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奖管理办法

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区质量奖励制度,规范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奖是经中共自治区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在质量领域授予组织和个人的荣誉。质量奖旨在推广科学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激励组织和个人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质量奖每两年评选1次,分设质量奖(组织)和质量奖(个人)2个奖项,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数量每届均不超过3个。如没有满足获奖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质量奖的评选突出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彰、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设立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称评选表彰委员会)。评选表彰委员会主任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自治区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质量专家、学者组成。评选表彰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质量

奖评选表彰工作,审定评审标准、程序、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审议确定获奖组织和个人建议名单并报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党组审定,处理和决定评选表彰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质量专家、学者组成,负责质量奖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等评审工作。

第八条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由人事、纪检等方面人员组成,负责质量奖评选表彰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评选表彰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质量奖评选表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报受理

第十条申报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自治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近五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二)在质量管理水平、技术和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全区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实现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成效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

(四)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一条申报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

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从事质量管理或质量相关工作,对质量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有良好诚信记录,无违法、违规、违纪、失信行为;

(四)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在所在组织或行业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作出突出贡献;在质量管理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给组织或社会带来突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五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十三条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所在单位应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申报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所在地(市)市场监管部门或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指定的相关行业部门、协会等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地(市)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行业部门、协会等应当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的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

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七条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征求纪检和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和相关部门对初步审查结果的意见,形成质量奖受理名单;对未予受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向接收其申报材料的单位说明理由。

第四章评选表彰

第十九条对受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评审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评审,评审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审议,投票产生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二十一条质量奖候选名单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核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评审委员会组织成立现场评审组,对通过公示的质量奖候选组织和个人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已进行现场评审的质量奖候选组织负责人就质量管理创新情况进行陈述答辩,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打分。

第二十四条评审委员会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结果形成评审报告,评选表彰委员会予以审议,投票产生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

第二十五条质量奖建议名单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核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对经公示无异议的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党组审定后,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布表彰决定。

第二十七条质量奖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表彰授奖活动,颁发获奖证书。对获得质量奖的个人按照自治区财政规定发放奖金,对获得质量奖的组织不发放奖金。

第二十八条质量奖作为加分项,列入地(市)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获奖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相应的国家级表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监督委员会对质量奖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或移交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质量奖评审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监督委员会投诉举报,监督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一条参与质量奖评选表彰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监督委员会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能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可以提出回避意见。

第三十二条接受质量奖现场评审的候选组织和个人,对现场评审人员和参与现场评审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进行评价,并反馈监督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质量奖评选表彰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十四条对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取消其五年内申报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奖牌或奖章,公开通报,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获奖组织和个人两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奖牌或奖章,并公开通报。

第三十六条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和奖章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盈利性活动。

第三十七条获奖组织发生组织架构变化、管理模式调整等重大变更情况的,相关组织不继承质量奖荣誉。

第三十八条各地(市)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部门、协会等对本地(市)、本领域获奖组织和个人履行义务、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有关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第三十九条申报材料接收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获取质量奖的,暂停或者取消其申报材料接收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参与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的专家、工作人员等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异议处理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以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提出。

第四十二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异议应当以实名提出。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条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四十四条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申报材料接收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

第四十五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异议,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相关申报材料接收单位。

第七章推广分享

第四十七条各地(市)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行业部门、协会按照有关职责,组织本地区、本领域获奖组织和个人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不得借推广名义从事任何盈利性活动。

第四十八条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发挥模范引领作用,主动分享质

量管理模式和方法的实践,积极开展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推广活动。

第四十九条获奖组织应当为其他组织了解学习其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提供便利条件。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中国质量奖是中国国家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管理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国家质量战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项系统性的质量绩效评价活动,综合审查和评估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对达到预定标准的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的活动活动。本办法旨在规范质量奖实施程序,提高质量奖的整体评估水平,提升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促进质量持续改进,推动国家质量管理水平的持续改善。 二、质量奖的申报、审核和评审 (一)申报 1. 企业对自己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绩效进行申报,在申报时需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2. 企业可根据质量奖活动要求和资质要求,在中国国家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发布申请表和包括相关专业资质文件等相关材料。 (二)审核 1. 中国国家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局将根据申报资料,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和审核。 2.场审核时,由专家组负责审核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活动的有效性及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三)评审 1. 中国国家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局将根据申报资料和现场审核

结果,对质量奖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并发放质量奖。 2. 企业评审结果将公布在中国国家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并在本局官方网站上发布质量奖表彰单位名单。 三、质量奖的表彰和奖励 1. 中国国家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局将对质量奖表彰礼活动中的优秀单位进行表彰,向其颁发质量奖牌、证书及其他奖励。 2. 中国国家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质量奖表彰企业负责人发放国家表彰荣誉称号,并予以相应奖金、财务补助、技术支持等。 四、结束语 中国质量奖的实施,旨在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深化国家质量管理体系的改革,增强国家质量管理的职能,促进质量工作的持久改善,增强企业的质量竞争力,保证国民的质量权益,使中国制造事业发展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质量奖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激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规范国家质量奖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质量奖是政府奖励,授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品质量管理方面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法人,是企业在质量管理领域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国家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获奖企业总数为六个,其中,小企业一个。可以少额或空缺。第四条国家质量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正、公平、公开; (二)企业自愿申请; (三)评审、监督、决定相分离。 第五条国家质量奖获奖企业有责任介绍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公开卓越绩效活动的有关资料(商业机密除外),促进其他企业改进质量管理,带动我国企业整体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成立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 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 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能:

(一)审议并通过国家质量奖评审规则; (二)聘请评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三)审议评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报告; (四)作出授予国家质量奖的决定。 第七条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承担相关交办事务。 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能: (一)拟定国家质量奖评审规则; (二)建立质量奖评审专家库,聘请评审专家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三)制定质量奖评审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 (四)承担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质量奖评审专家库范围内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质量奖评审专家委员会。年度评奖工作结束,评审专家委员会自动解散。 评审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国家质量奖的评审; (二)撰写评审报告; (三)向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质量奖评审监督委员会。评审监督委员会应当有纪检监察部门的代表和法律专家参加。年度评奖工作结束,评审监督委员会自动解散。 质量奖评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国家质量奖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

质量奖惩管理规定

质量奖惩管理规定(一)一.目的 为了贯彻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提高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保证出货质量。公司将围绕产品质量目标,对给厂产品质量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圆满完成质量目标的人员给予奖励;对达不到质量目标的、违反质量要求相关规定及质量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必要的处罚。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对产品或服务质量有直接影响的活动与人员。 三.职责 1.对生产员工的质量奖惩,由质检部或生产部提出,经生产部门签核,质检部主管批准后实施; 2.对车间主管级员工的奖惩,由部门领导批准后实施; 3.对部门领导的奖惩由厂领导提出; 4.厂长负责监督本办法的执行。 四.主要内容 1. 质量奖惩原则 1.1公司设立年度质量奖和季度质量奖用于奖励生产一线的员工。季度奖为50元/人,年度奖为200元/人。

1.2及时发现质量事故的隐患,并向有关部门汇报或采取措施避免重大质量事故发生的人员,综合考虑避免损失的大小、是否属职责范围等因素给予10-1000元的奖励。 1.3对于为厂质量水平的提高或为避免重大质量事故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评为厂的质量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并给予特别奖励。 1.4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行使相应的质量职责。因工作失职造成质量事故及公司财产损失的,对直接、主要责任人员按照本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1.5对造成严重损失或累次出现质量事故的有关责任者根据损失大小、主观和客观的原因,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与质量处罚可同时进行。 2. 车间员工质量考核办法 2.1各车间生产工人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确保生产过程的质量。对违规操作的人员给予10~100元的处罚,如因此造成产品不合格,追加不合格品处罚,并视情况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2.2同一工序多人或小组操作,奖惩责任不能区分到个人时,由成员平均分摊或小组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分摊。

质量管理奖惩办法

质量管理奖惩办法 1.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本公司质量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损耗,强化劳动纪律,使产品质量达到客户规定的要求,本着惩罚分明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所有员工。 3.原则 3.1有据原则:依据是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职责及工作目标等。 3.2及时原则:及时鼓励员工的贡献和正确行为,纠正员工的错误行为,使奖惩发挥应有的作用。 3.3公开原则:奖惩公正、公平,达到应有的效果,必须公开奖惩结果。 4.责任人 4.1直接责任人:对产生质量问题进行具体操作的作业员、检验员等人员及质量状况确认员工。 4.2相关责任人:对产生质量问题负有领导作用、组织作用、管理规范作用的人员。 5.责任确认 5.1对发现质量问题的岗位和个人,应立即通知相关岗位的管理人员,检验员对不合格品进行检测、标识,要求质检部负责人到现场对不合格品进行确认。 5.2对不良率低于3%,一般不作为质量问题来处理。 5.3对同批次出现批量产品质量问题的,经生产管理部确认,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惩罚。 5.4对一批产品返工在两次以上者,后经检验员检验发现仍然不合格,质检部有权力对相关的操作员及车间管理人员提出处罚。 5.5对造成客户批量退货的,由质检部确认退货原因,按规定对造成品质问题的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5.6对在保证产品品质,提高生产效率上做出贡献的及提出相应的有效方案的,经质检部及生产管理人员确认,给予相应的奖励。 6.方式 6.1方式分:经济奖惩和行政奖罚。

6.2经济奖惩是直接对责任人进行经济的奖罚,处罚金额划入奖励基金使用。 6.3行政奖励:通报表扬、书面表扬、评优、升职、加薪等。 6.4行政处罚:通报批评、书面警告、计小或大过、降职、降薪、辞退、开除。 7.评定 7.1处罚机制 7.1.1发生以下情况将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7.1.1.1因本公司人员的工作失误造成客户退货与索赔。 7.1.1.2因公司人员工作失误造成客户对产品部分退货并要求补货。 7.1.1.3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公司不能按时完成订单。 7.1.1.4因没有按规范操作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而返工者。 7.1.1.5因操作不当造成报废的。 7.1.1.6因没有良好的质量意识造成同一批产品要检验三次或以上者。 7.1.1.7质检部检验员未发现问题,导致返工和报废的。 7.1.1.8因某种人为原因造成原材料损失的。 7.1.1.9产品品质问题低于千分之三的不作为处罚考核。 7.2处罚等级 经质检部、生产管理部评定,根据严重性区分为经济或行政处罚。 直接责任人承担100%,60%,20%的责任。 间接责任人承担100%,60%,20%,10%的责任。 处罚等级为:全责,300元,150元,100元,50元,30元。 7.3奖励机制 7.3.1以下情况将对员工个人进行奖励 7.3.1.1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对上道工序进行检验,如发现材料或上道工序产品批量不合格及时上报并隔离,从而避免了本工序不合格品产生的。 7.3.1.2对当月废品率、返工率产生较少的员工。 7.3.1.3检验员根据日常检验及工作状况,季度内无错检、漏检现象的。 7.3.1.4对公司产品质量和加工工艺改良提出建议,公司的质检部、工程部、生产管理部认可并采纳的。相关部门可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可给予相应奖励。 7.3.1.5对与质量相关的部门或责任岗位一个季度未出过质量问题的,可申

质量奖惩制度(通用8篇)

质量奖惩制度(通用8篇) 绩效管理制度不仅包含评估、考核制度,还包含与考核相关的考勤 制度、人员晋升制度、奖惩制度重要内容,下面是我辛苦为大家带 来的质量奖惩制度(通用8篇),您的确定与共享是对我最大的激励。 质量奖罚制度篇一 基建安全祸害防备和处理制度 1、为严格落实“安全第一,防备为主、综合整治”的`安全生产方针,防范矿井重要祸害的发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 法律法规,特订立本制度。 2、必需编制年度祸害防备和处理计划,并依据实在情况适时修改, 经矿技术、基建、机电、通风、调度、安全等业务部门会审看法后,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报集团公司批复。祸害防备和处理计划由 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3、各矿井祸害防备和处理计划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需列 入煤矿财务、供应计划。 基建安全质量奖罚制度 1、矿要建立系统的安全、质量考核奖罚制度,各专业专管部门,各 基层单位都要建立相应的安全、质量考核奖罚制度并依据实际,每 年进行一次修改。安全质量奖罚制度要与安全目标管理相结合兼顾 责任、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奖罚对等,重奖重罚。 2、矿设立安全嘉奖基金。安全嘉奖基金

质量奖惩制度篇二 一、化验室没有按规定取原材料、产品样;或样品未按规程方法分 析化验;或做单样;或漏检项目,发觉一次就扣除化验室全体50% 年终嘉奖,责任者还加扣一个月工资。 二、生产未按原材料分析数据通过配料计算加料,发觉一次扣除生 产人员全体50%年终嘉奖,重要责任者还加扣一个月工资。 三、供应原材料、成品帐物不符,统计亏损差额的价值,从相关管 理人员中年终奖或工资中扣除,反则反之。 四、生产科、化验室(缺一不可)未会同共同对原材料、成品取样,发觉一次扣供应科全体50%年终奖,责任者还加扣一个月工资。 五、车间班组生产出合格产品才能吨位计酬,不合格产品返工的电耗、煤耗、吨位修理费、吨位管理费、吨位工资、损耗的原材料必 需从返工班组吨位计酬中扣除,当班组长当月工资的10%也同时扣除。 六、领导下达错误指令,其所下令应扣金额由下指令的领导负担, 造成严重后果时,除经济惩罚外,行政上免除其职务。 七、车间地面堆有物料(包含返料,不包含计划停车清理的物料),扣除造成该现状的责任班组10吨吨位工资,该班组在第二次上班必 需全部处理完,否则一次加倍扣除吨位工资,依此类推。车间主任1%的工资也依次同时扣除。 八、车间全部设备由修理工包机,包机设备的故障率<8小时/月, 每±1小时修理工每人加扣10元。修理工不接受车间或厂、科室下

西安市质量奖管理办法

西安市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西安市质量发展规划(2015—2020年)》,表彰在质量管理和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树立先进质量典型,传播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激励广大组织和社会各界重质量、讲诚信、树品牌,聚焦追赶超越,助推品质西安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安市质量奖(简称市质量奖)是西安市人民政府授予组织的质量领域最高荣誉。市质量奖包括“西安市质量奖”和“西安市质量奖提名奖(简称提名奖)”两个等次。 第三条市质量奖为一次性奖项,每2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得市质量奖的组织不超过6个(小微企业或组织2个),获得提名奖的组织不超过5个(小微企业或组织2个)。当年申报组织达不到奖励条件时,获奖名额可以减少或空缺。 第四条市质量奖的申报、评审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 (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三)优中选优,宁缺毋滥; (四)专家评审、社会公示。

第五条对组织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模式和内容,并结合西安市质量建设需要,重点增加各类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创新的相关内容。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西安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简称市质推委)是市质量奖的评审领导机构,负责市质量奖评审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西安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质推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市质量奖的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兼任。 第七条市质推委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 (二)审定工作规则,研究解决质量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市政府审定的市质量奖预选名单。 第八条市质推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西安市质量奖管理办法》及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等;

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表彰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业,引导和激励企业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提高企业综合质量和竞争能力,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用户、推进质量振兴事业;特设立全国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质量管理奖)。 第二条质量管理奖是对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并取得显着的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授予的在质量方面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为了科学、公正、客观地开展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质量管理奖评审遵循为企业服务的宗旨。坚持“高标准、少而精’和“优中选优”的原则,根据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对企业进行实事求是的评审。 第五条质量管理奖每年评审一次。由中国质量质量协会(以个简称中国质协)按照评审原则、当年质量管理实际水平,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植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第二章评审范围 第六条质量管理奖评审范围为:工业(含国防工业)、工程建筑、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及商业、贸易、旅游等行业的国有、股份、集体、私营和中外合资及独资企业。 第七条非紧密型企业集团不在评审范围之内。 第三章组织机构、职责 第八条质量管理奖评审机构由质量管理奖审定委员会和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两级机构组成,工作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质量管理奖审定委员会由政府、行业、地区主管质量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有权威的质量专家组成。负责研究、确定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批准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审定获奖企业名单。 第十条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由具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质量管理专家、质量工作者和评审人员组成。负责实施质量管理奖评审,并向审定委员会提出获奖企业推荐名单。

安全质量奖惩办法

安全质量奖惩办法 指的是企业在安全和质量管控方面所采取的奖励和处罚措施。通过设置合理的奖惩机制,可以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质量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水平,确保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下面将详细介绍安全质量奖惩办法,并探讨其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和意义。 一、奖励制度 (一)经济奖励 1. 安全及质量先进个人奖:对在安全和质量管理中表现突出的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一定的经济奖金; 2. 安全及质量先进班组奖:对在安全和质量管理中表现突出的班组进行表彰,奖励一定的经济奖金; 3. 安全及质量先进部门奖:对在安全和质量管理中表现突出的部门进行表彰,奖励一定的经济奖金; 4. 安全及质量创新奖:对在安全和质量管理中提出创新性意见和措施的个人或团队进行表彰,奖励一定的经济奖金; 5. 安全及质量奖学金:对在安全和质量管理中表现优秀的员工的子女进行奖励,资助其学习。 (二)荣誉奖励 1. 安全及质量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通过评选,授予在安全和质量管理中表现突出的个人一定的荣誉称号;

2. 安全及质量先进班组荣誉称号:通过评选,授予在安全和质量管理中表现突出的班组一定的荣誉称号; 3. 安全及质量先进部门荣誉称号:通过评选,授予在安全和质量管理中表现突出的部门一定的荣誉称号; 4. 安全及质量年度优秀企业荣誉称号:对在安全和质量管理中成绩突出的企业进行表彰,颁发一定的荣誉证书。 二、惩罚制度 (一)经济惩罚 1. 违规扣款:对发生事故或质量问题的员工进行一定金额的扣款; 2. 绩效奖金降低:对安全和质量管理指标未能达标的员工,减少其一定比例的绩效奖金; 3. 停职或降职处理:对涉及重大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员工,给予停职或降职的处罚; 4. 终止劳动合同:对严重违反安全和质量规定、多次造成事故或质量问题的员工,终止其劳动合同。 (二)纪律惩处 1. 记过或警告处分:对发生轻微安全事故或质量问题的员工,给予记过或警告处分; 2. 严重警告处分:对经过警告后仍然发生安全事故或质量问题的员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质量奖罚制度

质量奖罚制度 质量奖罚制度(精选11篇) 质量奖罚制度篇1 一、为了强化质量管理,提高工程管理人员及施工队伍的质量 意识,激励各级员工的乐观性,保证工程质量目标顺利完成,订立 本制度。 二、本制度对现场施工的各单位、包工队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包含:施工质量记录齐全,施工单位所施工的分 项工程的优良率。标牌、标识,按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要求责任挂牌。 四、质量奖来源分两部分,一部分为项目部按工程订立的质量奖,一部分为不固定嘉奖(甲方、公司、项目部等),罚款纳入质 量奖基金。 五、工程质量的嘉奖与惩罚: 1.依据公司、项目部有关质量管理制度、规定进行考核。 2.对工程质量意识的考核随机进行,任何人有心隐瞒质量问题 或缺陷,一经发现每次扣罚100元。 3.本单位职工(不包含专兼职质检人员及中层以上领导)发现 质量问题或缺陷并反馈到质量管理部,每次嘉奖20~100元,按月 单独发放。

4.对外包施工队伍质量管理人员按该承包队伍验收一次合格率核发,达不到100%则免除嘉奖。 5.对在质量工作中表现突出、工作成绩优良的职工公司可不定期予以嘉奖,嘉奖考核及调配表由项目部负责。 6.获局(区)级优质工程,嘉奖项目经理部==元。获市级优质工程,嘉奖项目经理部==元。获省级优质工程,嘉奖项目经理部==元。 7.对于施工队未按公司订立的施工工艺标准施工,偷工减料或违章施工的,视其后果,每例罚款500元—3000元,并将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并扣回。 8.对敢于坚持原则,对工程质量高标准、严重求、并及时发现质量隐患、除掉或避 免发生重点质量事故及对提高工程质量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包含外施人员),公司视贡献大小予以500元~50000元的嘉奖。 六、对质检人员的考核 1.自检:施工班组在作业过程中,由组长按工长及技术员技术交底要求对本组作业段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地方必需责令工人赶忙整改,直至实现标准。 2.互检:施工在完成近70~80%工程量时,由工长组织各组长

质量奖管理办法

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区质量奖励制度,规范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奖是经中共自治区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在质量领域授予组织和个人的荣誉。质量奖旨在推广科学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激励组织和个人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质量奖每两年评选1次,分设质量奖(组织)和质量奖(个人)2个奖项,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数量每届均不超过3个。如没有满足获奖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质量奖的评选突出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彰、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设立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称评选表彰委员会)。评选表彰委员会主任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自治区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质量专家、学者组成。评选表彰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质量

奖评选表彰工作,审定评审标准、程序、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审议确定获奖组织和个人建议名单并报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党组审定,处理和决定评选表彰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质量专家、学者组成,负责质量奖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等评审工作。 第八条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由人事、纪检等方面人员组成,负责质量奖评选表彰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评选表彰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质量奖评选表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报受理 第十条申报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自治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近五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二)在质量管理水平、技术和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全区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实现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成效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 (四)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一条申报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

质量奖惩管理制度(精选6篇)

质量奖惩管理制度(精选6篇)质量奖惩制度篇1 1、总则 1.1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明确质量责任,维护企业和员工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公司员工依照本规定承担产品工作质量责任。 1.3 本公司鼓励员工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岗位技能,对在质量方面做出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给予奖励。 1.4 本公司不允许不注重质量的现象和行为存在,对因此而造成质量事故者将给予处罚。 1.5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的工作(生产)场所的所有人员。 2、质量事故的定性范围及类别 2.1 质量事故的定性范围 下列行为/现象均属于质量事故: 2.1.1违反工艺和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后果的; 2.1.2违反标准/合同规定,编制工艺造成严重后果的; 2.1.3 因错检、漏检,致使不合格原材料进厂或不合格产品出厂,造成经济损失的;

2.1.4 生产工序间没有按规定进行三检(专检、互检、自检) 而出现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 2.1.5 因物资/产品保管不善,造成报废/降级/返工/退货的; 2.1.6 因错发产品/材料,对销售/生产产生影响的; 2.1.7 因运输维护不当,造成产品/材料受损,而延误交付/生 产的; 2.1.8 因核算失误,下错生产通知单,而造成物资/产品积压的; 2.1.9 不具备上岗条件,擅自开动生产设备的; 2.1.10生产现场物品未按规定摆放,造成标识混乱/不全,致 使错用的; 2.1.11生产记录填写不规范,影响产品质量/不符合程序文件 规定的; 2.1.12 各类统计报表,台帐和原始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2.1.13 纠正措施没有按期整改的; 2.1.14 一次交验合格率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 2.2 质量事故的类别 质量事故按造成损失的大小和对本公司声誉影响的不同程度划 分为:重大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 2.2.1 重大质量事故的判定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创新的深入推进,国民素质的不断提高,社会的发展进步和国家的繁荣稳定,建立和完善我国质量体系工作变得更加重要。199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了“中国质量体系”的建立与发展的概念,为实现国家质量体系的建立提供了科学依据。199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发布了《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成为中国质量体系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内容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旨在奖励优秀的企业和个人,鼓励企业和个人致力于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提升国家质量水平。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设立“国家质量奖”和“新产品质量奖”; 2、建立质量奖评选标准,包括企业成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技术机构、推广质量工程、开展质量活动等; 3、建立质量奖评选程序,并明确各级质量奖评选组织机构的职责; 4、明确评选质量奖标准,比如产品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客户满意度、质量绩效指数等; 5、建立质量奖评审机制,全面考核企业和个人的质量保证水平; 6、积极支持质量培训,提高国家质量保证水平; 7、管理质量奖证书,并明确奖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三、目的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旨在坚持以质量促繁荣,以提高质量为主题,以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为中心,以激励企业创新和技术改进为目的,通过奖励有力地鼓励企业和个人努力提高质量水平,进一步促进企业质量改革,推动国家质量水平的持续提高和可持续发展。 四、影响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通过奖励表彰,促进企业有效地提高质量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推动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不断完善质量管理,提升产品的技术水平。同时,它也是推动我国质量体系发展的重要政策,不仅能在实施中实现质量提升,而且能够促进企业素质改革,更好地保障和提高国家质量水平。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总局令第167号) 2015年9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国家质量奖励制度,规范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质量奖是国家在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荣誉。 第三条中国质量奖分为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数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中国质量奖的评选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质检总局)负责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质检总局设立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称评选表彰委员会),负责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具体实施。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中国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和监督工作。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承担评选表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彰、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申报、核实和受理 第八条申报中国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二)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三)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实现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 第九条申报中国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中国质量发展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五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可以通过以下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

全国质量奖(个人奖)评选管理办法【模板】

附件 全国质量奖(个人奖)评选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新质量发展激励机制,大力弘扬工匠精神,表彰为中国质量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中国质量协会联合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开展全国质量奖个人奖评选活动。为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质量奖(个人奖)是对为中国质量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在本职岗位践行工匠精神的个人授予的在质量方面的崇高荣誉,每两年评选一届。 第三条全国质量奖个人奖评选坚持“高标准、少而精、树标杆”的原则,根据评选标准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审。 第四条个人奖评选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奖项设置 第五条全国质量奖个人奖是全国质量奖的个人类奖项,设“中国杰出质量人”和“中国质量工匠”两项。 第六条中国杰出质量人授予对我国质量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质量专家以及质量工作推进者,每届获奖者原则上不超过10人;中国质量工匠授予恪守职业道德、崇尚精益求精,在本职岗位上为质量提升做出非凡努力、取得突出成绩的各行业一线工作者,每届获奖者原则上不超过20人。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报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公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在所在组织、所在地区中有一定影响力。 第八条中国杰出质量人奖项接受企业家、质量专家以及质量工作推进者的申报。 企业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重视全面质量管理,积极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组织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持续的质量改进以及卓越绩效模式、六西格玛、精益生产、QC等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模式、工具和方法的推广起到主导和推动作用,推进并形成有组织自身特色的质量管理模式,显著提升组织的质量管理水平; 2. 重视培育企业的质量价值观和价值理念,推动形成独特的企业质量文化; 3. 注重企业质量人才培养,培育高效的质量管理团队; 4. 由于本人作为,近三年企业经营绩效呈现良好发展趋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明显提高,并带动地区或行业质量管理提升与经济的发展; 5. 热心公益事业,近三年曾积极参与重大质量活动或者领导企业参与国家或国际重大质量活动。 质量专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在质量管理领域学术研究、知识传播、实践指导等方面做

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质量强区,促进经济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长质量奖是区政府设立的我区最高质量奖项,由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经区政府审定批准,授予为我区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组织,主要是指在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事一、二、三产业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区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区长质量奖评审的主要内容为参加评选组织前3年的发展质量综合业绩。 第六条区长质量奖的获奖奖励、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区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区长质量奖的名义,向参加评选的组织收取任何费用或者接受捐助。 第七条区长质量奖设卓越奖和创新奖两个奖项。卓越奖、创新奖每届分别不超过3个。已获得各级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不得申报区区长质量奖。参加评选组织均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八条卓越奖授予质量管理绩效显著,产品质量(含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全区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组织。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认真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居全区同行业前列。 (四)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4亿元以上,科技研发经费占比达3%以上;建筑业企业取得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连续3年缴纳增值税1000万元以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五)注重标准化工作,有较强的标准创新能力。 (六)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七)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创新奖授予产品(含工程和服务)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技术研发能力、科技标准创新能力强,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各类组织。其应具备第八条中(一)(二)(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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