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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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中共湖北省交通厅党组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中共湖北省交通厅党组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中共湖北省交通厅党组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7.03.21•【字号】•【施行日期】200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中共湖北省交通厅党组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7年3月21日)各市、州交通局(委)、厅直各单位、各重点工程指挥部、厅机关各处室:现将《中共湖北省交通厅党组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共湖北省交通厅党组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附件:中共湖北省交通厅党组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指示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书记俞正声同志在省纪委第十一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交通系统各级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继续弘扬“刚毅精神”,唱响“三个服务”主旋律,推进我省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经厅党组研究决定,对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培养良好的学风1、增强学习自觉性。

要牢固树立终身学习、主动学习的思想,提高学习认识,坚持个人自学,认真制定个人学习计划,积极参加集体学习,按期完成学习任务,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形成自觉学习的良好风气,努力建设学习型组织和学习型干部。

2、突出学习重点。

要重点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九次党代会精神,学习文学、哲学、艺术、历史等人文知识,学习交通政策、法律法规、现代交通科技、专业知识,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不断丰富做好领导工作的知识武装和知识储备。

选人用人工作情况自查报告

选人用人工作情况自查报告

选人用人工作情况自查报告选人用人工作情况自查报告辛苦的工作在不经意间已告一段落了,回想这段时间以来的工作详情,有收获也有不足,是时候静下心来好好写写自查报告了。

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自查报告书很难写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选人用人工作情况自查报告,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选人用人工作情况自查报告篇1按照区委组织部安排部署,我委党委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积极组织领导班子和组织人事部门学习《通报》精神,并对照《通报》精神开展自查,具体情况如下:一、自查的情况我委领导班子对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及各项配套制度和措施。

在选拔任用过程中,切实做到了坚持原则,履行程序,遵守规定,严明纪律,确保了干部顺心、群众满意、组织满意。

在职数和职务方面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未出现超职数配备干部、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和擅自提高干部职级待遇、擅自设置职务名称的“三超两乱”问题;不存在说情打招呼问题;不存在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问题;不存在干部档案造假问题;不存在领导干部违规兼职问题。

在干部报告、预批、备案方面均按程序落实,做到了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标准和规定程序开展选拔任用工作。

二、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切实从完善各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入手,严格规范选拔任用工作。

一方面,加强制度建设。

为了保证提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纯洁性、严肃性,首先围绕选好人、用好人,认真落实了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另一方面,进一步严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

在完善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强化选拔任用干部监督机制,加强了对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监督,有效的防止了违反选拔任用干部原则、程序和纪律的现象发生。

另外,我们严格执行“三定”方案规定职数,无超职数配备干部现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肃换届纪律,确保换届自始至终风清气正。

三、严格程序规范,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是坚持原则,明确用人导向。

中共江西省司法厅党组关于印发《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江西省司法厅党组关于印发《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江西省司法厅党组关于印发《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西省司法厅党组•【公布日期】2015.07.20•【字号】赣司党字〔2015〕48号•【施行日期】2015.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江西省司法厅党组关于印发《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厅直各单位党委:《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厅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西省司法厅党组2015年7月20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和省委组织部关于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厅党组选拔任用厅机关、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处级干部和省监狱系统、省直戒毒系统的正处级干部。

第三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动议:1、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启动,主要由厅政治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经厅党组书记同意后,开始组织实施。

2、厅政治部综合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和平时掌握了解的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就拟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职数等,提出初步建议。

3、初步建议向厅党组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酝酿的范围,可根据拟选拔任用的职位和该职位所在单位(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应当听取选拔任用职位分管领导或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意见建议。

酝酿可采取会议形式,也可进行个别沟通。

4、工作方案经厅党组审议通过后,印发各单位并在厅内网公布。

第四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五条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1、厅机关民主推荐处级干部的,由厅机关全体干部参加。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导言干部任免事项对于一个组织的正常运作至关重要。

一份明确的守则可以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决策过程,增强干部任免制度的可靠性和可持续性。

本文将讨论和探讨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守则,以确保人事流动的顺畅和领导力的高效管理。

第一章: 定义和目的1.1 定义干部任免事项守则是一套指导原则和操作规范,用于指导决策者在干部任免方面的决策和行动。

1.2 目的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的目的在于:- 确保干部任免决策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增强组织内部人事流动的可预测性和透明度;- 保证干部任免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增进组织的稳定性和发展性。

第二章: 守则的内容和要求2.1 确定任免原则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应确定一套明确的原则,以确保按照能力、业绩和职业素养等标准进行评估和选择。

这些原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能力优先、岗位需要、潜力发掘等。

2.2 制定干部选拔和任免程序2.2.1 广泛征求意见对于重要岗位的干部任免,应广泛征求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包括直接下属、同事和下级员工等。

这样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候选人的优点和不足,确保决策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2.2.2 实行多元化评估除了考虑候选人的履历和自评表外,还可以采用面试、能力测试和模拟演练等方式来评估候选人的能力和适应力。

这些评估工具应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以确保公平和公正。

2.2.3 建立任免决策定期审查机制任免决策应定期评估和审查,以确保决策的持续有效性。

这样可以防止过时的决策造成组织的不稳定和退步。

2.3 保障干部任免的公平性和公正性2.3.1 避免人情和私人关系影响决策干部任免应以公正的标准进行,不能被个人感情或私人关系所左右。

决策者应该保持中立和客观的态度,并避免任何形式的人情主义。

2.3.2 打破地域和身份束缚干部任免应基于个人能力和绩效,而不是地域和身份。

为了避免任人唯亲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应建立一套公正的评估标准和程序。

2.4 加强干部任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2.4.1 公开公示候选人名单和评估结果在决定干部任免之前,应向组织内部相关人员公示候选人名单和评估结果。

学院党委任用干部实行票决制办法

学院党委任用干部实行票决制办法

学院委任用干部实行票决制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政领干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任用票决制,是指委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由与会的委委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未与会的委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三条委会讨论投票表决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为有效。

第四条干部任用票决制的范围:委管理干部的提拔任免、平级调整。

机构改时干部的重新任命、军转干部安置、领导兼职、干部挂职锻炼、试用期满、任非领导职务、干部到龄免职退休等任免事项,不实行票决制。

第五条委会讨论任用干部表决票(以下简称表决票)包括拟任免人员的姓名、现任职务、拟任免职务、票决意见等内容。

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缓议三种。

第六条干部任用票决制的程序:(一)介绍干部任免调整方案。

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免人选的提名、、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二)与会人员讨论审议。

将干部任免调整方案等有关材料发给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对任免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发表意见;(三)推举计票人和监票人。

计票人一人、监票人一人,从列席会议的非委委员等人员中产生;(四)投票表决。

投票前,由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当场开启密封表决票。

与会的委委员一人一票,均要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在现场写票投票;(五)现场计票。

投票结束后,计票人和监票人现场唱票、计票,并公布得票情况;(六)宣布票决结果。

委书记现场宣布票决结果,计票人、监票人将表决票密封;(七)宣布任免决议。

任免决议按票决结果即同意票超过与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

委书记现场宣布任免决议。

第七条对不同意票、缓议票超过半数的拟任免人选,一年之内不得再以同一拟任免职务提交委会讨论。

第八条实行票决回避制度。

讨论票决干部任用,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

干部任免程序及材料规范

干部任免程序及材料规范

干部任免程序及材料规范一、职数空缺职数空缺是干部任用的前提和基础。

(一)干部任用必须在职数限额内进行,职数限额以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为依据。

(二)经过“三定”的,职数以“三定”职数为准。

(三)未经三定的,在新的政策未出台以前,按丰人事发[2001]208号执行,即正科级单位内设机构5人以下的配1名,6人以上可增配1名;副科单位领导成员职数15人以下可配2名,16人以上可配3名;股级单位领导职数原则上只配1名,15-25配2名,26人以上3名。

二、组织沟通与材料呈报组织沟通是干部任免工作的重要环节。

(一)组织沟通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属乡镇或县级主管部门任免的干部,由分管领导或组织人事负责人与单位主要领导沟通。

属县管干部的,由单位主要领导与县委组织部主要领导沟通;沟通时间在呈报材料以前进行(二)县管干部任免的呈报材料主要包括:《任免请示》、《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党委讨论记录》。

1.任免请示(见附件1)其正文一般由四个方面组成。

一是任免理由和原因。

二是党委研究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将情况如实写清楚)。

三是征求意见情况。

纪委书记副书记的任免征求县纪委意见;非党干部的征免征求县统战部的意见;从外单位干部调本单位任职的要征求调出单位意见;人武部长的任免征求县人武部的意见。

四是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如不完全符合《干部任用条例》有关规定的,或超职数配备的,或超年龄任职的,或考察了解讨论过程中有重大不同意见的,或民主测评推荐需要特别说明的等。

2.任免审批表(见附件2)相关栏目的填要求为:(1)“档案号”为县委组织部的干部档案编号。

(2)“姓名”栏中填写干部档案中记载或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户籍登记姓名。

(3)“出生年月(岁)”栏中填写出生年月和年龄,年龄按填写当月的实际周岁计算。

(4)“民族”栏中填写民族的全称(如汉族、土家族),不能简称“汉”、“土家”等。

(5)“籍贯”栏中填写祖籍所在地;“出生地”栏填写干部本人出生地方;“生长地”栏填写干部参加工作前经常居住的地方。

2023年干部职务任免管理办法

2023年干部职务任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干部职务任免工作的管理,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确保选拔任用干部的公平、公正、公开,进一步提高党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部任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党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担任职务的领导干部任免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任免干部职务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守公平公正原则,严格依法依规操作,注重选优配强,突出德才兼备,着眼遵纪守法,重视实干能力,确保选拔任用干部符合党和国家的要求。

第四条重要任务任免干部职务是党和国家重大政治任务,必须高度重视。

任免干部必须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依法做出正确决策,确保选拔任用干部的科学性、公信力。

第五条领导责任党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落实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任免干部职务的工作机制,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符合党和国家的要求。

第二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第六条工作规划党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发展要求,制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划,明确工作内容、任务、时限和责任部门。

第七条调研论证任免干部职务前,应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工作。

调研论证主要内容包括干部政治思想、能力素质、工作业绩等。

通过听取意见、查看档案材料、组织述职评议等形式,全面了解被任命或有意任命干部的情况。

第八条听取意见任免干部职务前,应广泛听取领导干部、党员群众、群众组织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干部的评价和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述职评议、个别谈话、问卷调查等方式。

第九条报告审查任免干部职务前,应将有关情况以报告形式上报审批机关。

报告内容应包括干部个人基本情况、工作业绩、能力素质等方面的情况,及听取意见的情况。

审批机关应认真审核报告,依法依规做出决策。

第十条公布任免结果任免干部职务后,应及时公布任免结果。

公布结果应公平公正,不得泄露被任命干部的个人隐私。

干部任免事项投票表决办法

干部任免事项投票表决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处级干部的任职、免职、辞职、降职等事项。

投票表决程序在完成了民主推荐和提名、确定考察人选、进行组织考察等相关程序后,常委会正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进行。

第三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由党委书记(或由党委书记委托一名党委副书记)主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一介绍拟任免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二)参加会议人员对拟任免人选逐一进行讨论;(三)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以常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四)计票;(五)宣布表决结果。

第五条党委常委会成员可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者弃权票,也可另提他人。

缺席的党委常委会成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第六条投票表决设监票人、计票人,由会议主持人从列席会议的组织部负责人和其他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中指定,计票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计票。

监票人、计票人实行公务回避。

第七条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会议主持人报告计票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投票表决结果。

第八条投票结果及相关材料由组织部门长期保存。

第九条在党委常委会议上,与会人员应当发表意见,充分反映自己的真实想法。

对讨论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会议主持人或组织部负责人做出说明。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投票表决。

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十条党委常委会决定任用的拟任人选,按照规定进行任前公示。

公示期间,如对拟任人选有重大问题的反映,党委组织部应与有关部门共同进行调查核实。

党建工作实施细则

党建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搞好企业党的建设,加强党对企业的服务,促进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柳州市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企业党组织是党在企业的基层组织;处于政治核心地位,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加强企业党组织的建设,改进党的工作,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吸引力,是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进一步推进企业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搞好企业两个文明建设的需要。

第二章企业党组织的建立第四条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公司党委。

下属厂、部、室、公司等,凡有正式党员三个以上的建立党支部。

第五条按照《柳州市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若干规定(试行)》,设立党的工作专门机构党委工作部,统管组织、宣传、办公室、纪委等职能。

第六条企业党务干部、政工人员(不包括工、青、妇、人武干部)的人数,按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来配备。

对党务干部、政工人员的职务待遇,应与同级行政管理人员一视同仁。

已取得政工系列技术职务资格的在岗人员,与担任其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以体现对他们劳动成果、劳动价值的尊重和承认。

第三章企业党组织的作用和任务第七条企业党组织在企业中处于政治核心地位,对企业实行政治领导。

主要体现在:在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改革方案、利益分配、人事任免等重大问题上,参与决策,起保证监督作用;在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起领导作用;在各种利益关系和各种矛盾关系中,起协调作用。

第八条保证监督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是企业党委的政治责任,也是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实行保证监督。

1、企业生产经营的社会主义方向。

2、企业生产计划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3、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024年干部人事任免酝酿会议制度(3篇)

2024年干部人事任免酝酿会议制度第一条:本规定旨在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用院长提名、群众推荐或自荐等方式选拔人才。

第二条:确定的中层干部人选需经党总支进行严格考核、审议,并由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由院长正式聘任。

第三条:任职条件包括:1. 政治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守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

注重提升个人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在医德医风建设和文明科室创建中发挥引领作用。

2. 管理能力:加强专业基础理论学习,精通业务管理,具备一定的行政管理知识,在业务领域内担任骨干角色。

积极为医院的内涵建设、声誉提升及三个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3. 基本条件:(1) 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含副主任)需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 在本专业领域工作达到一定年限(业绩突出者可破格提拔)。

(3) 任职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____岁,女性不超过____岁。

对于特殊岗位及副高职称以上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延长年龄限制。

党总支将对拟提拔人选的任职条件和资格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条:竞争述职及民主测评环节,候选人需就拟竞聘职位进行述职,由院领导、中层干部及部分职工代表组成的评审团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并统计投票结果。

第五条:在确定考察对象时,民主测评结果将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之一,但应避免简单以票数取人。

考察工作由至少两人负责进行,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需就拟提拔人选在执行党纪、政纪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向东兴区卫生局征求意见。

第六条:任前公示制度要求,拟提拔任用的干部需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公示期间如有群众反映问题,将由院党委负责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经调查不符合选拔任用条件和资格的,将不予任用。

第七条:聘用方式为聘用制,任期二年。

在聘用期内表现优秀且称职者,任期满后可续聘;对于不称职者,可经院务会审议、总支审核后予以解聘。

第八条:在发文件任免前,院党总支将与拟任用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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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兴委发[2010]63号
中共广兴镇委员会
关于印发《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的通知
各村(居)、镇属相关单位:
根据中、省、市、区指示,为进一步推动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现将中组部编辑的《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印发给你们。

请采取适当方式,将《守则》置于党委会议室或领导干部办公室,以便领导同志学习和遵守。

中共广兴镇委员会
2010年7月1日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兔事项守则
1.认真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惟贤,反对任人惟亲。

2.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上会。

3.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党组)成员到会。

对拟任免干部人选,应逐一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要全面、准确、清楚地介绍所讨论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

5.到会成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暂缓作出决定。

6.干部任免通知下发之前需要复议的,须经党委(党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

7.讨论的干部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8.不得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9.地(市)、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逐步做到分别由省(区、市)、市的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在全会闭会期间,可由党委常委会议
作出决定,但在常委会议作出决定前必须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10.严守纪律,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不准泄露酝酿讨论情况。

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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