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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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离婚冷静期制度

浅析离婚冷静期制度

浅析离婚冷静期制度浅析离婚冷静期制度(节选)摘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拟规定设置⼀个⽉的离婚冷静期成为⼤众讨论的热议的焦点,本⽂以我国设置离婚冷静期为切⼊点,从该制度提出的背景、实施条件、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的意义和作⽤价值等⽅⾯进⾏了探究与思考,并对离婚冷静期制度未来的发展⽅向提供了个⼈建议。

关键词:离婚冷静期离婚⾃由在“离婚冷静期”实践之始,就陷⼊了褒贬不⼀的舆论争议,有觉得设置此制度就是多此⼀举,更有⼈质疑其“⼲涉婚姻中的离婚⾃由原则”。

本⽂将以我国的相关实践及规定为切⼊视⾓,浅析婚姻家庭中的离婚冷静期制度。

我国开始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相关实践早在1994我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第16条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的离婚申请进⾏审查,⾃受理申请之⽇起⼀个⽉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当事⼈⾃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就有所规定,但在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删除了关于婚姻登记机关对于离婚申请的⼀个⽉审查期,取⽽代之的是,只要双⽅⾃愿离婚的,在出具相应的证件情况下,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机关审查询问之后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这极⼤地简化了离婚的程序,使公民极易在冲动情绪之下轻率离婚。

后最⾼⼈民法院⾃2016年6⽉1⽇起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式和⼯作机制改⾰试点⼯作,最初⽬的是以期冷却双⽅情绪,化解婚姻危机,维护家庭稳定。

2017年3⽉,四川省安岳县⼈民法院发出该省⾸封“离婚冷静期”通知书;2017年7⽉,陕西省丹凤县⼈民法院庾岭法庭发出陕西⾸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2017年10⽉,⼭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民法院在全市⾸推离婚冷静期制度;2018年7⽉16⽇,⼴东省⾼级⼈民法院发布《⼴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次提出离婚冷静期的完整规定,将离婚冷静期区分为情绪约束冷静期和情感修复冷静期,并规定了不同的启动条件、设置期限和运⽤规则。

家事审判工作模式方法

家事审判工作模式方法

家事审判工作模式方法家事审判是指对家庭纠纷案件进行判决和调解的一种司法方式。

在传统的司法模式中,法官是家事审判的主要执行者,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纠纷案件的增多,单一的法官审判模式已经不能满足需求。

因此,出现了家事审判工作模式方法,旨在提高家事审判效率和质量。

一、多元化调解机制家事审判工作模式方法中,多元化调解机制是其中的重要环节。

传统的司法模式中,法官通过判决来解决家庭纠纷,但是这种方式往往会伤害到家庭关系,对当事人的利益不一定能够得到最大化的保障。

因此,家事审判工作模式方法引入了多元化调解机制,通过调解员对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协商,找出双方的矛盾点,并提出解决方案,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

这种方式不仅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还能够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

二、专业化法官队伍在家事审判工作模式方法中,法官的专业化是非常重要的。

传统的司法模式中,法官对各种类型的案件都需要进行审理,而在家事审判中,需要对家庭纠纷案件有更深入的了解。

因此,家事审判工作模式方法中,需要建立起专门的家事审判法官队伍,这些法官需要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家庭心理学知识,能够更好地理解家庭纠纷的本质,并能够给出更合理的判决和调解意见。

三、科技手段的运用家事审判工作模式方法中,科技手段的运用是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运用科技手段,可以实现在线调解、在线庭审等方式,减少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提高了家事审判的效率。

同时,科技手段还可以帮助法官更快地查找相关的法律条文和案例,提供更准确的判决和调解意见。

四、社会参与机制家事审判工作模式方法中,社会参与机制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家庭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因此,只有当事人参与其中,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

家事审判工作模式方法中,鼓励当事人参与调解和庭审,可以让他们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从而更好地解决问题。

同时,还可以引入专门的社会组织,提供法律咨询和心理支持,为当事人提供更全面的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
意见(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8(000)011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推动家事审判工作改革,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总页数】5页(P12-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相关文献】
1.家和万事兴——新乡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纪实 [J], 冀天福;景永利;韦德涛
2.论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 [J], 杜万华;;;;
3.论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 [J], 杜万华
4.武城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及工作机制改革创新 [J],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武城县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 张惠远(课题组成员); 陈晓静(课题组成员); 杨贵孚(课题组成员); 任运通(课题组成员); 王玉敏(课题组成员); 王子超(课题组成员); 吴广辉(课题组成员); 张吉来(课题组成员); 李文桥(课题组成员); 吕莹(课题组成员); 祖振
(课题组成员)
5.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肖峰法官诉讼课程心得

肖峰法官诉讼课程心得

肖峰法官诉讼课程心得1、家事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第一审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案件(包括涉外、涉港澳台),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张娅、肖峰个人体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拥有的家庭财产类型呈现多样化,离婚案件财产标的金额不断增大,动辄千万甚至数亿,就诉讼标的额而言已超出基层人民法院对普通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范围。

但从最高人民法院数次公布的《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来看,此类案件一般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并未改变。

本条对家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予以明确:无论诉讼标的额大小,一般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提级审理。

2、涉及不动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张娅、肖峰个人体会】有观点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婚约财产纠纷等婚姻家庭纠纷如果仅涉及不动产确认、分割的,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本条没有采纳该观点。

1、确定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关键在于对基础法律关系性质的判断。

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例,虽多涉及不动产,但基础法律关系仍源于婚姻关系,法律适用上仍要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而非简单适用《物权法》。

2、“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引起的物权纠纷”应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部分“物权纠纷”中列举的六类二级案由和三十六类三级案由,而涉及家事纠纷案件的案由是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部分专门规定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0.19•【分类】其他正文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家庭文明建设作出重要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文明建设的系列重要论述为人民法院深化家事审判改革、服务家庭文明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的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将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作为重要工作内容。

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概况(一)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家事审判实现创新发展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确定118家中基层法院作为试点,正式启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

2018年,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改革取得以下成效:1.家事审判工作理念逐步转变。

随着改革的推进,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理念由传统的侧重保护身份利益和财产利益,向充分考虑家庭成员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转变。

法官在家事案件审理中更加注重实质正义、更加注重对弱势群体的差异性保护、更加注重家庭关系的修复。

符合家事审判规律和特点的审判理念逐步确立。

2.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初步形成。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建立包括15家单位共同参与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

之后,各地法院也大多建立了跨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尽责、法院牵头、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通知》,在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方面进一步细化联动工作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7.18•【文号】法发〔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7.1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推动家事审判工作改革,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准确把握改革的方向目标,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对家事审判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

2.牢固树立人性化的审判理念,对当事人的保护要从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延伸到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保护当事人隐私,注重人文关怀,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对婚姻关系的诊断、修复和治疗作用,弘扬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推进家风建设和家庭美德建设。

3.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强化法官的职权探知、自由裁量和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适当干预,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充分发挥家事调查报告、心理疏导报告及大数据的应用,力求裁判标准客观化以及裁判文书说理情理法相结合。

4.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动员和激励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推动建立司法、行政和社会相结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共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立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立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推动家事审判工作不断科学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

现就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目标通过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创新,加强家事审判队伍及硬件设施建设,探索家事诉讼程序制度,开展和推动国内外法院之间家事审判经验交流和合作,探索家事审判专业化发展,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建设健康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有序推进。

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各项措施应当在法律框架内,紧密结合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法官员额制、主审法官责任制等司法体制改革措施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由点到面、由易到难,积极稳妥推进。

2.坚持先行先试。

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既涉及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的原则性问题,也涉及司法实务中的操作性问题。

试点法院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下,大胆探索,锐意创新,积极推进改革试点各项工作。

3.坚持从本国国情出发与吸收域外经验相结合。

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要立足我国国情,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推进我国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

三、工作理念1.倡导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观念,维护健康向上的婚姻家庭关系,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维护公序良俗。

2.树立家庭本位的裁判理念,对家庭财产关系的处理以有利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团体主义为价值追求。

坚持以人为本,发挥家事审判的诊断、修复、治疗作用,实现家事审判司法功能与社会功能的有机结合。

江苏省法院、省残联联合发布残疾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江苏省法院、省残联联合发布残疾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江苏省法院、省残联联合发布残疾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江苏省法院、省残联联合发布残疾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残疾人是社会特殊困难群体,需要全社会格外关心、倍加关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广大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

人民法院和残联组织是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江苏法院、各地区残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高度重视残疾人权益保障事业,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依法履职尽责,积极回应残疾人司法需求,关注涉残疾人案件审判工作,维护残疾人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等平等权利;加大残疾人司法救助工作力度,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方便地行使诉讼权利;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机制,不断提升为残疾人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能力水平。

在“国际残疾人日”来临之际,省法院、省残联联合发布残疾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展示近年来残疾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成果,引导残疾人及其亲友自觉尊法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和行为习惯,促进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拒绝抚养残疾儿离婚请求被驳回【基本案情】李某与刘某于2015年12月登记结婚,后于2018年4月生一女李某某。

2018年5月,李某某被确诊为唐氏综合症。

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近年来因生活琐事及孩子生病等问题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隔阂。

2019年8月,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刘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均以实际困难为由拒绝抚养李某某。

【裁判结果】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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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
的意见(试行)
【法规类别】审判程序
【发文字号】法发[2018]12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8.07.18
【实施日期】2018.07.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法发〔201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推动家事审判工作改革,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准确把握改革的方向目标,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
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对家事审判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

2.牢固树立人性化的审判理念,对当事人的保护要从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延伸到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保护当事人隐私,注重人文关怀,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对婚姻关系的诊断、修复和治疗作用,弘扬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推进家风建设和家庭美德建设。

3.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强化法官的职权探知、自由裁量和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适当干预,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充分发挥家事调查报告、心理疏导报告及大数据的应用,力求裁判标准客观化以及裁判文书说理情理法相结合。

4.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动员和激励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推动建立司法、行政和社会相结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共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5.积极推进机构队伍专业化建设,组建专业化家事审判机构或者团队,探索建立特别的家事法官准入机制、培训机制和考核机制,探索配备专门从事家事调解、家事调查、心理辅导等工作的司法辅助人员,加强家事法官的职业安全保障,完善极端化事件防控措施。

二、家事调解
6.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应当增强调解意识,拓展调解方式,创新调解机制,提高调解能力,将调解贯穿案件审判全过程。

婚姻效力、身份关系确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等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除外。

7.依托特邀调解做好家事案件调解工作,通过在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
纷。

可以设立家事调解委员会,设定入册条件,规范家事领域特邀调解程序。

8.依法成立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可以申请加入家事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名册。

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较强沟通协调能力的个人可以申请加入家事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名册。

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仲裁员、退休法律工作者、基层工作者以及其他具有社会、人文、法律、教育、心理、婚姻家庭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个人加入家事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名册。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可邀请熟悉当地语言、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情形的个人加入家事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名册。

9.对适宜调解的纠纷,登记立案前,经当事人同意或者当事人虽未提出调解申请但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调解的,可以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当事人情绪或心理受到严重困扰,无法正常发表意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启动有关诉讼程序的案件,除双方当事人申请外,不得进行立案登记前委派调解。

10.对适宜调解的纠纷,登记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自行调解,也可以委托给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11.离婚案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场。

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到场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12.家事案件的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均同意公开的除外。

主持调解以及参与调解的人员,对调解过程以及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

调解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3.委托调解过程中,特邀调解员认为有事实问题需要进行调查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委托家事调查员进行调查。

14.有关调解以及特邀调解的其他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等相关规定。

三、家事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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