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家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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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审委会会议纪要〔2019〕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审委会会议纪要〔2019〕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2019年2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审委会会议纪要〔2019〕1号2019年2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3次审判委员会,针对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就涉不动产执行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近年来,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陆续出台,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纠纷日益增多,其中涉及不动产的案件占相当部分。

但由于执行异议之诉属于新的诉讼类型,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比较突出。

为统一全省法院涉及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情况,现就不动产执行标的引发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制定本指南,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1.01•【字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前言家庭暴力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毒瘤,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婚姻家庭案件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到这个问题。

家庭暴力的认定涉及许多学科的专业知识,如果不能正确处理,会对人民法院优质高效审理好此类案件产生消极影响,不利于人民法院分配公平和正义。

据有关统计数据反映,我国有29.7%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90%的受害人是女性。

按我国3亿个家庭计算,大约有9000多万个家庭存在暴力。

①?就我省而言,2011年在江苏省妇联接访的妇女投诉中,家庭暴力约占19%。

而与此形成对比的是,法院系统认定家庭暴力的数量却很有限,某些地区多年来对家庭暴力的认定率甚至为零。

是这些地区不存在家庭暴力还是法官在认定时标准过于严苛而被排除呢?情况显然属于后者。

鉴于此,我们认为编写一部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非常有必要。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于2008年出台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法研所指南》),并在全国指定9个基层法院进行试点。

但在试点法院之外,了解这部指南并能正确运用的法官并不多,同时,由于该指南更多吸收国外一些先进做法,某些规定在国内可能会水土小服,所以我们在《法研所指南》的基础上,根据实务情况、法律规定、学术研究及目前各地的规定,写就本指南,供全省法官参考。

第一章关于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我国也不例外。

据有关部门统计,家庭暴力上世纪90年代比80年代上升了25.4%。

②进入21世纪,家庭暴力的这种恶化趋势不但未得到扭转,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

2005年-2007年间,全国妇联系统受理的家庭暴力投诉量年均达4万件次,占信访总量的10%以上,比2000年翻了一番。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深入推进诉前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解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诉前调解是指对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在立案前或者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案件,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调解方式解决纷争,化解矛盾纠纷。

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主动向调解工作室、相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职权或者经当事人申请后,通过委派调解、联合调解以及自行主持调解的形式进行诉前调解。

第二条诉前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强化诉前调解工作意识,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要求,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调解方式,将诉前调解工作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先选择,切实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诉前调解的主要任务是:依托诉讼服务中心和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建立健全诉前调解工作运行机制和工作机制,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衔接,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化解在初始阶段,解决在基层当地,实现案结事了和涉诉信访的源头治理。

第四条诉前调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调解优先原则。

人民法院要将诉前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选择,努力使矛盾纠纷解决在诉前。

全面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除法律规定不得进行调解的外,所有的矛盾纠纷一般应当经过诉前调解。

合力化解原则。

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工作应当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共同化解矛盾纠纷。

司法支持原则。

许某1与张某1监护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许某1与张某1监护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许某1与张某1监护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监护权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3【案件字号】(2021)苏04民终7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龙孝云熊艳李梅琼【审理法官】龙孝云熊艳李梅琼【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许某1;张某1;张某2;法定代理人【当事人】许某1张某1张某2法定代理人【当事人-个人】许某1张某1张某2法定代理人【代理律师/律所】朱丽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刘青青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吴雷江苏达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丽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刘青青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吴雷江苏达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丽刘青青吴雷【代理律所】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江苏达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被监护人合同约定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当事人的陈述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法院调解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执行补偿安置协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以上即为监护人的职责,其中一些也是因监护而产生的权利,如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包括进行诉讼等。

李程、王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程、王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程、王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10【案件字号】(2022)苏04民终11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仪罗希夷万海峰【审理法官】郑仪罗希夷万海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程;王浩【当事人】李程王浩【当事人-个人】李程王浩【代理律师/律所】唐锋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范露露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锋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范露露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锋范露露【代理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程【被告】王浩【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在李丽的介绍下签订,李丽系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私自介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案涉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系违反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职业管理规定,李丽应当按照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承担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基本原则专属管辖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在李丽的介绍下签订,李丽系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私自介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案涉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系违反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职业管理规定,李丽应当按照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承担责任。

上诉人并无证据表明其在与被上诉人签订案涉《存量房买卖合同》时存在其他恶意串通、欺诈等情形,故上诉人主张案涉《存量房买卖合同》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缺乏事实和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住建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系部门规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部门规章未纳入法律法规的范畴,违反部门规章的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其他责任,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真题精选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西方法律格言说、“法律不强人所难。

”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凡是人能够做到的,都是法律所要求的B.对人所不知晓的事项,法律不得规定为义务C.根据法律规定,人对不能预见的事项,不承担过错责任D.天灾是人所不能控制的,也不是法律加以调整的事项【答案】 C2、关于正当防卫,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曹某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某日发作期间持菜刀追砍何某,何某在无路可退的情况下捡起石头将曹某砸成重伤。

尽管曹某有精神病,何某仍成立正当防卫B.方某徒手殴打刘某,刘某逃跑中在无退路的情况下为免遭方某的殴打,持刀将方某刺死。

刘某属于防卫过当,成立故意伤害罪C.王某和丁某等人聚众斗殴,丁某等人落荒而逃,王某准备离开时,丁某突然返回并持木棍打王某头部,王某随手拿起地上的刀朝丁某持刀的手砍去,致丁某重伤。

王某的行为属于互殴,不成立正当防卫D.周某持刀抢劫,刀不慎飞落在地,被害人陈某立即将其制服并予以捆绑,后拿刀将周某砍成重伤。

陈某砍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成立故意伤害罪【答案】 C3、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A.当事人达成和解必须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B.当事人达成和解必须在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开始前进行C.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意思即产生行政复议终止的法律效果D.所有的行政复议案件均适用和解【答案】 A4、甲公司对一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的许可证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后发现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的许可证虽违反决定时的法律,但符合新的法律。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法院可以依新的法律对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许可证决定的合法性作出判定B.应判决撤销乙公司的许可证C.应判决维持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许可证的决定D.可以判决确认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许可证的决定违法【答案】 D5、张某是某市城建局的局长,李某是副局长,城建局于2018年6月组织对该市一片老旧居民区进行拆迁,在拆迁过程中与居民发生冲突,被媒体在网上曝光后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后被拆迁居民向法院起诉,要求城建局提高补偿额度,并赔偿拆迁过程中造成的财产损失,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本案中应当由张某作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B.本案中行政首长可以委托工作人员出庭应诉C.本案居民人数若达到20人以上,则可以推举1~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D.本案中,若行政首长不出庭且不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答案】 D6、有关法院在行政诉讼审理当事人请求一并审理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争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法院对相关的民事争议均应当单独立案B.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C.因行政裁决产生的民事争议,法院应对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一并裁判D.如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对行政裁判和民事裁判一并提出上诉【答案】 B7、《检察官法》对于检察官兼任其他职务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依据《检察官法》及相应法律的规定,检察官可以兼任下列哪一职务?A.行政机关职务B.审判机关职务C.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D.政协委员【答案】 D8、某国有银行涉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该行行长因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被追究刑事责任,信贷科科长齐某因较为熟悉银行贷款业务被确定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类案审理指南(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类案审理指南(一)

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审判监督指导工作,统一全省法院类案司法尺度,提高涉诉矛盾纠纷化解水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劳动争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侵权损害赔偿、买卖合同、借贷合同、侵犯商业秘密、专利侵权、故意伤害、工伤认定等多发、常见案件,组织编写了类案审理指南。

现将这些类案审理指南汇编印发,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使用。

编者二O一O年十一月江苏省高院《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10)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相对于金融机构作为借款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借款合同,借贷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二是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三是经批准开展借贷业务的非金融企业所涉借贷合同。

上述第一类借贷合同纠纷是法院统计口径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非金融企业之间违反金融法律规定拆借资金的,不属于民间借贷,作为企业之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

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近年来呈现出继续增长趋势,案件数量和标的额激增,并出现了不同于以往的新情况:1、暗藏“高利贷”,利率惊人。

以往借贷合同的利率通常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至4倍之间,近年来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高利贷”已经成为此类借贷的普遍现象,并且手段隐蔽。

放贷者往往将高额利息作为本金的一部分写入借条中,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很难判断实际放贷本金金额。

借贷合同的高利率分流了正规金融机构的储户,大量银行存款流失到民间市场,影响银行存款规模和经营收益。

对于借款人而言,一方面,如果既有银行贷款又有非金融借贷的,往往考虑先偿还资金成本高的非金融借贷款项,加剧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风险;另一方面,在畸高利率面前,借款人往往得不偿失,在支付不起到期债务时,不得不再通过新的高息借贷来偿还旧债,饮鸠止渴,形成恶性循环。

2、出现了以食利为业的职业放贷者和隐蔽经营的中介机构。

庞大的借方市场催生了以食利为业的职业放贷者和以撮合借贷从中收取高额手续费为业的中介机构,甚至抵押中介公司、房屋中介公司也从事借贷中介业务。

陈小东与张瑜、张玉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小东与张瑜、张玉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小东与张瑜、张玉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9【案件字号】(2020)苏04民终22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红娥卢文忠袁海燕【审理法官】吴红娥卢文忠袁海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小东;张瑜;张玉东【当事人】陈小东张瑜张玉东【当事人-个人】陈小东张瑜张玉东【代理律师/律所】张明军江苏青森律师事务所;刘梦娜江苏青森律师事务所;杨敬时江苏聚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明军江苏青森律师事务所刘梦娜江苏青森律师事务所杨敬时江苏聚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明军刘梦娜杨敬时【代理律所】江苏青森律师事务所江苏聚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小东【被告】张瑜;张玉东【本院观点】陈小东、张玉东签订的《安置房买卖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共同共有合同管辖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反诉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陈小东、张玉东签订的《安置房买卖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张玉东原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但陈小东、张玉东所交易的房屋系原房屋拆迁后的安置房,该安置房屋系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性质的基础上建造的房屋,虽然安置房在一定年限内不能转让,但只涉及合同部分义务暂不能履行的情形。

一审以《安置房买卖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确认无效无法律依据,二审予以纠正。

张瑜在一审中以涉案房屋为包括张瑜在内的多个家人共有、张玉东出卖房屋时未经共有人同意为由,主张涉案《安置房买卖协议》无效。

对此二审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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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家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序言未成年人与家庭血脉相连,密不可分,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社会背景下,一个孩子背后甚至是几个家庭的牵挂。

自1991年8月天宁法院成立了少年案件综合审判庭以来,审理涉少民事及刑事案件,其中民事案件主要是涉及未成年的婚姻家庭案件。

出于对案件审理的同一性、专业性以及审判资源的最优配置等方面的考虑,在常州市中院少年庭的指导下,2013年8月,天宁法院少年庭扩大收案范围,受理所有离婚案件;2014年初,开始全面受理家事类案件;8月,在天宁法院少年庭成立23周年之际,正式增挂“家事案件审判庭”牌子。

当今家事关系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呈现出更多的开放性、复杂性,显现出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的特点,而现有的家事案件的审理方式、家事案件调解程序等仅仅散见于一些司法解释、会议纪要中,实践中更需要一套更适合家事案件的审理规则。

为此,天宁法院少年庭针对家事案件的特点,结合家事案件审理实践,编制了《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家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并与华东政法大学联合举办了“家事审判理论与实践研讨会”,邀请来自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高院、上海市第二中院、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山东省平邑县法院、徐州市贾汪区法院及常州中院少年庭的近20位专家、学者、法官参加了会议多位专家学者和法官对该规程提出了有针对性地修改建议和意见,完成了修改、定稿工作,细化和规范家事案件的审理。

该《规定》于2015年1月开始实行。

该《规定》共十一章,以“教育、修复、维护”为审理家事案件的基本原则,在家事案件审理中引入亲职教育,要求将法制教育、亲职教育、家庭伦理教育等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尽一切可能修复破损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在明确受案范围、细化证据规则、规范调解和审理流程的同时,该《规定》还明确了在家事案件中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和引入心理疏导机制,为保护当事人个人隐私,创设离婚证明书,强调对家事案件进行诉后跟踪、回访及帮抚工作,增强家事审判的社会辐射功能。

同时,为配合该《规定》的实施,天宁法院少年庭还制作了《家事案件诉讼指南》和《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随《告当事人书》送达当事人。

《家事案件诉讼指南》在出庭应诉、举证及申请取证、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不得损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等方面对当事人进行指导;《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在离婚案件中明确财产范围,释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即便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不处理财产,对于日后处理离婚后财产纠纷也可以起到固定财产的作用。

2015年该《规定》实行以来,天宁法院少年庭已审结各类家事案件78件,以调解结案43件,充分发挥了家事审判的教育功能,促使当事人尽量心平气和解决矛盾,比如是在离婚案件中,为当事人双方日后共同抚养未成年子女、避免夫妻矛盾影响亲子关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赡养案件中,确定了子女对老人经济上赡养的同时,通过亲职教育要求子女在精神上给予老人慰藉。

家事审判不仅解决了当事人的诉讼问题,而且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家事案件审判工作,妥善化解家事纠纷,促进家庭关系修复,保障家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开展家事审判,应当依法平等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突出司法的人文关怀,修复情感,弥合亲情,消除对立,增强案件处理的辐射功能和社会效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贯彻教育、修复、维护的原则,对家事案件当事人进行亲职教育,尽一切可能修复破损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家庭成员的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贯彻调解优先的原则,以弥合亲情、消除对立为目标,适用调解前置程序,建立多元调解制度。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贯彻未成年人、老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老年人安享晚年。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贯彻不公开审理原则,家事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公开审理的,可以公开审理。

一方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家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贯彻职权探知主义原则,必要时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弥补当事人举证能力之不足,以查明事实。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贯彻亲职教育原则,寓教于审,将法制教育、亲职教育、家庭伦理教育等,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贯彻有限处分原则。

涉少家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不得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积极动员和发挥妇联、共青团、工会、社区、社工组织、义工组织等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搭建家事纠纷社会化解决平台,拓宽处理家事案件的方法和路径,妥善化解家事矛盾,积极维护辖区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延伸法院审判服务职能。

第二章受理第十条本规则规定的家事案件包括:(一)婚姻家庭纠纷1、婚约财产纠纷;2、离婚纠纷;3、离婚后财产纠纷;4、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5、婚姻无效纠纷;6、撤销婚姻纠纷;7、夫妻财产约定纠纷;8、同居关系纠纷;9、抚养纠纷;10、扶养纠纷;11、赡养纠纷;12、收养关系纠纷;13、监护权纠纷;14、探望权纠纷;15、分家析产纠纷。

(二)继承纠纷1、法定继承纠纷;2、遗嘱继承纠纷;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4、遗赠纠纷;5、遗赠抚养协议纠纷。

(三)其它发生在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之间、涉及家事纠纷的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案件。

第十一条家事案件由立案庭登记立案,在立案庭家事案件立案、维权窗口,为家事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二条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时,应同时送达《家事案件诉讼指南》,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申请调查取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离婚证明书等事项,涉及分割财产的还应送达《家事案件财产申报表》。

第十三条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符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引导当事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的,应当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

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内部可以设立专门的审判机构负责家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家事案件由家事庭负责审理。

第十五条家事审判组织一般由具有婚姻经历、家事审判经验丰富、综合素质高、协调能力强的审判人员组成。

家事审判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并保证有一名女性审判人员。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应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邀请教育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妇联、共青团、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工作人员担任特邀人民陪审员,并优先选择具有教育学、心理学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家事案件的审理和调解。

第四章证据规则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除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外,还应根据家事案件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十九条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身份关系即使没有争议,也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必要时,人民法院还应依职权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以查明客观事实。

第十八条当事人以离婚为由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的关系属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应当行使释明职责并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持有能够证明婚姻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证据的,对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拒不提供该证据或者故意毁灭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有关事实。

第二十一条一方当事人主张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

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害人提供的伤情照片、医院病历、受害人报警时的电话记录、接警或者出警记录、相关的录音或手机短信,加害人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等,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情况综合审查判断。

第二十二条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填写《家事案件财产申报表》,全面准确地申报夫妻关系存续期形成的财产状况。

逾期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经本院查实,即视为隐藏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于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以及一方当事人转移、变卖、隐藏财产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等重要案件事实,当事人难以举证又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依职权向有关金融、医疗、社区等机构调取证据,或者通过走访群众来查清案件事实。

第二十四条主张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符合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

第二十五条亲子关系鉴定应当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原则。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子女,一般认定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如父母一方提出否认亲子关系诉讼或以不存在亲子关系为抗辩理由的,并申请亲子鉴定,应当提供合理的证据,如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提供反证证明存在亲子关系又拒绝接受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不成立。

对于非婚生子女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或支付抚养费的,如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存在亲子关系的可能性,并提出亲子鉴定的,如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提供反证证明不存在亲子关系又拒绝接受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第二十六条家事案件中当事人的未成年子女作为证人提供证言,可不出庭作证,由审判人员单独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询问。

需未成年人出庭作证的情形,应当有监护人到场。

监护人拒绝到场的,可有未成年人所在的社区、学校的相关人员在场。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证言的效力,由人民法院酌情认定。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相适应的证言,经质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出的证人证言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可以向了解相关家事纠纷案件事实的未成年人和当事人的亲朋近邻调查有关事实。

相关调查笔录经当事人质证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确不适宜由当事人质证的,仅可作为查清事实的参照依据。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不应仅以证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为由不采信证人证言,而应对其所作证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社会观护员制度。

在具体的案件审判中,社会观护员受人民法院委托,通过走访邻居、亲属、社区、工作单位等方式了解当事人的婚姻家庭状况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状况,向法院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等,具体办法适用本院《关于在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开展社会观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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