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资格认定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7.06•【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5年11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及发证权限。
第五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和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适任证书》申请、签发第六条内河船舶船员应当取得与职务要求、任职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区(线)相对应的《适任证书》。
持证人任职不得高于《适任证书》所记载的类别和职务资格,也不得超出《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航区(线)。
第七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二)证书类别、编号;(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五)发证机构;(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适任证书》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印制。
中国海监8005船职务船员资格条件要求

具备渔业船舶有限航区三等(主机总功率250千瓦至750千瓦以下的船舶,下同)及三等以上轮机长适任证书或沿海航区海船船员三等(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下同)及三等以上轮机长适任证书;
三等船大管轮
具备渔业船舶有限航区三等及三等以上大管轮适任证书或沿海航区海船船员三等及三等以上大管轮适任证书;
说
明
1、应聘中国渔政35206船水手兼炊事员职:具备船上甲板水手岗位的工作经验且具有实际的炊事技能,持有相关炊事技能培训证书的予以优先选聘作能力,经实操考核合格。
附件二:
中国渔政35206船各岗位职位工资及福利待遇
中国渔政35206船
月平均工资待遇(元)
三等船二管轮
具备渔业船舶有限航区三等及三等以上二管轮适任证书或沿海航区海船船员三等及三等以上二管轮适任证书;
水手长
具备“渔业船舶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书合格证”或“海船船员服务簿”且具有甲板水手岗位工作经验,持有相关船员职务资格证书或相应等级的海船船员值班水手适任证书的予以优先选聘。
水手
具备“渔业船舶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书合格证”或“海船船员服务簿”且具有甲板水手岗位工作经验,
四等船长职位
5500
四等大副职位
4800
三等轮机长职位
5500
三等大管轮职位
4800
三等二管轮职位
4500
水手长职位
4100
炊事员兼水手
3500
附件一:
中国渔政35206船岗位船员应聘资格条件要求
职位
资格条件要求
四等船船长
具备渔业船舶有限航区四等(未满200总吨的船舶,下同)及四等以上船长适任证书或沿海航区海船船员三等(200总吨-500总吨以下的船舶,下同)及三等以上大副适任证书;
渔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和执法程序

查,运用逻辑推理并根据工作、生活经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 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 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 2、合法性: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
据的合法性:
•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 (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 3、真实性: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
的问题。
• ②中队的执法资格
• ③主管局委托办理的案件,执法文书需加盖执法机
关印章的,应当使用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 承办处罚案件的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 2、处罚相对人
•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确定被处罚人是公民个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是船舶。根据《农业部渔业系 统贯彻行政处罚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对渔船实施处罚时,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实施处罚。
• 按文书使用的程序要求:必用文书和选用文书; • 按文书适用范围的不同: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 • 按照行政机关在实施执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进行分
类,分为以下六类:
• 1、立案类文书:包括《立案审批表》、《撤销立
案审批表》等2例;
• 2、调查取证类文书:包括询问笔录、现场笔录
(分为陆上、水上)、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提 取证据材料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 押决定书、委托鉴定书、禁限航通知单、协助调查 通知书等12例;
• ②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开展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开展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开展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2010年12月16日)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为进一步做好渔业船员培训工作,规范培训机构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夯实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遍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我局决定组织开展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凡从事和开展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适任培训和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工作的培训机构均需进行资质认定。
二、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设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海洋渔业船员培训管理需要,将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一级培训机构可承担海洋渔业船舶各类各等级职务船员适任培训和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二级培训机构可承担海洋渔业船舶乙类各等级职务船员适任培训和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三级培训机构可承担海洋渔业船舶乙类五等职务船员适任培训和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
三、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资质的认定条件(一)具有与开展相应类别、等级海洋渔业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设施、设备和教学人员;(二)具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等;(三)具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包括人身安全防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四)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新办

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审查方式
2.文书应使用电脑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22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及标准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纸正面印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 年 7 月 3 日国务 院令第 38 号发布,自 1989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2011 年 1 月 8 日予以修订)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 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 2、3、4。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21 (含中介服
务) 办结时限
组织申请者考试。 30 个工作日,视实际工作情况定。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
—1—
第十一条第一项 申请海洋渔业船舶一级驾驶人员、一级轮机人员、电 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以及远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的,由省级以上渔政渔港 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试、考核、发证;其他渔业船员证书的考试、考核、发证 权限由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报农业部备案。
13 实施对象
申请办理渔业船舶船员(内陆渔业船员)证书的公民。
2.《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明确渔业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 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渔牧函[2016]277 号)规定,各级渔港(渔政渔港) 监督机构按以下权限范围开展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工作:
(1)广西渔港监督局负责全区海洋渔业船舶一级驾驶人员、一级轮机人 员、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远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渔业行政执法公务 船艇船员证书考试发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第五条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发布日期】2010-06-29【生效日期】2011-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已于2010年5月27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范围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的名录及权限。
第五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适任证书》的签发第六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二)证书类别、编号;(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五)发证机构;(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3号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正文:----------------------------------------------------------------------------------------------------------------------------------------------------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已于2002年9月3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9月3日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发挥渔港功能,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渔港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渔业船舶的建造(修理)、使用和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承担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经济贸易、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海事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协同做好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相应的财政资金,加强渔港建设,发挥渔港功能,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控制和调节渔业船舶数量,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渔业经济发展。
第二章渔港规划与建设第五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省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交通、水利、海事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全省渔港布局规划,经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平衡、衔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船员的一般法律规定
第一部分:船员的概念与法律地位在海事活动中,人和船舶是不可或缺的两大生产要素,其中,作为人这一要素重要组成部分的就是船员。
海上运输的每一个环节的实现,均依赖于船员对船舶的操作和管理行为。
因此,船员制度成为海商法的必要组成部分,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法也对船员制度都有专门的规定,来明确船员的法律地位、职责、资格和任免等事项。
船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船员采取合并方式,将受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佣的,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统称为船员。
狭义的船员则不包括船长,仅指具备法定的资格,受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佣且服务于船上的人员。
普通法系国家多采用了狭义的船员定义,把船长和船员分立开来,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广义的船员定义, 把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统称为船员.我国《海商法》第31条:“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一切任职人员。
”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政委(中国国企基本都有),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
各国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以明确船员的法律地位,并规定船员的职责、资格和任免等事项。
日本、德国制定了单行的《船员法》,日本的海商法还把船员归入海商企业辅助人的范畴,并将海商法中关于船员的规定称为海运企业私法方面的规定。
像韩国就把《船员法》中的规定称为公法管理方面的规定。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船员法》,仅仅是在《海商法》第三章中对船员问题作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由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和海事主管机关制定一些行政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规范》/就狭义的船员概念而言,船员应具备三个要件。
一、取得船员资格:身份证书、职务证书船员的法定资格以具备船员身份证书和船员职务证书为必要条件。
海商法第33条:“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
”,“海员证”就是船员的身份证书,就是证明你确实拥有海员的身份。
船员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船员职务证书,是该船员具备担任船上一定职务的资格证明,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在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
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旅游局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海事局)浙海渔法[2003]22号2003年7月15日第一条为加强休闲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渔港设施、休闲渔业船舶和人员、财产安全,维护渔港、景区及休闲渔业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休闲渔业的渔业船舶和船员,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以及参与休闲渔业的管理人员、其他参与休闲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休闲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水上垂钓、捕捞、采集等与渔业有关的休闲游乐活动的船舶,不包括排、筏、浮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休闲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海事、公安、旅游等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共同做好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休闲渔业船舶心须企业化经营并纳入船舶所在地乡(镇)、村渔船管理,建立相应的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休闲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对休闲渔业船舶的安全负全面责任,休闲渔业船舶的船长对全船人员生命财产负直接责任,休闲渔业船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领导责任,有关行政管理主管部门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符合安全适航标准并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登记。
未经检验、登记的,不得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第八条休闲渔业船舶的营运、建造、改建、更新和购置实行许可制度,由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休闲渔业船舶的审批。
第九条休闲渔业船舶实行年审制度。
年审时间为每年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
年审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未经审核不得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第十条申请建造、改建、更新和购置休闲渔业船舶,申请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企业应向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下列材料:1.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签发的项目批准文件;工商营业登记执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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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资格认定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资格认定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89年7月3日国务院第38号公布,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渔业船舶的船
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
的专业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船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国
营、集体所有的渔业船舶,其船员的技术培训由渔业船舶所属单位负责;
个人所有的渔业船舶,其船员的技术培训由当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和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61号令《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
理局负责全国渔业船员考试、考核、发证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渔港监督
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员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
自治区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内陆甲类渔业职务船员、海洋乙类
三等、四等渔业职务船员、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考试、考核、发证的管
理工作;
地级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广西区内陆地区乙类渔业职务
船员、五等船员考试、考核、发证管理工作;
县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五等船员考试、考核、发证的管
理工作。
四、审批条件
根据《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第六条规定:申请渔业
船舶职务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考试发证的
船员应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符合“渔业船舶船员体格检查标
准”(见附件),能够游泳50米(不限姿势和时间),具有不少于
一年的船上工作资历。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凡在**县水域范围内从事渔业捕捞生产活动的渔业船舶工作人员
符合申请条件的,都可以申请并通过考试合格,取得渔业船员证书。
六、申请材料
(一)渔业船员适任考试合格证;
(二)职务船员身体检查表
(三)渔业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审核)申请表
(四)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五)两吋照片四张。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附件 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资格认定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属于本局
职权范围的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
当场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补正的全部内容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职务船员证》(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昭平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负责人审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限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行政审批处负责人(服务窗口首席代表)审核,提出承办意见(限10个工作日)
(限6个工作日)
审核或审批未通过,服务窗
口首问责任人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同意的,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制作《职务船员证》
(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