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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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改革的研究 ——以家事诉讼中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为中心

家事审判改革的研究 ——以家事诉讼中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为中心

家事审判改革的研究——以家事诉讼中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为中心摘要:虽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优先原则,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家事诉讼模式的适用以及未成年子女在家事诉讼中无法保障诉讼地位等问题,导致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并不能得到最大化、最优化的保护。

对于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这一家事诉讼纠纷中的关键问题,本文在明晰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优先原则的概念基础上,针对目前家事诉讼中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方面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路径,以此来达到完善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的机制的目的。

关键词:家事诉讼;未成年子女保护;婚姻法一、家事诉讼中的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一)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优先原则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的优先原则,对未成年人的权利,对未成年人的生存、保护和发展,国家和社会都要予以高度重视。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国家和社会都应该把未成年人利益放在最优先考虑的地位。

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优先原则,是指将未成年人视为独立个体和权利主体。

其核心理念即是在法律上未成年人是一个积极能动的权利主体,而不是将其作为传统的未成年人,即作为家庭成员或者父母的子女来予以保护。

纵观各国亲子关系理论大致都经历了“父权优先原则”、“父母权利平等原则”再到“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优先原则” ,这一系列变化实质上体现的是我们从过去强调将重点放在父母享有的对子女的权利,变为强调父母照顾和教养子女的义务。

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家事诉讼中的未成年子女保护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6、37、38条的规定,离婚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由父母协商确定,内容也完全取决于父母,案件的焦点在夫妻双方达成的协议,而协议内容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没有相应的监督和干预机制。

家事案件调解工作制度范本

家事案件调解工作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事案件调解工作,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家事案件,包括离婚案件、赡养费案件、抚养费案件、继承案件等。

第三条家事案件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当事人意愿,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二)依法调解,确保调解结果合法、公正;(三)注重调解与审判相结合,实现案结事了;(四)注重调解工作与心理疏导、社会服务相结合,提高调解效率。

第二章调解组织第四条家事案件调解工作由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家事审判庭应当设立家事调解室,配备专职或兼职调解员。

第六条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二)熟悉家事法律、法规和政策;(三)具备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心理疏导能力;(四)热心调解工作,自愿承担调解任务。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七条调解员接到家事案件后,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告知调解程序和调解员职责。

第八条调解员应当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案件情况,引导当事人表达诉求。

第九条调解员应当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促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条调解员应当依法对家事案件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应当注重以下事项:(一)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调解;(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和妇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三)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家庭背景、经济状况、子女抚养等问题;(四)调解协议内容应当合法、公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调解员应当制作调解笔录,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四章调解结果第十二条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协议内容。

第十四条调解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内容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构建

我国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构建

No. 2 2 01 4
G e n e r a l S e r i l a No . 2 2 2
我 国家事诉讼特 别程序 的构 建
齐树 洁 , 邹郁 卓
( 厦 门大 学 法 学 院 , 福建 厦门 3 6 1 0 0 5 )
摘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要: 自2 0世纪 中期 以来 , 伴 随着传 统社会 的变迁及 家庭 结构 的瓦解 , 法律 与家 庭 的互动
v i n g A p p r o a c h , i n R . L . Wi e n e r &E . M. B r a n k ( e d s ) .P r o b l e m s o l v i n g C o u r t s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a n d L e g a l P e r s p e c t i v e s 。 N e w
C o u r t Re v / e w, 2 0 0 8, V o 1 . 4 6;Ba rb a r a A.B a b b .Un i f i e d F m i a l y Co u r t s :An I n t e r d i s c i p l i n a r y F r a me w o r k a n d a P r o b l e m- S o l -
也有 了新的发展 , 家 事纠纷数量激增 。 目前 我国 尚未 形成独 立 的家事诉讼 制度 , 司法 实践 中对家
事特别程序的探索 尚属 于起 步阶段。从 长远来 看 , 基 于家 事纠纷的特殊 性和既有 审判制度 的局限
性, 我 国有必要 构建 独立的家事诉讼特别程序 , 以儿童最大利益 为导 向, 实行有 限的辩论 主义 和积

家事审判特色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家事审判特色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家事审判特色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概述部分的内容应该概括介绍关于家事审判特色制度的主题及其重要性。

以下是一个例子:1.1 概述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而家事纠纷在家庭中时有发生。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保护家庭成员的权益,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国普遍设立了家事审判制度。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变革,传统的家事审判制度已经面临一些挑战,无法完全适应当代家庭的多样化需求。

为了满足人们对更公正、高效、便捷的家事纠纷解决方式的需求,一些国家开始探索和引入家事审判特色制度。

家事审判特色制度是指在传统的家事审判制度基础上,针对家庭特点和社会需求制定的一系列特殊规定和程序。

它主要侧重于尊重家庭成员的自主权,并通过有效的调解和解决方案来解决纠纷。

相较于传统制度,家事审判特色制度更加灵活、适应性强,并能更好地保护家庭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详细探讨家事审判特色制度的定义、背景、重要性以及其优势和挑战。

同时,我们还将提供对家事审判特色制度的一些建议和展望,以期为改进和发展家事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我们将更好地理解家事审判特色制度的内涵和作用,并为社会提供更有效的家庭纠纷解决方法。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组织和讨论:第一部分是引言。

在这一部分中,我们将概述家事审判特色制度的背景和定义,明确本文的目的,并给出本文的整体结构。

第二部分是正文。

首先,我们将介绍家事审判特色制度的定义和背景。

这将包括家事审判特色制度的概念和相关的历史发展。

接着,我们将讨论家事审判特色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这一部分将重点探讨家事审判特色制度对于解决家庭纠纷、保护家庭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

第三部分是结论。

在这一部分中,我们将总结家事审判特色制度的优势和挑战。

我们将分析家事审判特色制度在实际应用中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并探讨如何克服这些挑战。

此外,我们还将提出关于家事审判特色制度的建议和展望,包括如何进一步完善制度、提高家事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等方面的相关建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0.19•【分类】其他正文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家庭文明建设作出重要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文明建设的系列重要论述为人民法院深化家事审判改革、服务家庭文明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的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将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作为重要工作内容。

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概况(一)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家事审判实现创新发展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确定118家中基层法院作为试点,正式启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

2018年,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改革取得以下成效:1.家事审判工作理念逐步转变。

随着改革的推进,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理念由传统的侧重保护身份利益和财产利益,向充分考虑家庭成员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转变。

法官在家事案件审理中更加注重实质正义、更加注重对弱势群体的差异性保护、更加注重家庭关系的修复。

符合家事审判规律和特点的审判理念逐步确立。

2.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初步形成。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建立包括15家单位共同参与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

之后,各地法院也大多建立了跨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尽责、法院牵头、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通知》,在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方面进一步细化联动工作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立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立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推动家事审判工作不断科学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

现就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目标通过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创新,加强家事审判队伍及硬件设施建设,探索家事诉讼程序制度,开展和推动国内外法院之间家事审判经验交流和合作,探索家事审判专业化发展,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建设健康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有序推进。

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各项措施应当在法律框架内,紧密结合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法官员额制、主审法官责任制等司法体制改革措施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由点到面、由易到难,积极稳妥推进。

2.坚持先行先试。

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既涉及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的原则性问题,也涉及司法实务中的操作性问题。

试点法院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下,大胆探索,锐意创新,积极推进改革试点各项工作。

3.坚持从本国国情出发与吸收域外经验相结合。

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要立足我国国情,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推进我国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

三、工作理念1.倡导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观念,维护健康向上的婚姻家庭关系,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维护公序良俗。

2.树立家庭本位的裁判理念,对家庭财产关系的处理以有利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团体主义为价值追求。

坚持以人为本,发挥家事审判的诊断、修复、治疗作用,实现家事审判司法功能与社会功能的有机结合。

浅论家事诉讼中不适用拒证权

浅论家事诉讼中不适用拒证权

证是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 以便查 明 案情 , 解决纠纷为最终
目的。但是, 在查明案件事实 , 解决纷争的同时 , 不能不考虑其 他社会积极价值 , 即特定社会关 系的保 护 这样可使得重大的 社会利益或国家利益得到了维家事诉讼的价值 分析
家事诉讼是指 家事案件 的司法程序 。家事 案件是指婚娴 家庭法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及其所确认 和保护的身份关
善我国的家事诉讼制度也提到重要议事 日 程。本文以价值分析的视 角, 拟从拒证权及 家事诉讼的设立价值入手, 对在家事诉讼 中不适用拒证权进行论述。
关键词 : 拒讧权 ; 家事诉讼 ; 家事案件 ; 价值 中图分类号 : 1 D95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9 4 5 (O 6O 一O O 一O 10 - 48 2 O )4 2 9 2
同, 笔者对此不作过多评析, 仅就拒证权的设立价值作出分析。
1拒证权可以实现对证人人权保障的价值 目标 .
我们已经知道 , 是每个人 都享 有或者应该 享有的权 人权
利, 它是每个人 由于其 人的属性 , 且人人都享有的权利, 是并不
以法律是否规定为转移的。峙 证权 是保护证人人权的重 要表 巨
现 。人权作为人类的基本权利 , 越来越 受到世 界各 国和各 国际 组织的高度关注 , 加强世界 范围的人权保护成为 时代 的强声 。 证人是能够证 明案件情况 的当事人 , 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 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证人涉及到特殊关系的原 因, 有时是不愿 如实作证的, 如强迫证人作终年感 , 就破坏 了证人的人权保 障, 而拒证权的赋予也 好可 以实现此价值。 2拒证权弘扬传统伦理道德和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 . 家庭是社会的小单 位, 是构成社会的最基本 的组 织因素,

家事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家事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家事案件,是指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案件。

在我国,家事案件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中。

本文将从这些法律出发,对家事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1. 婚姻的成立与效力《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婚姻自由,一夫一妻。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2. 婚姻的解除《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4.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三、继承法的相关规定1. 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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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诉讼制度一,家事纠纷家事纠纷,是指婚姻家庭领域因婚姻、亲子、收养、同居等感情关系引起的身份关系或财产关系的法律纠纷。

家事纠纷不同于其他的民事纠纷,日本学者高野耕一提出,家事纠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引起家事纠纷的原因原因复杂,不能轻易地探明;第二,家事纠纷的过程时时刻刻在流动,对它的变化无法预先判断;第三,解决家事纠纷的方法和途径多种多样;第四,家事纠纷的处理结果往往随着家事纠纷的拖沓、复杂和呈现出的困难态势。

而出现当事人不予执行的情况。

家庭关系是指存在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为法律确认并赋予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

与其他的法律关系相比较,家庭关系有许多自身的特征:(1)人身属性。

“人身属性”是指家庭关系只存在于特定的人之间,存在于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之间,如夫妻关系只存在于配偶之间,亲子关系只存在与父母与子女之间。

(2)不可处分性。

其含义是家庭关系不是其主体处分的对象,任何人不得停过个人行为而转让或放弃其作为家庭成员的身份。

(3)不可分割性。

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力与义务是一种统一和完整的存在,任何人不得只享受产生于家庭的权利而拒绝履行法定的义务。

(4)普遍性与稳定性。

家庭成员的身份(如父子、母子)是普遍有效的,不得在此为父子而在异地为兄弟;而且这种普遍性是稳定的。

所谓“稳定性”是指家庭关系的变更不是由当事人的意志决定的,其程序与后果是由法律确定的。

(5)无时效性。

家庭成员的身份不会因时间的效力而取得或丧失,父母与子女虽失散日久,但父母子女关系不因此而消灭。

二,家事诉讼制度家事诉讼制度,是以维护家庭和平及健全家族间共同生活为目的,由国家设特别的机关(即家事法院、家事法庭),遵从职权主义及秘密审理的方式,处理或预防夫妻、亲子及家庭成员间纠纷的制度。

家事纠纷的社会控制与解决手段从古至今有多种,只是到了近代,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司法活动的世俗化,由司法机关解决家事纠纷成为调整家庭冲突的一种重要途径。

其实,解决家事纠纷的方式不仅包括家事诉讼制度,也包括家事非讼程序以及家事司法结构的组成。

在这里,我们主要介绍家事诉讼制度。

(一)家事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1,婚姻关系案件。

包括婚姻无效、撤销之诉、离婚之诉,分居之诉及离婚的无效、撤销之诉。

作为离婚案件的伴随事件,如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扶养,如果有孩子的话--监护人的决定以及子女的抚养权等等相关之诉。

此外,还有夫妇的同居、协力义务之诉,婚姻费用的分担请求(夫妻间扶养)之诉,以及变更监护权之诉。

2,亲子关系案件。

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确认之诉;收养关系的确认之诉,收养的无效、收养的解除之诉、收养解除的无效、取消之诉;亲权的丧失以及恢复之诉、监护人的决定之诉、在子女同法定代理人之间产生利益冲突时的特别代理人的确定之诉;另一方配偶的扶养之诉,子女的扶养之诉;继承权存在与否的确认之诉,遗产的管理、分割、以及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之诉、遗嘱的确认之诉;禁治产、准禁治产宣告、失踪宣告、成年宣告之诉。

以上是家事案件的一般范围,各个国家在其中选择何种事件作为本国的家事事件,因各国法院制度的沿革以及各个国家的基本国情不同而不同。

大致上分三种态度:第一种态度,包罗式,代表国家日本,韩国;第二种态度,取其一部,通常是将婚姻关系案件、亲子关系案件、和监护关系案件三种作为家事案件来处理,而将其他纳入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的范围,代表国家德国、奥地利;第三种态度则是仅仅将婚姻关系案件作为家事案件来处理,代表国家澳大利亚。

(二)设立家事诉讼制度的理论依据1,由于家事案件的标的特殊,审理家事案件程序应有别于一般诉讼程序。

家事纠纷不同于其他的民事纠纷,日本学者我妻荣先生将家事纠纷的特征概括为“财产关系的合理性和身份关系的非理性”。

家事纠纷的基础就是身份关系,其背后潜藏着复杂的人际关系,表面上看,有财产分割、精神安慰费、养育费等支付金钱的请求,其根本是夫妻之间、亲子之间情感上、心理上的纠葛。

即埋藏着非理性因素。

2,家事纠纷涉及社会利益,家事诉讼需要更多的干预家事纠纷尽管表面上属于私人间的问题,但实质上与国家与社会的根本利益息息相关。

因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家庭关系的稳定是社会安定的基础,家事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解决,往往会酿成个人、家庭、甚至社会的悲剧,转化为暴力的私力救济甚至复仇。

对社会造成威胁。

因此,大多数国家都将婚姻家庭关系视为一种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往往持慎重保守的态度,并且干预较多。

3,从司法效率和质量的角度考虑,纠纷解决应类型化现代社会司法领域存在着如何将有限的司法资源在各类纠纷中有效地配置,以达到纠纷解决效果“最优化”的问题。

我们现在有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区分,在法院设置专门的庭室,由固定的人员来处理某类案件,但是远远不够。

现代社会的高度复杂化对纠纷解决机智的专业化提出了新的挑战,要求我们在民事案件中作进一步划分,按照各类案件的特点和需要,设置专门的诉讼制度加以处理,不同类型的案件适用不同的程序。

4,现代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和社会的高度分工要求法律活动的专门化法律专门化在此有三种并不必然的分离的含义。

首先是社会中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的专门化;其次伴随着法律事务人员的专门化而有法律机构具体设置的专门化;第三表现出相对独立的法律机构运作。

各国现代民事司法制度不断分解,走向司法分工与司法专业化的道路。

三,世界各国和地区家事诉讼制度比较1,德国德国的家事诉讼制度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典第六编,1877年民事诉讼法公布至今,第六编是修改的最频繁也最多的一编,总体趋势是:家事诉讼的内容不断扩充,相关编名及涵盖的家庭事件的范围不断扩大,大致历程:1877年民事诉讼法公布时,第六编标题是“婚姻事件与禁治产事件”,分两章。

第一章是“婚姻事件的诉讼程序”,第二章是“禁治产事件诉讼程序”;1898年修改后,第六编标题是“婚姻事件、确定亲子间的法律关系与禁治产事件”,分三章,第一章“婚姻事件的诉讼程序”,第二章“确定亲子间的法律关系的诉讼程序”,第三章“禁治产事件的诉讼程序”;1976年6月14日《婚姻与家庭法的第一次修改法》和1976年7月2日的《收养法》修改,编名改为“家庭事件、亲子事件、抚养事件、禁治产事件”。

第一章标题改为“家庭事件的程序”,把原来的“婚姻事件”扩大为“家庭事件”。

1997年,随着德国民法典的修改,德国民事诉讼法也作了很大改动,特别是第六遍。

取消了禁治产事件并且把亲子事件和抚养事件都并入家庭事件。

把编名改为“家庭事件程序”,分为六章:婚姻事件程序的一般规定、其他家庭事件程序的一般规定、离婚事件与离婚后事件和程序、撤销婚姻与确认婚姻存在与否的程序、亲子事件程序、抚养的程序。

2,日本日本于1898年制定了《人事诉讼程序法》,采用与民事诉讼程序分立的体例。

2004年制定了《人事诉讼法》,《人事诉讼程序法》废止。

《人事诉讼法》从内容上看,依然包括婚姻案件的程序、收养案件的程序以及亲子关系案件的程序。

1947年,制定家事审判法,并在地方裁判所内特设支部作为家事审判的国家机关,称为家事审判所,家庭法院的管辖权限极为广泛。

运作方式也与传统发运有差异,具有个别性、科学性、社会性、重视事后处理、大众性、非形式性、非公开性。

日本的家庭法院由法官、书记官、调查官组成,还设有处理事件之辅助机构,如医务室,家庭科学调查室、参与员、调解委员以及家庭裁判所委员会协助家庭法院的运营。

日本人事诉讼程序法规定,对于婚姻案件、收养案件和亲子关系案件,检察官可以作为当事人提出诉讼,为了维持婚姻,检察官即使不作为当事人也可以提出事实和证据方法,对已经判决的案件,检察官可以提出上诉。

日本新人事诉讼法对于检察官参与人事诉讼的规定变化不大。

3,美国1970年美国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颁布、1974年美国律师公会代表会赞同的《美国1970年统一婚姻及离婚法》于第二部分、第三部分、第四部分分别规定了有关婚姻、离婚和监护的程序。

各州也针对家事案件通过不同的形式规定了家事诉讼程序。

20世纪60年代,美国掀起了成立独立的家庭法院活动,在这一运动的影响下,家庭法院承担了大约三分之一的司法工作量。

这些法院由对此类问题有兴趣或有特殊才能的法官、社会工作者及其他专家组成。

较之普通法院,家庭法院所采用的程序规则更为灵活可变通,较少具有对抗性,比起其他与之无关主要以解决冲突为目的的法庭来,它将会提供更多的职业帮助。

美国家庭法院的特色,不仅在于有关家庭事件由此集中管辖,而是家庭法院在特定的理念下,依特别组织及程序作出裁判。

家庭法院分类受理家庭案件,除当事人希望即时由法官审理的案件外,均不必移送与法官,由受理案件的官员就在此部门,以个案作业非正式之方式处理。

家庭法院欲以“诊断及治疗”为目标。

4,台湾地区1973年“行政院”命令“嘉实事件处理办法”以前,家事事件的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人事诉讼程序。

现在台湾有关家事事件的司法程序主要有四类法源:“民事诉讼法”第九章、“家事事件处理办法”、“非讼事件法”、“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其中,“家事事件处理办法”涵盖的范围最广。

台湾为处理家事事件设有四种由法官运作的程序:其一是调解程序,就配偶、直系家属、四系等内之旁系血亲、三亲等内之旁系姻亲、家长或家属相互间因财产权发生争执事件。

要求适用调解前置程序,由简易庭法官行之;其二是人事诉讼程序,适用于婚姻、亲子关系、禁治产及死亡宣告等事件、其三是由地方法官所行一般民事诉讼程序,适用于未能依上述规定成立调解之家事事件及其他家事事件、其四是设家事非讼程序于非讼事件法之普通法,适用于有关夫妻财产制登记、监护、收养、继承及其他有关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负担等事件,此外并无为其另设专法。

台湾规定检察官得参与民事及非讼事件但主要在以下领域,死亡宣告事件、禁治产事件、选人遗产管理人事件、保存遗产事件、选定监护人及指定监护方法事件,宣告停止监护权事件及宣告终止收养关系事件。

2010年12月8日台湾地区公布了“少年及家事法院组织法”以保障未成年人健全地自我成长、增进司法专业效能。

四,我国家事诉讼制度的检讨1,我国家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1)中国古代的家事诉讼制度根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已经出现了家事诉讼制度的雏形:当奴隶主阶级内部关于身份、继承等问题发生争执时,往往需要由上级奴隶主贵族甚至周王来裁决。

这种纠纷属于最早的民事纠纷的范畴。

汉代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是统一的,由郡县长官兼理司法。

民事案件多由县廷审理。

唐时期不仅官方机构审理婚姻等家庭案件,而且有资料反映唐代关于未成年人身份确认与扶养之诉法律适用的情况。

汉唐时期,民事诉讼中司法官着重教化,对家庭财产纠纷案件,大都宣明教化,以达到平息无讼的目的。

宋代的民事审判机构严格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的体制,地方各级行政机构形影的也就是各级民事审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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