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检验不再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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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水产总局、船舶检验局渔船分局关于申请渔业许可证必须具有船舶检验等项证书的通知-

国家水产总局、船舶检验局渔船分局关于申请渔业许可证必须具有船舶检验等项证书的通知-

国家水产总局、船舶检验局渔船分局关于申请渔业许可证必须具有船舶检
验等项证书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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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水产总局、船舶检验局渔船分局关于申请渔业许可证必须具有船舶检验等项证书的通知(1980年3月28日)
沿海各省、市、区水产局渔政处,黄海、东海区渔业指挥部渔政处(组),沿海各省、市、区渔船检验处(站)、渔港监督:
为了加强海洋机动渔船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海洋渔业管理,促进渔民、渔船安全生产,切实做好水产资源的繁殖保护工作,特通知如下:
1.对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领取渔业许可证时,必须持有渔船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和渔港监督部门签发的主要船员证书及航行签证簿。

否则,不予办理渔业许可证。

2.凡新造改建渔船,必须向有关渔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准许后,凭批准书向渔船检验部门申请办理检验手续。

否则,渔船检验部门将不予检验;渔港监督部门将不予办理出港签证。

3.农业社队从事渔业副业生产的渔船,也必须遵守以上两项规定。

——结束——。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船舶检验政务服务事项调整的通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船舶检验政务服务事项调整的通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船舶检验政务服务事项调整的
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9.06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船舶检验政务服务事项调整的通告
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市交通委行政审批工作部署,我委重新梳理了船舶检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定于9月2日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现将有关工作调整内容通告如下:
一、政务服务事项调整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政务服务事项调整为:“船舶建造检验”“船舶营运检验”和“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3个办理项;“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政务服务事项调整为:“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渔业船舶的临时检验”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核发”4个办理项。

上述事项申办材料、申请表格下载、办理流程可在首都之窗网站(/)或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官方网站(/)查询获取。

二、申办方式调整
(一)现场申办方式由申请人到所属区交通政务服务窗口申请调整为申请人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申请。

(二)支持网上申办,具体申办网址:首都之窗网站
(/)或市交通委智能政务网上办事平台
(/)。

三、实施主体变更
按照市交通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部署,我市“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
发”“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的实施主体已变更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船舶检验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1年9月6日。

国家渔船检验局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通知

国家渔船检验局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通知

国家渔船检验局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对老旧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规范检验程序,提高检验质量,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老旧渔业船舶检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对渔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渔业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选派技术精、责任心强的验船师执行检验任务,切实保证老旧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质量。

二、船舶所有人应增加对老旧渔业船舶安全隐患防治的投入,加强对船舶的维修、保养和管理,保证救生、消防、无线电等安全设备的配备,严禁失修失养,确保安全使用。

三、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根据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情况,依据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对达到老旧渔业船舶一般船龄(以下简称一般船龄)的渔业船舶,提前3个月通知船舶所有人申请检验。

对即将达到一般船龄的渔业船舶,换证检验合格后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其一般船龄的24个月。

对达到一般船龄的渔业船舶,检验合格后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24个月,同时不得超过其老旧渔业船舶限制使用船龄(以下简称限制使用船龄)。

四、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渔业船舶,若继续从事渔业生产,须由船舶所有人在船舶达到限制使用船龄前3个月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换证检验,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12个月。

(一)船舶所有人申请换证检验前,须到经认可的船舶修造单位,按换证检验项目要求对船舶的结构、机电设备、防污染设备、安全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由其出具《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并根据《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制定船舶维修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11.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1月6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11月20日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检验行为,保障渔业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渔业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渔业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渔业船舶检验,是指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的强制检验。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渔业船舶检验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内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章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第四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是实施渔业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省级、市级、县级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五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检验业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检验人员管理的要求,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渔业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检验人员证书。

第七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核定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符合相关要求的检验人员。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信息不一致渔船换发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信息不一致渔船换发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信息不一致渔船换发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09.08.07•【字号】闽海渔[2009]272号•【施行日期】2009.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信息不一致渔船换发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海渔〔2009〕272号)沿海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为解决换发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工作中出现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简称“三证”)、中国渔政指挥系统、持证人身份证上信息不一致问题,进一步规范渔船管理,加快我省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主机功率不一致的处理办法㈠持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基本证),经渔船检验机构书面确认《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信息正确,主机功率超过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记载的,依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按照更新改造的程序,申请增加主机功率的船网工具指标。

㈡持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含临时证),经渔船检验机构书面确认《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信息正确,主机功率不超过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记载的,以《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为准,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作渔船信息表(见附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省厅汇总报农业部修改后,由原发证机关变更捕捞许可证、重新换发或者变更渔船登记证书,按照换证程序办理。

二、关于渔船主尺度等信息不一致的处理办法持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含临时证),经渔船检验机构书面确认《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信息正确,渔船主尺度(船长、型宽、型深)、总吨位、净吨位和主机型号信息不一致的,以《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为准,由原发证机关变更《渔业捕捞许可证》、重新换发或变更《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按照换证程序办理。

持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含临时证),经渔船检验机构书面确认《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信息正确,建造完工日期信息不一致的,以《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为准,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作渔船信息表,经原发证机关同意,省厅汇总报农业部修改后,由原发证机关变更捕捞许可证、重新换发或变更渔船登记证书,按照换证程序办理。

渔船检验通知书

渔船检验通知书

渔船检验通知书篇一:渔船年度检验规范加强渔船管理,规范渔船检验、许可证制度,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切实做好20XX年度渔船证书证件及各项规费的征收工作,特制定即墨市20XX年度渔船检验、许可证年审实施方案。

一、“三无”渔船的管理“三无”渔船无任何证书证件,逃避监管部门的管理,严重干扰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存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对从事海上生产的“三无”渔船进行严厉查处。

二、渔船检验(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渔业船舶必须参加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营运检验、临时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要求,登记证书已到期,今年渔民应重新申请登记。

参加检验的渔船必须处于适航状态,并配齐通讯、导航、救生、消防、号灯等安全设备(见附表2),按规范要求标刷船名号,40马力以上中型渔船经检验合格后,由验船师照相存档。

各镇(区)渔业服务中心应加大力度,切实做好标刷船名号和船籍港工作,要求必须清晰、规范。

(二)、渔船必须配齐相应的职务船员证书,无职务船员证书或职务船员证书配备不齐的,不予签证;各镇(区)渔业服务中心应积极组织职务船员、普通船员培训班,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培训考试制度,让渔民通过培训持证上岗。

(三)、验船人员必须登船检验,严格按照08年度检验项目检验,并根据渔船修造厂提供的《渔船修造质量证明书》中维修项目进行重点检验,确保渔船处于适航状态。

(四)、20XX年我市已为中型渔业船舶配备了单边带电台和气胀式救生筏。

验船人员在登船检验时,要检查单边带电台和气胀式救生筏安装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核对单边带电台的“电台编号”和“电台天调编号”与签定的《协议书》中的编号是否一致。

未按规定要求正确安装的,根据《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理》第三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机动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或者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渔业船舶检验不合格通知单

渔业船舶检验不合格通知单

渔业船舶检验不合格通知单
编号:

根据渔业船舶检验规则、规程及有关规定:
我处下列署名验船师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你公司所属的渔业船舶进行了检验,发现存在以下不合格项目。

请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须再次申报检验。

上述问题请予尽快解决,并及时申报检验。

如果上述问题中有同一检验项目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或者该船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我处将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以及《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通知》(国渔检(船)[2007]6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再受理该船的检验。

船舶所有人或代理人签字验船师
检验机构业务章
年月日备注:本通知一式两份,所发单位及船东各持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部分船舶防污染作业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部分船舶防污染作业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部分船舶防污染作业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6.12.30•【文号】海危防〔2016〕729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关于做好部分船舶防污染作业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海危防〔2016〕729号沿海各直属海事局:在国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部署下,近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印发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取消了部分船舶防污染作业行政审批事项。

为做好上述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自即日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停止受理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第(二)项“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第(三)项“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第(四)项“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以及第(六)项“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等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事项的申请,不再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批。

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督促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从事上述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

对于发现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存在污染风险或者造成污染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三、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继续做好船舶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审批工作。

根据《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3号令)的要求,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不再对以过驳方式进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项目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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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检验不再受理通知书

你公司所属渔船为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因该船存在下列行为。

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以及《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通知》(国渔检(船)[2007]6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我单位不予(再)受理该船舶的检验申报。

□已达到限制使用船龄,但未在检验证书有效期内接受检验。

□对同一检验项目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或该船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

□《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及船舶维修方案未经审查同意,擅自进行修理活动的。

□未在定点船舶修造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或修理的。

□其它原因:
检验机构业务章
年月日
注:在相应的□内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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