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管理办法》全文
艺术品规章制度范本

艺术品规章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艺术品的管理,保护艺术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维护艺术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艺术品定义本规章制度所称艺术品,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收藏价值的手工艺品、绘画、雕塑、书法、摄影作品、古籍善本、古董、珠宝玉器等。
第三条艺术品管理的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艺术品展览、拍卖、交易、收藏等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管理原则艺术品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艺术品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艺术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组织机构设立艺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艺术品的管理工作。
艺术品管理委员会由专家、学者、艺术家、艺术品经营者和相关政府部门代表组成。
第六条艺术品展览管理艺术品展览活动应向艺术品管理委员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展览单位应确保艺术品的妥善保管和展出环境的安全。
第七条艺术品拍卖管理艺术品拍卖活动应向艺术品管理委员会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拍卖企业应确保艺术品的真实性,不得拍卖假冒伪劣艺术品。
第八条艺术品交易管理艺术品交易活动应向艺术品管理委员会备案,交易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艺术品的合法来源和真实性。
第九条艺术品收藏管理收藏家、博物馆等收藏机构应合法收藏艺术品,不得收藏非法艺术品。
收藏家、博物馆等收藏机构应向艺术品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违规处理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艺术品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解释权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艺术品管理委员会所有。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规章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制定和实施艺术品管理制度时,应充分考虑法律法规、市场现状和社会影响,以确保艺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艺术品日常管理制度范文

艺术品日常管理制度范文艺术品日常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艺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保护和传承艺术品文化遗产,提高艺术品的保管和使用效益,保证艺术品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价值的发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属单位和有关人员在艺术品的收藏、展示、保管、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艺术品日常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加强艺术品的防盗、防火、防潮等安全防护,尊重和保护艺术品的权益和尊严。
第四条艺术品日常管理工作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岗位职责,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艺术品日常管理工作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该机构直属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条艺术品日常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艺术品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展示、运输等工作;制定艺术品的日常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艺术品的鉴赏、推介和交流活动;定期检查和验收艺术品的安全状况;编制并定期发布艺术品的信息目录等。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七条艺术品的收藏范围应明确,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艺术品的收藏应符合艺术品收藏原则,注重艺术品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文化价值。
第九条艺术品的收藏工作应做好登记、备案、鉴定等手续,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资料和作品档案。
第十条艺术品的整理和保管工作应加强艺术品的分类、整理、清洁、病害防治等工作,保证艺术品的完好和保存。
第十一条艺术品的展示应有序、定期进行,规范展厅和展览场地的设计、布置等环节,提高艺术品的展示效果和观赏性。
第十二条艺术品的运输工作应选择专业的物流公司,妥善包装、验收和送达,确保艺术品的安全运输。
第十三条艺术品的使用应尊重权益和保护艺术品的完整性,严禁未经授权擅自移动、改动艺术品;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防火、防潮、防盗等安全措施。
第四章:责任和监督第十四条艺术品日常管理工作涉及的责任主体应明确,落实岗位职责,确保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艺术品日常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检查和验收,督促管理人员和所属单位按照制度要求做好管理工作。
艺术品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艺术品的保护、管理和使用,提高艺术品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各类艺术品,包括绘画、雕塑、书法、摄影、陶瓷、工艺品等。
三、艺术品的管理机构1. 成立艺术品管理小组,负责艺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2. 艺术品管理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1)组长:负责艺术品管理小组的全面工作。
(2)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3)成员:负责艺术品的日常保管、使用、维护等工作。
四、艺术品的管理内容1. 艺术品入库、出库管理(1)艺术品入库时,应详细登记艺术品名称、作者、年代、尺寸、材质、来源、购置价格等信息。
(2)艺术品出库时,应办理出库手续,明确出库原因、使用人、使用时间等信息。
2. 艺术品保管(1)艺术品应存放在安全、通风、干燥的场所,避免阳光直射、潮湿、虫蛀等不良环境。
(2)对艺术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对易损艺术品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如使用防尘罩、防潮膜等。
3. 艺术品使用(1)艺术品使用前,应了解其特点、用途,确保使用方法正确。
(2)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保护艺术品,避免人为损坏。
(3)使用完毕后,应将艺术品归位,保持陈列整洁。
4. 艺术品维护(1)定期对艺术品进行清洁、保养,恢复其原有风貌。
(2)对损坏的艺术品进行修复,确保其完整性。
(3)对有收藏价值的艺术品,定期进行鉴定、评估。
五、奖惩措施1. 对认真履行职责,在艺术品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艺术品损坏、丢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艺术品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艺术品管理制度

公司艺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艺术品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公司文化建设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将通过购买、接收捐赠等多种途径搜集艺术品,如绘画、雕塑、摄影作品、工艺品等。
第三条公司将建立完善的艺术品管理系统,确保艺术品的登记、入库、借阅、展览等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四条公司将充分利用艺术品资源,打造企业文化品牌,提升员工的审美情趣和文化素养。
第五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艺术品安全保障机制,确保艺术品的完好及安全。
第六条公司将依法保护艺术品著作权和版权,禁止未经授权的使用和转载。
第七条公司将组织举办各类艺术品展览、交流活动,促进员工的艺术交流和学习。
第二章艺术品的收集第八条公司将设立艺术品收集专项基金,用于购买或接收捐赠艺术品。
第九条公司将委托专业机构或个人进行艺术品的鉴定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authenticity。
第十条公司将对收集来的艺术品进行严格管理,建立档案,记录收集来源、年代、作者等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将制定艺术品收集计划,确定收集目标和具体细则,确保艺术品的质量和数量。
第十二条公司将根据收集的艺术品的特点和用途,制定使用和展示的方案,充分发挥其价值和意义。
第三章艺术品的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将设立专门的艺术品管理部门,负责艺术品的登记、管理、借阅和展览等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将建立完善的艺术品管理系统,包括登记、入库、存储、保管、借阅、展览、维护和安全等方面。
第十五条公司将建立艺术品的档案管理系统,完整记录艺术品的信息,包括收集来源、作者、年代、价值等。
第十六条公司将设立艺术品的存放处,确保艺术品的安全和完好,防止损坏和丢失。
第十七条公司将统一管理艺术品的借阅和展览,制定借阅和展览的程序和规定,确保艺术品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八条公司将建立艺术品的维护和保养制度,对艺术品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保持其良好的状态。
第十九条公司将建立艺术品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布收集、管理、使用、展览等相关信息,实现透明化。
艺术品采购管理办法

艺术品采购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艺术品采购行为,加强艺术品采购管理,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品质,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艺术品采购的单位和个人。
三、采购流程1.需求确认艺术品采购前,需要明确艺术品的需求,包括类型、数量、价值等,保证采购行为的明确性。
2.采购计划编制根据需求确认,制定艺术品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时间、预算和其他采购要素,确保采购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供应商选取根据采购计划,选取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询价和比较,选取性价比最高的供应商进行合作。
4.采购合同签订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的艺术品类型、数量、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时间等相关事项,确保双方权益。
5.采购执行按照采购合同的要求,及时付款,并按时接收和核验供应商交付的艺术品。
6.质量验收对供应商交付的艺术品进行质量验收,确保采购品质符合要求。
7.采购登记完成采购后,及时进行采购登记,记录采购的艺术品类型、数量、价值等信息,用于日后追溯和管理。
四、风险控制1.供应商风险需对供应商进行评估,选择有信誉和实力的供应商进行合作,降低合作风险。
2.质量风险在采购合同中明确质量要求,并进行质量验收,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减少质量风险。
3.价格风险在采购前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市场行情,确保采购价格合理,避免因价格波动而导致的风险。
五、采购监督和评估1.采购监督建立采购监督机制,对采购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采购合规和合法性。
2.采购评估对采购行为进行评估,包括采购成本、采购效益等,为日后的采购决策提供参考。
3.采购报告定期编制采购报告,反映采购情况和效果,并提出采购优化建议,为艺术品采购决策提供依据。
六、违约处理对供应商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可根据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七、附则1.本办法由艺术品采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3.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法执行。
以上为艺术品采购管理办法,希望能够对各单位和个人在艺术品采购过程中提供指导和规范,确保艺术品采购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公共艺术品管理制度规范

公共艺术品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艺术品的管理,促进公共艺术品的保护和利用,推动公共艺术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公共空间设置、管理的具有公共性质的艺术作品。
第三条公共艺术品指在公共场所、建筑物、街道、广场等公共空间内设置的具有艺术性和社会性的雕塑、壁画、装置等作品。
第四条公共艺术品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共性、安全性、艺术性原则,使之成为美化城市、丰富人民生活的文化景观。
第五条公共艺术品的管理应当加强保护、及时维修,维护其长期观赏效果。
第六条公共艺术品的管理应当注重与视觉环境、建筑风格、历史文化等相协调,兼顾人民群众的审美需求。
第二章设置第七条公共艺术品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限制条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第八条公共艺术品的设置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确定艺术品的内容、形式、材料、规模、位置等,并制定公共艺术品管理方案。
第九条公共艺术品的设置应当注重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并考虑深化文化内涵和艺术表现力。
第十条公共艺术品的设置应当兼顾历史文化保护和现代文明的融合,突出城市的文化底蕴和时代气息。
第十一条公共艺术品的设置应当根据不同的公共空间设计,结合当地的自然环境和城市风貌,将艺术品融入城市生活。
第三章投资第十二条公共艺术品的设置投资应当合理,为市民提供艺术品的欣赏和教育。
第十三条公共艺术品的设置投资应当适应城市的经济水平和财政实力,合理安排预算。
第十四条公共艺术品的设置投资应当根据艺术品的规模、材料、作者等进行预算和招投标工作,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公共艺术品的设置投资应当遵循艺术品的估价标准,防止投资过高或不足。
第十六条公共艺术品的设置投资应当制定相关的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实行公开透明的审批程序。
第四章管理第十七条公共艺术品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艺术品的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公共艺术品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公共艺术品的管理办法和维修方案,确保艺术品的长期保护和观赏效果。
美术馆艺术品保护和修复管理制度

美术馆艺术品保护和修复管理制度美术馆作为收藏、展示和传承艺术品的场所,对于艺术品的保护和修复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艺术品得到妥善保护和修复,许多美术馆建立了艺术品保护和修复管理制度。
本文将探讨美术馆艺术品保护和修复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艺术品保护管理艺术品保护是美术馆最基本的任务之一,它涉及到艺术品的收藏、陈列、运输和储存等方面。
美术馆在保护艺术品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室内环境控制:艺术品容易受到光照、湿度、温度、震动等因素的影响。
美术馆应建立相应的设备和管理系统,确保室内环境的稳定性,以防止艺术品受损。
2. 安全陈列:艺术品应按照专业标准进行陈列,避免直接接触和受到粗暴的触摸。
在展览过程中,应设置适当的保护屏障以保护艺术品的完整性。
3. 定期检查:美术馆应定期对艺术品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潜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二、艺术品修复管理艺术品的修复是指对受损的艺术品进行修复和保护的过程。
美术馆应建立艺术品修复管理制度,确保修复工作科学、规范、有效。
1. 修复策略制定:针对不同类型的艺术品,美术馆应结合其独特的材质、风格和历史背景,制定相应的修复策略。
2. 修复专业人员培训:美术馆应聘请专业的修复人员,对其进行培训,使其具备良好的修复技能和专业知识。
3. 修复过程规范:修复过程应按照科学规范进行操作,遵循修复伦理和修复原则,以确保修复的准确性和可持续性。
4. 修复记录和档案管理:美术馆应对修复工作进行详细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包括修复的具体过程、修复前后的艺术品状况等信息。
三、修复后的展示与借展修复后的艺术品可以重新参与展览和借展活动,但在展示和借展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展示条件控制:展示过程中应控制光照、湿度、温度等因素,以避免对修复后的艺术品造成二次损害。
2. 陈列方式选择:修复后的艺术品应根据其特点和条件,选择合适的陈列方式,以展现其艺术价值。
3. 借展合同约定:在借展过程中,美术馆和借展方应签署借展合同,明确借展的具体条件和责任,确保修复后的艺术品得到适当的保护。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篇1:文化部发布《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导读文化部发布了新修订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并于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禁止经营来源不合法、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
据《2014年艺术品市场年度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艺术品交易额2137亿元,占全球艺术品市场交易总额的22%,列世界第二位。
)(文化部新闻发布会现场)文化部日前发布了新修订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国艺术品市场发展快速,艺术品网络化、金融化趋势明显,据《2014年艺术品市场年度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艺术品交易额2137亿元,占全球艺术品市场交易总额的22%,列世界第二位。
但同时,艺术品市场存在的制假售假、虚假鉴定、虚高评估、交易不透明等问题亟需规范。
据了解,《办法》适应行业发展实际,将“美术品”改为“艺术品”,对艺术品市场实行全方位内容监管,将网络艺术品、投融资标的物艺术品、鉴定评估等纳入监管范围,取消对“装裱”、“比赛”、“咨询”等这些与艺术品内容关系不大的活动的管理。
《办法》落实中央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下放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以进一步激发艺术品市场内生发展动力。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将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下放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取消了艺术品经营单位、艺术品进出口经营单位的设立条件及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部分与艺术品内容无关的申请材料;将一般性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审批时限由原规定的15日调整为5日,将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的审批时限缩短为15日。
以此同时,《办法》提出要建立专家委员会、明示担保、尽职调查、鉴定评估、信用监管等一系列新的制度,通过立规矩、明底线、强化主体责任,促进艺术品公开透明交易,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办法》禁止经营来源不合法、冒充他人名义或者以禁止交易的动植物为材质的艺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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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发布《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附全文)来源:|作者:南方艺术品中心|发布时间: 2016-02-02|402 次浏览文化部日前发布了新修订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国艺术品市场发展快速,艺术品网络化、金融化趋势明显,据《2014年艺术品市场年度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艺术品交易额2137亿元,占全球艺术品市场交易总额的22%,列世界第二位。
但同时,艺术品市场存在的制假售假、虚假鉴定、虚高评估、交易不透明等问题亟需规范。
据了解,《办法》适应行业发展实际,将“美术品”改为“艺术品”,对艺术品市场实行全方位内容监管,将网络艺术品、投融资标的物艺术品、鉴定评估等纳入监管范围,取消对“装裱”、“比赛”、“咨询”等这些与艺术品内容关系不大的活动的管理。
《办法》落实中央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下放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以进一步激发艺术品市场内生发展动力。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将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下放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取消了艺术品经营单位、艺术品进出口经营单位的设立条件及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部分与艺术品内容无关的申请材料;将一般性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审批时限由原规定的15日调整为5日,将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的审批时限缩短为15日。
以此同时,《办法》提出要建立专家委员会、明示担保、尽职调查、鉴定评估、信用监管等一系列新的制度,通过立规矩、明底线、强化主体责任,促进艺术品公开透明交易,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办法》禁止经营来源不合法、冒充他人名义或者以禁止交易的动植物为材质的艺术品。
《办法》强调,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隐瞒艺术品来源,误导消费者;不得以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未经批准,不得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提供能够证明或者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
《办法》还明确了鉴定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及有关程序。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繁荣艺术品市场,保护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
本办法所称艺术品不包括文物。
本办法规范的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一)收购、销售、租赁;(二)经纪;(三)进出口经营;(四)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等服务;(五)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
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四条加强艺术品市场社会组织建设。
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制定行业标准,指导、监督会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依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经营规范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十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禁止经营以下艺术品:(一)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二)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三)除有合法手续、准许经营的以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四)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
第八条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一)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二)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三)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四)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九条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十条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一)艺术品创作者本人认可或者出具的原创证明文件;(二)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三)其他能够证明或者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二)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三)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四)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
第十二条文化产权交易所和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单位,非公开发行艺术品权益或者采取艺术品集中竞价交易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第十三条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包括:(一)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经营活动;(二)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的,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各类展示活动。
第十四条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应当在艺术品进出口前,向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二)进出口艺术品的来源、目的地;(三)艺术品图录;(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应当由举办单位于展览日45日前,向展览举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主办或者承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二)参展的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参展单位的名录;(三)艺术品图录;(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在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过程中,对申报的艺术品内容有疑义的,可提交专家委员会进行复核。
复核时间不超过15日,复核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十七条同一批已经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核的艺术品复出口或者复进口,进出口单位可持原批准文件到进口或者出口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文化行政部门不再重复审批。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个人携带、邮寄艺术品进出境,不适用本办法。
个人携带、邮寄艺术品超过海关认定的自用、合理数量,海关要求办理进出口手续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办理。
以研究、教学参考、馆藏、公益性展览等非经营性用途为目的的艺术品进出境,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五条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备案、专家委员会复核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2004年7月1日公布的《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