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沈阳市锅炉和窑炉环境保护审批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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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

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

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防治措施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第三节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源头治理、规划先行、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公众参与、协同控制和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考核评价制度。

省人民政府对市、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度辽宁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度辽宁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度辽宁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7.04•【字号】辽环函〔2022〕79号•【施行日期】2022.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度辽宁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局: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辽宁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有关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确定了2022年度辽宁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现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请各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书面通知并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二、纳入名单企业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企业相关信息;2个月内,启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1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作;2年内,清洁生产方案全部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

三、咨询机构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时,要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指导企业发现并解决存在的环境问题,提高服务质量,杜绝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等行为。

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对清洁生产审核文件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相关规定的企业、咨询机构,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公开曝光。

附件:2022年度辽宁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7月4日附件2022年度辽宁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2《公共行政学》第2章行政环境

2《公共行政学》第2章行政环境

(3)组织文化的特征。 目前,对组织文化的评价还不可能有 一种可以量化的标准,而仅能通过一个组 织所具有的如下特征予以识别: • ①组织成员的同一性程度。②团队精 神。③对人的关心程度。④组织的一体化 的程度。⑤风险承受程度。⑥民主程度。 ⑦报酬标准。⑧重视结果。⑨控制程度。
案例
• 世界卫生组织每年都对世界主要城市的大气 质量污染情况进行监测评比,沈阳作为一个老污 染城市历来“榜上有名”,1988年还曾进入到世 界十大污染城市第二位。沈阳市属以煤烟型大气 污染为主的城市,全市每年燃煤量达1000万吨, 这些煤炭的60%都是在冬季取暖中烧掉的。为了 使沈阳冬季大气污染严重的情况得到明显改善, 沈阳环保部门从2002年初开始对各种锅炉、窑炉 进行治理,取缔了一批严重冒黑烟的炉窑。 结合上述案例,谈谈你对行政环境与公共行 政之间关系的认识。
五、具体环境与公共行政
1、具体环境的概念与内容 具体环境也叫组织环境,是指具体 而直接地影响和作用于公共组织、行政 行为和组织凝聚力的公共组织的内部与 外部环境的总和。它包括组织文化、组 织结构、组织的规章制度、组织的凝聚 力、管理对象等。
组织环境一般是比较稳定并比较确定的。 公共组织的机构、职权、职能、人员、规章 制度和组织文化等一旦形成,处于比较稳定 状态,不仅不会轻易改变,而且要改变也是 十分困难的。这些管理要素的稳定性保证了 公共行政的有序性。 组织环境的影响和作用涉及到组织的效 率和工作人员的士气。
(3)文化环境与公共行政 文化环境是由意识形态、道德伦理、价值观 念、社会心理、教育、科学、文学艺术等要素的 总合。文化因素渗透到社会系统的各个领域,对 行政体制、政府职能、行政行为、行政心理等影 响不仅是广泛的,而且是深远的。文化环境为公 共行政提供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提供行政价值 观和行为规范。可以讲,有什么样的文化环境就 塑造出什么样的公共行政。适应文化环境的公共 行政能够反过来改善文化环境。 以科学民主为核心的现代文化是现代公共行 政文化的重要内容。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意识形态对公共行政有 指导作用和强制性的作用。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Bolier Safety Technical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2年10月23日前言2007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的立项计划。

2007年9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牵头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期间,召开各分小组讨论会议。

2008年4月,工作组在杭州召开了第二次全体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锅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67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9年12月,工作组召开了第三次工作会议,对第一次征求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笫二次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10号文第二次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2010年5月,工作组召开第四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制(修)订过程中,还多次邀请锅炉厂和电力部门专家召开材料等专题讨论会议。

2011年3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12年2月,《锅规》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报.2012年10月23日,《锅规》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将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年颁发)、《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1年颁发,1997年修订)、《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3年颁发),以及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等进行整合;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基本保留原来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使之成为我国锅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基础和出发点;从锅炉发展现有情况和安全监察分类、分级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了锅炉设备分级;结合当前节能减排降耗的基本网策,吸纳成熟的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成果,提出有关的基本要求;适应当前锅炉技术发展的需要,充分吸纳我国电力、机械、钢铁系统的成熟技术和管理经验,重点增加大型发电锅炉的有关内容,同时着力调整小型锅炉的安全技术要求;借鉴国外经验,与国际惯例接轨,形成一套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又适合我国国情的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基本制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减少行政审批和简化审批程序,促进经济发展;为持续推进技术进步,与时俱进,实时吸收先进科技成果,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以及特殊问题留有出路和渠道。

特钢厂钛合金环评报告书

特钢厂钛合金环评报告书

-提高国防军工产品质量、调整产品结构技术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209年5月前言-(以下简称-)是我国特殊钢研制和生产重点骨干企业之一,是全国综合实力500强、科技100强企业之一。

现有职工7741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071余人,占职工总数的13.84%。

固定资产总值42亿元,公司具有年产钢95万吨,年生产特殊钢材87万吨的生产能力,有经国家首批批准建立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现承担着国家航天航空材料用量50%以上的研制任务,是我国国防军工产业配套材料最重要的生产和科研试制基地,-为我国第一颗人造卫星、第一枚导弹、第一艘潜艇和多项国家重点工程、国防工程提供了大批关键特殊钢新材料,包括“神舟五号”“神舟六号”载人飞船、各种飞机、坦克、火箭、导弹等装备均采用了-生产的特殊钢新材料。

在国庆50周年大阅兵仪式上所展示的武器装备80%的特钢新材料是由-提供的。

随着我国国防军工业的高速发展,特别是航天航空业的迅猛发展,-在国防军工生产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根据国防军工、航空、航天对特殊材料需求的增加和广阔的市场前景,-拟在不增加新的产能的情况下,调整产品结构,配置新工艺、新设备、新设备,提高研制高档合金材料的水平,全面提升为国防军工服务能力,不仅可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还具有更重要的社会效益。

建设项目以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为国防军工服务能力为目标,不增加生产总量。

改造方案如下:(1)新建锻造车间淘汰原有老化的10MN精锻机,为适应高温合金中的GH4169、GH141、GH706、GH907等高强度品种的生产,应引进安装一台13MN精锻机;淘汰原有老化的20MN快锻机,引进安装一台25MN快锻机。

(2)为增强高强钢冶炼生产能力,使其工艺装备能力相匹配,引进安装一台12吨真空自耗炉。

(3)建设钛合金冶炼生产线,研制钛合金新产品。

本次技术改造工程不增加-产能的总量,以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为国防军工服务能力为目标,健全生产国防军工需用材料的冶炼、加工、热处理手段,增加研制高档特殊钢合金材料的能力。

环保法规标准清单

环保法规标准清单

27 国务院令第641号 28 国发〔2013〕37号 29 国发〔2015〕17号 30 国31 10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2 05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3 06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4 13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5 18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6 22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7 25号 38 环境保护部令 第36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27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40 28号
适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环保篇)
序号 法规/标准编号 A、国家法律 1 宪法 2 主席令第22号 3 主席令第77号 4 主席令第31号 5 主席令第72号 6 主席令第48号 7 主席令第48号 8 主席令第07号 9 主席令第31号 10 主席令第69号 11 主席令第48号 12 主席令第87号 13 主席令第04号 14 国务院令284号 15 主席令第23号 16 主席令第21号 17 主席令第61号 B、国务院法规 17 国务院令253号 18 国务院令284号 19 国务院令第369号 20 国务院令 第408号 21 国发〔2005〕39号 22 国务院 23 国务院令第508号 24 国务院令第559号 25 26 国办函[2012]147号 法释〔2013〕15号 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 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 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正案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2015)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颁布日 2004/3/14 2014/4/24 1996/10/29 2015/9/6 2002/6/29 2016/7/2 2016/7/2 2003/8/27 2004/12/29 2007/8/30 2016/7/2 2008/2/29 2008/8/29 2000/3/20 2009/12/26 2009/12/29 2016/12/25 1998/12/1 2000/3/20 2003/1/2 2004/5/30 2005/12/3 2006/1/24 2007/10/9 2009/8/12 2012/8/21 2013/6/17 2013/10/2 2013/9/10 2015/4/2 2016/5/28 1992/8/14 1999/6/23 1999/7/8 2001/12/27 2003/10/8 2004/6/23 2005/4/25 2015/9/28 2005/8/30 2005/9/19 生效日 2004/3/14 2015/1/1 1997/3/1 2016/1/1 2003/1/1 2016/9/1 2016/9/1 2004/7/1 2005/4/1 2007/11/1 2016/9/1 2018/1/1 2009/1/1 2000/3/20 2010/4/1 2010/7/1 2018/1/1 1998/12/1 2000/3/20 2003/7/1 2004/7/1 2005/12/3 2006/1/24 2007/10/9 2009/10/1 2012/8/21 2013/6/19 2014/1/1 2013/9/10 2015/4/2 2016/5/28 1992/10/1 1999/10/1 1999/7/8 2002/2/1 2003/10/8 2004/7/1 2005/6/1 2015/11/1 2005/10/1 2005/11/1

辽宁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辽宁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辽宁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1983年9月20日辽宁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发布 1983年10月1日实施)1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为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逐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2除大连、丹东、锦州、营口四市所辖区域内的单位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按《辽宁省沿海地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外,本标准适用于我省辖区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各单位。

1.3本标准分为二级:第一级:指新建、扩建、改建单位,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和现有单位的奋斗目标。

第二级:指现有单位,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1.4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都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有关规定,事前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由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竣工投产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本标准。

1.5本标准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关系:在本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内,各单位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其它污染物,按国家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实施前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环境状况对其污染物排放有特定要求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在本标准实施后,仍按当时提出的要求执行。

医院污水的排放按《医院污水排放标准》执行。

2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1标准的分类、分项根据水域的功能和水质状况,将本省内陆八个市(地)的水域分为三类:第一类:经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保护范围内的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的卫生防护带(指取水点上游1000M,下游100M 范围内);经国家水产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类的养殖场水域;大伙房水库及其浑河、苏子河、社河入库口以上2KM范围内的水域。

第二类:大伙房水库上游的浑河北杂木断面以上,苏子河胜利断面以上,社河温道断面以上的水域;太子河本溪段大峪断面上游水域;除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卫生防护带以外的其它用做生活饮用水源的地面水域,除第一类所规定的渔业水域以外的经县级以上政府明确划定的其它渔业水域。

石化行业环境管理要求

石化行业环境管理要求

全责清晰,强化监管
建立和完善排污许可制度,是环保部贯彻落实党 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任务之一。去年 11月,国务院出台《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 方案》,明确了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和实施路径。 企事业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环境保护部门基 于企事业单位守法承诺,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 违法排污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2
石化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区域名称
京津冀
省 份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重 点 控 制 区
北京市 天津市 石家庄市、唐山市、保定市、廊坊市 上海市 南京市、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南通市、扬州市、 镇江市、泰州市 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 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江门市、肇庆市、 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
催化裂化催 废水处理有机 重整催化剂 酸性气回收 氧化沥青装 有机废气排 污染物排放 工艺加热炉 化剂再生烟 废气收集处理 再生烟气 装置 置 放口 监控位置 气 装置
20 50 100 30 0.3 50 100 10 30 100 5(3) 10 0.0003 4 15 20 120 去除效率 ≥97%
其他气体燃料锅炉及燃 气轮机组
天然气锅炉及燃气轮机 组 3 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 或燃气轮机组 二氧化硫 其他气体燃料锅炉及燃 气轮机组 天然气锅炉
10
35 100 100 烟囱或烟道
其他气体燃料锅炉
氮氧化物(以NO2 计) 天然气燃气轮机组
200
50 120
其他气体燃料燃气轮机 组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
沈阳市 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潍坊市、日照市 武汉市 长沙市 重庆市主城区 成都市 福州市、三明市 太原市 西安市、咸阳市 兰州市 银川市 乌鲁木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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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4a三g7a11g沈环保

(9012〕8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

加强沈阳市锅炉和窑炉

环境保护审批及

理规定

的通知

艹各县(市)环保局,备环保分局

目前,随着我市经济曲快速发展,新建项目不断增加,但由于我市的集中供热基

础设施建设滞后,许多项

目的供热或供气问题难

以解决,导致私自建设不符

合我市环保要求锅

的现象时常

发生,

对我市的空气环境质量、市容感莸环境及市民生活环境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为了贯彻落实《沈阳市入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滕区和

基本禁燃区的通知》(沈政发mO11】茈号)精神,整治我市目前锅炉和窑炉的现状,应对国家将PH1。5纳入环境空气质量考核体系莳现实,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g.认真了

关于

进一步加强沈阳市锅炉和窑炉环境保护审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印

二0一=

卩o1逋簧`辂-l-〓:b ●Ⅱ Ia 11∶≡ga p‘〓〓o〓4a〓gγg11臼p。a关于进一步加强冼阳市锅炉和窑炉

环境保护审

批及管

理的规定

为改善我市的空气环境质量,进一步加强“十二五”期间我市

锅炉和窑炉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审批和环境管

理,结奋我市实

际9作出如下规定

:

-、关于栗暖锅炉

1、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二环

路内

、高铁及高速公

路两俐

1000

米内)∶ 一律实行集中供热或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摅,严禁新

改、扩建一切沈阳市供热枧划外的燃煤锅炉房。沈阳市供热规

划内

倮留的在用集中供热

锅炉和

部分集中供热未覆盖地区单台容量在2|

吨/小时(含≥以上的临时锅炉

,在整治迭到

环保和供热主懵部门要

隶后。可以继续使用;对其它分散燃煤锅炉,要进行拆除联网。2、在高污染燃料基本禁燃区内(二环路和四环珞之间区域

),

已纳入沈阳市城市供热规划

区域的项目,参照高污染

燃料禁熔区的

要求执秆。集中热源未建成前,二环以外可选择建

设机

制生轴质燃

料专用炉:三、四环之间可建设临时洁净型煤锅炉

或单

台容

20吨

/小时〈含)以上的临时燃煤锅炉房。符合

上述条件的已建在用锅炉

,

可作为l1。+时锅炉

保留,手续不全的”需办理临时锅炉环讦

审抵、验

收手续;不符

合要求的,予以限

期治理、更换或拆除。 ^

3、在高污染燃料基本禁燃区

和沈阳市城市

供热规划

区域之外,

可以参照所在地玫府供热规划和上述要求执行,但必

须达到以下条

-9-ob o! 12 1a:oElP 冖:〓

o24g臼:7臼11gp。

:

件:新、改、扩和已建在用锅炉要选择市环保部门认定的单台容量在】◆吨/小时(含)以上及链条炉排自动控制燃烧小锅炉,办理l临时锅炉环评审批

验收手续,禁止使用一切燃煤人工散烧和膝用重

油等锅炉

4、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基本禁燃区内,新、改、扩建

的集中

供热规摸单台容量在

90吨/小时(含)以上的锅炉

,鼓励采用籀环

流化床炉型,并配套罘用电袋复合.静电、布袋除尘装置和回家减

排认可的湿法脱硫设施,除尘和脱硫效率

不得低于叨Ⅱ卿和90%。对

新、改t扩建设9θ吨/小时(不含)以下的临时供暖燃煤锅炉

,要

求采用链条炉排燃烧方式,并配套采用亻袋或静

电除尘

器及圃家喊

排认可的湿法脱硫设施,除尘和脱硫效率不得低于”.s%和80%。

5、对在高污染燃料基本禁燃区之外的新、改、

扩建设单台容量

太于35吨/小时(含)以上的供暖燃煤锅炉,要求采用链条炉排燃

烧方式,并配套采用布袋或静电除尘器及国家减排认可的湿法脱硫

设施,除尘

和脱硫效率不得低于

”。璐和80%;对于新、改、扩建设

单台容量小于35吨/小时(不含)以下的供暖燃煤锅炉,可果用除尘和脱硫效率分别不低于

筠%和70%以

上的污染处理设施。

二、

关于生产和经营用锅炉

I.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禁新、改、扩建

切生产和经菅

性蟒煤锅炉房,现有生产和经曹性燃煤锅炉一律改成使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

2、在南污染燃料基本禁燃区内(不含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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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在集中供汽或燃气覆盖区域内的扌要进行拆除联网或

成使

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也可使用机制生物质燃料专用炉。3{在高污染燃料基本禁燃区之外,新、改、扩建和在用的锅

炉,参照该区域供暖锅炉要求执行。4∶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高污染燃料基本禁

燃区内,生产

和供

暖相混合型的新、改、扩建单位,要采用集中供热和供汽方式,也可以采取供热由集中热源提供、生产用汽由燃用天然气等洁净能源锅炉提供或者供

暖和供

汽全部采用天然气等洁净能源锅炉提供。

三、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高污染燃料基本禁燃区内

,现

生产

和经菅性llr+时燃煤锅炉的脱

硫和除尘设甜,一律

使用静

电或布

袋除尘器,除尘和脱硫效率要迭到99Ⅲ甄和80%以上。

三、关于备种窑炉

I、在南污染燃料禁燃区和高污染燃料基本禁燃区内

,禁

止新

改、扩建设冲天炉、石灰窑、砖窑等燃用高污染燃料

的各种

窑炉

危睑废物焚烧.生活垃圾焚烧。生产

经营用太灶

、沥青混凝土

搅拌

站等对太气产生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现有在用的备种窑炉

、生

经营用大灶、沥青混凝主搅拌站等应限期关闭或搬迁。2、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高污染燃料

基本禁燃

区之外

,新

、改、

扩建设的各种

炉,要优先使

天然气.轻柴油和

电等清洁燃料

机制生物质燃料

专用炉

3、新、改、扩建的各种窑炉,要配套建设高放的除尘、脱硫及

其它特殊要求的防止大气污染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拌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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