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中十大常见重大事故隐患
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引言建筑施工是一个复杂而又危险的行业,安全事故隐患的存在一直备受关注。
在建筑施工中,各种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施工过程中工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立和完善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于预防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二、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内涵与意义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建筑施工实际,对施工现场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判别和评定的标准。
它是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管的依据,也是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
对于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我个人理解是指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可能造成严重人身伤亡的危险性,二是可能造成严重财产损失的危险性,三是可能引发连锁危害或扩大事故范围的危险性。
这种判定标准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可以帮助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明确安全事故隐患的轻重缓急,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有效预防和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判定标准的建立也为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和事故处理提供了依据。
三、关于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现行规定根据《建筑法》,对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有详细的规定。
在高层建筑施工中,卸料平台的承载力是否达标,塔吊的安全使用,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等都是重点关注的隐患。
吊装作业、脚手架搭设、施工机具的使用等方面也都有详细的判定标准。
这些规定的出台,为建筑施工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有些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心不强,对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不够重视;有些监理单位监管不力,对隐患判定标准的执行不到位。
这些问题的存在,给建筑施工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隐患。
四、建立健全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对策和建议针对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加强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最新2022版)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一条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1—(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第五条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三)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第六条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施工现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施工现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在建筑施工领域,施工现场的安全至关重要。
重大事故隐患的存在犹如高悬的利剑,随时可能给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明确并严格执行施工现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施工现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是基于对多年来建筑施工事故经验教训的总结和归纳。
通过对各类事故案例的深入分析,找出了那些容易引发重大事故的关键因素和潜在风险,从而形成了一套科学、系统、具有可操作性的判定标准。
从施工设备和机械方面来看,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不容忽视。
起重机械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导致其关键部件磨损严重、性能下降,在吊运重物时极有可能发生坠落、倾覆等事故;施工升降机的防坠安全器超过规定的有效期限未进行校验或校验不合格,无法起到可靠的防坠落保护作用,一旦发生故障,后果不堪设想;大型机械设备的基础不牢固、支撑结构存在缺陷,在作业过程中可能因基础失稳而引发严重的坍塌事故。
这些都是施工现场重大事故隐患的典型表现,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排查和整改。
施工用电也是一个极易引发重大事故的环节。
临时用电系统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和布置,电线电缆乱拉乱接、破损严重,未设置可靠的接地保护装置,一旦发生漏电,将对施工人员造成致命的电击伤害;配电箱、开关箱等电气设备未采取防护措施,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和损坏,导致电气故障的发生;现场使用的电气设备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如使用无证或淘汰的电气产品,其安全性能无法保障,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对于施工用电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坚决予以消除,确保施工用电的安全可靠。
脚手架工程也是施工现场重大事故隐患的高发领域。
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设计要求,杆件间距过大、连接不牢固,存在严重的变形和倾斜现象,无法承受施工过程中的荷载,极易发生坍塌事故;脚手板铺设不严密、不牢固,存在探头板等问题,施工人员在上面作业时容易失足坠落;悬挑式脚手架的锚固装置不满足要求,或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松动、脱落等情况,同样会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一览表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指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存在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可能导致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隐患。
北京市为遏制重特大事故为中心,控制较大事故、全力压减一般事故,为施工现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提供依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编制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试行)(京建发〔2018〕397号)。
当存在本导则描述条款情况之一时,即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根据本导则,本工程可能存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见下表: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一览表。
建筑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建筑⾏业重⼤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建筑⾏业重⼤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为确保建筑⾏业施⼯过程中的安全⽣产,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及重⼤经济损失的发⽣,根据《中华⼈⺠共和国建筑法》、《中华⼈⺠共和国安全⽣产法》及《建设⼯程安全⽣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政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发布了《建筑⾏业重⼤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本⽂将对这⼀标准进⾏详细介绍,以明确建筑⾏业中的重⼤事故隐患判定依据。
⼀、标准概述本标准旨在准确认定和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过程中存在的重⼤事故隐患,通过明确的判定标准,指导施⼯企业和监管部⻔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产事故的发⽣。
标准适⽤于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各类房屋市政⼯程的⽣产安全重⼤事故隐患判定。
⼆、重⼤事故隐患定义根据本标准,所谓重⼤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经济损失的⽣产安全事故隐患。
这些隐患如果得不到及时排查和消除,将严重威胁施⼯⼈员的⽣命安全和企业的经济利益。
三、主要判定情形1.施⼯安全管理⽅⾯⽆证施⼯:建筑施⼯企业未取得安全⽣产许可证擅⾃从事建筑施⼯活动。
⼈员⽆证上岗:施⼯单位的主要负责⼈、项⽬负责⼈、专职安全⽣产管理⼈员及建筑施⼯特种作业⼈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施⼯⽅案缺失或未审核: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施⼯⽅案进⾏论证。
2.基坑⼯程防护措施不到位:对因基坑⼯程施⼯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超挖且未采取措施:基坑⼟⽅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坍塌。
监测缺失:深基坑施⼯未进⾏第三⽅监测,或发现坍塌⻛险预兆未及时处理。
3.模板⼯程地基基础不满⾜要求:模板⼯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和变形不满⾜设计要求。
拆除及爬升违规:模板⽀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4.脚⼿架⼯程地基基础承载⼒不⾜:脚⼿架⼯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和变形不满⾜设计要求。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析(2022)

公众号:每日安全生产管理
02 重大事故隐患相关内容判定
公众号:每日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来源: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 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3号修正)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 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公众号:每日安全生产管理 1.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 “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前提是企业客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 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 标准。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7年陆续发布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行业 等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并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判定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如《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中明确了“涉及重点监管危 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 入使用”等20 项属于重大隐患的情形。 经询问应急管理部,目前这几项《判定标准》仍有效。 因此认定重 大事故隐患主要依据是上述《判定标准》。 住建部于2021年9月3日发布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2022年4月 24日正式发布《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在城市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施工过程中存在一些潜在的危险因素,房屋市政工程也面临着一定的生产安全风险。
为了规范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本标准对各类房屋市政工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了明确的判定标准,并提供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的制定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并经相关专家的审查,经过多次修改完善而形成。
该标准适用于所有的房屋市政工程,旨在提高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和对社会的不良影响。
为使本标准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相关部门将加强对房屋市政工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
同时,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共同营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在介绍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的背景和制定目的后,下一步将详细阐述标准的内容和判定依据,以期更好地应对房屋市政工程中的生产安全问题。
本文档旨在对《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进行概述和目标解释。
该标准为确保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识别和判定其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起指导和参考作用。
标准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引言:介绍本标准的背景和制定目的,明确其适用范围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隐患判定原则:明确隐患判定的基本原则,如科学性、客观性、可操作性等,确保判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隐患判定依据:列举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所需的依据,包括工程设计文件、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现场巡查记录等。
隐患判定流程:详细介绍了确定隐患存在、评估隐患等级、判定所属类别等流程,并给出相关判定准则和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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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中十大常见重大事故隐患
施工现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危险程度较
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源(包括物的危
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结合实际,将下列10种情形列为重大事故隐患:
1.工程项目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施工项目负责人长期脱岗、缺岗,项目
专职安全员配备与现场管理实际不相符或形同虚设、不按规定履行专职管理职责,
企业不按照规章制度开展有效的安全设施验收和安全检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
业、冒险蛮干现象严重且得不到有效制止的;
2.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差,围挡不全、随意出入、地面不硬化、三区不分隔、材
料乱堆、垃圾遍地、污水横流、现场扬尘和工地消防无措施或无有效、针对性措施
的;
3.深基坑支护超过预警值且不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
4.脚手架变形严重,基础下沉或悬挑件薄弱、杆件不齐、连墙件缺少、剪刀撑
不全、敞口处不按规范加固、超荷载堆放等,脚手架整体安全无保证的;
5.高大模板支撑基础不牢固,缺少扫地杆和纵向、横向斜撑杆,支撑体系变形
严重,严重违反规范和专项方案的;
6.现场配电TN-S接零保护系统未建立,线路乱拉乱接、顺地拖、水中放、随
便挂,总(分)配电箱、开关箱不符合规范要求,随意设置(放置),电线老化有破
皮漏电现象,没有专业电工维护的;
7.塔吊、施工升降机等大型起重设备基础设置、安全装置、防护设施、附墙及
缆风固定、起重钢丝绳等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安装验收(包括后续加节验收)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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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与现场严重不符,主结构标准节连接螺栓未严格检查,缺乏必要的日常检查维护
的;
8.高处作业吊篮悬挑机构不可靠,缺少有效安全装置,钢丝绳断丝、松股、锈
蚀、硬弯等损坏严重,交叉作业无防护,不从地面上下吊篮,吊篮内作业超过2人
的;
9.未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报监手续,经举报建设主管部门已下达停工整改,
仍强行施工的;
10.其他符合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可参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
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