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立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规类别】审判程序【发文字号】法发[2018]12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8.07.18【实施日期】2018.07.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推动家事审判工作改革,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准确把握改革的方向目标,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对家事审判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
2.牢固树立人性化的审判理念,对当事人的保护要从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延伸到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保护当事人隐私,注重人文关怀,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对婚姻关系的诊断、修复和治疗作用,弘扬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推进家风建设和家庭美德建设。
3.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强化法官的职权探知、自由裁量和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适当干预,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充分发挥家事调查报告、心理疏导报告及大数据的应用,力求裁判标准客观化以及裁判文书说理情理法相结合。
4.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动员和激励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推动建立司法、行政和社会相结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共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5.积极推进机构队伍专业化建设,组建专业化家事审判机构或者团队,探索建立特别的家事法官准入机制、培训机制和考核机制,探索配备专门从事家事调解、家事调查、心理辅导等工作的司法辅助人员,加强家事法官的职业安全保障,完善极端化事件防控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
意见(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8(000)011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推动家事审判工作改革,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总页数】5页(P12-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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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和万事兴——新乡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纪实 [J], 冀天福;景永利;韦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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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组成员)
5.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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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0.19•【分类】其他正文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家庭文明建设作出重要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文明建设的系列重要论述为人民法院深化家事审判改革、服务家庭文明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的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将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作为重要工作内容。
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概况(一)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家事审判实现创新发展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确定118家中基层法院作为试点,正式启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
2018年,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改革取得以下成效:1.家事审判工作理念逐步转变。
随着改革的推进,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理念由传统的侧重保护身份利益和财产利益,向充分考虑家庭成员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转变。
法官在家事案件审理中更加注重实质正义、更加注重对弱势群体的差异性保护、更加注重家庭关系的修复。
符合家事审判规律和特点的审判理念逐步确立。
2.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初步形成。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建立包括15家单位共同参与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
之后,各地法院也大多建立了跨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尽责、法院牵头、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通知》,在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方面进一步细化联动工作机制。
家事审判改革为相关立法提供实践依据——专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

家事审判改革为相关立法提供实践依据——专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3.03•【分类】讲话论述正文家事审判改革为相关立法提供实践依据——专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2016-03-03|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 作者:中国妇女报记者王春霞本报记者罗书臻在婚姻家庭纠纷等家事案件的审理中,如何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就此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
作为最高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您认为此项改革对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将发挥怎样的作用?请您介绍一下家事审判改革的思路、措施和目标?杜万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在家事审判方面出现了不适应,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社会建设方面对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强调不够,往往把婚姻家庭领域的建设看作私人领域,重视不够;另一方面,法院审判工作没有把家事案件与财产类案件区分开来,往往用财产类案件审判模式审理家事案件,案件一来,法官先问是否愿意离婚,一说愿意离,审判方向马上转变为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至于当事人感情的修复问题,法官过问不多。
这个问题我感触很深。
我在担任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之前,曾担任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多年,通过家事审判的实践掌握到,由于婚姻出现危机不能得到及时救治,导致婚姻家庭不稳定,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恶化,逃学厌学甚至违法犯罪不断出现,老年人赡养也出现问题。
究其原因,虽与多年来我们社会建设中对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强调不够有关,但与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工作中,采用财产类案件的审判模式,重裁判轻婚姻家庭关系的修复也有关系。
据统计,近三年来,全国法院每年审结的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均在150万件以上,且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去年已超过170多万件,约占全国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左右。
论家事审判程序的改革

论家事审判程序的改革徐兵【摘要】我国的家事案件因与普通民事案件采用同一审判模式,其过于刚性的裁判结果因不尽合情理而饱受非议.鉴于家事纠纷的人身关系特殊性,当前存在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不再适应家事纠纷家事案件数量增多、类型多样化、处理难度增加的现状,且我国没有设立统一的家事实体法,相关的法律规定分布于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法律中,家事事件的适用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因此推动设立专门处理家事纠纷的司法机制和改革审判理念刻不容缓.立法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要构建独立、系统的家事审判程序,首先要完善现行法对家事纠纷和家事审判程序的规定,其次在借鉴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家事审判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中国现今国情,自上而下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期刊名称】《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9(027)003【总页数】5页(P7-11)【关键词】家事;纠纷;审判;审判程序【作者】徐兵【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西宁 81000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1一、引言家事纠纷是指在婚姻家庭领域内,关于婚姻、继承、亲子、收养等人身关系所引起的关于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纠纷。
在家事纠纷事件中,自然人不能脱离家庭而独立存在,因此家事纠纷的覆盖范围十分广泛。
家事纠纷案由通常十分固定,主要集中在婚姻、子女等人身关系和共同财产、共有房屋等经济关系。
大多数家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积怨已久,到控诉时百般刁难对方,指责其过错。
在纠纷发生时证据也大多没有保存,由于血亲关系,双方无物证和人证,各执一词,难以辨别是非。
亲属极易变成陌路人,更有甚者会大打出手,变成仇人,使矛盾进一步升级。
司法实务中的家事案件呈现出难调解、难出庭、难执行的问题。
家事审判程序,即在司法体制内,对家事纠纷进行审判并得出结论的多样化程序。
关于家事审判程序的范围,目前法学界尚无统一定论,狭义说与广义说是当前学界的两大主流学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7.18•【文号】法发〔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7.1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推动家事审判工作改革,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准确把握改革的方向目标,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对家事审判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
2.牢固树立人性化的审判理念,对当事人的保护要从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延伸到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保护当事人隐私,注重人文关怀,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对婚姻关系的诊断、修复和治疗作用,弘扬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推进家风建设和家庭美德建设。
3.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强化法官的职权探知、自由裁量和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适当干预,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充分发挥家事调查报告、心理疏导报告及大数据的应用,力求裁判标准客观化以及裁判文书说理情理法相结合。
4.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动员和激励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推动建立司法、行政和社会相结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共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家事审判改革意见

家事审判改革意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家事审判工作面临着许多挑战和问题。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和质量,家事审判改革势在必行。
下面就家事审判改革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加强法官培训和专业素养提升家事审判工作的特殊性要求法官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因此,应加强法官培训,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同时,要建立健全法官考核和评价机制,激励优秀法官的产生,并对不合格的法官进行整改或淘汰。
二、建立健全家事审判专门机构为了更好地专门处理家事纠纷案件,应建立家事审判专门机构,并配备专门的法官和工作人员。
这样可以提高审判效率,加快案件审理进度,并确保审判工作的公正和权威。
三、推行多元化解机制家事纠纷案件较为复杂,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单纯的法律判决往往难以解决问题。
因此,应推行多元化解机制,如调解、协商等,鼓励家庭成员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减少对法律程序的依赖。
四、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家事纠纷案件中,未成年人往往是最受伤害的一方。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措施,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同时,要加强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家事案件的审理,确保审判工作的公正和权威。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家事审判改革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
通过建立电子档案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可以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加快案件的审理进程,并方便当事人查询案件信息和进展。
六、加强与社会力量的合作家事审判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和家庭和睦,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支持。
因此,应加强与社会力量的合作,建立起家庭纠纷调解机构和志愿者队伍,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和社会帮助。
家事审判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通过加强法官培训和专业素养提升,建立健全家事审判专门机构,推行多元化解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与社会力量的合作等措施,可以提高家事审判工作效率和质量,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新形势下家事审判改革的方法构建

新形势下家事审判改革的方法构建莫方玥社会不断发展,重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社会面貌的改变,引起家庭关系的变动。
我国的家事审判改革在经济高飞猛进与社会问题突出的形势下面临机遇与挑战。
继2016年开展家事法院试点工作以来,家事纠纷在新的实践基础上呈现新的特征,家事审判改革也需要与时俱进的方法构建。
因此,在参考域外经验和实践总结的基础上,重新定义家事审判,进行全面性制度建构,在保护的同时“识别”未成年人的权利,引入互联网信息技术和社会科学,推进各方协调机制科学化,开展跨区域合作,将推动家事审判机制的创新与完善,促进家事纠纷解决的“前瞻性”与科学性。
1 时代背景当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育政策的改变、人口老龄化的减速、留守儿童的增长,虐童事件的频出,无一不冲击着原有的家庭秩序。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了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的创新等改革目标,在全国设置了118个法院作为试点,探索家事审判改革先行之路。
在经过大量司法实践、学者专家探讨,实务界与理论界众说纷纭,主要集中在建立更加专门化科学化的家事法院,推进传统家事审判模式的转变,加快建设多元协调机制,关注儿童权利等。
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已经进行了一年多,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我们也应有新的思考。
2 新形势下家事审判的问题当前家事审判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还没有完整的家事诉讼程序,相关条文法律条文也很分散。
因此部分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多有矛盾,审判缺乏逻辑性,普适性。
二是审判观念未转换。
在实践中,部分法官未充分考虑家事审理的独特性,对家庭纠纷的探知不够深入,不能真正调节家庭矛盾。
三是诉前调解作用有限。
在诉前调解过程中,法院调解不仅存在“单打独斗的局面”,多方调解也存在形式化,混乱化,随意化的特点。
四是法官积极性不高。
家事审判改革如火如荼地进行,但是法官审理家事纠纷的专业素质却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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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推动家事审判工作不断科学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
现就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目标
通过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创新,加强家事审判队伍及硬件设施建设,探索家事诉讼程序制度,开展和推动国内外法院之间家事审判经验交流和合作,探索家事审判专业化发展,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建设健康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有序推进。
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各项措施应当在法律框架内,紧密结合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法官员额制、主审法官责任制等司法体制改革措施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由点到面、由易到难,积极稳妥推进。
2.坚持先行先试。
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既涉及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的原则性问题,也涉及司法实务中的操作性问题。
试点法院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下,大胆探索,锐意创新,积极推进改革试点各项工作。
3.坚持从本国国情出发与吸收域外经验相结合。
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要立足我国国情,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推进我国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
三、工作理念
1.倡导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观念,维护健康向上的婚姻家庭关系,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维护公序良俗。
2.树立家庭本位的裁判理念,对家庭财产关系的处理以有利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团体主义为价值追求。
坚持以人为本,发挥家事审判的诊断、修复、治疗作用,实现家事审判司法功能与社会功能的有机结合。
3.适应家事案件特点,全面保护当事人的身份利益、财产利益、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要在诊断婚姻状况的基础上,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积极化解婚姻危机,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
四、工作机制
1.探索引入家事调查员、社工陪护及儿童心理专家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家事审判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
家事案件的审理涉及心理学、社会学等多方面专业知识,需要相关专业领域人员的配合与协助。
探索相关公益性服务机构及人员配合法院调查审理家事案件,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等相关专业服务。
在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家事调解室、心理评估室、单面镜调查室等设施,为家事审判改革提供强有力的物质装备保障。
2.探索家事纠纷的专业化、社会化和人性化解决方式。
推动建立司法力量、行政力量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有效社会合力,切实妥善化解家事纠纷。
五、试点案件范围
家事案件是指确定身份关系的案件及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家庭纠纷,主要案件类型有:1.婚姻案件及其附带案件,包括离婚、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等,附带案件包括监护权、子女抚养费、离婚后财产分割等;2.抚养、扶养及赡养纠纷案件;3.亲子关系案件,包括确认亲子关系、否认亲子关系;4.收养关系纠纷案件;5.同居关系纠纷案件,包括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非婚生子女抚养等;6.继承和分家析产纠纷案件等。
六、试点模式
为推动家事审判改革和少年审判改革的发展,考虑到未成年人案件与家事案件同根同源、理念相通,未成年人案件与家事案件在诉因机理、审判理念及裁判方式上的共通性等因素,同时应当吸收和借鉴少年审判三十多年的探索经验和成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指导试点法院时,可以根据各地情况自行确定下述模式开展试点工作:
模式一: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合并试点。
在试点法院或具备条件的基层法院派出法庭设立家事少年审判庭。
已设立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更名为家事少年审判庭,并将家事案件纳入其审理范围;尚未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可在原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判庭的基础上进行更名或者新设家事少年审判庭,负责审理家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以及涉少家事案件。
模式二: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分头试点。
维持现有少年法庭格局不变,将少年审判受案范围调整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及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校园伤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民事案件。
围绕家事审判改革和少年刑事审判改革设置的硬件设施和司法辅助人员尽量共用,以免重复设置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七、试点法院
1.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推荐的基础上,确定100个左右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否在辖区内再增加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试点工作,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
八、试点期间
自2016年6月1日起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试点期间为两年。
九、试点指导
1.各试点法院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和重点工作,专项研究部署,积极进行基层探索,及时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规划和意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试点工作。
2.上级法院要加大对试点法院改革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总结试点得失,反馈试点效果,适时组织召开试点工作推进会,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各试点法院要认真分析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必要时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试点动态的跟踪和指导,研究改革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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