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息处置方式与银行不良资产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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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息处置方式与银行不良资产清收

前言

不良资产清收是银行改善资产质量、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工作。自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试点实施以来,减免息处置方式的运用机制不断成熟,业已成为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并发挥了重要作用。

银行在决策减免息处置方案时,最重要的两个问题就是是否减免和减免多少。本文从减免息在银行清收工作中的运用现状出发,从理论上分析了减免息的运用原理,并通过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方法对减免息的定价机制进行了探讨。

第一部分减免息在银行清收工作中的运用现状

(一)减免息的概念及历史沿革

减免息是指银行在确实无法全额收回贷款本息的情形下,以债务人主动归还所欠银行全部本金及部分利息为前提,银行免除债务人所欠的剩余表外应收催收利息的一种清收处置手段。目前减免息已经成为银行在不良资产清收处置中较为常用的清收处置手段之一。

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由来已久,但在清收处置方面长期以来主要依靠银行催收或依法收贷,主要属于强行压降的方法,其后果是一方面社会效果不佳,易造成企业破产、职工失业等不利社会影响,另一方面这些不利社会影响又反作用于银行的清收效果。某些条件下,银行想通过免除一些债务来鼓励债务人还款,但又受制于政策。比如,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于1996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贷款通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银行自主减免债务的政策限制直到2001年才有所松动。2001年11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减免部分企业表外应收催收利息试点工作的通知》,赋予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自主减免表外应收催收利息的权利。不过,在第一次赋予银行自主减免息权利的同时,该文件仍然对减免息做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主要包括:

1、规定2000年底以后形成的利息不能减免;

2、减免利息的企业必须信用等级为BBB级(含)以下且所欠银行贷款已经成为呆滞、呆账贷款。

3、当年各行减免的利息有额度限制,不得突破,且以后每年的减免数额须报经人民银行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

2004年,财政部发布《财政部、银监会关于赋予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3家政策性银行自主减免表外欠息工作的通知》文件,除了工农中建四家国有独资银行以外,又赋予3家政策性银行减免息的权利,并取消了各银行减免利息的额度限制。根据通知内容,各家银行均制定了各自的减免表外欠息管理办法。(二)减免息在银行清收处置工作中的运用

虽然仅能减免表外利息,但跟以前没有减免息政策时相比,毕竟债务人可以获得一定的债务减免优惠。因此,相对于强制执行的清收方式,减免息处置方式具有清收阻力较小、操作比较灵活等优点,针对一部分尚有一定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相对较强的债务人,容易取得较好的清收效果。

以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为例,自2006年至2009年,共有70个不良资产项目运用了减免息处置方式,通过减免息处置方式减免债务人利息0.91亿元,累计收回本金5.44亿元,收回应收催收利息1.15亿元。减免息在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目前减免息在运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运用的前提条件较多

首先,可以享受减免息优惠的仅限于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等不在此列;其次,减免利息的企业必须信用等级为BBB级以下;最后,在债务人无力归还全部本金的情形下,银行最大的减免范围也仅限于利息。诸多的限制影响

了减免息的使用范围。

2、缺乏科学有效的分析手段

由于不良资产是商业银行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重要的绩效考核指标之一,发生不良资产的机构着重考虑的是如何快速降低不良余额和比率,不怎么考虑减免多少利息的问题,没有严格的减免标准。因此在申报减免息处置方案时,减免利息的金额随意性较大,为了获得审批通过,有时还会夸大清收处置难度或抵押物的瑕疵。

商业银行内部虽然有着较为严格的不良资产处置尽职调查和审批程序,但实践中对处置方案缺乏有效的科学量化分析手段,尽职调查报告中定性分析的多,定量分析的少,到底该减免多少利息没有令人信服的衡量尺度。

3、对清收手段的限制

减免息的确是商业银行一种十分有效的清收手段。不过,由于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减免范围限于表外利息约束仅针对工农中建以及三家政策性银行,而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外资银行却可以自主减免利息以外的债务,包括部分本金、诉讼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滞纳金等等都可以减免,这样使得各家银行在可运用的清收处置手段上形成了不平等。在特定情况下,减免息反而成为对国有银行清收手段的政策限制。

第二部分减免息的博弈模型分析

(一)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中的囚徒困境

1、囚徒困境

囚徒困境是博弈的一个经典例子。两个犯罪嫌疑人被捕,但警方并无充分证据将其按罪判刑。两人被关入不同的牢室并被告知不同行动带来的后果:如果两人都不招认,将均被判为轻度犯罪,入狱一个月;如果两人都招认,将都被判刑入狱6个月;如果一人招认而另一人拒不坦白,招认的一方马上获释,而另一人将被判入狱9个月。

囚徒困境的支付矩阵如下:

表1囚徒 2

1

在此博弈中如果囚徒1选择了沉默,那么囚徒2的最佳策略是招认;如果囚徒1选择了招认,那么囚徒2的最佳策略也还是招认。所以无论囚徒1如何选择,

对于囚徒2来说,招认都是最佳策略。类似的,对于囚徒1来说,无论囚徒2

如何选择,招认也都是自己的最佳策略。

因此,(招认,招认)就成为两个囚徒的理性选择,虽然(招认,招认)带给双方的福利都比(沉默,沉默)要低。

2、不良资产清收处置中银行与债务人的博弈

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时最常用的手段,一是催收,二是诉诸法律。现在假设债务人企业欠银行贷款本金余额为P,利息余额为I,清收成本C(主要包括:

诉讼执行费用,资产变现形成的与资产实际价值之间的减值等等),企业所有资

产的价值为V。相比较清收成本而言,催收成本很小,在此忽略不计。

(1)当银行采取催收方式时,债务人可以归还部分或全部欠款,也可以完全置之不理。如果还款,债务人获得的效用为-p,银行获得的效用为p(p为实际

还款金额,p

(2)银行采取诉诸法律方式时,债务人还款(即全额还本付息)获得的效用为-P-I,银行获得的效用为P+I;债务人不还款将获得效用-V(因为银行强行处

置后,债务人全部资产不足以支付全部本息),银行获得的效用为P+I-C。

由上述假设和分析,可以写出银行与债务人企业关于不良贷款是否选择减免息处置方式、是否履行的博弈支付矩阵如下:

从该支付矩阵中我们观察到,由于P+I>p,P+I-C>0,所以无论债务人采取什么样的策略,银行都是采取诉讼的策略为佳。

从债务人角度看,由于0>-p,-V>-P-I,因此无论银行采取什么样的策略,债务人都是采取不还款的策略为佳。

这样,通过重复剔除严格劣战略,我们得到银行与债务人博弈的唯一结果,即银行强行清收,债务人被迫清算,各自的效用为(-V,P+I-C)。银行与债务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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