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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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公告(精选6篇)

征地补偿公告(精选6篇)

征地补偿公告(精选6篇)征地补偿公告篇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现将安置小区一期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被征收土地单位天元区马家河镇xx社区,征收土地总面积40.8255亩,征收土地类别稻田、坑塘水面、专业菜地、旱土、园地、建设用地、道路、林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发〔x2〕46号及株政发〔x3〕2号文件。

稻田、建设用地、道路、坑塘水面720xx元/亩专业菜地118800元/亩旱土、园地57600元/亩林地43200元/亩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株政办函〔x1〕97号复函、株政办函〔x5〕14号文件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按株政办发〔x0〕28号文件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六、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帐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七、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30日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期限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在项目指挥部设定的期限内提前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350元/m2给予特别奖励。

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八、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提出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电话:。

九、如对本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xx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征地公告样本

征地公告样本

征地公告样本前言征地是指政府或相关部门依法需要对某些土地进行征用,强制性地使该土地所有权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成员手中转移到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以供进行公共建设或行业发展等用途。

在征地过程中,征地公告是其中必要的一环,对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为征地公告的样本,供参考。

征地公告公告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我市人民政府批准,将于下月起对某地区的土地实行征用。

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并严格执行征地程序,现公告如下。

征地范围和用途1.征地范围:将对某地区的总面积 xxx 亩土地进行征用。

2.征地范围及其用途如下:序号征地范围用途1 A 地块xx 公共建设2 B 地块xx 公共建设3 C 地块xx 公共建设………征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标准土地性质补偿标准(元/亩)果树林xxx村庄用地xxx……2.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补偿类型补偿标准(元)拆迁补偿xxx安置补偿xxx……3.没有定居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农户在征地后的安置及补偿标准补偿类型补偿标准(元)安置补偿xxx生活补助xxx……征地须知1.征地补偿款将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到相关人员指定个人账户,具体时间及银行信息将在后续通知中公布,请相关人员保持电话畅通;2.如对征地范围及补偿标准有异议,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天内向征地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3.如有疑问,欢迎致电征地办公室咨询。

公告人:某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发布日期:XXXX年XX月XX日结语在征地过程中,征地公告具有重要的传递信息、保障合法权益等作用,是征地程序的必要步骤。

以上所示征地公告样本仅供参考,具体的征地公告应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需要满足征地公告基本内容的要求。

希望此样本对大家征地公告的撰写有所帮助。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征收土地公告[2013]第2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9日以鄂政土批〔2013〕1036号文件批复,征收松滋市街河市镇苦竹寺村、街河市社区集体土地0.3927公顷,其中农用地0.3750公顷(含耕地0.3378公顷),建设用地0.0177公顷,作为松滋市2013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松滋市街河市镇中心艺术幼儿园新建教学用房项目)。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1、所有权人:松滋市街河市镇苦竹市村民委员会、街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

2、位置:松滋市街河市镇苦竹市村、街河市社区境内。

3、地类:集体所有农用地、建设用地。

4、面积:0.3927公顷(其中耕地0.3378公顷)。

二、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我市实际情况,松滋市街河市镇苦竹寺村、街河市社区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37.8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按1.89万元/公顷进行综合补偿;地上附着物、构(建)筑物依据有关规定据实补偿。

涉及安置的农业人员,采取货币安置、培训再就业安置与社会保险安置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有效证明,到被征收单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国土资源局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松滋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8月10日征收土地公告[2013]第2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19日以鄂政土批〔2013〕1054号文件批复,征收松滋市陈店镇李桥村集体土地9.6134公顷(均为未利用地),作为松滋市2013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1、所有权人:松滋市陈店镇李桥村村民委员会。

2、位置:松滋市陈店镇李桥村境内。

3、地类:集体所有未利用地。

4、面积:9.6134公顷(均为未利用地)。

邯 郸 市 人 民 政 府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邯 郸 市 人 民 政 府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邯郸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0)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以冀政征函[2009]0959号文件批复邯郸市2009年第二批次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建设用地,该批次共13个地块,面积为64.2241公顷,其中8、11、12、13号地块涉及高开区集体建设用地24.5317公顷(367.9755亩),根据征地补偿的有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名称邯郸市2009年第二批次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建设用地8、11、12、13号地块。

二、征收土地位置:东环路与迎宾路交叉口附近。

三、被征地村及被征地面积征收邯郸经济开发区东耒马台二街村集体建设用地11.6302公顷(174.45亩);征收邯郸经济开发区东耒马台五街村集体建设用地12.9015公顷(193.52亩)。

以上征收的土地面积以现场界址放线时实测为准。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1、拟征收土地位于邯郸市经济开发区第I区片,区片价标准为225万元/公顷(150000元/亩)。

2、地上附着物依据和青苗补偿依照邯郸市人民政府印发《邯郸市国家建设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00]35号)规定或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采用货币安置。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具体登记地点、登记期限由被征地所在辖区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门另行通知。

七、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在被征地范围内乱搭、乱建、抢建、抢种、植树、打井等均属违法行为,一律不予补偿。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邯郸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0)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以冀政转征函[2009]0931号文件批复邯郸市2009年度实施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该批次共20个地块,面积为83.7903公顷,其中1、2、3、4、5、6、7号地块需征收邯山区集体土地37.4224公顷,其中农用地36.0891公顷(耕地30.6294公顷),建设用地0.3996公顷,未利用地0.9337公顷。

征地公告模版_公告_

征地公告模版_公告_

征地公告模版征收土地公告一般怎么写?具体包含哪些内容?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征地公告范文,供大家参考!征地公告范文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xx年1月23日xx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xx]54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

现公告如下: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xx市人民政府二、建设用地用途:绿地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西起唐黄路,东至川沙路以东600米。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1、xx区川沙新镇八灶村715.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06.8平方米、建设用地408.3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xx区川沙新镇八灶村第六村民小组185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43.3平方米、建设用地333.2平方米、未利用地179.5平方米。

3、xx区川沙新镇牌楼村1300.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1300.4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xx区川沙新镇牌楼村第八村民小组2192.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94.5平方米、建设用地999.7平方米、未利用地298.4平方米。

5、xx区川沙新镇牌楼村第九村民小组499.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99.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6、xx区川沙新镇牌楼村第十村民小组683.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84.6平方米、建设用地125.2平方米、未利用地73.4平方米。

7、xx区川沙新镇牌楼村第十一村民小组8822.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109.7平方米、建设用地4003.1平方米、未利用地709.7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6069.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638.4平方米、建设用地7169.9平方米、未利用地1261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20xx]第042号、沪〔浦〕拟征地告[20xx]第043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新德西路100弄17-18号(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城镇建设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公告书之征地公告范文

公告书之征地公告范文

征地公告范文【篇一: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范本】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范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竹县2011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2〕413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征收大竹县2011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大竹县2011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土地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三、该地块四至范围和面积:(一)范围:大竹县竹阳镇幸福村1、2、4组;东柳乡东柳村5组。

被征收的集体土地面积以大竹县国土资源局测绘为准,四至范围以勘测界桩为界。

(二)面积:1.耕地:21.9799公顷,折329.6985亩;2.其他农用地:2.1203公顷,折31.8045亩;3.建设用地:2.5664公顷,折38.496亩。

合计征收土地26.6666公顷,折399.999亩。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上述地块内的各类土地的补偿标准如下:(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土地补偿费每亩按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以转非人数按每人6倍计算。

下列土地的统一年产值是: 1.耕地按1580元/亩计算;2.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用耕地补偿标准的一半计算。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耕地按1000元/亩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标准补偿。

(四)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标准和办法:1.安置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规定执行。

2.安置办法:本次被征地单位528名农业人口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公告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公告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梁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18•【字号】铜府〔2020〕104号•【施行日期】2020.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铜梁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铜梁区蒲吕至旧县快速通道新建工程项目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土地征收范围及现状拟征收蒲吕街道龙桥村五组、旧县街道石砚村四组等4个村25个组集体土地40.8470公顷,其中,农用地37.4409公顷、建设用地2.6152公顷、未利用地0.7909公顷。

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详见土地分类面积表(附件1)。

二、土地征收目的土地征收后,拟用于铜梁区蒲吕至旧县快速通道新建工程项目建设。

三、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征地补偿标准、人员安置方式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铜府发〔2008〕12号)、《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铜府发〔2013〕7号)和《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征地住房货币化安置的通知》(铜府发〔2017〕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2。

过半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铜梁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已经2001年10月18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章)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征用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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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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