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及监管标准
金融危机背景下美国金融监管构架改革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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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墙!" !""# 年后#美国金融衍生品市场蓬勃发展# 各种创新型金融产品层出不穷# 偏偏在这个时候# 美国政府放松了金融管制" 放松管制浪潮在 $# 世 纪 %# 年代末至 "# 年代初达到高潮#一方面带来了 金融业的蓬勃发展#但另一方面也引发了新一轮的 金融危机" 特别是进入 $# 世纪 "# 年代#英国巴林 银行$日本大和银行的倒闭以及亚洲金融危机的肆 虐使人们认识到# 风险始终伴随着金融机构的运 行#金融机构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结构#其拥有大 量的资金#一旦出现问题#对整个社会$实体经济会 产生巨大的冲击" 为此#政府应该防患于未然#时刻 对金融机构实施审慎监管# 督促金融机构稳健经 营#从而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保障整个金融体系 的 稳 定 " !""" 年 !! 月 & 日 美 国 参 众 两 院 通 过 的 %!""" 年 金 融 服 务 现 代 化 法 案 &''()*)+(*, -./0(+.1 234./)(5*6(3) 7+6 38 !"""( 废 除 了 !"99 年 制 定 的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中的第 $# 条'禁止会员银 行 与 任 何 从 事 有 价 证 券 业 务 的 机 构 进 行 联 营 (# 从 法律上消除了银行$证券$保险各个金融机构在业 务范围上的边界# 允许商业银行以金融控股公司 '';<(形式从事包括证券和保险业务在内的全面金 融服务#实行混业经营" 美国在 !""" 年之前实行个 别立法$分业监管的体系" 银行领域有银行法'%格 拉 斯)斯 蒂 格 尔 法 &(# 证 券 领 域 有 证 券 法 $ 证 券 交 易 法#保险领域有州保险法" %!""" 年金融服务现代化 法案&从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投资者的保护$公平 竞争等目的出发#制定了多项监管规则" 随着 !""" 年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美国的金融监 管出现了一些新变化" %!""" 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案&颁布以后#美国改进原有的分业监管体制#形成 一种介于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之间的新的监管模 式#学界称之为*伞形监管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金 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根据业务的不同接受不同 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而联邦储备理事会为金融控 股公司伞状监管者#负责评估和监控混业经营的金 融控股公司整体资本充足性$风险管理的内控措施 以及集团风险对存款子公司潜在影响等" 另外#美 国的州政府在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方面也具有 一定的监管权限#尤其是对保险机构享有全面的监 管权"
后危机时代美国金融监管规则的演变——美国"沃尔克规则"的现实性及其前景展望

保 。另外 ,这些金融机 构 自身也知道 ,无论怎样它 们
都将获得政 府救助 ,因而对于可能发 生的负面结 果并 不在乎 。此外 ,这些 大型复杂金融机 构还通过兼并 及
作 为对 金融 危机 的反应 ,美 国 2 0 世纪3 0 年代 出
台的 《 格拉斯一 斯蒂格尔法案 》将商业银行 业务与投
财政部长雅 各布 ・ 卢也 表示 ,完成这项 规定 的制定 是 避监 管资本要求和杠杆 限制 ,获取更大 的收益 。 为了追求更 高的利润 ,美 国的这些大 型复杂金融 美 国金融 监管改革 的一个 重要里程碑 ,将改变华尔 街 的交易行 为。
机构还 脱离 资产 负债表进 行更 多 的非 中介 业务投 资 。
资银 行业务相分 离 ,开启 了美 国金融业分业 经营 的时 其他公 司行动极大地增 加它们 的规模 、复杂性 与影 响 L  ̄ L 次全球 金 代 。在法案通 过后的几十年 内 ,大型复杂金 融机构基 力 。正 是这些行 为 ,最终使得它们 成为 Z.
本上 一直 是 被美 国金 融体 系 所禁 止 的 。然而 , 自2 0 融危机 的中心 。 世纪 7 0 年代 以来 ,随着 金融产 品与金 融工 具创 新越
进入更加严格 的新时代 。美国总统奥 巴马就此发表声 中间业务利润 空间有 限 ,这些银行 也开始大 量进行 自
明说 ,“ 沃尔克 规则 ”将 禁 止银行 机构利 用政 府担保 营业 务 以增加 收入。一些银行 大量从事表外 的互换 和 具 以规 的存款进行投 机交易 ,促进 美 国金融体 系稳定 。美 国 其他 衍生工具业 务 ,以及使 用特殊 目的表外 J
二 、美国 “ 沃尔克规则”产 生的背景
来越普遍 ,资本市场快速发 展 ,金融 “ 脱媒 ”现象越
次贷危机下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变革及其启示

s se S r a u y B u p i t o d r i a ca u e vso F a w r a s u d i r h y tm O T e s r l e rn f Mo e n F n n i l S p r i n r me o k w s is e n Ma c i
Fi a c a S r i e Ac n 9 n n i l e v c t i l 99 .bu h a f s p r ii n s t e u t o h s ki o u c i n l t t e l g o u e so i he r s l f t i nd f f n to a v s pe vso s se u r ii n y t m.I s Su t i b—p i rss h t r e Ame c o n p c is ure t s e iin rme c i t a u g s i i r a t i s e t t c r n up r so v
C i a s o l l r y i s t t n b d o r e t b l y s p r i o n t n t e o r i ai n h n h u d c a i n t u i o y f r Ma k t sa i t u e v s n a d sr g h n c o d n t f i o i i e o
关键 词 : 融监 管 ; 金 次贷 危机 ; 目标 性监 管 ; 场稳 定性 市 文章 编号 :0 3 4 2 ( 0 8 1— 1 3 0 1 0 — 6 5 2 0 )2 0 0 — 6 中 图分类 号 :8 02 F3. 文献标 识码 : A
Ab t a t F n n i l u e v so s se s o l e r f r d a d i r v d a c r ig t r e s r c : i a ca s p r iin y t m h u d b eo me n mp o e c o d n o ma k t c a g .Ame i a n n i l n t u in a d r d cs a e o s d b i i a c a eo m i c hne r n f a ca i si t s n p o u t r b o t y t f n il r f r sn e c i t o e s n
美国住房金融运行机制与监管改革

等机 构 相 互 进 行 贷 款 合 同转 让 。 此 外 ,房 利 美
作者 简介 :李俊 江 ( 1 9 5 7一) ,男,长春人 ,吉林 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 究 中心教授 ,博士生导师,经济学博 士,研究方向 : 世界经济 ; 薛春龙 ( 1 9 7 2一) ,男,长春人 ,吉林大学经济 学院博士研 究生,研究
2 0 1 3 / 0 4 总第 4 3 2期
文章 编 号 :1 0 0 1 —1 4 8 X ( 2 0 1 3 )0 4— 0 1 7 6— 0 5
商 业 研 究
美 国住 房金 融运 行机 制 与监 管改 革
李俊 江 ,薛春龙
( 吉林大学 1 . 中国国有经济研究 中心 ; 2 .经济学院,长春 1 3 0 0 1 2 ) 摘要 :美国住 房金 融运行机 制和监 管机制 内在 不足是 美 国次贷危 机爆 发 的重要 原 因 ,美国在 次 贷危机后 对住房金融监 管进 行 了一 系列改革 ,并取得 一定成 效 。在 介 绍 美国住房 金 融运行 机制 的基础上 。本文分析 了美 国住房金 融监 管 改革 的措施 、成效 和发展 趋势 ,指 出美 国政 府一 方 面
李俊 江 :美 国住房金融运行机制 与监 管改革
・1 7 7・
( F a n n i e Ma e ) 和房地美 ( F r e d d i e M a c ) ( 简 称 “ 两房 ” )实施 住 房 抵押 贷 款 证 券 化 。这 种 市 场 的
本金 ,2 0 0 8年 以前规 定 “ 两 房 ” 持有 在 于 其表 内 资产 2 . 5 %和表外 担保额 的 0 . 4 5 % ,从次 贷危 机爆 发后 的实 际情 况 看 ,这 样 的资 本充 足 率 未 能 成 功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问题与变革

美国金 融监 管体 系 的问题 与变革
鲁 国强 日I J =^ -
( 圳大 学经 济 学 院 ,广 东 深 深圳 5 86 ) 1 0 0
摘
要 :金 融危机 暴 露美 国金 融监 管 出 了 问题 ,既有 自由市 场 主义 监管 理念 的根 本 问题 ,也有 原监 管体
系在 对 付 混业 经 营过程 中 的诸 多缺 陷和 漏 洞 ,美 国政府 试 图通 过 立 法对金 融监 管体 系进 行 重大 变革 ,以 防范
未来 的系统性风险和金融危机 ,实现金融市场效率与风险的平衡。 关键 词 :金 融监管 ; 自由市场 ;政 府 干预 ;法 案 ;改革
中图分 类号 :F 3 . 8 31 文献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7 — 4 7 ( 0 )0 — 0 7 0 6 4 57 2 1 1 9 0 3— 6
定会 崩溃 。
( ) 府 干 预 理 念 的 回 归 二 政
的旁观 者 的那 些危 机 时期 里 ,监 管 才是 必要 的 ” .他
认为监 管往往或者 总是会妨碍市场 的发展和创新 。 在 关 于 金融 衍 生 品 的监 管 问题 上 ,格 林 斯 潘 一 直 是 推 动 解 除金 融 衍 生 品监 管 的领 袖 人 物 ,因衍 生 品市 场 规模 庞大 ,结 构 复 杂得 让 人 难 以理 解 。为 保 护 金 融 系 统安 全 。联 邦 政 府过 去 一 度 欲 加 强 对 衍 生 品 市 场 的监管 ,但 每次 国会 提 出对 金 融衍 生 品进 行 监管 . 格 林 斯潘 等 人都 坚 决反 对 ,无 论 是在 会见 政 府 官员 、
“ 府 干预 往 往会 带来 问题 ,而 不 能成 为解 决 问题 的 政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剖析——金融监管浪潮即将来临

类 型的不 同 , 将监管划分为 三个层 次 : 第一层 次意在解决整个金 融市场 的稳定性 问题 ;第 二层次意在监督 各个机构遵守法律法 规; 第三层次则更加注重保护 消费者免受金融侵 害。新条款的落 实 以及三个层次监管 目标和监管框架 间的紧密联系 , 将大大提高 监管的效率 , 也使监管变得更加灵活 , 更能适应金融创新的步伐 , 但各项 条款 的具体实施势必会费一番周折 。 美联储 目前正 面着临 通 胀上 升以及经济持续萎靡的双重夹 击 , 对系统性监管 的执行似
随着次贷危机的不断延伸 ,双重多头” “ 金融监管体制也暴露 出越来越多 的问题。监管重叠和监管空 白; 对大量金融衍生品的 放任 自流 ; 没有任何一个机 构可 以监管整个金 融市场 , 制系统 控
性 风 险 ; 实 表 明 , 金 融 机 构 混 业 经 营 模 式 下 ,双 重 多 头 ” 管 事 在 “ 监
子化 为 特 征 的 金 融 创新 打破 了传 统 的金 融 经 营 格 局 , 业 经 营 也 分
1 实旌 全方位的监管。 、 美联储 在新 的监管体系中被赋予了更 大 的权力 , 在其 成为“ 超级 监管者” , 可对金融创新 的所有环 后 便 节进 行监管 ; 其次 , 提高国际监管标准并加强金融监管 的国际合 作, 将有效地抑制金 融风 险的跨市传导和扩散 ; 在以往 的监管 中, 监 管当局一直实施 以规则为导向的监管方法 , 由于各种监管规则 制定得越来越细, 规则导 向法在确保监管准确性 的同时牺牲了监
后危机时期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框架解读

R g lo) e ua r,为金 融 市场 实务 制定 行 t 为 标准 , 护 消费 者和投 资 者利 益 。 保
3从监管局 部性风 险 向监 管金融 . 市 场 系统 性 风 险 的转 变 。要 最 大 限 度 地 防 止 金 融 风 险 的跨 市 场传 导和
扩 散 ,客 观 上 要 求金 融 监 管体 系必 须 做 到 金 融 风 险 的全 覆 盖 ,不 能在 金 融 产 品 和服 务 的生 产 及创 新链 条
上 留 下 金 融 监 管 空 白 。 而 要 做 到 这
一
( ) 二 美国金 融监 管理 念的 转 变
美国推 动 金 融 监 管 架 构 改 革 的
融市 场 主 要监 管 者 实 施综 合 性 监 管
的职 能 , 逐步 建 立 最优 的监 管 框 架 。 ( 成 立抵 押 贷 款委 员 会( r a e 3) Mot g g
Or iainC mm i in M 0C) int o g o s o, s 。其
主 要 动 因 是 次贷 危 机 蔓延 对 美 国金
融 市 场 产 生 的 巨大 影 响 ,由此 引发 学 界 和 监 管层 对 美 国 金融 监 管体 制 的 反思 。改革 一 方面要 亡羊 补 牢 , 另
管 的转 变 ,这 是符 合 金 融 发展 潮 流
的。
储 流 动 性 提供 方面 ,通 过 现 场 检 查
和联储决 定的其他 方式来实施 , 赋 予 美联 储 采取 合 理 的 方式 获 取 所 有 金 融 机 构 的融 资 信 息和 流 动 性 信 息 的权 力 ,并逐 步 加 强 美联 储 作 为 金
优 目标 架 构 也体 现 出从 消 费者 的权
美国对比特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数字货币的兴起,比特币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在全球范围内受到了广泛关注。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对于比特币的法律规定也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美国对比特币的法律地位、税收政策、监管框架、交易平台监管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全面了解美国对比特币的法律规定。
一、比特币的法律地位1. 美国对比特币的法律地位在美国,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货币,尚未被正式认定为法定货币。
然而,美国法律并未明确禁止比特币的交易和使用。
根据美国法律,比特币属于“商品”或“财产”,而非货币。
因此,比特币的交易和持有在美国是合法的。
2. 美国对比特币的监管机构美国对比特币的监管机构主要包括:(1)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负责监管比特币期货和期权交易。
(2)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监管涉及证券的比特币交易。
(3)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负责监管比特币交易所和钱包服务商,要求其履行反洗钱(AML)和了解客户(KYC)义务。
(4)各州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本州内的比特币交易平台和交易所。
二、税收政策1. 美国对比特币的税收政策美国对比特币的税收政策较为复杂,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资本利得税:美国对比特币的买卖行为征收资本利得税。
若比特币的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则按照长期资本利得税率征税;若持有期限不足一年,则按照短期资本利得税率征税。
(2)工资税:美国对比特币支付工资的企业,需要将比特币支付金额视为员工工资,并依法缴纳工资税。
(3)礼品税:若个人将比特币作为礼品赠送,价值超过一定限额,则需要缴纳礼品税。
2. 税收申报美国对比特币的税收申报遵循以下规定:(1)个人:个人需要将比特币的买卖、持有、赠送等行为纳入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
(2)企业:企业需要将比特币作为收入或支出纳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三、监管框架1. 比特币交易平台监管美国对比特币交易平台实施严格监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反洗钱(AML)和了解客户(KYC)制度:比特币交易平台需履行AML和KYC义务,确保用户身份真实,防止洗钱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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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及监管标准一、美国的金融监管立法美国联邦金融监管的立法在国会。
主要法案包括相关的机构法如《联邦储备法》、《银行控股公司法》以及金融行业发展方面的法案如《格拉斯·斯蒂格尔法》、《1999年金融服务法》等。
相关监管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上位法制定部门监管规章。
这些监管规章主要收集在《美国的联邦监管法典(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CFR)》内。
该法典是美国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颁布的有关监管规章的集大成者。
法典共分50个部分,对应不同的联邦监管内容。
其中,有关金融监管的规章包含在第12部分(银行及银行业)和第17部分(商品及证券交易)。
该法典每年更新一次并按季度发布更新内容。
其中第1-16部分在每年的1月1日更新,第17-27部分在每年的4月1日更新,第28-41部分在每年的7月1日更新,第42-50部分在每年的10月1日更新。
另外,美国各州也有权制定各自辖区的银行监管法规和保险监管法规。
这些监管法规未包含在《联邦监管法典》中。
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一)美国的银行业监管美国设有联邦和州政府两级监管机构。
联邦政府有五个主要的监管机构:美国货币监理署(OCC)、美国联邦储备体系(FED)、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储蓄机构监管署(OTS)和国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
此外,美国各州政府也设立有银行监管机构。
美国大多数银行由不止一家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货币监理署(OCC)隶属美国财政部,1863年国家货币法(National Currency Act of 1863)赋予货币监理署监管美国联邦注册银行(国民银行)的职能。
货币监理署主要负责对国民银行发放执照并进行监管。
具体监管职能包括:检查;审批监管对象设立分支机构、资本等变更的申请;对其违法违规行为或不稳健经营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制定并下发有关银行投资、贷款等操作的法规。
联邦储备体系(FED)(下称美联储)根据国会1913年联邦储备法(Federal Reserve Act of 1913)设立。
主要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并对其成员银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等进行监管,此外还承担金融稳定和金融服务职能。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于1933年设立,旨在通过保护银行和储蓄机构的存款、监管投保机构以及对破产机构进行接管等来维持金融体系稳定和公众信心。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投保的非联储成员州立银行负有主要监管职责,同时对其他投保的银行和储蓄机构负有辅助监管职责。
储蓄机构监管署(OTS)主要负责储蓄协会及其控股公司的监管。
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NCUA)主要负责发放联邦信用合作社的执照并予以监管,并运用国家信用合作社保险基金(NCUSIF)对所有联邦信用合作社和大部分州立信用合作社的储蓄存款予以保护。
此外,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ede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Examination Council)作为上述5家监管机构的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制定统一的监管准则和报告格式等。
(二)美国的证券业监管美国的各类证券市场,包括国债、市政债券、公司债、股票、衍生品市场等,由美国财政部、市政债券决策委员会(MSRB)、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以及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等不同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财政部:美国国会于1986年通过了政府债券法案(Government Securities Act),赋予财政部监管整个政府债券市场的职责,具体监管政府债券经纪商和交易商的交易行为,以保护投资者,建立公平、公正和富有流动性的市场。
市政债券决策委员会(MSRB):美国国会于1975年设立了市政债券决策委员会,赋予其发布有关监管法规的职责,即监管证券公司和银行承销、交易和销售市政债券等行为的法规。
MSRB是自律性组织,受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监管。
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的证券立法赋予了SEC以下监管职能:1、《1933年证券法》(Securities Act of 1933)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政府债券、非公开发行以及州内发行除外)必须到SEC注册,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
2、《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规定,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必须向SEC以及证券交易所提交注册申请以及年报等SEC规定的报表报告;场外交易的公司则必须提交年报等SEC规定的报表报告。
此外,该法案还赋予SEC监管交易所成员有关交易行为的职责。
3、《1935年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Public Utility Holding Company Act of 1935)规定,SEC根据有关保护公众、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的准则对电、气等公用事业控股公司予以监管。
除非豁免,公用事业控股公司必须向SEC注册;一般情况下,注册公司发行和销售证券、购买其他企业的证券、资产以及与其附属机构发生交易等需事先获得SEC的批准;并要遵守报告、薄记等有关规定。
4、《1939年信托合同法》(Trust Indenture Act of 1939)赋予SEC监管信托机构的职责。
5、《1940年投资公司法》(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赋予SEC监管投资公司的职责。
6、《1940年投资咨询师法案》(Investment Advisers Act of 1940)赋予SEC监管投资咨询师的职责。
7、破产法第11章规定,SEC参与破产公司的重组。
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系证券业自律性组织,负责纳斯达克(NASDAQ)市场以及场外市场(OTC)的运营和监管等。
2007年,NASD与纽约证交所(NYSE)监管委员会合并,成立金融业监管局(FINRA),负责监管经纪商、交易商与投资大众之间的业务。
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设立于1974年,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负责监管美国商品期货和期权市场。
(三)美国的保险业监管美国的保险监管职责主要由各州的保险监管局承担,包括市场准入以及监测检查等日常监管。
此外,各州保险监管局于1987年共同设立了全美保险监管协会(NAIC),作为州保险监管局的辅助监管机构。
三、美国的金融监管标准(一)货币监理署(OCC)有关监管标准根据《联邦监管法典》第12部分有关条款,OCC的主要监管标准包括:1、最低资本充足率规定以及低于充足水平需采取及时整改行动(Prompt Corrective Action)的程序;2、有关银行经营活动的规定;3、有关财务报告等信息披露的规定;4、有关银行安全制度要求、可疑交易报告要求以及遵守《银行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规定的要求;5、执行《社区再投资法》(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规定的要求;6、银行安全稳健的标准;7、保护客户隐私的规定;8、执行公平信贷报告的有关规定等。
(二)联邦储备体系(FED)有关监管标准《联邦监管法典》第12部分第208条规定了FED对其成员国民银行的监管要求,主要包括:1、国民银行成为美联储成员银行的要求;2、对成员国民银行特定投资的限制以及发放某类贷款的要求;3、有关从事证券业活动的监管规定;4、最低资本充足率规定以及低于充足水平需采取及时整改行动(Prompt Corrective Action)的程序;5、不动产贷款及评估的标准;6、有关银行安全制度要求、可疑交易报告要求以及遵守《银行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规定的要求;7、有关银行持股或控股的附属金融机构有监管规定等。
此外,其他条款还包括有关成员银行执行《社区再投资法》(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平等信贷机会、公平信贷报告的要求以及保护客户隐私、信息披露等规定;有关国内银行国外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美国分支机构国际银行业务的监管规定;有关银行控股公司(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定等。
(三)联邦存款保险机构(FDIC)有关监管标准根据《联邦监管法典》第12部分的有关条款,FDIC主要监管标准包括:1、信息披露的规定;2、保护客户隐私的规定;3、有关银行安全制度要求、可疑交易报告要求以及遵守《银行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规定的要求;5、执行《社区再投资法》(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规定的要求;6、执行公平信贷报告的有关规定;7、有关银行不稳健不合规行为的监管规定等。
(四)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有关监管标准根据《联邦监管法典》第17部分有关条款,CFTC主要监管标准包括:1、《商品交易法》(commodity exchange act)下的有关监管规定;2、注册要求;3、报告制度;4、有关期货、期权等交易工具的监管规定;5、信息披露要求;6、有关保护客户利益的监管规定;7、保护客户信息安全的监管规定;8、对全国期货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监管规定等。
(五)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有关监管标准根据《联邦监管法典》第17部分有关条款,SEC主要监管标准包括:有关法案下的监管规定。
这些法案包括《1933年证券法》(Securities Act of 1933)、《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1935年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Public Utility Holding Company Act of 1935)、《1939年信托合同法》(Trust Indenture Act of 1939)、《1940年投资公司法》(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1940年投资咨询师法案》(Investment Advisers Act of 1940)等。
(六)新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II)与美国的资本监管标准美国的资本监管法规将随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II)的实施而予以调整,更新联邦监管法典中的相应章节。
美联储已于2007年11月通过决定,对美国大型国际活跃银行机构(即核心银行机构,总资产不低于2500亿美元、国外资产不低于100亿美元)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II)的风险资本监管要求。
即核心银行机构要按照BaselII框架下内部评级法的高级法来计算风险资本,从而提高其风险计量和管理水平;而非核心银行机构则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高级法。
在核心银行机构完全转向BaselII标准之前,必须先经历4个季度的新旧标准并行期,然后再通过三期过渡期(每期至少1年)的考验。
在过渡期间,核心银行机构的风险资本要求累积下降幅度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