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个法律案例

30个法律案例

法律案例是指在法律实践中发生的具体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和总结,

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条文。下面我们将介绍30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

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1.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在劳动合同纠纷案例中,雇主和雇员之间因为工资、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等问

题产生争议,需要依法解决。

2.侵权责任案例。

侵权责任案例指的是因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问题。

3.合同违约案例。

当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权益受损,就

会引发合同违约案例。

4.离婚纠纷案例。

离婚纠纷案例涉及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需要依法进行调解

和裁决。

5.知识产权侵权案例。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包括侵犯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需要法院

进行权利保护和赔偿裁决。

6.合伙企业纠纷案例。

合伙企业纠纷案例涉及合伙人之间的权益分配、经营管理等问题,需要依法解决。

7.公司股权纠纷案例。

在公司股权纠纷案例中,股东之间或者公司与股东之间因为股权转让、股利分

配等问题产生争议,需要法院进行裁决。

8.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涉及工程质量、工期延误、工程款支付等问题,需要依

法解决。

9.交通事故责任案例。

交通事故责任案例包括车辆碰撞、行人伤亡等问题,需要依法确定责任和赔偿

责任。

10.刑事案件辩护案例。

刑事案件辩护案例涉及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和法律程序保障,需要律师提供

专业的法律服务。

11.劳动争议案例。

劳动争议案例包括工资拖欠、加班费、工伤赔偿等问题,需要依法进行调解和

裁决。

12.房屋买卖纠纷案例。

房屋买卖纠纷案例涉及房屋质量、产权证书、过户手续等问题,需要依法解决。

13.债权债务纠纷案例。

债权债务纠纷案例包括借款、欠款、违约金等问题,需要法院进行裁决。

14.婚姻继承纠纷案例。

婚姻继承纠纷案例涉及遗产继承、婚姻财产分割等问题,需要依法进行调解和

裁决。

15.公司破产清算案例。

公司破产清算案例涉及公司债务清偿、资产分配等问题,需要依法解决。

16.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在劳动合同纠纷案例中,雇主和雇员之间因为工资、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等问

题产生争议,需要依法解决。

17.侵权责任案例。

侵权责任案例指的是因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问题。

18.合同违约案例。

当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权益受损,就

会引发合同违约案例。

19.离婚纠纷案例。

离婚纠纷案例涉及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需要依法进行调解

和裁决。

20.知识产权侵权案例。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包括侵犯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需要法院

进行权利保护和赔偿裁决。

21.合伙企业纠纷案例。

合伙企业纠纷案例涉及合伙人之间的权益分配、经营管理等问题,需要依法解决。

22.公司股权纠纷案例。

在公司股权纠纷案例中,股东之间或者公司与股东之间因为股权转让、股利分

配等问题产生争议,需要法院进行裁决。

2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涉及工程质量、工期延误、工程款支付等问题,需要依

法解决。

24.交通事故责任案例。

交通事故责任案例包括车辆碰撞、行人伤亡等问题,需要依法确定责任和赔偿

责任。

25.刑事案件辩护案例。

刑事案件辩护案例涉及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和法律程序保障,需要律师提供

专业的法律服务。

26.劳动争议案例。

劳动争议案例包括工资拖欠、加班费、工伤赔偿等问题,需要依法进行调解和

裁决。

27.房屋买卖纠纷案例。

房屋买卖纠纷案例涉及房屋质量、产权证书、过户手续等问题,需要依法解决。

28.债权债务纠纷案例。

债权债务纠纷案例包括借款、欠款、违约金等问题,需要法院进行裁决。

29.婚姻继承纠纷案例。

婚姻继承纠纷案例涉及遗产继承、婚姻财产分割等问题,需要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

30.公司破产清算案例。

公司破产清算案例涉及公司债务清偿、资产分配等问题,需要依法解决。

以上就是30个法律案例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加强法律意识,遵纪守法,避免因为不了解法律而产生纠纷和损失。同时,对于法律问题,也应该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职业道德与法律常用法律案例

中职教育职业道德法律基础常用法律案例 1、村民孙友养了一条狗,栓在大门内。过路学生李勇淘气,拿石头和木棍逗打这狗,狗挣断绳子讲李咬伤。问:孙有没有责任?李的医药费损失由谁承担?理由是什么? (1)民法通则规定: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孙将家犬栓在门内,对家犬的管理是妥当的。李被咬是李自己造成的,孙没有责任。 (3)李的医药费由他父母承担。 2、某大学成立劳动服务公司,先由校长批准设立,接着订立了组织章程,然后领取了营业执照,最后开张营业。此劳动服务公司从何时起具有法人资格 此劳动服务公司应从经主管部门批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3、某甲患老年性精神病,无独立生活能力,由其女儿照料生活。一日,某甲在其精神病发作时,把其皮大衣拿出卖给某乙。甲女儿知道后。找到乙,要求双方互退皮大衣和价款。乙以价格公平,两不吃亏,并且钱物两清,买卖已经成交为由,拒绝甲女儿的要求。甲女儿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案如何处理? 民法通则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还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甲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未经他的法定代理

人代理而自行实施的卖皮大衣的行为,系无效民事行为。乙应当退还皮大衣,甲卖皮大衣所得的钱应退还乙。 4、某建筑公司施工队承包某机关的宿舍大楼,挖地时,挖到一个盛满银元的坛子。有的工人认为交工,有人认为谁挖的,就归谁,于是私自分光。后来有人检举。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这个案件? 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这坛银元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应经人民法院认定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对于擅自私分的,除了追缴私分的银元外,还应予以训诫。 5、王被判刑5年,现在正在监狱服刑。他的两个哥哥探监,告诉王,现在父亲病故,母亲生命垂危,你现在不能赡养老母亲,父母的全部遗产已由他俩平分。王不同意,要求也继承,一个哥哥说“你现在都做牢了,还有资格继承遗产吗?”请回答 (1)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有哪些违法行为丧失继承权? (2)被判刑的人是否丧失继承权?为什么?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1)继承人有下列行为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2)只有符合以上行为,才丧失继承权。对于实施其他犯罪被判处刑罚甚至死刑的,都不应剥夺继承权。王应与母亲两个哥哥同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平等的继承遗产。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 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本期问题: 该公司能否辞退王桂,理由是什么?程序上是否合法? 专家点评本案所涉及的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对违反劳动纪律,但又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的职工,实施的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纪律制度。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适用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必须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被辞退职工必须具有该条规定的7种违纪行为之一,本案原告被辞退是因其有7种违纪行为中的第4种“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二是辞退违纪职工,在处理程序上必须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环节。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决定辞退的,还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待本企业工会签署意见后,向被辞退职工发给辞退证明书。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原告确有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但被告却未按上述处理程序办理,即被告辞退原告,在程序上不合法。所以公司不能辞退王桂。 案例2 —合同未办终止手续,劳动关系是否终止? 原告:张天佑。 被告:石家庄天巧造纸厂。 原告是智力四级残疾人,1992年3月开始在被告单位(国营企业)做计划外临时工。2000年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又续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多次因病住院,有证据的住院天数就达411天,加上原告是智力残疾人,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合同期满后被告未与原告再续订劳动合同,但也未及时办理合同终止手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 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问题:

30道民法案例

案例1 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 问: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 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 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 答: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实。 2、可以。因为:(1)原来的遗嘱无效。(2)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 3、没有。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 案例2 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8月中旬因养

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 问: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 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应此所受到的损失。 案例3 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尚无子女。1994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婚姻与继承 30 个案例裁判观点集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婚姻与继承30 个案例裁判观点集成 作者| 徐健整理,无锡金汇人律师事务所 来源| 审判研究(微信spyjweixin) 01、不宜以显失公平为由支持一方请求撤销登记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主张|第34辑 案情摘要 李某诉称其与包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2005年生有一女。包某经常对其打骂,经常用自杀、自残方式要求其满足她的意志,其对包某心存恐惧,期间包某多次要求协议离婚,但是其因为担心子女犹豫不决,后包某到其单位及父母处哭闹,其无法正常工作。恰逢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担心失去工作,精神压力很大。2006年2月包某又找到李某,要求协议离婚,表示如果李某放弃全部财产,将来再从一无所有爬起来,还会与其结合。在包某威逼利诱的情况下,在父母均不知情的情况下,鬼使神差签了字。现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显失公平,提出重新分割。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驳回了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请求,双方未上诉。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登记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一方反悔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院经审查未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一般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02、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效力|第34辑 案情摘要 王某与尹某1990年结婚,2000年尹某以工作忙为由不经常回家居住,王某产生怀疑。双方约定如尹某晚上十二点至凌晨七时不回家居住,每一小时支付100元“空床费”。事后因尹某经常不回家居住,尹某总计向王某出具了“空床费”4000元的欠条。后双方发生争议,尹某将王某打伤,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除了主张将共同财产判决王某所有外,并要求支付医疗费、误工费,还要求支付精神损失2万元和“空床费”4000元。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空床费”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尹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王某不服上诉,二审改判尹某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补偿费4000元及医疗费,其他维持原判。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经审查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离婚时一方主张按照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不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也没有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03、当事人以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四种情形以外的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不予支持|第35辑 案情摘要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案例一:加班费问题 在某公司,员工张先生提出加班费问题,公司未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加班费。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员工加班超过法定工时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二支付加班费。所以,张先生 有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解析: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加班超过法定工时应当支付加班费。 如果公司未能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二:工资拖欠问题 在某建筑公司,员工王先生发现公司连续两个月未按时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 和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王先生有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 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和国家规定支 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 会提起仲裁申请,并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

案例三:违法解雇问题 某公司突然解雇了员工李女士,但没有提前通知和支付解雇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 或者解雇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李女士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雇 补偿金。 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辞退或解雇员工时需要提 前通知并支付解雇补偿金。如果公司没有按照法定要求执行,员工可 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支付解雇补偿金。 案例四:工伤赔偿问题 某公司员工张先生在工作中因意外受伤,但公司未按照规定支付工 伤赔偿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人的 工伤保险金标准给予工伤保险金。张先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 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 解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金标准 给予工伤保险金。如果公司未按照规定支付工伤赔偿金,员工可以向 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支付工伤赔偿金。 案例五:违反劳动合同约定问题

30个法律案例

30个法律案例 法律案例是指在法律实践中发生的具体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和总结, 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条文。下面我们将介绍30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 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1.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在劳动合同纠纷案例中,雇主和雇员之间因为工资、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等问 题产生争议,需要依法解决。 2.侵权责任案例。 侵权责任案例指的是因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问题。 3.合同违约案例。 当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权益受损,就 会引发合同违约案例。 4.离婚纠纷案例。 离婚纠纷案例涉及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需要依法进行调解 和裁决。 5.知识产权侵权案例。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包括侵犯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需要法院 进行权利保护和赔偿裁决。 6.合伙企业纠纷案例。

合伙企业纠纷案例涉及合伙人之间的权益分配、经营管理等问题,需要依法解决。 7.公司股权纠纷案例。 在公司股权纠纷案例中,股东之间或者公司与股东之间因为股权转让、股利分 配等问题产生争议,需要法院进行裁决。 8.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涉及工程质量、工期延误、工程款支付等问题,需要依 法解决。 9.交通事故责任案例。 交通事故责任案例包括车辆碰撞、行人伤亡等问题,需要依法确定责任和赔偿 责任。 10.刑事案件辩护案例。 刑事案件辩护案例涉及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和法律程序保障,需要律师提供 专业的法律服务。 11.劳动争议案例。 劳动争议案例包括工资拖欠、加班费、工伤赔偿等问题,需要依法进行调解和 裁决。 12.房屋买卖纠纷案例。 房屋买卖纠纷案例涉及房屋质量、产权证书、过户手续等问题,需要依法解决。 13.债权债务纠纷案例。 债权债务纠纷案例包括借款、欠款、违约金等问题,需要法院进行裁决。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人力资源纠纷调解案例 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 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

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本期问题: 该公司能否辞退王桂,理由是什么?程序上是否合法? 专家点评本案所涉及的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对违反劳动纪律,但又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的职工,实施的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纪律制度。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适用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必须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被辞退职工必须具有该条规定的7种违纪行为之一,本案原告被辞退是因其有7种违纪行为中的第4种“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二是辞退违纪职工,在处理程序上必须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环节。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决定辞退的,

法律各种案例30条

法律各种案例30条 1. 未成年人犯罪案例 一名未成年人因为盗窃他人财物被抓获,根据中国刑法,未满十 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尚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需接受教育和矫正措施。 2. 毒品犯罪案例 一名男子因贩卖大麻罪被判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贩卖毒品属于严重犯罪,可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3. 违反劳动法案例 一家公司因未支付员工加班工资而被劳动监察部门罚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雇主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员工 加班工资。 4. 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一辆车因超速行驶导致交通事故,酿成严重伤亡,根据交通法规,超速行驶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罚款和驾驶证暂扣处罚。 5. 侵权民事案例 一名个人利用他人的作品进行商业传播,被著作权人告上法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 构成侵权,需承担民事责任。 6. 银行诈骗案例

一名男子利用伪造信用卡进行多次盗刷,最终被法院判刑,根据《刑法》相关条例,盗刷他人信用卡属于诈骗犯罪行为,将面临刑事 责任。 7. 离婚纠纷案例 一对夫妻因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者通过法院判决离婚。 8. 合同违约案例 一家公司因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而被对方企业起诉,根据《合 同法》,合同一方未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将面临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 9. 工伤赔偿案例 一名工人在工作中受伤,请求公司提供工伤赔偿,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公司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10. 婚姻财产分割案例 一对夫妻因离婚产生财产分割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应在离婚时对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 11. 侵犯商业秘密案例 一家公司被另一家公司指控盗取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未经许可盗用商业秘密属于侵权行为,将承担 法律责任。 12. 物业管理纠纷案例

法律各种案例30条

法律各种案例30条 1. 案例一:合同纠纷 一家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但由于合同条款不清晰,引发了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合同条款模糊不清时,应以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作为解释依据。 2. 案例二:民事侵权 某人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时不慎撞倒了行人,造成了行人的受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人有权要求司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方式来解决。 3. 案例三:家庭婚姻纠纷 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产生了矛盾,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夫妻感情确实破裂时,可以申请离婚,并由法院进行判决。 4. 案例四:刑事犯罪行为 某人因盗窃他人财物被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盗窃行为属于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并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5. 案例五:知识产权侵权 一家公司未经合法授权就使用了另一家公司的商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会导致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并可能面临经济惩罚。

6. 案例六:劳动争议 雇主和雇员之间出现了劳动关系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 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诉讼途径解决,并依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7. 案例七:建筑工程事故 某建筑工地发生了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根据相关法律 规定,施工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并可以被要求赔偿受害方的损失。 8. 案例八:环境污染纠纷 某企业因排放污染物导致附近居民生活环境受到影响并引发纠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应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并赔偿居民的损失。 9. 案例九:行政处罚 某公司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被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根据相关法律 规定,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进行,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约束。 10. 案例十:未成年人保护 一名未成年人受到暴力欺凌,其监护人申请法院介入保护。根据相 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特殊保护权益,并可通过法律手段得到保护。 11. 案例十一:商业欺诈纠纷 某公司虚假宣传产品功能,引发消费者的投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家虚假宣传行为构成商业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款或要求赔偿。

民事法律案例大全

民事法律案例大全 一、合同纠纷案例。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租金每月2000元。然而在租赁期内,甲方未按时支付租金,乙方提出了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诉讼。法院审理后认定,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二、侵权责任案例。 甲在驾驶汽车时因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了乙的人身损害。乙方提起了侵权责任诉讼,要求甲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审理后认定,甲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乙方相关损失。 三、离婚纠纷案例。 甲、乙两人因感情不和,甲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甲方主张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乙方则表示不同意。法院最终判决,按照法定程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判决离婚。 四、债权债务案例。 甲方借款给乙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年利率10%。借款期满后,乙方未按约定还款,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法院审理后认定,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给甲方。 五、物权纠纷案例。 甲方与乙方就一处房产的所有权发生争议,双方对房产的归属提起诉讼。经过法院调解和审理,最终判决该房产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乙方应当无条件交付该房产给甲方。

六、继承纠纷案例。 甲方去世后,其遗产继承问题引发了家庭成员之间的争议。经过法院的调解和审理,最终判决了甲方的遗产继承权的归属,并解决了家庭成员之间的继承纠纷。 七、劳动争议案例。 甲方与乙方因劳动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主张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加班费等,乙方则表示不同意。法院审理后认定,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和加班费给甲方。 以上案例仅为民事法律案例的一部分,通过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在民事法律领域中,涉及的案件种类繁多,涉及面广泛,需要法律专业人士对其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处理,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能够增加大家对民事法律案件的了解,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身权益。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D

4、王某有三子一女,长子王甲,次子王乙,均在外地工作,女儿王丙已定居加拿大。小儿子王丁虽与王某住在同一城市,但王某的生活长期由侄女王庚照料。王某病逝后,王丁将其父留下的 4 幅祖传名画卖给张某,双方约定张某先交订货款8000 元,其余 3 万元等画交付后再付。张某按约定交付了定金。画交付前,王甲与王乙得知这一情形后,来不及与王丙商量,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这 4 幅名画。诉讼提起后,王庚向法院提交了王某亲笔所写的遗嘱,要求依据该遗嘱将这 4 幅名画中的 2 幅判归自己所有。问:(1)在该案中,王甲、王乙、王丙、王丁的诉讼地位如何?(2)如果王丙表示不愿回国参加诉讼应如何处理?(3)张某、王庚在起诉中处于何种地位?分析:本案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法院对作为诉讼标的的继承关系须合一确定。王甲、王乙、王丙是共同原告,王丁为被告。应将王丙列为共同原告。张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王庚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本案系因继承遗产引起的诉讼,这 4 幅名画系王某的遗产。王某有三子一女,他们均是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4 幅名画属王甲等 4 人的共同财产。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侵害其他人继承人利益的继承人为被告,其他继承人为共同原告。依据《民诉法意见》的有关规定:在这类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的,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据此,法院在受理王甲、王乙提起的诉讼后,应通知王丙参加诉讼,王丙虽表示不愿参加诉讼,但未表示放弃权利,所以,仍然应当将她列为共同原告。张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是由于法院裁判结果与张某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王丁败诉,既会使王丁无法履行向自己交付名画的义务,又使自己有权向王丁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王庚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为她已向本诉的原、被告争议的部分诉讼标的主张了独立的请求权。 5、2003 年,赵某与康某协商共同出资成立公司,协议约定包括康某出资24.5 万元,在3 月15 日前到位,否则支付违约金等。后康某未在约定日期将资金提供到位。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康某承担违约金。法院审理后认定:因赵某未履行开设帐户的义务,致使康某不能履行出资到位的义务,故不能认定被告违约。此纠纷是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不明引起,双方对纠纷的发生均有责任,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赵某开设了临时帐户,并通知康某将投资款到位。康某则回函表示,协议已因赵某起诉而被单方终止。赵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所签协议并要求康某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审查起诉认为:双方所讼争的纠纷业经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再行以同一事实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赵某若认为原生效判决不当,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3问题:赵某第二次起诉是否属于“以同一事实再次起诉”?分析:《民事诉讼法》第111 条第(5)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法院准许撤诉的除外”。此即通常所说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该原则具体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2、案件在判决生效后便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更行起诉)。判断

40个经典劳动纠纷案例及法律分析

40个常见劳动纠纷案例及法律分析 招聘篇 招聘工作小心入坑 时下正值用人单位招聘新员工的高峰时期而招聘又是HR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在一般人眼里招聘中不存在什么法律风险只有在签订合同时或者劳动用工管理中才存在法律风险。其实不然任何事情包括劳动争议都是有前因后果的劳动合同签订后产生的劳动争议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招聘时埋下的“祸根”所致。因此,预防劳动争议就要将关口前移从防范招聘时的风险做起。招聘广告中的风险防范 一、经典案例 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原因是李先生没有达到公司的季度营销目标。为此李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仲裁的结果是公司败诉。原因是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并没有列明录用条件,而且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职务说明书,也没有书面告知小李该职务的工作内容以及岗位要求。因此当被质询时,公司无法出具当初双方认可的职务要求,既然没有约定要求,公司又怎么能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呢,当然败诉也是在预料之中的。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案例点评 或许您会认为招聘广告只是招聘人员的一种宣传手段而已会有什么法律风险吗?其实风险可能会在这不经意间产生,如果招聘广告撰写的不好就有可能暗藏“杀机”。因为在试用期内,企业享有一项权利,如果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具体到不符合哪一条录用条件,举证责任在于单位。而最有力的证据之一就是招聘广告。所以在招聘广告中,单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招聘条件,并注意将此广告存档备查并保留刊登的原件。这样,一旦在试用期解雇员工而产生纠纷时,就可使单位处于主动地位,防止出现举证不能而败诉的风险。 本案中如果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就明确录用的条件,或者在招聘广告中先笼统说明录用的条件,然后再在劳动合同或入职登记表上具体列明录用条件那么败诉的就不是公司了。 四、操作提示 在试用期中提出解聘,是许多公司在解聘员工中经常使用的杀手锏,在公司管理层的概念中公司并没有承诺员工什么,想让你离开就可以让你离开。其实并不然。在我国的劳动法以及地方的法规中,对试用期解聘都作了明确的限定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中最容易被忽视的关键点就在于“被证明”以及“录用条件”而这正是容易被对方抓住把柄的软肋。此外,招聘广告中不应当包含形形色色的歧视性条款如性别歧视、身高歧视、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等等。否则,轻则会影响企业的社会形象重则会引来官司缠身。 重点总结: 1、招聘广告中,单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招聘条件,并注意将此广告存档备查,并保留刊登的原件。

法律各种案例30条

案例一: 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李某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000万元。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试分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2.李某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 案例二: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 案例三: 某市百货公司通过新闻媒体播发招租启事:将市场装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2000元。周某于月初得知此消息后,决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去提前支取了即将到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利息近千元。可是就在周某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宣布说:因主管部门未批准,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商处理办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周某认为百货公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预期收入若干万元,以及利息损失。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试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

公司法案例40个

《公司法》案例分析 l、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后,股东会决定不设董事会,仅设立执行董事,由甲担任,同时决定由甲、乙任监事,两任总经理。成立三个月后,股东会决定设立一分公司,同时宣布分公司次日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其债权债务与该有限公司无关。分公司成立当日便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 【问题】 (1) 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机构设置是否合法?(2) 分公司的设立及其地位、责任是否合法? 【分析】 (1)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而仅设一名执行董事,可以不设监事会而仅设一至两名监事,并且董事、监事、经理都由股东会产生。但是,公司法规定本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因而担任执行董事的甲任监事是不合法的。 (2) 分公司的设立及其地位、责任不合法。设立分公司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成立。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也不具有法人人格,其债权债务都由总公司承担,因而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 2、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增加公司注册资本,l0 名监事组成的监事会中有4 名监事为此而通知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尽管有两名都持有公司20%股权的股东未参加,临时股东会的到会的其他7 名股东一致通过了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 【问题】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行为是否合法? 【分析】 (1) 董事会的决议不合法。增加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2) 监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合法。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任一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3) 股东会通过的决议无效。公司法规定,股东会通过增加注册增本的决议应当由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本案中并未达到。 3、甲、乙、丙、丁四人拟成立一家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出资现金10 万元,乙以其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作价15 万元出资,丙以其非高新技术的非专利技术作价15 万元,丁以其与工商等政府部门的特殊关系及其劳务按10 万元作价出资。为此,四人以注册资本50 万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问题】 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成立? 【分析】 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合法成立,这是因为公司的设立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必须以法定的出资方式达到法定出资限额。我国公司法规定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 万,而股东的出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在本案中,甲、乙的出资都是合法有效的,丁的出资 形式则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丙可以以其非专利技术出资,但是,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非高新技术的非专利技术出资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因而,丙显然违反了此规定。综上可知,该公司不能成立。 4、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 年12 月成立,但因资金困难,董事会于2001 年5 月决定向社会募集新股,股东大会以3/5 的多数票通过该决定。于是,为快速募集资金,该公司制作了虚假招股说明书,并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 【问题】 (1) 我国《公司法》对发行新股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2) 上述公司发行新股是否合法?对已购买其股票的新股东如何救济? 【分析】 (1) 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己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②公司在最近3 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③公司在最近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④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上述②的限制。 (2) 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行为不合法,体现在:①该股份有限公司在成立后不到一年内就发行新股,且无法保证盈利;②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该公司执行的新股价格低于票面金额;⑧董事会提出增资方案时,必须由到会股东2/3 以上所持表决权多数通过才可以发行新股,而本案中只有3/5 的多数通过;④该股份有限公司制作了虚假招股说明书,隐瞒了真实情况。由于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新股东的认股是无效的,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新股东可以要求 其退回股本及加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5、甲、乙二人决定一块做生意,甲出资10 万元,乙提供自家平房一间做库屠,作价12 万元,两人将其命名 为“X X 股份有限公司”,后因经营不善,负债达50 万元,债权人找到乙要求清偿,乙说:“我就投了那间平房,不行你们就拿走。”找甲时才发现甲已经出走外地,全家失踪了。 【问题】 (1)“XX 股份有限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 (2) 债权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分析】 (1)“XX 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 人以上发起,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 万元人民币,并应有公司章程和机关。本案中仅有2 名发起人,资本仅20 余万元,且无章程和机关,仅能构成合伙企业而不能成立《公司法》上的公司。 (2) 债权人应当向乙要求清偿全部债款。因为此企业的性质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对企业负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以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债权人可要求由乙清偿全部债务。 6、“A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食品饮料的公司,现有资产4000 万元,负债在2000 年时为1200万元,此时,公司决策者见房地产市场红火,于是决定投资房地产,在2001 年时,公司负债减少为700 万元,决策者决定发行债券2000 万元,同时准备将所筹款项全部投资于B 公司。 【问题】 (1) 公司在经营业务上有何违法之处,为什么? (2)A公司在2001 年后的决策上有无违法之处,为什么? 【分析】 (1)A公司的经营范围超出了章程中规定的范围,是违法的。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如果确实需要增加或变更经营项目,应首先依法修改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公司擅自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A公司是从事食品饮料生产的公司,擅自投资房地产,属违法行为。 (2) 有违法之处。首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2001 年后其净资产为3300 万,发行债权2000 万元已超过了40%。另外,另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转投资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若将2000 万元转投资于它公司,就超越了这个限制,是违法的。 7、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以生产经营为主的丙公司,双方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并签名、盖章。为了办事方便,租用了丁的一间平房为筹备处,租赁合同中承租方是丙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出资20 万元人民币,乙公司以厂房和机器设备作价40 万元,后经查明,乙公司的实物经查证实际价值仅为20 万元。 【问题】 (1) 就目前事态的情况,丙公司能否设立?为什么? (2) 丁的房租在上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下应如何支付? 【分析】 (1) 就目前情况来看,丙公司还不能设立.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案例分析 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 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 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 任审判长。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 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 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 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 任的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 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 (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 (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 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 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 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不过,法院不采 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所以 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 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 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 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 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 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 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 加新的合议庭。 另行组成的合议庭,仍然是一审的合议庭,所以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只是原来合议庭的两名陪审员不得再作为新合议庭的成员。 法院的审判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法院的审判违反了辩论原则,在该案中,被告并未主张自己的违约是原告的过错造成,未向法院陈述原告未及 时通知交货地点的事实,法官把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未经当事人辩论的 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背离了辩论原则,会对当事人造成裁判突袭。 2、一日,家住南京市鼓楼区的张某与家住南京白下区的王某在江宁 区与雨花区交界处为停车发生口角,王某喊来家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的刘某与家住芜湖市镜湖区的肖某,一阵激烈的争吵后,王某等欲动手打 张某,张某见势不妙,撒腿就跑,王某等三人一边追一边用砖头砸张某, 王某等人仍在雨花区,张某已跑到江宁区地界,此时,一块砖头砸中张某 腹部,张某忍痛继续跑,终于摆脱了王某等人。第二天,张某在家中发现 自己腹部疼痛难忍,到医 院就诊后查出脾脏受伤,张某为此花去了医疗费近万元。后来张某通 过熟人找到王某,在熟人的调解下王某答应赔偿,双方当即签了一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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