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八讲(王利明)
企业破产适用法律制度(2篇)

第1篇一、引言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破产,经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分配的法律程序。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企业重组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企业破产适用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二、企业破产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破产法》是我国企业破产制度的基本法律,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破产申请、破产程序、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责任的承担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2. 相关法律法规除《破产法》外,我国还有一些法律法规与企业破产有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
三、企业破产的适用范围1. 企业破产的适用对象《破产法》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可以申请破产。
2. 企业破产的适用情形(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2)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3)企业有重整、和解或者其他原因需要破产的。
四、企业破产的程序1. 破产申请企业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材料。
2. 破产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进行债权调查,确认债权人的债权,并通知债权人。
3. 破产宣告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破产条件的,应当宣告企业破产。
4. 破产财产的清算与分配破产财产的清算与分配是破产程序的核心环节。
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清算,按照法定顺序和比例分配给债权人。
5. 破产终结破产程序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五、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1. 债务人的法律责任债务人应当依法承担破产责任,包括偿还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等。
2. 管理人的法律责任破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破产财产进行妥善管理,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九章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变价和分配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三编商事法律制度——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01讲破产法概述、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第一节破产法概述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二、三种破产程序第二节破产的申请与受理一、破产原因★★★破产原因是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前提,也是宣告破产的前提。
(一)两个复合原因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构成要件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2.资不抵债(形式判断)(1)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应当认定资不抵债;(2)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实质判断)(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一)相关主体直接提出破产申请(二)执行转破产【了解】三、法院的裁定受理(一)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3.债务人异议★★★【案例题大户】(二)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三)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四)破产申请的撤回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
(五)破产申请的驳回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案件受理的时点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的:(1)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2)但是,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的除外。
2.案件受理时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后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1)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效力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2)债务人如不愿意进行破产清算,可以通过申请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程序。
四、破产申请受理效力(一)管理人接管事务(二)保障公平受偿权(三)破产与诉讼1.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管理人制度的一般理论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注会)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管理人制度的一般理论
● 详细描述:
1.产生办法: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
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分析】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人选只有建议权,最终由法院指定或更换。
2.指定办法: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例题:
1.2009年6月25日,债权人甲公司申请债务人乙公司破产,7月1日人民法院
受理了乙公司的破产案件,同时指定丙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
丙会计师事务所拟派出注册会计师张某等负责相关工作。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可以界定为张某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的有()。
A.张某与甲公司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B.张某2007年曾经担任过甲公司的财务顾问
C.张某2005年曾经担任过乙公司的董事
D.张某的妻子现任甲公司的监事
正确答案:A,B,D
解析:选项C: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
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才界定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
民法泰斗王利明讲案外人再审制度

民法泰斗王利明讲案外人再审制度民法泰斗王利明讲案外人再审制度一、引言案外人再审制度作为中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其核心目的在于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真正实现司法公平的根本要求。
本文将以民法泰斗王利明讲案外人再审制度为主线,对案外人再审制度进行系统全面的阐述,探讨其发展与现状,并提出改革建议。
二、案外人再审制度概述案外人再审制度是指案件当事人外的第三人,通过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要求法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和撤销的法律程序。
在中国,案外人再审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经历了多次完善和发展。
2012年,在民事诉讼法修订中,对案外人再审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其立法定位奠定了基础。
三、案外人再审制度的意义与作用案外人再审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具有重要意义与作用。
首先,案外人再审制度允许无当事人地位的第三人介入诉讼,并以案外人身份参与到裁判程序中,从而增加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其次,案外人再审制度使处于不平等地位的第三人有机会纠正可能的判决错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案外人再审制度还能促进社会公正与社会和谐,增加社会对法治的信任。
四、案外人再审制度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的案外人再审制度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至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该法律规定,案外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并适用再审审理程序。
再审的法院可以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适用再审审理的程序和规则。
五、案外人再审申请的条件与程序(一)条件案外人再审制度对再审申请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案外人再审申请应当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即已经具有生效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其次,案外人再审申请应当是因为案外人有利害关系,并且受到该判决、裁定直接影响。
最后,再审申请应当是基于对判决、裁定错误的认定,以及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
(二)程序案外人再审申请的程序包括提起再审申请、受理与审理等环节。
企业破产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企业破产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破产适用于以下情况:1.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2.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企业破产程序包括破产申请、破产受理、破产宣告、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解等环节。
二、企业破产的申请与受理1. 破产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破产申请书;(2)债务人的基本情况;(3)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4)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说明;(5)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清单;(6)债务人的财产处置方案;(7)其他相关材料。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破产申请书;(2)债权人的基本情况;(3)债权人的债权证明;(4)其他相关材料。
2. 破产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三、企业破产的宣告与清算1. 破产宣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宣告破产。
2. 破产清算(1)清算组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专业人员担任。
(2)清算组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 编制破产财产清单;2. 召集债权人会议;3. 债权申报与审查;4.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与表决;5. 债权确认;6. 债权人分配;7. 清算终结报告。
(3)清算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清算组在履行职责后,应当编制清算终结报告,并向人民法院提出清算终结申请。
公司破产法律规定民法典下的企业破产制度
公司破产法律规定民法典下的企业破产制度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与压力也越来越大。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能会面临破产的困境。
为了保护企业的利益以及促进破产程序的有序进行,我国民法典下设立了企业破产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二、企业破产的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编《破产》专门规定了企业破产的制度。
该编主要包括了企业破产的条件、破产程序、破产财产的处理等方面内容。
企业破产制度的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编第二章第十四条至第九十一条。
三、企业破产的条件1.清偿能力丧失企业破产的首要条件是清偿能力的丧失。
即企业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或者企业的负债总额已超过其全部资产。
当企业利润无法覆盖债务发生时,就认为企业已满足了破产条件。
2.破产申请除了满足清偿能力丧失的条件外,企业破产还需由事实上的破产债务人或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
在破产申请中,破产债务人需提供相应的破产证据,并接受法院的审查。
四、企业破产的程序1.破产申请受理一旦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法院将依法组织裁判庭进行审查,并发出破产受理决定。
该决定标志着企业破产程序的正式启动。
2.破产管理根据破产受理决定,法院将指定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进行管理。
破产管理人将对企业的财产进行评估、保管、清理和处置等工作,以保障破产债权人的权益。
3.债权人会议破产程序中,法院会组织债权人会议,以听取债权人的意见并决定破产财产的处理方式。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将成为破产程序的重要依据。
4.清算或重整在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下,可以决定对企业进行清算或重整。
清算是指将破产企业的财产变现,并按照破产法规定的顺序偿还债权人的债权。
重整则是指通过重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组织结构等,使企业恢复经营并偿还债权。
五、破产财产的处理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的处理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破产财产的处理方式包括清偿、清算或重整。
清偿是指破产企业依法偿还债权人的债权。
清算是将破产企业的财产变现,按照法定顺序偿还债权人的债权。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教材精讲-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53页)
第三编商法法律制度——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本章考情(1)历年规律本章属于重点章节,近几年连续考查案例分析题,预计2019年继续如此。
本章的学习重点为破产受理、破产财产、债权申报,这部分内容要把握细节。
(2)学习建议本章知识点比较琐碎,需要在准确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建议先把握主线,再各个击破。
■本章脉络■知识点详解知识点:破产申请√难度:中√重要性:中√重点:破产原因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1.主体适用范围:(1)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
(2)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的主体主要是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个人独资企业等。
2.地域适用范围:我国《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二、破产原因1.破产原因的总规则: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注意】(新增)对每一个民事主体的清偿能力与破产原因必须独立考察,不同民事主体之间不存在清偿能力或破产原因认定上的连带关系。
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发生破产原因的认定,不以其他对其债务负有清偿义务者(如连带责任人、担保人)也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代为清偿为条件。
只要债务人本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为发生破产原因,其他人对其负债的连带责任、担保责任,不能视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或其延伸。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界定:3.“资不抵债”的界定:(1)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2)当利害关系人对债务人出具的资产负债表存在异议时,可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具有更高公信力与证明力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作为判断债务人资产与负债总额的依据。
★4.“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注意】只要债务人的一个债权人经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第八章破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于2 0 0 6年8月2 7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2 0 0 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8月27日
5
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12
•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 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 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 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 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 权的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
3、债权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和解协议,债权人申请恢复破产 程序
36Leabharlann 第八节破产清算• 一、 破产宣告 • 1、破产分配方案
管理人 制定
债权人会 议通过
人民法 院审查
37
• 2、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 用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的工资等; (二)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 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 权。
21
二、债权人申报债权 1、申报债权的期限: 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
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22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 期。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 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一些义务。
•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
程序,该票据的付 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 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 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8.5.1 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及其权利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在
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但债权人会议成员因其身份不同而享
有的表决权不同。 无财产担保的债 权人
(一)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 有担保权,且未放弃优
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
(二)
债务人的职工和 工会的代表 (四)
8.5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 破产议事机构。债权人会议是一个临时性的决议机构,仅在破 产程序中与法院、管理人、债务人等进行交涉,负责协调债权 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处理涉及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问题,它 不与破产程序之外的主体发生法律关系。
8.5 债权人会议
因债务人所负债务种类不同,债权的申报程序也不尽相同。 • (1)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
权。 • (2)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 (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 第八讲 王利明
一、制定新破产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破产制度是指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对其宣告破产,并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进行重整、和解等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的破产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该法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其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也属于破产法的内容,但它主要适用于法人企业,不包括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由于《企业破产法(试行)》在立法当时的实际情况,该法中体现了过多的计划经济和行政干预的色彩,也缺乏许多基本的破产规则,如重整制度的规定等。因此,现行破产立法已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尽快制定一部普遍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的、科学的、符合国际惯例的新破产法已经十分紧迫,其必要性在于: 第一,制定新破产法有利于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和规则。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必须遵循优胜劣汰的规则,破产制度就是保证被淘汰的企业能够顺利地退出市场,从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它实际上是一种企业退出市场的法律机制,因此,国内外许多学者认为,一个国家破产制度的完善与否是衡量该国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律规范。 第二,制定新破产法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化解金融风险。在市场经济中,债务的正常清偿是经济流转和市场信用的保障,也是金融安全的重要内容。如果破产机制不健全,企业欠下巨额债务后仍然可以继续经营,加之企业的财务状况平时又很难为他人了解,这样就可能出现企业虽负债累累,但仍四处举债的情况,这就会增加银行不良债权。在破产机制建立之后,如果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可以通过破产制度及时地对其进行重整、清算,早发现、早治理,从而可以起到防范金融风险的作用。 第三,制定新破产法有利于促进和规范国企改革。尽管我国早已颁布了《企业破产法(试行)》,但在实践中,国企破产主要是通过政策来调整的,极不规范。一方面,由于破产制度不完善,使得国企不能实行真正的破产,以至于迄今为止,我们仍然未能建立起有效的企业退出机制,使得国企改革不能深化,导致政府被迫向许多应当破产的国企继续输血,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另一方面,由于破产制度不健全,许多地方借国企改制之机,从事破产逃债行为,大搞地方保护主义,使破产制度未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甚至起到了相反的作用。 制定新破产法并不会象一些同志所担心的那样,会导致众多企业破产,大量职工下岗失业,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因为一方面,新破产法对国企破产的特殊问题,如职工安置等,基于其问题的特殊性,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一些特殊措施,在破产法中作出特别规定。另一方面,随着近几年国企改革的深化,已经化解了许多国企破产中的矛盾,极大地释放了破产 2
风险。加上近期社会保障方面相应立法文件的制定和实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压力已经明显减轻。此外,还要看到,新破产法的出台不仅不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反而会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建立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积极的作用。 第四,制定新破产法有利于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遏制各种逃废债行为。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而债权本身就表明了一种信用,不履行债务就是不讲信用。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不讲信用而逃废债务的行为比较普遍,这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因此,必须通过建立健全破产责任制度、对欺诈破产和虚假破产的惩戒机制等,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遏制各种逃废债的行为的发生,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信用。 第五,制定新破产法有利于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一方面,对那些已经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来说,不对其进行破产宣告,允许其继续借银行的钱用于各项支出,实际上就是容忍其继续浪费社会资源。另一方面,破产法的内容并不限于企业破产清算,相反,破产法中还有重整、和解等程序,通过这些程序可以使陷于经营困境的企业暂时免受债权人的追讨,获得复苏的机会,从而最终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所以,完善破产法对于整合社会资源,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关于破产法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 (一)关于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破产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作为一种优胜劣汰的法律机制,它应当是一部统一的、普遍适用于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的破产法。任何个人和企业只要进入市场,其权益应当受到平等保护,在其符合破产条件时,就应统一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平等对待。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应包括各类法人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所以将要制定的破产法应当是一部名副其实的“企业破产法”。对此,我国学术界基本上也已经达成了共识。 尽管新破产法应当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但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或合伙人要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因此这些非法人企业破产,是否应当以出资人或合伙人的破产为前提,对此存在不同看法。从法律上看,不能以个人破产作为企业破产的前提,因为尽管出资人或合伙人要负无限连带责任,但他们毕竟和企业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企业的破产和个人的破产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国外的立法大多规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并不以其他连带责任人同时丧失清偿能力为前提。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虽然出资人或合伙人对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要承担无限责任,但这种责任主要是一种补充责任,即只有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个人才承担清偿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9条、第40条对此也作出了相类似的规定。因此,债权人只能先请求非法人企业以其财产承担债务,而不能直接向出资人或合伙人请求承担清偿责任,所以不能以个人的破产作为企业破产的前提。 关于新破产法是否应对国有企业破产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大多数学者认为,新破产法应当适用于国企的破产:因为一方面,现行破产法都已经将国企纳入其调整范围,新破产法更没有理由将其排除在外。另一方面,积极、稳妥、有效地推进国企改革,需要对国企实行股份制改造,在改制以后,国企已经转化为公司法人的一种,在破产制度的适用上与其他的法人相比不应有任何特殊之处。因此,理所当然地应将其纳入统一的破产法之中予以调整。应当看到,那些没有经过改制的国企确实有其特殊性,但对这些国企破产存在的特殊问题(如 3
职工安置等),可以适用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这并不影响其适用新破产法的一般规定。 关于破产法是否应当规定自然人破产问题,各国的情况不太一样。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破产制度原则上适用于所有的民事主体,因此,它们的破产法均将自然人纳入到破产法调整范围之内。一般来说,自然人破产可分为两类:一是自然人因从事经营活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宣告破产。二是自然人在各类消费关系中因消费借贷而发生支付不能,从而被宣告破产。对这两类自然人的破产问题,目前是否应当在我国破产法中予以规定,仍然存在争议。但一般认为,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健全市场经济法制的需要来看,自然人的破产问题迟早要纳入到破产法的调整范围。 (二)关于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就是指破产界限,即达到什么情况可以破产。关于破产原因,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实践证明,以“经营管理不善”或“严重亏损”作为破产的原因是不妥当的。首先,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它可能是因为经营不善,可能是因为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也可能是因为他人担保而承担连带责任等原因。从破产法的原理上讲,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申请破产。至于不能清偿债务具体是由何种原因引起的,是债务人自己的事情,与债权人无关,不能以此作为限制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其次,所谓“经营不善”,在实践中也是很难认定和判断的,究竟哪些亏损是由于经营不善造成的,也许连债务人自己都不清楚,更不用说债权人和局外人了。债权人对此是很难举证的。事实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基本上没有将“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作为破产原因对待。 一般认为,应当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的一般原因,普遍适用于所有的破产主体。主要理由是:一方面,破产法的功能体现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如何将破产财产在各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以保证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只要债务人确实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就可以宣告其破产,而不应将“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作为前提条件。这就极大地减轻了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的举证负担。另一方面,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破产原因,不附加任何前置条件,也是许多国家破产立法的通例。 需要指出的是,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的一般原因,并不意味着凡是符合该原因的企业都必须实行破产清算。在企业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有破产清算、和解、重整三种程序供债务人和债权人选择。如果债权人认为通过和解得到的利益优于破产清算,债权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会同意和解。对符合产业政策或公共利益又有复苏希望的企业法人,债权人或债务人也可以通过申请重整等手段,使其摆脱困境,免于破产。此外,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不予受理,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起到了限制破产的作用。 除破产的一般原因之外,在破产法中还应当确定两种特殊的破产原因: 一是资不抵债。所谓资不抵债,就是企业法人的资产总和小于其债务总和,资不抵债通常要根据资产负债表来确定。由于企业法人的股东仅对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会使企业用于清偿还债的资产不足,从而影响到债权人利益,所以一些国家的破产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但是,发生资不抵债,只能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