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意见】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市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实施意见
企业类排污单位在自行监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企业类排污单位在自行监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本文主要梳理了中小企业在自我检测中出现的问题,并归类整理了国家已出台的涉及中小企业自我检测的有关法律政策和管理规定。
目的是解答中小企业在自我检测中出现的提问,并提高中小企业自我检测服务质量。
当前,中小企业要强化环保安全意识,认认真真严格遵守有关规范,认真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向公众及时披露企业自身的环境监测数据信息。
生态与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大对企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引导和考核,公民和团体也要参与监督工作。
关键词:企业类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问题;对策引言:自动环境监测是指企业主动实施环境监测行为,按照有关环境法制要求以及环保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企业环保情况做出判定与评估,并对其实施公开披露。
《国家重点监控中小企业自动监察及信息公开方法(试用)》中明确了针对中小企业自动监察的具体说明。
企业自动监察工作一般有三类方式:一是借助企业自身的实验室设备和技术人员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二是与自动检测装置联网监控工作,三是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环保监测单位开展工作监测。
为了强化重污染企业的监管,我国先后制定了有关法规和监管规范。
《中国环境保护法》的第四十二条中明确提出,“重点污染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检测标准配置使用监测设施,确保检测装置正常使用,保持原有监测记录”。
一、企业自行监测存在的问题(一)自行监测的主体意识不强我国当前在污染源方面的监测工作主要开始于上个世纪70年代末期,其到今天以来发展已经达到了三十多年的历史。
目前所采取的监测方式大部分都是各级不同的环保部门之中所属的环境监测站点,其主要的工作就是对于辖区之中的各个不同的重点污染源做好配套的监督与监测,相关的结果主要作用就是环境上的执法以及排污收费方面的工作,这种情况下,仍有大部分的大型企业之综合功能没有及时做好环境监测的工作,尤其是缺少主动监督方面的意识,企业没有冲奶粉的明确自身所起到的环境保护上的不同职责,尽管我国从二〇一三年开始相继颁布了有关法律法规,但不少企业并未意识到实施自动监督和披露有关数据是其必须承担的义务和社会责任,认识程度不足,主动性不强。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举报行为】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办法进行举报:(一)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成化工、电镀、纺织印染、造纸、铝型材、金属表面处理企业,并排放污染物的;(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放废水的;(三)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废水、废气污染物治理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四)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废水、废气的;(五)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已采取责令停止生产、查封扣押等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七)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八)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含重金属污染物的;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5.私设暗管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的。
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论 坛·FORUM40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文_朱瑞琴 福建省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摘要: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有利于管控污染源排放,通过强化监测质量和效果提高污染源监测数据的精准性。
现阶段,多数企业在开展自行监测工作时依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急需改进。
基于此,本文针对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发展现状进行了全面介绍,并结合实例对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就其解决措施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自行监测;污染源;存在问题;解决措施Problems and Suggestions on Self-monitoring of EnterprisesZhu Rui-qin[ Abstract ] Enterprises carry out self-monitoring work, which is conducive to the control of pollution source emissions, and improve the accuracy of pollution source monitoring data by strengthening the quality and effect of monitoring. At this stage, most enterprises still have many shortcomings in self-monitoring work, which need to be improved urgently. Based on this, this paper comprehensively introduces the development status of self-monitoring in enterprises, and deeply analyses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process with examples,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its solutions.[ Key words ] self-monitoring; pollution sources; problems; solutions1 企业自行监测现状1.1 自行监测方法企业根据环评报告、污染物排放准则、监测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编制出符合企业自身情况的自行监测方法,定期都要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上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9•【字号】佛府办[2005]351号•【施行日期】200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05]35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佛山市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佛山市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严防发生污染事故的工作部署以及市领导的指示,结合我市实际,我市由市环保局、公安局、安监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商局联合组成检查组,对各区开展打击违法排污企业的专项检查,严厉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对损害群众健康事件的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为保证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检查的目的通过开展专项检查,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有效遏制工业企业偷排现象,从而达到促进依法治理,确保环境保护与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目的。
二、专项检查的任务、范围和重点(一)专项检查的任务一是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加强部门联动,集中整治违法排污行为,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二是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专项检查的范围和重点对排污企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查偷排和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
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突击检查与夜间检查等相结合的形式,对所有排污量大、处理成本高、污染物毒性大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的偷排行为,确保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
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

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09•【文号】环规财函〔2017〕172号•【施行日期】2017.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加快推进和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要求,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大力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快实施一批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
以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有机结合的污染治理新机制,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不断提升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排污者担负污染治理主体责任。
排污者担负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并根据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承担污染治理费用。
第三方治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单位的委托要求,承担合同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
排污者与第三方治理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建立相互督促、共同负责的市场运行机制。
坚持监管执法和信息公开相结合。
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监管和环保执法,着力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第三方治理市场环境,全面推进第三方治理信息公开,积极引导新闻媒体、公众和民间机构参与环境污染治理监督。
坚持政策引导与先行先试。
在坚持市场化运作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绿色金融、项目储备库、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目录等政策措施,对第三方治理进行引导和支持,并开展试点示范,及时推广成熟经验及做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13•【文号】环发[2005]151号•【施行日期】2005.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5〕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为规范有序地开展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2.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令)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点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8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包括:(一)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以下简称“第一类重点企业”)。
(二)生产中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被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以下简称“第二类重点企业”)。
第三条国家环保总局将根据各地环境污染状况以及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或排放情况,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公布《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企业自行监测方案该怎么做?应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监测⽅案该怎么做?应包括哪些内容?近⽇,佛⼭市三⽔区⼀企业因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证后管理规定开展⾃⾏监测、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及管理台账记录等⾏为,合计被罚21.7万元。
案件经过2021年5⽉7⽇,佛⼭市⽣态局对该企业排污许可证证后管理⼯作情况进⾏检查时,现场负责⼈未能提供国家排污许可证上要求记录的“⽣产设施及污染物防治设施运⾏情况”等环境管理台账,亦⽆法提供2021年第⼀季度的⾃⾏监测报告、监测单位资质、⼈员上岗证、仪器校准证书以及原始监测记录和公开记录,并且没有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记录及上传执⾏报告。
处理结果 该企业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证后管理规定开展⾃⾏监测、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及管理台账记录等⾏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根据该条例有关规定,对该企业下发⾏政处罚决定书,处以21.7万元罚款。
法条链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九条第⼀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条第⼀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企业⾃⾏监测⽅案该怎么做? 编制依据 1.《环境保护法》 第五⼗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第九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产地址、联系⽅式,以及⽣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式、排放⼝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情况; (四)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6〕232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6〕2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佛山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联系电话:8312 3906)。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5日佛山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精神和《佛山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佛府办函〔2014〕311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2014〕72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佛府函〔2014〕54号)的要求,制订本行动方案。
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6年,佛山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38μg/m3,PM10年均浓度不高于57μg/m3。
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一)优化产业结构及能源结构,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1.压缩过剩产能。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广东省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2015—2017年)》等文件精神,严格控制钢铁、水泥、船舶等行业过剩产能,推动“两高”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转型发展,完成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年度清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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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意见】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市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市重点排污
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做好全市重点排污企业环境监测工作,进一步强化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优化我市各级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资源,实现由企业自证达标排污的创新管理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关于贯彻落实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粤环函〔xxxx〕120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入推进全市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企业自行监测的责任主体是排污企业。
企业开展自行监测,是企业自身应当履行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对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我市各区应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的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能力及水平,鼓励企业做好自行监测,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实施自行监测企业范围和监测内容
纳入国控、省控、市控及以下重点污染源等环保部门重点监控的排污企业,均应当开展自行监测。
企业自行监测分为自行承担监测和委托监测,不具备自行承担监测条件的企业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检测机构承担监测任务(自行承担监测应具备的条件参
照《广东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落实以上监测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企业自行监测内容应当包括:主要废气排放口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主要废水排放口的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厂界噪声监测。
国控重点排污企业须按照《广东省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省控、市控及以下重点排污企业,须按以下要求频次开展自行监测:
(1)废气中污染物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废水中污染物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2)有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应全天连续监测;
(3)厂界噪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二)建立市、区两级抽查监测机制
国控、省控重点排污企业,每年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组织开展抽测;市控及以下重点排污企业,每年由各区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开展抽测,抽查比例不少于当年本区市控及以下重点排污企业数量的15%。
(三)建立自行监测方案备案和监测结果申报制度
国控、省控、市控及以下重点排污企业应按相关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其中,国控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按照《广东省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及信息公开;省控、市控及以下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方案须报所属区环保部门进行备案(自行监测方案模板见附件1)。
省控、市控及以下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应定期向所属区环保部门进行申报(自行监测结果申报表模板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