权进行了口头约定,子女随母亲生活,父亲每周可以探视子女一次。
现在父亲提起诉讼要求每周探视两次,母亲认为父亲有不良嗜好,过多探视不利于子女成长,为了防止父亲在诉讼期间有过激行为,母亲向法院申请定暂时状态,每周只能允许父亲探视一次,这类案件好像就没有给付内容。
总的说来,申请家事保全的案件一般应当具有给付内容,假扣押和假处分才会变得具有实际意义,但是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不具有给付内容的家事案件同样可以申请保全程序。
(二)申请家事保全的标的应当处于危险状态家事保全的基本目的就是为了消除财产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在诉讼程序终结前出现的危险状态,因此才对当事人的财产、系争物、现存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相应限制,尽量避免权利人权益的损毁。
《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对于以金钱支付为目的的债权,如不进行假扣押就不能强制执行或有对强制执行产生显著困难之虞时,可以发出假扣押命令。
”第23条规定:“关于系争物的假处分,在因变更该系争物现状而有使债权人不能实行其权利或实行权利产生显著困难之虞,可以发出。
”“确定临时地位的假处分命令,为避免所争执的权利关系给债权人造成显著的损失或紧迫的危险而必要时,可以发出。
”学者们一般认为,家事保全程序必须具备“保全必要性”,这种“保全必要性”是对“危险状态”的一种学理性描述,究竟何种情况下属于危险状态,无论是立法还是理论界都不能给出一个完美无缺的解释,往往需要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