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宁区拟列入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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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可否要求拆除影响通行的门禁

业主可否要求拆除影响通行的门禁

法治在线·权益纷争602020年5月29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一起特殊的行政诉讼案,常州某业主因小区门禁影响通行,要求当地行政执法局查处,遭拒后与该局数度对簿公堂,最终法院没有支持业主的诉讼请求。

门禁是否属于建筑物?门禁影响通行,执法机关是否应予以查处?审理该案的两级法院均认可案涉行政执法局认定,认为“门禁不属于建设行为”,行政执法机关据此作出不属于其查处范围、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小区装门禁影响通行,业主要求行政执法局“拆违”位于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的“水岸人家”是该市近年新开发的一个楼盘,建成后的小区物业为常州市宸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宸纬物业”)。

2015年10月15日,为加强小区物业管理,宸纬物业在小区东门、南门等三处增设不锈钢架及门、地锁等构筑物。

按说,在小区大门口安装门禁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本身就是安全管理的需要。

但由于该门禁影响了小区业主们的出入,遭到了部分业主的质疑与反对。

令宸纬物业的管理人员没有想到的是,他们在小区安装门禁后,一名业主就此与之打起了多场官司。

这名较真的业主叫薛某某,他坚持认为小区大门口安装的门禁属于违章建筑,应予以拆除。

10月25日,也就是小区安装门禁的十天后,薛某某向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天业主可否要求拆除影响通行的门禁文/顾健宁执法局”)致函,请求该局对上述违法设施履行法定职责。

2016年10月1日,薛某某向天宁执法局邮寄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函,举报常州市宸纬物业未取得规划部门任何许可证,便在“水岸人家”小区擅自增设不锈钢架及门的构筑物,请求天宁执法局依法查处。

2017年7月7日,薛某某见天宁执法局仍未对上述建筑予以查处,遂以该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薛某某诉称,上述宸纬物业在“水岸人家”小区东门、南门等三处进行增设不锈钢架及门、地锁等构筑物的违法建设,并将非机动车道宽由原来1.5米变成1.2米。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18•【字号】常政办发〔2018〕50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8〕5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8日常州市“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改革开放40周年,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

为全面评价“十三五”规划的执行情况,确保“十三五”规划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顺利落实,并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工作部署,现组织开展“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

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评估范围(一)《常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二)市“十三五”重点专项规划(目录附后)。

二、评估内容(一)《纲要》评估内容1.《纲要》实施总体进展情况。

2.《纲要》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进展情况和规划期末预计完成情况,预计不能完成的需分析原因。

其中,要对约束性指标进展情况进行重点分析评估。

3.《纲要》提出的重点任务进展成效,为推进规划任务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4.《纲要》确定的重点项目、重大平台载体、重大改革事项等推进情况。

5.《纲要》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6.根据《纲要》实施进展情况和发展环境的新变化,提出需要调整和修订的内容。

7.研究提出“十三五”后半期进一步推动《纲要》实施的对策。

8.其他需要评估的重要内容。

(二)重点专项规划评估内容1.规划实施总体进展成效。

2.规划确定的主要指标、重大项目和重要任务完成情况;行业领域的政策出台情况、重大改革措施落实情况。

梅桂英与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人民政府行政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梅桂英与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人民政府行政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梅桂英与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人民政府行政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0【案件字号】(2019)苏04行终3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伟庆王碧野刘颖【审理法官】王伟庆王碧野刘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梅桂英;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人民政府【当事人】梅桂英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梅桂英【当事人-公司】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黄纪成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侯忠群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纪成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侯忠群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纪成侯忠群【代理律所】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梅桂英【被告】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一审判决正确,二审应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行政监督合法违法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正确,二审应予以维持。

理由及依据为:本案中,《天宁区郑陆镇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作为政府信息告知书的附件未加盖印章,虽然被上诉人郑陆镇政府应当对行为予以规范,但不构成违法情节,没有侵害上诉人的政府信息知情权,本院对上诉人要求确认被上诉人郑陆镇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梅桂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0:39:56【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8日,郑陆镇政府收到梅桂英的常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周徐兴与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土地储备中心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徐兴与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土地储备中心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徐兴与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土地储备中心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8【案件字号】(2020)苏04行终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连求王碧野孙海萍【审理法官】李连求王碧野孙海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徐兴;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当事人】周徐兴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当事人-个人】周徐兴【当事人-公司】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代理律师/律所】宋玲丽江苏常武(苏州)律师事务所;张华芳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晓莹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玲丽江苏常武(苏州)律师事务所张华芳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晓莹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玲丽张华芳陈晓莹【代理律所】江苏常武(苏州)律师事务所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周徐兴【被告】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本院观点】第一,常拆许字(2009)第03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问题不在本案的审查范围前述《房屋拆迁许可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已经就该拆迁许可及延期许可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判决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本院对前述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问题不再进行司法评价。

目前尚未有证据证明涉案地块存在规划建设住宅,另,《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权责关键词】行政裁决合法违法第三人合法性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第一,常拆许字(2009)第03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问题不在本案的审查范围前述《房屋拆迁许可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已经就该拆迁许可及延期许可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判决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本院对前述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问题不再进行司法评价。

天宁地方志(至1985年)

天宁地方志(至1985年)

一、概况天宁区位于市区东北部,东、北与郊区雕庄、红梅两乡接壤,西与钟楼、广化两区相邻,南与郊区红梅、茶山两乡衔接。

1985年面积 6.2平方公里,人口12万余。

区内有沪宁铁路常州站、常州长途汽车站、东门轮船码头和新港口作业区,是全市水陆交通枢纽。

工业以纺织最盛。

主要商业区有新丰街、水门桥、东大街、青山桥等4处,以新丰街最为繁华,高楼林立,店摊云集,行人、车辆川流不息。

境内名胜古迹众多,千年古刹天宁寺即其中之一,天宁区名称由此而来。

全区在党的改革、开放、搞活政策推动下日益繁荣昌盛。

二、建置、区划建置沿革天宁区在清光绪时分属武进县的北直厢、阳湖县的左厢、东直厢、东右厢、中右厢、东半图、东二图以及孝仁、丰西、政成等乡范围。

清宣统二年(1910)成立武阳城厢地方自治区,下分18厢、图,次年厢图改划16个区,1913年并为东、南、西、北、中5区,天宁区大部分属东区。

1929年划区设乡镇,天宁区属第一区的天宁、名山、舣舟、新丰、东右、东左等镇。

1947年区、乡、镇合并后属名山、龙城、青山、新民4镇和丰西乡。

解放后,属名山、龙城2镇。

1949年8月废镇设区,为第一区,1950年撤销。

1952年恢复建立为东区,1956年改称天宁区,同年撤销,1957年又恢复。

1960~1963年改为天宁人民公社,后复名天宁区。

1966年更名东风区,1980年复称天宁区。

行政区划1949年第一区东起白家桥,西到化龙巷、青山桥,南到东仓桥下塘,北抵沪宁铁路。

1952年东区范围稍有扩大,先后分9个居委会。

1955年北区撤销,马山埠、大圩沟、中街、化龙巷、大火弄等5个居委会和1个船民委员会以及县直街居委会的一部分划归东区。

1956年全区分3个街道、31个居委会。

1957年区界东起白家桥,西至小河沿、化龙巷、北直街一线,南抵德安桥,北达沪宁铁路。

原3个街道改为东、中、北3大块。

1960年天宁人民公社下辖青山、水门、新丰、和平、五一、红梅、青龙等7个分社、35个管理区,1961年增辖北塘公社。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常州市突出贡献人才名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常州市突出贡献人才名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常州市突出贡献人才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17•【字号】常政发〔2018〕122号•【施行日期】2018.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常州市突出贡献人才名单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关心和爱护优秀人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旅游商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秦益霖等59名2018年常州市突出贡献人才名单(附后)予以公布。

附件:2018年常州市突出贡献人才名单常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17日附件2018年常州市突出贡献人才名单秦益霖常州旅游商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张康桥溧阳市燕湖小学潘小福常州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周存军常州市田家炳高级中学金玉常州市新北区小河中心小学张志勇常州市第五中学殷爱梅常州市第二十四中学陈荣江苏省前黄高级中学张汝芝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郑璐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金建华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倪昕晔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刘瑞平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李红新常州市儿童医院徐天敏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黎启华常州市中医医院孙薇江苏常州市锡剧院言禹墨常州市文化艺术研究所王党生常州日报社戴晓浩常州广播电视台尤辉常州市天宁区兰陵街道尤辉雷锋科技服务站梁秀香常州市福利院巢国媛常州市钟楼区金色新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庄亚娟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永定社区居民委员会王文贤常州市武进区心家园公益助残服务中心刘云清中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缪玮中车戚墅堰机车有限公司韩志中国航发常州兰翔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杭明峰江苏省常州技师学院史欣兵江苏恒立液压科技有限公司徐剑常州宝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杨福才中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潘伟溧阳市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夏萍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黄建勋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区供电分公司吴刚中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刘夏阳新誉集团有限公司史玉萍布勒(常州)机械有限公司曲东升常州铭赛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中华卓郎(常州)纺织机械有限公司黄贵中车戚墅堰机车有限公司吴双全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秋华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银凤翔北京化工大学常州先进材料研究院蒋纯波江苏鑫软图无线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谭伟民中海油常州涂料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韦利军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肖和平常州乔尔塑料有限公司吴云才常州第二电子仪器有限公司陈敖上药康丽(常州)药业有限公司刘雄军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金松常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刘锁龙常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薛银刚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代国忠常州工学院刘皎华常州市绿化管理指导站陈俊常州市排水管理处周晟常州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与技术保障中心朱学明常州市新北规划与测绘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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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8〕1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8〕1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8〕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4日常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及其监督管理,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与城市道路一并纳入统一管理。

第三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建设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的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管理、规划、房管、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附属设施的管理要求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天宁区、钟楼区范围内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其附属桥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城市道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具体道路清单定期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及更新。

天宁区、钟楼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城市道路管理机构管理范围以外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实施。

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和新北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监督管理工作,养护维修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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