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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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章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国家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依据《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地区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六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卫生部、人事部的领导下,由卫生部、人事部、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有关卫生厅(局)、人事厅(局),高等医学院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组,聘请有关专家担任学科组成员。委员会的职能是:

1.研究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向卫生部、人事部提出建议;

2.研究和提出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3.负责拟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标准,申报、认可办法和学分授予办法等;

4.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5.组织选编、出版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优秀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

6.开展远程教育,推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

7.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卫生部直属单位及相关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8.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第七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卫生厅(局)、人事厅(局)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组。委员会的职能是:

1.拟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和计划;

2.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拟订实施细则;

3.评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结果作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4.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的编写、出版和发行工作,开展远程教育;

5.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6.评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第八条地(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负责贯彻落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和要求,组织各项活动。

第九条各单位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十条各级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并从制度上予以保证。各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和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落实。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意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继续医学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的不同,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各地区、各单位应根据不同内容和条件,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和办法,开展以短期和业余学习为主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应有明确的目标,制定自学计划,经考核认可授予学分。相应的自学管理办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将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专业分类提前公布,供各地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第十六条经审批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国家级和省级。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此类项目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办理。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评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

目,此类项目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解放军总后卫生部、高等医学院校、科研院所根据本系统和单位的具体情况及特点,在做好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面向社会,开展继续医学教育。

第四章考核、登记、评估

第十九条要对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进行考核。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考核,卫生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审核。考核、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共同制定。解放军总后卫生部、卫生部直属单位考核、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各单位制定。

第二十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应对参加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发放本单位签章的包括活动名称、编号、形式、日期、考核结果、学分类别、学分数等内容的登记证或学习证明。各单位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学分的授予和登记应严格执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情况,应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四条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的评估制度。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二十五条对积极开展和踊跃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且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六条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的经费,采取国家、集体、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列入预算。各卫生单位应保证一定的继续医学教育费用,并通过其它途径筹集资金。继续医学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卫生技术人员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的有关规定,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收取合理学习费用,但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护士(助产土)的继续教育暂依照《继续护理学教育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卫生部发布的《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卫生部。

卫生部 .2005年12月9日

提高我院医学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和临床工作能力,适应医学模式的转变和医学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医学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

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的与意义

医学继续教育是继医学学历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医学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医学事业的发展。

开展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利于促进我院医学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培养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立足岗位、不断学习、更新知识、发奋进取的开拓精神,有利于客观、公平地评价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岗位技能,为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晋升、聘任提供公正统一的指标。通过实施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营造出浓厚的学习气氛,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推动学习型医院建设,保持和增

强我院的核心竞争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事业的需求。

二、任务与目标

医学继续教育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学用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其主要任务是使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及技能不断得到更新、扩展和提高,完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医学专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创新能力。各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目标是:

高级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应能跟踪国内外医学理论研究的最新动向,了解和掌握本专业及相关学科的最新知识、方

法和技能,提高研究和创新能力,成为本专业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

中级医学专业技术人员要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知识、技术和方法,培养并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成为本

专业的业务骨干。

初级医学专业人员要在解决岗位应知、应会的基础上,结合本职工作,充实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学习新知识、

新技能,提高专业工作能力。

三、内容与形式

继续医学教育的形式灵活多样,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开展短期培训、进修学习、自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在专业杂志上发表的论文、综述、译文、专业论著、科研课题、科研成果、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等视为继续医学

教育活动。

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重要形式之一,有目标、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活动可授予学分。

参加成人在职高等学历医学教育和自学考试以及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研究生课程班,可视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经

考试合格,授予相应学分。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积极鼓励和大力提倡,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按《湖

北省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执行。

四、组织管理

1.成立襄樊市中心医院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吴富常,副组长:柏学工、刘文卫、张继勤,成员:毛春、李明强、左秀兰、何红燕、王明仲。李明强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组织全院的医学继续教育工作。各临床、医技科室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由科主任负责,护士长和教学秘书承担具体工作。

2.职能科室分工。

(1)医学继续教育办公室设在科教处,负责组织、协调医院医学继续教育工作,落实上级部门对医学继续教育工作的各项部署,拟定全院医学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检查、督促各科室执行医学继续教育工作情况,管理临床、医技科室医学专业人员继续教育个人档案。负责临床、医技科室与医学专业人员的专业进修、学术活动、

论文发表、三基培训、院内讲座等继续教育工作。

(2)医务处负责院内病例讨论、大查房、全院性会诊的组织和登记,年底将记录情况交科教处,由科教处向有关

人员授予学分。并负责临床、医技科室专业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和学术活动的计划和初审工作。

(3)护理部负责护理专业人员医学继续教育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4)人事处负责医学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和管理工作。负责医学继续教育与年度考核、技术职务晋升、评先表优

的兑现。

科教处、护理部应于年终工作考核、评先表优、职称晋升聘任和医生转正定级时,及时向人事处提供平时记录的

医学继续教育学分。

3.医院根据医学专业继续教育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和医院业务技术的发展需要,采用多种方式组织实施。鼓励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职工作需要,以在职、自学的方式制定自己的继续教育学习计划,参加各种继续教育项目的学习。

4.按省卫生厅要求,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医学继续教育学分情况是今后年度考核、晋升、聘任和执业医生再注册的必备条件。医院要切实按照省、市关于继续教育工作文件的要求,加强领导,保证医学继续教育经费投入逐年增长,不断改善我院职工的学习条件和教学设施。医院、科室和个人应按一定的比例共同负担医学继续教育费用,保证

年度医学继续教育学分计划的完成。

5.将各临床、医技科室继续教育工作列入医院管理综合目标责任制内容进行考核。

五、证书登记与管理

1.医学继续教育学分实行登记制度。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省人事厅统一制发的《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记录各项医学继续教育活动,对参加医学继续教育活动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具体登记和审核按照《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2.《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内容包括培训形式、时间、课程、考核成绩、学时和所获学分数等。院人事处根据科教处、医务处、护理部平时的医学继续教育情况记录和本人提供的相应证明,采取定期登记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注册时随时登记相结合的方式,对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登记。每年年底,由院人事

处到市人事局统一办理证书审验手续。

六、学分登记办法

1.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类学分的医学继续教育项目(包括国家级和省市级的医学继续教育项目活动、学术会议,远程医学教育项目等)学习,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由项目主办方在继续教育学分证上登记学分并盖章。若主办方仅发放学分证明,参加人应及时将有效的学分证明提交到科教处或护理部,按规定学分给予登记。

2.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1-5个月,每月登记?类学分5分;进修6个月以上,视

为完成每年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

3.在各级刊物上发表论著或综述,每年年底由科教处审核统计,按所发表刊物和作者排序的不同,分别授予?类

学分1-10分。

4.出版医学著作,经科教处审核,每编写1000字授予?类1学分;发表医学译文,经科教处审核每1500汉字

授予?类1学分。

5.科内临床病例讨论会由各科登记,多科参与的病例讨论会、大查房等由医务处登记,每次为主讲人授予?类1

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

6.科室内业务学习、学术交流、教学讲课的讲稿按“自学笔记”对待,每月由各科教学秘书提交科教处审核,每2000

字授予?类1学分(每年最多5学分)。

7.医院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以及报科教处备案的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活动,每次由科教

处授予主讲人?类2学分;参加听讲并签到者,每次由科教处登记0.5学分。

8.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市以上医学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学完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指定的教材、杂志、

音像、光盘等,参加统一考核并通过,取得学分证书后,将相应的学分证书提交给科教处登记相应的学分。

9.向医院有关部门提交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和外出进修总结报告,经科教处审核后,每3000字授

予?类1学分。

10.申报科研立项并获批准的项目,在立项当年按课题级别和课题组成员的排序,分别由科教处授予?类1-10学

分。

具体的学分计算方法按《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七、学分要求

按省卫生厅要求,我院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25分,所获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产假每年应完成学分10分(不区别I、?类学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医、技、药类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人员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类学分12学分;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最低10学分;初级人员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类学分8学分。护士以上人员每年至少完成市(州)级以上?类学分6学分,副主

任护师以上人员五年内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5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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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规定和制度

公司资质、法人委托书的管理制度

1、公司的各种资质证书、样本、ISO9001质量证书、ISO14001环境证书、ISO18001

安全证书由工程管理部统一进行管理。

2、各工程处对外洽谈工程前,应填写资质领取申请表,提供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工

程详细地址和工程具体情况后方可登记领取公司资质复印件壹套。工程信息由公司

统一编号,统一发资质文件。该资质所加盖公司证件章上注明工程名称、有效期、

编号。此资质复印无效。无具体工程名称者不得领取资质。

3、领取资质文件须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和缴纳管理费。否则,公司拒绝出据任何资料。

4、工程项目登记以谁先登记,谁为主的原则。

5、资质应由各工程处负责人到工程管理部领取。若负责人确实无法亲自领取资质的,

由负责人委托1,2人办理领取资质事宜。委托应注明被委托人的姓名、职务、详

细联系方式。被委托人对登记的项目应跟踪落实,及时了解详细项目进展情况。 6、对工程情况不详细的,公司有权不办理资质登记手续。如登记项目名称相似,以甲

方正确名称和详细工程地址为准。

7、各分公司应设立信息员,每天及时将本区域的项目信息电话及传真报公司登记。 8、资质有效期为三个月,三个月内,工程处对所跟踪项目应主动续领资质,如不申报

将视为自动放弃,公司不再进行核实,其他工程处有权直接登记和领取资质。

9、各工程处领取资质后应积极主动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如遇到两个工程处相遇且不让

出项目,又不报名参加投标,对此公司将作出处罚,同时取消该工程处项目登记优

先权。

10、工程处在工程管理部领取公司样本及承接工程的加盖证件章的公司资质文件,须交

纳工本费。

11、公司要求工程处施工现场使用统一制度牌,统一着装,统一佩带胸卡。由公司统一

制作,工程处到工程管理部付费领取。

12、项目登记后,招标文件下发之前,可由公司开据介绍信进行工程洽谈。

13、公司的法人委托书由工程管理部登记签发,招标文件获取后,各工程处在领取资质

的基础上,填写法人委托书申请表,内容包括:被委托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

号码、项目名称、对应的资质编号、项目名称、被委托事宜。经法人或公司主管领

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14、委托代理人应为各工程处负责人。若确实需要第二代理人时,由工程处负责人出据

委托书,并将第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简历、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留工程

管理部备案,否则有权不予办理。

公司资质证书管理规定

一、公司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IC投标卡、三个认证及公司的各项获奖证书等资质

原件均由工程管理部统一进行管理。

二、各工程处对外洽谈工程,需使用资质原件,应事先向工程管理部提供工程名称及

相关招标文件或邀请函登记使用。

三、凡是借用公司资质,工程管理部须派人员同去,以缩短资质使用的周转时间。四、各工程处如需在外地投标、施工或办理相关手续,须出示有关证明提前通知工程

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指派专人陪同前去,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使用单位承担。五、各工程处建造师证书和岗位证书及获奖证书,统一由工程管理部进行保管。六、异地IC卡的使用规定执行公司《关于省级施工许可证和省级以下备案证的管理

办法》

七、凡是需要公证公司资质,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工程管理部陪同办理手续,

并在工程管理部登记备案,使用完毕及时交回工程管理部保存。八、公司资质扫描件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统一管理,根据招标文件或预审文件要求提供,并登记备案。

九、为保证公司各种资质证书完好,凡使用证书均需爱护,保证资质证书干净、整洁、

不损坏。

十、凡未在公司登记备案和登记内容不符,对外所发生的一切事宜均与公司无关,由责任方自负。

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一、公司印签及法人印签、设计专用章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各工程处因工程等需

盖公司章,应到工程管理部登记备案,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联系到办公室盖章登记。

二、凡是需要盖设计专用章,应到办公室登记备案,由办公室负责办理。

三、各工程处如需盖安全、消防等章,应到公司工程管理部登记备案,由工程管

理部负责办理。

四、公司的合同章归工程管理部管理,各工程处签订工程合同时,按照公司《合

同管理规定》执行。

五、工程竣工后,需盖竣工图专用章和决算章,各工程处应按照公司《关于工程

资料管理规定》执行,将竣工资料交公司后,由工程管理部登记并签订汇签单,方可盖章。

六、负责管理印签人员严格按相关要求审核和批准,详细做好登记工作。特殊情

况工程处负责人书面提出申请和说明,公司主管领导签字,方可盖章。七、各分公司、工程处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公章使用管理规定,不准私刻公章,否则,公司将追究其责任人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八、以下各类情况之一均须到公司盖章,具体情况如下:

1、投标书及资格预审文件盖章,由工程管理部(经营部)审核后,根据具体

情况加盖公司章或投标专用章及封标专用章。

2、凡是以公司名誉对外发布的公函、往来文件等经公司负责人审核登记后,

盖公司公章。

3、工程预算书盖章,工程管理部需留存复印件一份备案后,盖预算专用章。

4、工程结算盖章,工程管理部留存经甲方确认后的原件备案。

5、工程管理部盖章,一般工程性往来文件、信函、洽商等文件的使用范围,

需盖工程管理部印章。

项目部印章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依据公司印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1、凡是施工合同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该工程项目部可向工程管理部申请刻制“公

司某工程项目部”印章壹枚,并办理相关手续。

2、项目部印鉴由工程管理部资信部负责联系,指定刻章单位统一刻制,项目部无权自

行刻制印鉴。

3、项目部印章只可使用于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与甲方的洽商等文件往来。

4、项目部印章须由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详细登记其用途。

5、项目部不得使用于任何形式的合同签订、对甲方的结算,对供货商的付款承诺及欠款文书。(特殊情况需主管领导批示,所对外盖章的资料原件须报工程管理部备案)

6、凡是违反第五项规定私自使用项目部印章的,公司均不予以承认;所产生的经济责

任全部由项目部自行承担。

7、各工程处因工程项目需要刻项目章,应由工程处负责人向工程管理部提出书面申

请,并注明工程名称、使用时间、使用范围、保管人员等事宜,经公司主管领导批

准后,由公司(资信部)办理、备案后方可使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特殊情况

另行说明)将项目部章和盖章登记薄交工程管理部备案,待该项目保修期满后,经

公司核定后,集中销毁。未按公司规定执行的,公司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承诺书

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我处因工程需要,特申请刻制工程项目印章一枚。,做到以下承诺: 一、项目名称:

二、使用范围:1、与甲方项目洽商、设计变更、往来文件。

2、向公司申报有关资料。

三、使用时间:依据合同开、竣工日期,限定该项目章的有效使用日期

自至止。

四、印章管理负责人:

五、严格执行公司项目章使用登记管理制度,不准对外签订各项合同、协商和付款承

诺及欠款文书。

六、项目章交回公司的同时,一并将印章使用登记记录交回公司存档。七、该项目章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纠纷,均由我工程处自行承担和处理相关事宜,公司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承诺人:

工程处

年月日

公司建造师、职称、上岗证等证书

管理规定

为了整合公司人力资源,充分发挥各工程处资源优势,达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目的,使各分公司、工程处在对外洽谈项目过程中,能够充分利用人力资源,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率,现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1、公司的建造师证书、职称证及各种上岗证书的原件,由工程管理部统一管理。

2、各工程处凡是以公司名称办理的各种证书,原件留存在工程管理部。

3、工程管理部对所有证书原件进行统一建档、保存,并输入计算机管理,留存所有

扫描件。

4、各工程处如需借用建造师证书,须出示相关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并在工程管理部登记备案,由工程管理部统一调配使用,用完后保证按时返回工

程管理部。

5、工程管理部负责证书的年检、联系培训学习及办理新增证书的工作。

6、各种证书的使用包括复印件,统一由工程管理部调配,凡使用本处各种证书原件、复印件,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如使用其它处证书原件、复印件,均须收取一定费

用,使用范围包括:预审文件、投标文件以上收取的费用由工程管理部代收,公

司财务负责管理,此费用专款专用。范围:证书年检、专业培训、学习资料等。 7、投标单位如需建造师或各岗位人员出现场,工程管理部负责与其它工程处协调联

系,其费用由使用单位和被使用单位协商解决。

8、各工程处使用证书原件,应保证证书原件干净、整洁、完璧归赵。 9、

凡使用公司一级建造师证书投标或资格预审的工程处(本工程处建造师除外),应提前向公司申报,避免发生工程项目重复使用建造师或废标等现象。 10、凡是公司提供建造师证书或岗位证书复印件均需加盖红章,并写明用于×××工程字样,如果在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没有公司加盖工程名称红章,公司不

予盖章。

工程合同管理规定

为了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管理,使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1、合同的签订,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

则。

2、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由工程管理部管理,设计合同由办公室管理。

3、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取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4、签订合同人员必须是经过公司任命的各工程处负责人,特殊情况第二签订人须由第

一签订人开据授权委托书报工程管理部备案。

5、签定工程合同必须提前2天,将合同文本交工程管理部进行审核对合同内容不严谨

或不利于公司及工程处方面的条款内容进行协商变更。

、签订工程合同前须经法律事务部、财务处、工程管理部审核后填写“合同签订前汇6

签单”,汇签单一式三份,领导、财务处、工程管理部各一份,作为合同的基本内

容参考,汇签单各项内容均填写真实有效,以便对工程进行跟踪。 7、工程合同签定公司留存合同文本一正三副,财务处留存正本原件,工程管理部留存副本两份,信用管理处留存副本一份。

8、工程管理部对所签订的工程合同进行登记,建档并建立明细表,同时对合同内容进

行跟踪。

9、合同文本中须填写建造师,如此建造师不是本公司在册人员,应由工程处负责人写

书面委托并将其建造师原件、复印件保留公司,直至工程竣工完成。 10、工程合同需变更或合同终止,应及时通知工程管理部,否则,出现法律纠纷及其他事宜,均由责任方承担。

11、未生效合同,需在一个月内全部交回公司,各工程处负责人监督执行交回情况,对

未按规定执行且没有说明情况的工程处,公司将对其停办一切事宜。 12、凡需携带工程合同章出京的工程,应事先提出申请及核定合同内容,提请主管领导批准,由工程管理部派专人保管及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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