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事审判制:家事诉讼程序与家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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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规类别】审判程序【发文字号】法发[2018]12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8.07.18【实施日期】2018.07.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推动家事审判工作改革,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准确把握改革的方向目标,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对家事审判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

2.牢固树立人性化的审判理念,对当事人的保护要从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延伸到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保护当事人隐私,注重人文关怀,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对婚姻关系的诊断、修复和治疗作用,弘扬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推进家风建设和家庭美德建设。

3.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强化法官的职权探知、自由裁量和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适当干预,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充分发挥家事调查报告、心理疏导报告及大数据的应用,力求裁判标准客观化以及裁判文书说理情理法相结合。

4.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动员和激励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推动建立司法、行政和社会相结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共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5.积极推进机构队伍专业化建设,组建专业化家事审判机构或者团队,探索建立特别的家事法官准入机制、培训机制和考核机制,探索配备专门从事家事调解、家事调查、心理辅导等工作的司法辅助人员,加强家事法官的职业安全保障,完善极端化事件防控措施。

家事案件法律讲义(3篇)

家事案件法律讲义(3篇)

第1篇一、引言家事案件,是指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

在我国,家事案件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关系日益复杂,家事案件的类型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本讲义旨在对家事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帮助读者了解家事案件的性质、特点、法律适用以及诉讼程序等内容。

二、家事案件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家事案件,是指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

主要包括婚姻家庭案件、继承案件、抚养赡养案件等。

(二)特征1. 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权益纠纷:家事案件主要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继承关系等。

2. 情感因素浓厚:家事案件往往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纠葛,如离婚、赡养纠纷等,情感因素对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影响。

3. 案件类型多样:家事案件包括婚姻家庭案件、继承案件、抚养赡养案件等多种类型。

4. 诉讼程序特殊:家事案件在诉讼程序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调解优先、简易程序等。

三、家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一)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婚姻的成立、解除、效力、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是调整继承关系的法律,规定了继承权的取得、继承顺序、遗产的分配等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反家庭暴力法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法律。

(二)抚养赡养案件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抚养赡养的规定:民法典中关于抚养赡养的规定,是处理抚养赡养案件的主要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对处理抚养赡养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三)其他家事案件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内容,对处理家事案件中的财产纠纷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家事诉讼制度

家事诉讼制度

家事诉讼制度一,家事纠纷家事纠纷,是指婚姻家庭领域因婚姻、亲子、收养、同居等感情关系引起的身份关系或财产关系的法律纠纷。

家事纠纷不同于其他的民事纠纷,日本学者高野耕一提出,家事纠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引起家事纠纷的原因原因复杂,不能轻易地探明;第二,家事纠纷的过程时时刻刻在流动,对它的变化无法预先判断;第三,解决家事纠纷的方法和途径多种多样;第四,家事纠纷的处理结果往往随着家事纠纷的拖沓、复杂和呈现出的困难态势。

而出现当事人不予执行的情况。

家庭关系是指存在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为法律确认并赋予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

与其他的法律关系相比较,家庭关系有许多自身的特征:(1)人身属性。

“人身属性”是指家庭关系只存在于特定的人之间,存在于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之间,如夫妻关系只存在于配偶之间,亲子关系只存在与父母与子女之间。

(2)不可处分性。

其含义是家庭关系不是其主体处分的对象,任何人不得停过个人行为而转让或放弃其作为家庭成员的身份。

(3)不可分割性。

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力与义务是一种统一和完整的存在,任何人不得只享受产生于家庭的权利而拒绝履行法定的义务。

(4)普遍性与稳定性。

家庭成员的身份(如父子、母子)是普遍有效的,不得在此为父子而在异地为兄弟;而且这种普遍性是稳定的。

所谓“稳定性”是指家庭关系的变更不是由当事人的意志决定的,其程序与后果是由法律确定的。

(5)无时效性。

家庭成员的身份不会因时间的效力而取得或丧失,父母与子女虽失散日久,但父母子女关系不因此而消灭。

二,家事诉讼制度家事诉讼制度,是以维护家庭和平及健全家族间共同生活为目的,由国家设特别的机关(即家事法院、家事法庭),遵从职权主义及秘密审理的方式,处理或预防夫妻、亲子及家庭成员间纠纷的制度。

家事纠纷的社会控制与解决手段从古至今有多种,只是到了近代,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司法活动的世俗化,由司法机关解决家事纠纷成为调整家庭冲突的一种重要途径。

其实,解决家事纠纷的方式不仅包括家事诉讼制度,也包括家事非讼程序以及家事司法结构的组成。

家事审判特色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家事审判特色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家事审判特色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概述部分的内容应该概括介绍关于家事审判特色制度的主题及其重要性。

以下是一个例子:1.1 概述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而家事纠纷在家庭中时有发生。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保护家庭成员的权益,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国普遍设立了家事审判制度。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变革,传统的家事审判制度已经面临一些挑战,无法完全适应当代家庭的多样化需求。

为了满足人们对更公正、高效、便捷的家事纠纷解决方式的需求,一些国家开始探索和引入家事审判特色制度。

家事审判特色制度是指在传统的家事审判制度基础上,针对家庭特点和社会需求制定的一系列特殊规定和程序。

它主要侧重于尊重家庭成员的自主权,并通过有效的调解和解决方案来解决纠纷。

相较于传统制度,家事审判特色制度更加灵活、适应性强,并能更好地保护家庭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详细探讨家事审判特色制度的定义、背景、重要性以及其优势和挑战。

同时,我们还将提供对家事审判特色制度的一些建议和展望,以期为改进和发展家事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我们将更好地理解家事审判特色制度的内涵和作用,并为社会提供更有效的家庭纠纷解决方法。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组织和讨论:第一部分是引言。

在这一部分中,我们将概述家事审判特色制度的背景和定义,明确本文的目的,并给出本文的整体结构。

第二部分是正文。

首先,我们将介绍家事审判特色制度的定义和背景。

这将包括家事审判特色制度的概念和相关的历史发展。

接着,我们将讨论家事审判特色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这一部分将重点探讨家事审判特色制度对于解决家庭纠纷、保护家庭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

第三部分是结论。

在这一部分中,我们将总结家事审判特色制度的优势和挑战。

我们将分析家事审判特色制度在实际应用中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并探讨如何克服这些挑战。

此外,我们还将提出关于家事审判特色制度的建议和展望,包括如何进一步完善制度、提高家事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等方面的相关建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0.19•【分类】其他正文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家庭文明建设作出重要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文明建设的系列重要论述为人民法院深化家事审判改革、服务家庭文明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的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将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作为重要工作内容。

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概况(一)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家事审判实现创新发展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确定118家中基层法院作为试点,正式启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

2018年,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改革取得以下成效:1.家事审判工作理念逐步转变。

随着改革的推进,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理念由传统的侧重保护身份利益和财产利益,向充分考虑家庭成员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转变。

法官在家事案件审理中更加注重实质正义、更加注重对弱势群体的差异性保护、更加注重家庭关系的修复。

符合家事审判规律和特点的审判理念逐步确立。

2.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初步形成。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建立包括15家单位共同参与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

之后,各地法院也大多建立了跨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尽责、法院牵头、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通知》,在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方面进一步细化联动工作机制。

中山市少年家事法庭的审判流程及注意事项

中山市少年家事法庭的审判流程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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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调研报告

家事审判调研报告

家事审判调研报告标题:家事审判调研报告摘要:本报告通过对家事审判的调研分析,从立法、司法实践和问题反思三个方面探讨了家事审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调研结果表明,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家事审判制度,但在实践中仍然面临着挑战和困难。

为了更好地保障家事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和加强司法培训。

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家庭纠纷日益增多。

因此,家事审判作为保障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的手段之一,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报告旨在通过对家事审判的调研,分析现行制度的优缺点,为相关部门提供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二、立法现状我国相关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家事审判的程序和标准。

《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诉讼法》等法律文件对家事审判的权利、义务和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此外,人民法院还发布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了家事审判的实施。

三、司法实践家事审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首先,法院对于家事纠纷的审理程序相对独立,能够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法院通过调解等方式,积极促进当事人的和解,提高了家庭纠纷解决的成功率。

此外,法院还注重对未成年人、弱势群体的保护,加大对家庭暴力等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

然而,我国家事审判仍然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家事审判需要涉及广泛的尺度和深入的调查,导致审判案件的时间周期较长,满足当事人对快速解决纠纷的需求存在一定困难。

其次,家政服务、财产分割等问题复杂多样,需要法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但目前相对缺乏专门的家事审判队伍。

再次,家事纠纷中可能存在受侵害方权益保护不足的问题,导致一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四、问题反思与建议在面对上述问题时,我们需要反思家事审判的现状,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首先,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家事审判的程序和标准,提高家事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

其次,有必要加强对家事审判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能力和判断力,以更好地适应家事审判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立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立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推动家事审判工作不断科学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

现就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目标通过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创新,加强家事审判队伍及硬件设施建设,探索家事诉讼程序制度,开展和推动国内外法院之间家事审判经验交流和合作,探索家事审判专业化发展,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建设健康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有序推进。

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各项措施应当在法律框架内,紧密结合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法官员额制、主审法官责任制等司法体制改革措施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由点到面、由易到难,积极稳妥推进。

2.坚持先行先试。

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既涉及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的原则性问题,也涉及司法实务中的操作性问题。

试点法院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下,大胆探索,锐意创新,积极推进改革试点各项工作。

3.坚持从本国国情出发与吸收域外经验相结合。

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要立足我国国情,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推进我国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

三、工作理念1.倡导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观念,维护健康向上的婚姻家庭关系,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维护公序良俗。

2.树立家庭本位的裁判理念,对家庭财产关系的处理以有利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团体主义为价值追求。

坚持以人为本,发挥家事审判的诊断、修复、治疗作用,实现家事审判司法功能与社会功能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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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制:家事诉讼程序与家事法庭蒋月提要: 家事案件因其高度人身属性而不同于普通民事争议,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关系既具有终身性又可变的两面性,彼此利益既统一又分离;双方的自由合意和处分权受到较大限制。

为更好地适应家事争议当事人的特殊利益需要,应对家事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促进家事争议处理质量的提高,我国宜借鉴德国、日本、英国等国司法改单经验,制定独立的家事诉讼程序,在法院设立专职审理家事案件的家事法庭乃至家庭法院,配备擅长于调处家事纠纷的法官及专职辅助人员,尽快构建家事审判制度。

宜把司法裁判定位为解决家事争议的最后手段;鼓励当事人利用和解等多元化途径解决家事争议,化解家庭矛盾和冲突,提高家事争议解决的司法效率和社会综合效果。

家事案件即我国人民法院所称的婚姻案件、家庭案件、继承案件及其他亲属关系纠纷,主要包括亲属身份争议和以亲属身份为依据所生的财产争议两大类。

家事案件,不仅数量占居了民事诉讼总量近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而其审理复杂而特殊。

从世界范围观察,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的普遍建立是20世纪四十年代末开始的司法改革运动的重要成果之一。

在主要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家事审判制度已相当成熟:家事法院或法庭,配备有兴趣并有特殊素质的法官、辅之以社会工作者和其他适合于此的专业人士,适用家事诉讼专门程序,全面系统地处理所有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取得了较理想的社会法律效果。

我国的家事审判尚未专门制度化。

鉴于家事案件的特殊性,我国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有必要制定独立的家事审判程序法,在人民法院设立专职审理家事案件的家事审判庭乃至家庭法院,以更好地适应日益增大的家事案件司法审理需求,提高家事争议解决的司法效率和社会效果,同时更好地借助其他专业力量,多元化地解决家事争议,促进家庭和谐。

一、家事案件司法管辖与审理适度独立的依据和意义从家事案件的特点、数量、价值追求、解决方式等方面考虑,将家事案件和普通民事案件分别管辖和审判,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和法律意义。

首先,家事案件具有高度人身属性。

其权利义务争议不同于一般财产法上的利益争议。

一方面,家事案件具有强烈的伦理性。

婚姻家庭是传统伦理道德的主要载体之一。

特定的亲属身份是主体相互之间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依据。

婚姻家庭关系既是法律关系,又是伦理关系。

而一般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亲属身份,某种亲属身份即使有,也与彼此争议的财产利益无关。

另一方面,家事案件当事人的心理较复杂,既希望解决纷争,又不愿意亲属关系因此交恶;既要求分清是非,又存在辈份、亲情等顾虑;既要求彻底查清事实真相公平处理纠纷,又不愿意过度公开个人、家庭、家族隐私,也不可能从此老死不相往来。

家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和质量高低,关系到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终生利益乃至数代人恩怨。

为此,家庭案件的解决和司法审理,在时间、场合、方式、程序等方面有很高要求,又需要较大灵活性。

其次,家事诉讼程序与普通民事程序有所不同,具有自身特点。

家事诉讼的法律政策定位和解决结果往往长久地影响社会生活。

家事案件的裁判,不单纯以追求当事人孰是孰非为目的,而是重在调整人际关系,使当事人回复到生活常态。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公权会较多地干涉家事案件的解决,提供指导服务。

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受到严格限制;在证据制度上。

婚姻无效等凡涉及公共利益的家事争议,不限于当事人举证,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当事人未主张或提出的事项。

而在一般民事诉讼中,法院严守不告不理原则。

在有的国家或地区。

公权力代表还会全程参与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

受理家事案件的法院承担着为当事人提供指导和服务的职责,引导当事人相互谅解,尽可能促成当事人保留原有法律关系。

通常需要同时适用诉讼程序与非诉讼手段。

过多的举证、质证、辩论等攻防性诉讼活动容易激化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人际关系,不利于争议的解决。

鉴于家事诉讼的公益性、社会性和连带责任,德国、日本、英国、韩国等国家都制定了“家事事件程序法”,满足解决家事事件之需。

其三,家事诉讼程序独立,有利于调判结合化解家事争议,促进司法效率最大化。

法院审理家庭争议时,除以裁决平息纠纷外,更要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解等方式化解争议。

这需要很多的事前咨询和辅导;不得不裁决时,须着眼于家庭最大利益。

调解集法、理、情于一体,能较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有效节省司法资源,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佳方式。

法院应当依法加大家事诉讼的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客观对待纠纷,最大限度地化解婚姻家庭纠纷。

家事法庭或家事法院专司家事案件,配备熟悉这类案件并有丰富专业经验的专任法官,能够更有效地开展工作。

高水平的家事法官,犹如家庭医师,对各种家庭情况有更全面了解,更容易获得当事人信任,有助于纠纷的调解和解决。

专门化的固定审判机构,能更好地适应家事案件审理的需要,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社会效果。

其四,有利于配置相关资源适应家事争议解决的特殊需求。

家事范围广,法院审理家事案件,不只是在法律上分是非,而且涉及家庭人际关系相处、对生活的理解和态度等。

当事人生活背景不同,对家事争议的理解和处置就不尽相同。

家事法官。

不仅需要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要求具备较丰富的社会阅历和人生经验、掌握调解技巧等,始能赢得当事人信任,使审理达成最适当效果。

同时,家事案件涉及的心理学、社会学、社会保障与福利方面的知识和经验,若能配备相应专业机构或人员为法官提供专业辅助,纠纷解决成效将更优。

家事诉讼程序独立化能够更好地整合相关资源,更合理妥当地解决家事争议。

二、域外独立的家事诉讼程序鉴于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德国、法国、英国、日本、韩国和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都制定有专门适用于家事诉讼的特别程序法。

在德国,家事诉讼属于特殊类型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06条、第621条规定由家事法院专属管辖,适用该法第六编中的“家事事件程序”。

“婚姻案件的一般规定,在许多方面与普通程序的规定不同”,家事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某些情形下有经特别授权的律师强行介入;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参加听审,否则,须缴纳罚款,依照主流观点还可强制当事人到庭;如果婚姻关系有继续的希望,法院依职权可中止离婚程序;辩论主义受到了强烈抑制,双方当事人的处分权限受到限制。

[1]德国强调应当对离婚案件和因离婚引发的特定的家事事件,在准许离婚申请的同时一并作出裁判。

除婚姻案件以外的其他家事案件,大部分属于非讼事务。

日本的家事诉讼适用《人事诉讼程序法》和《家事审判法》。

家事事件法定区分为两类:一是不经调解的案件,主要是有关选任监护人、认证遗嘱等诉讼争议较少但要求法院依职权介入的案件,当事人不服判决时,有权向高等法院实时抗告:再有不服,还可以向最高法院特别抗告。

二是须经调解的案件,包括婚姻费用分担、离婚时财产分配、遗产分割等争议;认领、否认婚生子女等不许当事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为标的之争议案件;有关离婚、慰抚金等案件。

不同类型案件在适用调解程序、当事人合意的效力、抗告等方面有较大区别。

日本强调家事案件审理适用调解程序,对具有讼争性的家事事件,调解是审判的前置程序。

家事调解由调解委员会执行,遵循非公开程序,促成当事人达成合意自主解决家事纠纷。

随着社会变迁及价值观的多样化,家庭纷争增加,家庭自行解决争议的难度加大。

1992年至1998年间,日本家事法院仅每年受理调解的家事案件在9万至11万。

[2]。

调解作为化解家事争议的重要手段,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英国《1973年婚姻诉讼法》和《1984年婚姻和家事诉讼法》专门适用于家事诉讼。

《2003年法院法》第75条至第81条还赋权法院制定不同于民事程序的“家事诉讼程序规则”和提供“家事诉讼指导”,使“家事审判程序成为可接近的、公正的、有效的”。

[3]尤其是离婚诉讼程序传统上很特别。

离婚判决需经过附生效条件离婚判决和绝对判决两个阶段。

当事人若有未成年子女,法院只有在认为未成年子女已有妥善安排的情形下才会制作和宣布绝对离婚判决。

涉及儿童的案件,英国十分强调社会福利等相关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为法院提供更有效的儿童福利服务。

20世纪60年代以来,英国家庭法逐步认可、支持和解程序,和解如今已成为英国家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内容。

英国法院认为,和解能帮助当事人挽救婚姻;修复当事人之间应有的良好关系,现实地理解和客观对待因离婚而生的法律后果;尤其在离婚诉讼初期,应当尽可能地利用各种方法激励当事人和解,特别在当事人有未成年子女时,和解对当事人和子女都很有益。

[4]在中国台湾地区,处理家事案件与一般民事案件有较大差异。

受理家庭案件起诉后,家事法院应随时注意试行和解。

只有性质上不许当事人自由处分或不能依和解发生效力的案件,不得成立和解。

调解家事案件时,可邀请当事人的亲友或有关专家或延请主管机关或社会福利机构派员到场,为事件处理提供参考意见。

家事事件裁判,应注意依法斟酌当事人未提出的事实,并依职权调查证据。

在裁判前,当事人有陈述意见的机会。

就未成年子女争议成立和解时,法院应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为原则予以审核。

地方法院设立有家事商谈室,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在申请或起诉前以商谈方式协助其解决家事问题。

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家事诉讼程序独立化,其意义不只是在于独立本身,更在于突出其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价值定位,更加贴近家事纠纷的解决需要,提高纠纷解决的效果。

三、家事法院(法庭)专司家事案件经验述评设置家事法庭或法院专理家事案件,是不同法律传统的国家和地区近半个世纪来共同经历的成功经验。

1.大陆法传统国家和地区的家庭法庭或法院。

德国、日本设立有专职管辖家事案件的独立家事法院,西班牙、奥地利、波兰等国法院内有相似机构。

[5]法国虽专司家事案件的家事法庭,但其大审法院审理家事案件由专门的家事法官承担,也反映现了家事审判的某种独立性。

在德国,从1977年开始,家事法院作为专门性法院统一管辖家事案件。

与德国法院组织结构相适应,家事法院划分为三级:地方初级法院家事法庭、州法院家事法庭、州高级法院家事法庭。

[6]地方法院的家事法庭是家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由1名法官独任审理;州高等法院家事法庭是家事案件的上诉法院,由3名法官组成;联邦最高法院的家事法庭是审理上告和抗告的法院,通常由5名法官组成。

地方法院内的普通民事诉讼部门与家事法庭之间的管辖权分配属于法定业务分工。

1976年《德国婚姻法和家庭法第一修正案》确定了家事法院制度的三个目标,即由专业知识渊博的家事法官集中审理家事争议或法律问题,使纠纷尽可能获得客观公正解决;简化程序,加快程序进行;促进司法统一,提升司法利益。

[7]家事案件在德国《民事诉讼法》第六编中被区分为婚姻案件和其他家事事件。

“其他家庭事件”包括民事诉讼事件和非讼事务,前者例如,以亲属身份为前提的法定抚养义务争议、有关婚姻共同财产制争议、未婚母亲权利争议、涉及子女的案件;同居关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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