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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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9•【字号】佛府办函[2012]415号•【施行日期】2012.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知(佛府办函[2012]4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高城市竞争力,推动环境保护工作深入开展,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市政府决定成立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

该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5年,第一届组成人员名单如下:主任:刘悦伦(市长)副主任:麦洁华(副市长)成员:李亚娟(市长助理、市教育局局长)柳玉斌(市长助理、市国土规划局局长)邓灿荣(市政府副秘书长)刘东豪(禅城区区长)郑灿儒(南海区区长)黄喜忠(顺德区区长)黄棋泰(高明区区长)陈英文(三水区区长)赵海(佛山新城管委会主任)刘元新(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黎妍(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周文(市发展改革局局长)李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王宏强(市公安局副局长)曹小华(市监察局局长)黄福洪(市财政局局长)潘志文(市环境保护局局长)胡学骏(市科技局局长)钟美恃(市住建管理局局长)高荣堂(市交通运输局局长)韦奕铨(市水务局局长)唐棣邦(市农业局局长)陈锋(市卫生局局长)刘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梁东华(市统计局局长)苏斌(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李学昌(市工商局局长)梁志光(市质监局局长)吴镇光(佛山航道局局长)蔡伟(佛山海事局局长)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统筹、协调、推动全市的环境保护工作,研究解决区域性、全局性的环境问题,形成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将环保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综合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保护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指导各级政府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环境保护部: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招标》
【年(卷),期】2008(000)015
【摘要】为落实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工作任务,完善相关配套标准和
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3月18日,环境保护部制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总页数】1页(P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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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大棉涌清除黑臭实现逆袭

佛山:大棉涌清除黑臭实现逆袭

佛山:大棉涌清除黑臭实现逆袭作者:丁媚英来源:《环境》2020年第12期大棉涌是广佛跨界的主干河涌之一,2016年还在黑臭水体整治名单中,但如今水质稳定保持在Ⅳ类水水平,河岸两边的景观也有了大幅提升。

在大棉涌北江新城凤凰公园段,田园花海、碧波绿道、健身场所、历史文化集于一体的休闲景观水滨长廊,已成为周边居民休闲活动的好去处,为城市增添一道亮丽的名片。

从黑臭水体到可用于工业生产及娱乐用水的Ⅳ类水、从两岸杂草众生到休闲景观水滨长廊,可以说,大棉涌成功实现了逆袭。

此前,佛山市组织部分“两代表一委员”调研广佛跨界河流治理情况。

在实地了解大棉涌治水情况后,参与调研的市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大棉涌的治理都表示肯定,甚至用“很不容易”来形容它的逆袭。

持续攻坚高位推进大棉涌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全长约18.92公里,流经西南、云东海两个街道,是连接三水新老城区的重要水系。

大棉涌既是农业灌溉的引水渠,又是城区承泄暴雨的排涝通道。

该涌的水环境质量,直接影响着三水区中心城区市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大棉涌水质呈现变差趋势。

根据2016年年初的监测数据显示,其水质达到轻度黑臭,溶解氧均值长期低于2毫克/升。

大棉涌也因此被纳入了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范围,成为了三水区唯一一条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

佛山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大棉涌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将其作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一项重要任务。

根据佛山市统一部署,为完成大棉涌“2016年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2017年年底前完全消除黑臭”的整治目标,三水区环境保护委员会编制了《三水区黑臭水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实施大棉涌截污工程(河口段)一期、二期等12项重点工程,以系统整治实现“初见成效”,以强化服务力求“长制久清”。

2018年,佛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原佛山市环境保护局编制《佛山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综合整治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大棉涌的整治目标、整治范围、整治任务、整治措施,以及建立黑臭水体长制久清工作机制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为治理大棉涌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质量强市活动的意见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质量强市活动的意见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质量强市活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佛府办[2010]152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质量强市活动的意见(佛府办[2010]15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质量工作在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近年来,我市积极实施以质取胜战略,产品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但是,一些地区和企业质量意识仍然比较薄弱,质量基础不够牢固,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环境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我市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现就开展质量强市活动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实施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省活动的意见》,认真落实“三着力一推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积极建设质量强市,努力实现“四化融合,智慧佛山”的战略目标。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质量工作机制,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显著提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一)产品质量目标。

大力推行质量认证,4000家以上工业企业获得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500家以上工业企业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150家以上工业企业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主要工业产品85%以上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企业100%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产品质量监管责任落实到各级政府,重点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85%以上,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名牌产品和名牌企业。

(二)服务质量目标。

全面推行国家和地方服务质量标准,重点服务行业实施GB/T19004标准,推动和促进骨干服务企业和重点服务项目的服务质量的提升,用户满意度明显提高。

(三)工程质量目标。

切实提高质量责任意识,严格落实有关各方责任,建设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程质量责任约束机制,有效保障工程质量。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03.16•【字号】辽环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现将《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3月16日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总则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指依法应当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排污单位。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排污单位:列入当年最新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指由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信息系统。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以下简称自动监测设备),指安装在排污单位现场,用于直接或间接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器设备,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数据采集传输仪、水质参数、烟气参数的监测设备,以及在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艺或排放口等关键位置安装的工况参数、用水用电用能、视频探头监控等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表和传感器设备。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指通过通信传输网络获取排污单位现场端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包括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使用的“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端”和供排污单位使用的“自动监控系统企业服务端”等软件,以及支撑软件运行的计算机机房硬件设备等。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发布日期】2005.12.13【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失效]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2005年12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公开,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加强我省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范围:省控重点工业污染源、0.6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燃油火电厂和1万吨/日及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名单详见附件1)。

第三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信息采集、处理、评价、公开、反馈和监督过程要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

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省环保局成立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名单详见附件3)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监督处。

第四条重点污染源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按照各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行为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分环保诚信、环保警示、环保严管三个等级,依次以绿牌、黄牌、红牌标示。

省环保局于每年11月份将评价结果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公众网(http://www.gdepb.gov.cn)、珠江环境报和公众媒体上公开。

公开评价结果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企(事)业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条省环保局会同地方环保部门收集、汇总信息公开后的反馈意见,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章评价指标体系第六条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企业污染控制、环保守法、公众监督管理情况三项,共13项指标。

具体如下(实施细则,详见附件2):(一)企业污染控制情况1、废气达标排放;2、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没有超过规定限额;3、废水达标排放;4、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没有超过规定限额;5、噪声达标(在城镇区域范围内或者厂界外有环境敏感点的企业必须监测环境噪声);6、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按规定得到妥善处理处置;(二)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7、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8、没有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9、无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行为;10、无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排放污染物情况;11、无因环境污染行为被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公众监督情况12、没有经查实的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案件;13、没有因环境污染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

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管理办法(2017.6.5印发)

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管理办法(2017.6.5印发)

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26号)、《关于加快我省环保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36号)、《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方案》(粤府办〔2012〕118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市场,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能力,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业务的能力;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以下简称“能力评价”),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的相关需求,对我省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的能力及范围等进行评价。

第三条评价范围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与振动以及污染修复等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五个专业类别。

第四条能力评价是针对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省环保产业协会”)会员单位开展的、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的第三方评价活动,是按照规定的指标和程序,对相关会员单位的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能力评价不作为任何市场准入条件,能力评价不收取评价费用。

第六条能力评价分为甲级、乙级和临时三种等级。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七条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设计、实验场所;(三)具备承担与评价等级相适应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及分析化验能力;(四)有健全的公司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八条申请能力评价甲级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不少于15名相关专业的初级(或相当于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类别配套合理,其中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保信用约束管理制度》的通知-东环〔2018〕97号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保信用约束管理制度》的通知-东环〔2018〕97号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保信用约束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保信用约束管理制度》的通知东环〔2018〕97号各环保分局,各有关企业:《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保信用约束管理制度(试行)》(东环〔2014〕242号)已到期失效,我局组织对其进行了修订,并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5月16日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保信用约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管理,推动企业诚信自律,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4〕48号)、《关于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东府〔2014〕5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包括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黑名单”管理制度、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和退出制度等四项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客观公正、依法监管、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第四条经营异常是指企业存在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但可以通过整改予以纠正的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未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的;(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三)未依法建立载明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的管理台账的;(四)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在排污口安装标志牌的;(五)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监测情况的;(六)应当进行信息公开的重点排污企业未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令限期改正或需要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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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信息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督促排污单位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环发〔2007〕108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大或对环境潜在影响较大的污染源,主要为燃煤燃油火电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电镀、造纸、印染、制革、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发酵、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等重污染行业的企业,以及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和汾江河流域重点污染源。

具体名单由佛山市环境保护局每年公布一次。

第三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污染源环境信息的采集、处理、评价、公布、反馈和监督过程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

第四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评价周期为一个自然年,排污单位的环境行为按实际发生时间列入相应的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年度。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于每年4至5月对上年度各重点污染源的环境保护信用状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按照各排污单位的环境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分环保诚信、环保警示、环保严管三个等级,依次以绿牌、黄牌、红牌标识,由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在本局网站等媒体上公开评价结果。

评价过程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评价指标体系第六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13项指标:1.废水排放情况。

考核排污单位排放废水的主要监测项目是否达标。

2.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

考核排污单位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3.废气排放情况。

考核排污单位排放废气的主要监测项目是否达标。

4.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

考核排污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5.噪声排放情况。

考核排污单位的厂界噪声是否超标并造成扰民问题。

6.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情况。

考核排污单位是否按规定管理、贮存和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7.排污费缴纳情况。

考核排污单位是否按规定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8.污染物排放申报情况。

核查排污单位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或拒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

9.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考核排污单位是否依法依规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10.违法排污情况。

核查排污单位是否存在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私设暗管、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的行为。

排污单位阻挠、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环境监测机构现场监测的行为也纳入本指标考核。

11.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及应急处置情况。

考核排污单位是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不包括由不可抗力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是否建立环境风险防范机制、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12.环境行政处罚情况。

考核排污单位是否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13.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情况。

考核排污单位是否有经查证属实、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案件。

排污单位被群众投诉,经查证存在环境污染问题,若能在评价期内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投诉人对其整改效果满意的,可视为已经完成整改任务。

第七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以绿牌、黄牌、红牌标识:(一)环保诚信企业,用绿牌标识。

上述13项评价指标全部合格,则为环保诚信企业:1.达标排放废水污染物;2.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总量分配指标内;3.达标排放废气污染物;4.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总量分配指标内;5.厂界噪声达标、没有造成扰民问题;6.按规定管理、贮存、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7.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8.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9.按规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10.没有违法排污行为;11.没有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建立环境风险防范机制、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12.没有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处罚;13.没有经查实的、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案件。

(二)环保警示企业。

用黄牌标识。

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为环保警示企业:1.排放废水监测项目超标少于1倍(含1倍,pH值以超出排放标准1为界限);2.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总量分配指标少于1倍(含1倍);3.排放废气监测项目超标少于1倍(含1倍);4.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总量分配指标少于1倍(含1倍);5.厂界噪声超标造成扰民问题;6.未按规定管理、贮存和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7.被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但逾期未缴纳;8.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或“三同时”制度;9.发生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0.没有建立环境风险防范机制、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11.因环境问题被群众投诉,经查证情况属实,但没有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三)环保严管企业,用红牌标识。

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为环保严管理企业:1.排放废水监测项目超标1倍以上(pH值超出排放标准1以上);2.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总量分配指标1倍以上;3.排放废气监测项目超标1倍以上;4.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总量分配指标1倍以上;5.未按规定管理、贮存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6.虚报、瞒报、拒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7.阻挠、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环境监测机构现场监测;8.私设暗管、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9.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0.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第三章评价机构与程序第八条重点污染源排放废水、废气的监测项目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环境监测机构)人工监测的项目。

主要污染物对应评价期内佛山市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项目。

噪音监测项目为选测项目,但出现噪音扰民问题时必须监测噪音是否超标。

监测数据来源于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性监测结果和环境保护执法部门现场检查、抽查时取样的监测结果。

监测项目根据排污单位所属行业类别的不同而确定(具体监测项目可参照附表1和附表2执行)。

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综合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有行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监督性监测由市、区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国控重点污染源由佛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监测,省控重点污染源和汾江河流域重点污染源由各区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监测。

佛山市监测中心站每季度对15%的省控重点污染源和汾江河流域重点污染源进行一次抽测。

排污单位如有新、改、扩建项目处于试生产期(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可暂不对有关项目进行监督性监测。

现场监测时,排污单位认为有正当理由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须当场向环境监测人员作出合理解释,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环境监测机构须在现场监测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监测报告反馈排污单位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排污单位若对监测结果有异议,须在收到有关监测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对应的环境监测机构提出复检申请。

监督性监测废水项目出现两次超标的判为全年超标,废气项目一次超标(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两次超标)判为全年超标,噪声项目超标判为全年超标。

省、市环境保护监察(执法)部门现场检查、抽查取样监测发现一次超标也判为全年超标。

第九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第6项、第10项和第12项评价指标以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参与环境保护信用评价的行政处罚必须是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起超过60日、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 或者虽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但经审查、审理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第十条各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第2项、第4项以及第6至第13项信息收集整理,于每年1月31日前报佛山市环境保护局。

各区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第1项、第3项、第5项信息收集,按季度及时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收集整理相关信息,于每年1月31日前报佛山市环境保护局。

第十一条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对重点污染源的环境保护信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初评结果(对其中已纳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范围的企业采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的评价结果,不作重复评价),并将初评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单位。

被评价单位应当自接到书面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视同无异议);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同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对被评价单位的反馈情况进行复核后,拟定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在本局网站等媒体对拟定评价结果公示7天,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调查、核实公众反映的问题,确定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评价结果由佛山市环境保护局正式公布,并书面告知被评价单位,同时抄送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监管分局、佛山市供电局、佛山市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各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公众利益或给被评价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与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监管分局、佛山市供电局、佛山市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加强合作,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管理,并利用经济手段,推进绿色信贷,防范信贷风险。

第十六条对环保诚信企业(绿牌标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以下环境管理措施:(一)优先推荐参加“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评定;(二)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或技术改造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补助时,予以优先安排;(三)企业评选各类先进,在出具环保审核意见时,予以优先推荐;(四)连续三年获得绿牌的环保诚信企业,需要出具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意见或环境保护守法证明的,免除现场核查环节,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七条对环保警示企业(黄牌标识)和环保严管企业(红牌标识),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大现场监测频次和巡查力度,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督促排污单位切实履行环保责任,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提高治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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