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 复 林 业 生 产 条 件 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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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合同

甲方:中铁六局有限公公司永宁高速A5项目部

乙方:清流县林业局

甲方由于永宁高速公路5标段主线施工便道、弃土场需临时占用清流县温郊乡梧地村林地1.4363公顷,为保证清流县林地面积不因临时占用而减少,双方签订合同如下:

一、甲方保证在临时占用期(2年)满后,保证临时占用的

1.4363公顷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二、经乙方验收合格后,开具验收合格证明书,甲方凭证明至清流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退还所缴交的保证金。

三、如甲方到期后交付给林地、林权单位的临时用地未达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乙方则开具验收不合格通知书,且清流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有权将甲方缴交的保证金交付乙方代为恢复。

四、临时占用林地起始日期为林业部门开具的许可决定书日期为止。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存底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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