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13〕10号
玉长华、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玉长华、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8【案件字号】(2020)桂行终3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善能黄碧辉叶坚【审理法官】周善能黄碧辉叶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玉长华;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当事人】玉长华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玉长华【当事人-公司】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刘宏国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邹小松广西中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宏国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邹小松广西中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宏国邹小松【代理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广西中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玉长华;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关于一审是否遗漏当事人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废止行政赔偿证明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据此,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良房拆协(2018)-592号《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抬头处打印的乙方为玉长华,但落款处为玉家志签名捺手印,应以实际签名捺手印的玉家志为签约人。
一审判决认定玉长华签订该协议有误,应予纠正。
玉长华的户籍登记户号406000578,户主玉长华。
玉家志的户籍登记户号406015254,户主玉家志。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一审是否遗漏当事人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以户为单位。
与此相对应,征收集体土地时对住宅的安置补偿同样以户为单位。
良庆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办公室与各被征收户签订的补偿协议书均是与户主签订,而不是与每个户内家庭成员签订协议。
因此,玉长华作为户主可以代表该户处理安置补偿事项,其家庭成员对此也没有异议。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2•【字号】•【施行日期】2015.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22日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程序,依法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保护被征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集体土地征收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开展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成立的征地机构开展具体的征地拆迁工作,具体包括:(一)送达相关征地材料;(二)开展征地调查和协商;(三)组织开展征地听证工作;(四)组织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五)申请核拨征地补偿费用;(六)协助开展征地批后实施工作;(七)协助申请强制执行;(八)完成征地成本结算;(九)完成征地材料的归档;(十)其他相关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征地拆迁事项组织开展听证工作、对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进行审核。
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实施征地的有关工作,具体包括:(一)协助核拨征地补偿费用;(二)协调开展征地批后实施工作;(三)协助申请强制执行;(四)其他相关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0]38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0]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14bb1e2e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ec.png)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0〕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定》已经市12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0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就城市房屋拆迁的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称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
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第四条行政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申请裁决,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三)属于拆迁管理部门受理和管辖的范围。
第六条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裁决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二)拆迁人的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三)项目依据文件;(四)房屋拆迁许可证(含拆迁延期手续)及房屋拆迁公告;(五)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及房屋现状的资料;(六)确定估价机构的资料;(七)被拆迁房屋的实勘记录及初步估价结果公示情况资料;(八)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及送达回证;(九)该项目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对被申请人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十)补偿安置资金监控资料;(十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3次以上的协商记录(当事人没有签字的,须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十二)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的情况分析报告;(十三)户口地址为被拆迁房屋的人员的户籍资料;(十四)拆迁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13]11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13]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3ca4cb3a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c1.png)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13〕11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被拆迁人(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责任主体(一)完善组织机构。
进一步加强市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力量,强化工作职责。
市安置办设在市城乡建委,市安置办主任由市城乡建委主任兼任,负责全面统筹协调推进我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分配和管理等工作,组织制定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有关政策、会审拆迁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受理拆迁安置房建设方案备案及其他重大事项等。
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相应调整和加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机构和力量。
(二)明确实施主体。
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我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分配和管理等工作的实施主体,统筹协调推进辖区内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拆迁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建设方案、销售方案、物业管理方案;组织选定拆迁安置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项目业主单位;承担(指导)项目前期工作、征地拆迁、成本核算、工程建设及销售工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分配等工作;牵头组织临时周转房建设和管理等。
拆迁安置房建设方案和销售方案应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加快项目前期工作(三)编制建设计划。
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征地拆迁任务和实际情况,编制本辖区年度拆迁安置房建设计划,报市安置办组织会审后,报请列入全市城建计划实施。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12•【字号】南府发[2004]11号•【施行日期】2004.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2004年2月12日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南府发〔2003〕146号),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在第二片区内,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被拆迁住户,其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提供集体宅基地的,可依照以下方式进行补偿和回建:(一)被拆迁住户可通过全额集资建房的方式,在被拆迁住户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并经规划、土地部门批准的集体宅基地上集中回建农民新村。
集体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被拆迁住户的房屋按货币补偿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被拆迁住户的集资建房面积控制在安置标准的200%以内。
(三)被拆迁住户的集资建房面积小于或等于安置标准150%部分,按集资建房实际成本结算;大于安置标准150%部分,按同区域经济适用房价结算。
经济适用房价与集资建房实际成本的差额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集体宅基地建筑用地标准参照有关规定进行计算,每户最高不能超过100平方米。
(五)集体宅基地由被拆迁住户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有关建设用地手续,所需费用纳入集资建房成本。
(六)农民新村由规划部门统一选址定点,统一规划总平。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被征地拆迁农民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被征地拆迁农民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9•【字号】南府发[2009]62号•【施行日期】2009.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被征地拆迁农民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南府发〔2009〕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被征地拆迁农民补偿安置的指示精神,指导开展被征地拆迁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市建设步伐,提高被征地拆迁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位,构建和谐社会,将我市打造成为区域性国际城市,经市委常委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对被征地拆迁农民补偿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建设我市小康社会,加快农村改革发展,坚持科学发展观,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走政府主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政府调控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道路,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我市被征地拆迁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
(二)总体目标通过我市被征地拆迁农民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优化城市布局和调整城市功能结构,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和城市面貌,将我市建设成为运作有序、设施完备、治安良好、环境宜人的区域性国际城市,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实现“五个转变”,即由农村管理体制向城市管理体制的转变,由农村集体土地向城市国有土地的转变,由农村集体经济改制为股份制经济,由农村村庄向城市社区的转变,由农村村民向城市市民的转变,确保在被征地拆迁后,被征地拆迁农民达到“有住、有租、有铺、有保”,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基本原则被征地拆迁农民补偿安置工作的开展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原则补偿安置要充分尊重民意,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13]3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1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3b75bd09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75.png)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13〕3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推进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改善人居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和文明程度,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2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化跨越式发展的决定》(桂发〔2010〕3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城中村区域居民人居环境和生活质量为目标,促进城市土地科学合理利用、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增强城市功能,解放思想、先行先试、创新思路、因地制宜,灵活推进城中村改造,统筹城乡发展,使广大城中村居民共享城市改革和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1.市级统筹、城区主导、村组主体、村民自愿。
按照全市一盘棋的工作思路,构建市、城区(开发区)两级联动的工作机制。
市政府及市直各部门通过政策、规划、计划、方案的调控引导,把握城中村改造的正确方向,坚持城中村改造与旧城区改造相结合、与新区开发建设相结合、与产业结构调整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相结合,与坚决打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相结合,保证城中村改造符合公共利益,维护改造过程中的社会公平和稳定;城中村改造实行重心下移,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推进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在村民自愿的基础上,尽可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
【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13〕10号

附件: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为实施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工作,根据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发展状况,结合统计和评估的有关数据,制定如下补偿标准:一、征地区片综合价格表(表一)单位:元/亩二、人均农用地系数表(表二)说明1.人均农用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农用地面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在册农业人口数2.宗地征地单价=修正系数×征地区片综合价格3.征收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不进行人均农用地系数修正。
三、集体土地连片青苗补偿费标准(表三)单位:元/亩四、零星种植青苗补偿费零星种植青苗一般指利用房前屋后、宅旁隙间、田间地头、鱼塘塘基等土地上零星种植的作物,具体补偿标准如下:(一)芭蕉、香蕉:高为0.3—1米以上的,每株2—5元;高为1米以上的未结果的,每株10元;已结果的,每株40元。
(二)木瓜:木瓜苗,每株2元;未结果的,每株8元;已结果的,每株20元。
(三)杉树、松树、柏树、相思树、苦楝树、桉树、桂皮树、木棉树、杂木:φ10cm以下的,每株5—15元;φ10—20cm的,每株20—35元;φ20cm以上的,每株60—80元。
(四)榕树、樟树:树苗,每株2元;φ5—10cm的,每株15—40元;φ10—20cm的,每株50—250元;φ20—30cm的,每株300—500元;φ30—40cm的,每株500—800元;φ40—60cm的,每株800—2000元;φ60cm以上的,每株3500元。
(五)五眼果树,桐油树、刺桐:φ5cm以下的,每株1—2元;φ5—10cm 的,每株3—5元;φ10—40cm的,每株7—10元;φ40cm以上的,每株10—30元。
(六)桑树、水葡萄、无花果、柠檬、石榴、梅子、万寿果、柿子:φ5cm 以下的,每株5—7元;φ5—10cm的,每株10—20元;φ10—20cm的,每株25—35元;φ20cm以上的,每株40—50元。
(七)葡萄:1年生产期以下的,每株3—5元;2年生产期的,每株5—15元;3年生产期的,每株15—25元;4年生产期以上的,每株25—45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3月1日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集体土地的征收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本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征地机构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成立的征地机构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
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住房、人社、监察、信访、城管、文物、园林、公安、司法、工商、税务、民政、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按照地理位置,以行政村(社区或园艺场)为单位划分为四个区片:(一)第一区片包括快速环道内的行政村及降桥村、鸡村、皂角村、北湖村、连畴村、苏卢村、西津村、大塘村、屯里村、屯渌村、永宁村(西乡塘区)、罗赖村、和德村、振兴村、明华村、心圩村、大岭村、四联村、新村(西乡塘区)、陈西村、西明村、石埠村、仁义村、南乡村、同乐村、智和村、东南村、邕津村、三津村、乐贤村、杨村、平阳村、白沙村、新兴村、三岸园艺场、青山园艺场、凤岭园艺场、三屋园艺场的区域范围。
(二)第二区片为第一区片以外,本市高速环道范围内的行政村及五合社区、莫村社区、通福社区、金葫社区、蓉茉社区、那舅社区、那廖村、三塘村、那况村、围村村、路东村、路西村、兴贤村、石西村、老口村、和安村、永安村、忠良村、乐洲村、金鸡村、罗村、留村、高岭村、玉洞村、新村(良庆区)、坛泽村、渌绕村、平乐村、那平村、新兰村、新团村、那马社区、龙岗村、和合村、梁村、公曹村、红星社区、那元社区、新兴社区、蒲津社区的区域范围。
(三)第三区片为二区片以外,本市新外环高速公路以内的行政村以及洞江村、德福村、民政村、友爱村、坛棍村、西龙村、四平村、五塘社区、英广村、那笔村、四塘社区、同仁村、那陀村、大邓村、福禄村、锦江村、苏盆村、那德村、古思村、居仁村、华联村、新联村、平丹村、平垌村、定宁村、坛白村、光明村、康宁村、祥宁村、永红村、那备村、新桥村、明阳社区、吴圩社区、光和村、屯亮村、州同村、广良村、良信村、良勇村、张村的区域范围。
(四)第四区片为新外环高速公路以外,未纳入第一、二、三区片的区域范围。
第五条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本辖区相关部门在征地完成后及时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农业人口与现有土地情况进行登记,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其剩余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家所有,并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因建设需要使用该土地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入、支出、用途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征收土地程序及一般规定第八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市建设规划,拟定征地范围,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征收土地预公告有效期为2年。
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由用地单位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延期手续。
在土地征收预公告有效期限内,发改、规划、建设、国土、住房、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当暂停办理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相关许可证照的审批手续。
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土地用途。
违反规定的,在实施征收土地时不予补偿。
第九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城区和开发区的征地机构应当就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需安置农业人口数、安置途径,以及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事项,向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进行书面调查确认。
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征地机构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条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城区和开发区的征地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丈量清点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权利人协商土地补偿、安置等事宜。
第十一条征收土地方案经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分别发布征地方案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但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前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可以一并公告。
第十二条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符合听证条件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城区或开发区征地机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经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核准后,由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向权利人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三条权利人对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不能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的,由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
经协调仍不能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的,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协调情况、处理意见,附具权利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或意见的书面记载材料,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报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将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仍协商不成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权利人发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第十五条超过《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规定的期限,权利人拒绝交出土地或拒绝搬迁的,城区或开发区征地机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补偿安置费用提存手续,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第十六条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产业用地及其配套基础设施补助费用、拆迁安置用地配套基础设施补助费用等。
宗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的规定执行(见表一)。
宗地安置补助费=宗地征地单价×征地面积—宗地土地补偿费。
宗地征地单价由征地区片综合价格结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农用地系数确定。
人均农用地按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当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农用地面积除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在册农业人口数计算。
人均农用地系数根据人均农用地确定(见表二)。
征地区片综合价格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综合考虑被征收土地区位、类别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3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
连片青苗补偿费(见表三)、零星种植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际计算。
征收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七条因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员,必须是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当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在册的农业人口。
具体安置人数按被征收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计算出现小数的,按四舍五入处理。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享受过产业用地、实物补助或自谋职业补助的,计算安置人数时应当扣减原已经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第十八条因征地需要安置的,除按法律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安排产业用地、实物补助或自谋职业补助等方式之一拓宽安置途径。
在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由征地机构、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具体的方式进行协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关费用纳入征地成本。
(一)安排产业用地。
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农业人口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标准安排产业用地。
产业用地上的房屋拆迁、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含管线迁移)、农转用、“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费用由市财政核定和支付。
(二)实物补助。
在用地单位统一建造或提供的商用产业楼内,被安置人口享受按照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的商用产业用房或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的住宅用房的实物补助。
(三)自谋职业补助。
确无条件安排产业用地或进行实物补助的,由被安置的农业人员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书,按6万元/人的标准支付自谋职业补助费。
第十九条产业用地土地性质分为集体和国有两种。
产业用地须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报批和供地手续后方可使用。
国有土地性质的产业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单位安排产业用地的标准和供地方式,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产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用于发展第二、三产业,或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创办企业。
但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的产业用地不得用于开发经营性房地产,也不得转让。
第二十一条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依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0〕32号)执行。
征地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按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参保人员名单由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审核。
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向市财政缴纳由财政出资补助部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养老保障费用,所缴费用列入征地成本。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第二十二条本章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人应当按要求向征地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征地机构应当按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认定处理。
被拆迁人已取得用地、建房批准证件,但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