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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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

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

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
一、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体系框架主要分为三层:第一层为法律,由全国人大通过。

第二层为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分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由国务院通过的是国务院行政法规;由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是地方性法规。

第三层为规章,规章分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由国务院组成部门以部长令形式发布的是国务院部门规章,由地方政府以政府令形式发布是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发布。

二、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法规即指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之所以是规章,是从其制定机关进行划分的。

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
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和法规的区别,主要在于制定机关的不同,一个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个是国务院或地方人大等机构。

再次,其效力层次也是不同的,法律的效力大过法规的效力。

法律法规效力等级排序

法律法规效力等级排序

法律法规效力等级排序关键信息项1、法律法规的分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2、效力等级的基本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3、宪法的最高效力地位。

4、法律的效力范围和权威性。

5、行政法规的制定依据和效力层级。

6、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范围和限制。

7、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比较。

11 引言本协议旨在明确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排序原则和相关规定,以确保在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过程中遵循正确的秩序,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和权威性。

111 法律法规的定义法律法规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112 法律效力的含义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时间、空间和对人的约束力,以及法律规范的权威性和不可违背性。

12 宪法的最高效力12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22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13 法律的效力131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32 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33 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

14 行政法规的效力141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42 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43 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但在特定情况下,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规定其适用范围。

15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151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52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与规章区别

行政法规与规章区别

行政法规与规章区别行政法规与规章的区别行政法规和规章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管理社会事务而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虽然它们都属于行政法规范的一部分,但在具体的法律制定和适用过程中存在一些区别。

一、定义和性质的区别:行政法规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国务院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规范,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它们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对于规范行政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规章是由地方政府或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地方性或部门性的法律规范,适用于特定的地区或特定的行政机关。

规章的法律效力较低,主要用于具体的行政管理事务。

二、制定程序的区别:行政法规的制定需要经过国家立法机关或国务院的审议和批准,具有较为严格的制定程序。

一般情况下,行政法规的制定需要经过立法机关的法律草案、审议、公开征求意见等多个环节。

规章的制定相对简化,一般由地方政府或行政机关自行制定。

制定程序相对较为灵活,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三、适用范围的区别:行政法规适用范围广泛,具有普遍适用性。

一般情况下,行政法规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等各类主体。

规章的适用范围相对较小,一般适用于特定的地区或特定的行政机关。

规章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该地区或该机关的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等。

四、法律效力的区别:行政法规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具有普遍约束力。

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可以追究法律责任,行政法规可以作为审判机关判决的依据。

规章的法律效力相对较低,一般具有行政约束力。

违反规章的行为可以受到行政处罚,规章不能直接作为审判机关判决的依据,但可以作为事实依据。

五、修改和废止的区别:行政法规的修改和废止需要经过相应的程序,一般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国务院进行决定。

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需要经过法律的修改或废止程序。

规章的修改和废止相对较为简便,一般由地方政府或行政机关自行决定。

修改和废止规章可以通过相应的行政决定或命令进行。

总结: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定义、性质、制定程序、适用范围、法律效力、修改和废止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行政规章包括哪些

行政规章包括哪些

行政规章包括哪些行政规章是指国家或者地方政府为了管理和调控社会行为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它们对于保障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下面将详细介绍行政规章的定义、分类和主要内容。

一、行政规章的定义行政规章是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它是法律的补充和细化,具有具体、明确的行为规定,对特定的行政主体和对象具有直接约束力。

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普通包括起草、征求意见、审议、发布等环节,确保其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行政规章的分类行政规章根据其制定机关的层级和性质可分为中央行政规章和地方行政规章,根据其内容和领域可分为行政管理规章和行政监管规章。

1. 中央行政规章:由中央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

例如,国务院发布的《行政许可法实施条例》就是一部中央行政规章。

2. 地方行政规章:由地方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

根据地方行政规章的层级不同,可分为省级、市级和县级行政规章。

3. 行政管理规章:主要用于规范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职责权限、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行为。

例如,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就是一部行政管理规章。

4. 行政监管规章:主要用于规范行政机关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行为。

例如,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就是一部行政监管规章。

三、行政规章的主要内容行政规章的内容多样,根据具体的领域和目的有所不同。

以下是行政规章可能包括的主要内容:1. 行政许可:规定行政主体对特定行为或者事项的许可条件、程序和期限等。

例如,建设项目审批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申请、审批和核准的具体要求。

2. 行政处罚:规定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幅度。

例如,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对大气污染行为的处罚标准。

3. 行政奖励:规定行政主体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行为赋予的奖励和激励措施。

例如,科技部发布的《国家科技进步奖励办法》规定了国家科技进步奖的评选和颁发程序。

衢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程序规定

衢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程序规定

衢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25•【字号】衢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程序规定(2023年10月25日衢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程序,提高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和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职责,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

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应当从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以高质量立法促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易懂,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负责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的前期调研、立法项目申报、送审稿起草等工作。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拟定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组织实施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以及审查和修改立法项目送审稿等工作。

第六条相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起草单位、市司法行政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并提供有关档案、资料、数据以及其他必要条件。

政府令相关知识范文

政府令相关知识范文

政府令相关知识范文论政府命令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规定下列事项:(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制度的事项;(2)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行政事项。

第七十六条部门规章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命令发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命令公布。

也就是说,法规是政府命令发布的,但并不是所有的法规都是政府命令发布的。

而且,只有省长、市长签署的政令才能下发,属于地方政府规章,即可以作为处罚的依据,但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范围、种类和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对违反行政命令的行为,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

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规章,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规章批准的较大的市。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规章与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制定、公布的规章不一致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制定、公布的规章不一致的,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国务院解释或者裁定。

由此可见,符合上述条件的规则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超出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不能作为依据。

地方行政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异同浅析

地方行政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异同浅析

地方行政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异同浅析一、异同概述地方行政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都是地方政府制定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文件,但在性质、法律效力、制定程序、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一些异同。

二、异同详解1. 性质地方行政规章是地方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政法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它主要规定了地方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制度、办法和规范,对地方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地方政府制定的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文件,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

它主要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对其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导,但对一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没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

2. 法律效力地方行政规章具有行政法律效力,可以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的法律约束力。

违反地方行政规章的行为,地方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处罚。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相对较弱,主要体现为指导性和约束性。

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地方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行政监督、行政执法等手段进行处理,但通常不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3. 制定程序地方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相对严格,一般需要经过立法机关的授权,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等程序,最终由地方政府发布。

地方行政规章的制定过程相对繁琐,确保了其法律效力和合法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相对简单,一般由地方政府或其下属机构制定,并通过公告或通知的方式发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相对灵活,可以更快地对特定问题进行规范和指导。

4. 适用范围地方行政规章适用范围广泛,适用于地方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

它可以对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全面的规定和约束。

行政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相对狭窄,主要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或行政管理领域。

它通常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导,对一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影响较小。

三、总结地方行政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性质、法律效力、制定程序、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一些异同。

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效力分析

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效力分析

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效力分析一、引言地方性法规规章是指由地方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用于规范地方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效力进行详细分析,包括其法律效力、适用范围、制定程序等方面。

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法律效力是指其对社会成员具有的约束力和适用力。

根据我国法律体系,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法律效力分为以下几个层次:1. 法律层次:地方性法规规章是法律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

它们在地方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该地区内的所有社会成员。

2. 上位法律的约束:地方性法规规章必须遵守上位法律的规定,不得与上位法律相抵触。

如果地方性法规规章与上位法律相抵触,上位法律将具有优先效力。

3. 与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无效:如果地方性法规规章与其他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后制定的规范将具有优先效力,前制定的规范将无效。

4. 对个人和组织的约束:地方性法规规章对个人和组织具有直接约束力。

个人和组织在地方行政区域内必须遵守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地方性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地方性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地域范围:地方性法规规章适用于其所在地方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社会成员。

不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适用地域可以是一个省、一个市、一个县等。

2. 适用对象:地方性法规规章适用于地方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个人和组织,包括居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3. 适用事项:地方性法规规章适用于特定的事项,如环境保护、交通管理、经济发展等。

不同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可以针对不同的事项制定相应的规定。

四、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程序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程序是指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一系列程序和步骤。

一般而言,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立项:地方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和问题的紧迫性,决定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并进行相应的立项工作。

2. 起草:地方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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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有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地方政府规章制定
程序制定发布的行政规则的总称。地方政府规章中的法律问题,同样是制定机关、
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和监督程序。
(一)制定机关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分为两类:第一是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第二是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是指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的市,以及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
市的人民政府。
制定主体的范围有一个发展过程。现行宪法只是规定国务院的部委
可以制定规章,对于地方政府是否可以制定规章没有作出明确规定。1982年12
月公布的《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
干规定的决议》第8项决定增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
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
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这是国家立法第一次规定地方政府可以制定规章。经
过1986年和1995年修改的现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法第6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
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
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备案。立法法确认了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作为地方政府规章制定
机关的地位。
(二)制定权限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限有两方面问题,一个是制定根
据,一个是规定事项。两者相互关联。制定根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
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规定事项有两项:(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这种为满足执行需要制定的规章,既可以是根据
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也可以是地方政府自己认为有这种需要
而制定的规章,但是它们应当都是执行性的规章。(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
管理事项。这是地方政府规章不同于国务院部门规章的方面,即地方政府在制定
权限方面有比部门规章更大的权限。行使这一权限有一定的规则,首先要根据相
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次是限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三)制定程序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总的来说与部门规章的制
定程序是大体一致的,主要根据都是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但是有一些
特殊的地方,以下只是讨论这些特殊的地方。
1、立项方面,报请立项的可以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
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
2、起草方面,组织起草的可以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
人民政府。他们可以确定由其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
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在起草中涉及本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职
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
3、审查方面,地方政府规章与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审查程序基本一
致。
4、决定和公布方面,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过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
会议决定。法制机构根据有关会议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
后,报请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
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应当及时刊登,地方人民政府
公报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nbs

p; (四)监督程序地方政府规章与前述部门规章的程序基本一致的部分,这里不
再重复。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公民认为地方政府规章同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
处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同法
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违反其上位法的规定的,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的人民政
府法制机构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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