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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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东滩冬季水鸟生态位分析

崇明东滩冬季水鸟生态位分析

崇明东滩冬季水鸟生态位分析崇明东滩位于上海市崇明区,是长江口面积最大的湿地之一。

每年冬季,众多水鸟会聚集在此地,形成了独特的生态景观。

水鸟的生态位是指其在生态系统中的位置和作用,对于理解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本研究通过分析崇明东滩冬季水鸟的生态位,旨在为保护和管理该地区生态系统提供科学依据。

生态位是指生物在生态系统中的位置和作用,反映了生物对环境和其他生物的适应性。

水鸟的生态位不仅包括其栖息地使用情况,还涉及食物来源、天敌及与其他物种的关系等。

崇明东滩作为长江口重要的湿地生态系统,水鸟的生态位对于维护该地区的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本研究采用以下方法分析崇明东滩冬季水鸟的生态位:物种调查:通过实地调查和参考相关文献,了解崇明东滩冬季水鸟的种类和数量。

样点设置:在崇明东滩设立多个样点,每个样点选取一定面积进行观测。

数据记录:对每个样点内的水鸟种类、数量、活动场所等进行详细记录。

物种组成:崇明东滩冬季水鸟主要包括天鹅、鹤、鹭、鸭、鸥等种类,其中部分为国家保护动物。

分布特征:不同水鸟种类在崇明东滩的分布区域和栖息地有差异。

例如,天鹅主要分布在湖泊和水库等水域,而鹤和鹭则偏好栖息在芦苇荡和树林中。

数量统计:通过数据记录和分析,发现崇明东滩冬季水鸟的总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尤其是国家保护动物的数量增长显著。

本研究分析了崇明东滩冬季水鸟的生态位,发现不同水鸟种类在栖息地选择和分布上存在差异,且数量总体上呈增长趋势。

这些结果表明崇明东滩冬季水鸟的生态位得到了较好的保护和管理。

然而,仍需注意以下问题:部分水鸟的数量增长可能超过了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需要采取措施进行种群调控。

不同水鸟种类之间的生态位可能存在重叠或竞争,应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实现生态系统的平衡。

人类活动如捕鱼、观鸟等可能会对水鸟的生态位产生影响,应加强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宣传教育。

针对水鸟数量增长的问题,可以开展种群生态学研究,探讨种群的动态变化、繁殖成功率及环境因素对种群发展的影响等。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局党政领导职责分工安排的通知-沪绿容[2011]282号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局党政领导职责分工安排的通知-沪绿容[2011]282号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局党政领导职责分工安排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局党政领导职责分工安排的通知(沪绿容〔2011〕282号)各区(县)绿化市容、林业、城管执法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经研究决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政领导职责分工经调整安排如下:一、马云安主持局行政工作。

负责财务、外事工作。

分管处室:办公室、财务处。

二、陆月星主持局党组工作。

负责干部人事、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协助马云安同志负责行政工作。

分管处室:组织人事处、环卫管理处。

协管处室:财务管理处。

主要联系单位:废管处、质监中心。

三、崔丽萍负责纪检监察、政策法规、科技信息、政风行风建设工作。

分管处室:纪检监察室、政策法规处、科技信息处、研究室。

主要联系单位:信息中心、行政事务受理中心、环境学校。

四、夏颖彪负责规划管理、项目建设推进实施、工程安全、统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工作。

分管处室:规划发展处、行政许可处。

主要联系单位:环城绿带建设管理处、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园林绿化分中心、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站。

五、蔡友铭负责林业、森林资源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及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

分管处室:林业处(市护林防火办)、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主要联系单位:林业总站、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六、鲁建平负责市容管理、灯光景观、广告管理、社会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分管处室:市容管理处、景观管理处、社会宣传处。

主要联系单位:市容景观事务中心、宣教中心。

七、恽奇伟负责城管执法、重大活动执法保障、市容环境协管员队伍管理工作。

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度,未对资源造成破坏的。
以上人民政府有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非 责令改正、恢复原 关自然保护区行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 核心区,或者经批准进入 貌,并处 3000 元 政主管部门责令
然保护区但违反保护区管理 罚款。
赔偿损失。
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制度,对资源造成破坏的。
对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造成 破坏、受损失程度经测算在 100 至 1000 元之间者,或者 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造成破 坏、受损失程度经测算在 50 至 500 元之间的。
对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造成 破坏、受损失程度经鉴定在 1000 至 10000 元之间者, 或者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造 成破坏、受损失程度经鉴定 在 500 至 5000 元之间的。
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 以处以 3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破坏自然资源的法律责任) 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 入核心区、缓冲区或者从事其他可能影响鸟类赖以生存的自然 环境的活动的,由保护区管理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 所得,并可处以 1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保护区自 然环境造成破坏的,由保护区管理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 赔偿损失,并可处以 3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坏自然保护区界 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 毁坏程度在 500 元价值以下 款。
例》第三十八条:
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

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 100 元以上 移 动 或 毁 坏 自 然 保 护 区 界 责 令 改 正 , 并 处 给自然保护区造

上海市崇明东滩自然保护区管理事务中心_企业报告(业主版)

上海市崇明东滩自然保护区管理事务中心_企业报告(业主版)
目标单位: 上海市崇明东滩自然保护区管理事务中心
报告时间:
2023-08-22
报告解读: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事业单位等网站公开的招标采购 项目信息,基于招标采购大数据挖掘分析整理。报告从目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供应 商、代理机构、信用风险 5 个维度对其招标采购行为分析,为目标单位招标采购管理、采购效率 监测和风险预警提供决策参考;帮助目标单位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中介机构等快速了解目 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竞争和风险水平,以辅助其做出与目标单位相关的决策。 报告声明:本数据报告基于公开数据整理,各数据指标不代表任何权威观点,报告仅供参考!
近 1 年(2022-09~2023-0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2 日 生成
1/16
近 3 年(2020-09~2023-08):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上海市崇明东滩自然保护区管理事务中心的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 10-100 万区间,占项目总数 的 46.2%。500 万以上大额项目 2 个。 近 1 年(2022-09~2023-08):
(3)人力资源服务(2)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TOP2
疫源疫病监测及科研辅助的中标 (成交)结果公告
上海富陈劳务派遣 有限公司
上海思瀚建筑劳务 巡护监测设施维护中标结果公告 有限公司
187.9 79.6
2023-03-01 2023-06-07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1.1 总体指标 ...........................................................................................................................1 1.2 需求趋势 ...........................................................................................................................1 1.3 项目规模 ...........................................................................................................................2 1.4 行业分布 ...........................................................................................................................3 二、采购效率 .................................................................................................................................6 2.1 节支率分析 .......................................................................................................................6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6 三、采购供应商 .............................................................................................................................7 3.1 主要供应商分析 ................................................................................................................7 3.2 主要供应商项目 ................................................................................................................8 四、采购代理机构..........................................................................................................................9 4.1 主要代理机构分析 ............................................................................................................9 4.2 主要代理机构项目 ............................................................................................................9 五、信用风险 ...............................................................................................................................10 附录 .............................................................................................................................................10

上海崇明东滩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对象

上海崇明东滩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对象

上海崇明东滩自然保护区是上海市唯一的滨海湿地自然保护区,位于崇明岛北端,东临长江口,西濒黄浦江口。

保护区面积约为xxx公顷,其中湿地面积约为xxx公顷。

作为我国海岸线重要组成部分,上海崇明东滩自然保护区有着丰富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对象涵盖了多种动植物以及它们的自然生境。

保护对象之一是濒危鸟类。

上海崇明东滩自然保护区是鸟类的重要栖息地,每年有大量的候鸟迁徙经过此地,其中包括多种国际和国家级濒危鸟类。

黑脸琵鹭是我国特有濒危物种,而东滩自然保护区是其主要繁殖地之一。

红树林带和湿地草甸为候鸟提供了足够的食物和栖息环境,使得保护区成为候鸟的重要栖息地。

保护对象之二是湿地生态系统。

上海崇明东滩自然保护区拥有丰富的湿地资源,包括滨海沼泽、红树林、草甸和河港等多种湿地生态系统。

这些生态系统为众多珍稀濒危植物和动物提供了理想的生存环境。

滨海沼泽是灰鲸等大型海洋动物的进食和繁殖场所,而红树林则是许多湿地鸟类和底栖生物的重要栖息地。

保护对象之三是濒危植物。

上海崇明东滩自然保护区内分布着许多珍稀植物,其中不乏濒危植物。

这些濒危植物在保护区内找到了理想的生长条件,为它们的繁衍提供了宝贵的机会。

长期存在的人为活动对濒危植物的破坏,保护区的建立为它们提供了良好的生存环境。

上海崇明东滩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对象包括濒危鸟类、湿地生态系统和濒危植物。

保护区的建立旨在维护和恢复其独特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保护区承担着重要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科学研究职责。

保护区也是生态旅游的重要景点,吸引着大量的游客前来观赏自然风光。

保护区的合理管理和保护对于地方经济和生态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人们的共同努力,上海崇明东滩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对象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和管理,为后世子孙留下一片美丽、宜居的自然家园。

保护对象之一:濒危鸟类上海崇明东滩自然保护区是世界各地候鸟的迁徙驿站,每年有大量的候鸟在此栖息、繁衍和过冬。

这些候鸟来自西伯利亚、蒙古、哈萨克斯坦等地,是珍稀濒危鸟类的栖息地。

崇明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

崇明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

崇明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崇明自然保护区位于中国上海崇明岛,是上海地区最大的自然保护区,也是中国最重要的湿地保护区之一。

为了保护崇明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上海市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以确保该区域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平衡。

首先,崇明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制度建立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

保护区内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包括濒危物种和珍稀植物。

为了更好地保护这些物种,管理者们通过广泛的科学研究来了解它们的生态需求和分布情况。

基于这些研究成果,他们制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和管理计划,以确保保护区内的物种得到充分的保护和繁衍。

其次,崇明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制度注重宣传教育。

为了提升公众对保护区的认识和理解,管理者们通过举办讲座、开展展览和举办户外活动等方式,向公众普及保护区的重要性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知识。

宣传教育的目的是使大众认识到保护区的生态系统对人类的重要性,以及生态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

第三,崇明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制度强调合理的利用和管控。

保护区内有一部分区域可以进行可持续的利用,比如农业种植和渔业养殖。

然而,为了确保利用的可持续性,管理者们制定了相关规定和措施,以限制资源的开发和使用。

他们还建立了监测系统,对利用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其对生态环境的最小影响。

此外,崇明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制度还注重社区参与。

保护区周边有一些居民社区,管理者们鼓励他们积极参与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他们与社区建立了沟通渠道,定期组织会议和座谈会,听取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社区的参与,管理者能够更好地了解当地居民的需求,同时也能够增强社区的自愿保护意识。

最后,崇明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制度强调执法和监管。

保护区内设有专门的执法人员,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监督。

他们巡逻保护区,确保规定的执行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同时,管理者们还建立了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积极举报违法行为,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总之,崇明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制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确保该区域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平衡。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7.03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调整,并于2020年6月22日经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第二十三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0年7月3日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备注:1.本裁量基准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至”,下限包括本数,上限数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处罚则包括上限数。

2.本市绿化市容(林业)部门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按照《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委办发﹝2019﹞96号)要求执行。

附件: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7•【字号】沪府发[2011]59号•【施行日期】201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5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进一步加强本市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通知》,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区工作。

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有效措施,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积极手段。

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本市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先后建立了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九段沙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等四个自然保护区,成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并制定了管理办法。

自然保护区已成为上海城市文化和城市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由于本市国土面积相对较小,加上城市规模扩大、产业不断发展、人口快速增长,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日益突出,自然保护区内部分物种的栖息地受到威胁,自然保护区发展面临的压力不断加大。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重视并强化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推进自然保护区的发展,促进资源、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

二、加强领导和协调,形成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合力。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完善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评审等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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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鸟类及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指为保护鸟类及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经国务院批准依法在崇明东滩划定的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崇明区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区规划的编制、保护区的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

市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处),负责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对保护区环境保护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护原则)
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以保护鸟类及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为宗旨,实行科学规划、分区控制、动态保护,并妥善处理好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保护区规划)
市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鸟类资源、自然环境状况和保护的需要,会同崇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保护区建设和发展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规划部门平衡后,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保护区管理处应当制定与鸟类资源和自然环境保护有关的保护区年度控制计划,报市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保护区功能区域的划分)
保护区依法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个功能区。

第八条(保护区及区内功能区域范围的调整)
保护区及区内功能区范围的调整,由市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崇明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后,上报市人民政府。

其中,涉及保护区范围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涉及区内功能区范围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界标的设置)
保护区管理处应当按照经批准并公布的保护区及区内功能区范围,在保护区内各功能区边界的显著位置,设置区域界标。

第十条(核心区和缓冲区的管理)
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禁止任何人进入核心区。

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市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禁止在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保护区管理处批准。

市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护区管理处按照规定受理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作出审批决定。

其中涉及猎捕动物或者采集动物标本的,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许猎捕、狩猎或者采集证件。

保护区管理处认为申请者开展的科研活动对鸟类资源保护有价值的,可以与申请者签订相关协议,约定科研成果的归属及使用等事项。

从事第三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处;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及时提交的,应当予以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实验区的管理)
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在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保护区管理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保护区管理目标。

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保护区管理处的管理。

严禁开设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第十二条(禁止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或者擅自携带猎捕、捕捞工具进入保护区;
(四)养殖、擅自采拾野生动物;
(五)擅自占用保护区区域堆物;
(六)擅自操控无人航空器具、系留滞空物进入保护区低空区域;
(七)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标志物及保护设施;
(八)引入对鸟类及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外来物种;
(九)其他损害自然环境的活动。

第十三条(非常状态下的进入)
因防汛抗灾或者灾害性天气影响紧急避险等进入保护区的,应当遵守保护区的各项规定。

相关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退出保护区。

第十四条(治安管理)
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保护区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

第十五条(经费)
保护区的经费,来源于以下渠道:
(一)财政拨给的专项资金;
(二)接受的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的捐赠;
(三)国家允许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六条(表彰和奖励)
对在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和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七条(超标排污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实验区内建设的项目设施,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未按要求提交成果副本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由保护区管理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
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不服从管理和擅自进入保护区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服从保护区管理处的管理或者擅自进入核心区、缓冲区的,由保护区管理处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从事砍伐等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保护区管理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但情节较轻的,可以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保护区造成破坏且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法猎捕和引入外来物种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护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或者引入对鸟类及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外来物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从事养殖等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携带猎捕、捕捞工具进入保护区,擅自采拾野生动物、占用保护区区域堆物,擅自操控无人航空器具、系留滞空物进入保护区低空区域,或者从事养殖活动的,由市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保护区管理处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从事养殖、占用保护区区域堆物等破坏自然资源的活动,市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实施代履行。

第二十三条(损坏标志物或者保护设施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标志物及保护设施的,由保护区管理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fg/detail2091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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