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号)关于印发《机关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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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7•【字号】十政发[2014]27号•【施行日期】2014.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十政发〔2014〕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4年9月12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9月27日十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办公室主任组成。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出访或较长时间离市期间,受市长委托,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5•【字号】常政办发〔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常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章申报和受理第四章评审标准第五章评审程序第六章奖励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异议处理第九章推广与分享第十章附则常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质量强市,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常德品牌竞争力,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进一步规范市长质量奖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常德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在质量领域授予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旨在推广科学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和质量价值观,激励引导全市不断提升质量,建设质量强市。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分为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

市长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4个组织和个人,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名额每届不超过4个组织和个人,达不到奖励条件可以空缺。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表彰以及宣传推广、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4]3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4]3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下发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政策,切实把增资水平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数额内。

当前特别要注意防止弄虚作假,想方设法高套职务工资和高定级别工资;要严格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冲销64元物价、福利性补贴和自行建立的津贴,不能在冲销后再巧立名目另搞一块补贴、津贴。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春节后,人事部将会同有关部委组织人员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政策的要坚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抓紧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争取在春节前大部分人员能兑现工资。

1994年1月29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现对实施中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1.关于未确定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如何套改的问题为有利于合理解决机关、事业单位未确定技术等级技术工人特别是其中已临近退休的人员的工资套改问题,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对这部分技术工人可以根据其工作年限和现工资额确定套改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财基字[1999]2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财基字[1999]2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1999年1月27日财基字[1999]27号)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南京、武汉、成都、广州市财政局:为准确、及时反映和分析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有效实施宏观调控,我们制定了《财政性基本建没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制度》。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将执行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报送我部。

1998年度财政性基本建没资金效益分析报告请于1999年4月1日前报送我部。

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制度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反映和分析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和效益情况,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有效实施宏观调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二)财政预算内其它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四)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五)其它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凡使用和管理本制度第二条所列范围资金的部门、地方和单位,都要履行本制度的相关制定,编制和报送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分析报告)。

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doc

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doc

1.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2.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3.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1]11号)4.《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5.关于贯彻人职发[1990]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人职司函[1991]15号)6.关于印发贯彻执行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及其它相配套的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鲁职改字[1991]7号)7.关于转发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鲁职改字[1991]第11号)8.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一些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和意见([1993]鲁人职函649号)9.关于印发《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人职[1994]9号)10.关于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11.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12.关于报送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有关材料的通知(鲁人办发〔2001〕74号)13.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1]97号)14.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15.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2]26号)16.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的通知(鲁人发[2005]6号)17.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5]15号)18.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2006]7号)19.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20.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30号)2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第12号令)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1994〕2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1994〕2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1994年5月9日皖政〔1994〕27号)现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对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政府行政效率,巩固和发展机构改革成果,带动和推进企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安排,严格执行政策,积极稳妥地做好实施工作。

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组织、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要结合机构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职位设置、非领导职务确定、人员过渡及选配等工作须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批准后进行。

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单位,要积极组织实施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培训、交流、回避、退休等单项制度。

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过程中,严禁扩大实施范围、滥设职位、突击提职、转干,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坚决地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要组织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关法规、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要注意掌握新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新问题,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保护社会稳定,保证国家公务员制度顺利实施和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

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78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3]27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3]27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3]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和处置行为,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厉行节约”的有关规定,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级单位。

第三条江苏省省级政府公物仓(以下简称省级公物仓),是指省财政厅对省级单位闲置、处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政府批量集中采购购置的储备资产及罚没资产等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的运作平台。

第四条省级公物仓运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受托管理,接受监督;(二)短期储备,调剂余缺;(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四)规范处置,公开透明。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是省级公物仓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研究制定省级公物仓管理的制度;(三)负责对省级公物仓资产的配置、上缴、调拨、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批;(四)负责制定省级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总体开发规划;(五)监督检查省级公物仓管理及执行制度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09•【文号】国办发〔2023〕27号•【施行日期】2023.08.0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23年8月9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行政执法质量直接关系法治政府建设成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为目标,着力提高行政执法队伍能力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问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止不作为乱作为,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行政执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坚持执法为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根源,切实解决。

坚持注重实效,立足基层行政执法实际,增强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稳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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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工商江…2005‟27号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机关管理制度》的通知各股、室、队、所、会:《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管理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主题词:机关管理制度通知抄送:绵阳市工商局,江油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徐副市长。

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工商局 2005年6月17日印发(共印16份)—1—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机关工作管理有章可循、有章可依,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工商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是全体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总的规范和准则。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国家工商总局、省委、省政府和省、市工商局的有关“禁令”,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廉洁奉公、令行禁止。

第四条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富有奉献理念,以高度的主人翁精神积极主动工作,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求真务实,爱护公共财物。

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讲团结,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第五条与时俱进,更新知识,善于开动脑筋,加强工作调研,探索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工作创新。

第六条坚持着装规范、服务规范、用语规范,努力改进服务态度和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仪表礼仪—2—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保持仪容严整、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仪表形象。

第八条上岗时,应穿着工商制服并戴帽(室内可不戴帽)与胸牌。

非因公外出、身躯明显伤残及女同志怀孕期间,不着工商制服。

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应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

第九条着制服时必须扣好领钩、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冬、夏、春秋制服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内衣下摆不得外露;男、女长袖立领衬衣作外衣穿着时,应佩戴肩章和制式领带,下摆应扎在裤腰内;穿着短袖开领夏衫,应佩戴肩章和领花,下摆不得扎在裤腰内;男、女长袖立领夏衫与春秋服配套穿着时,应佩戴制式领带。

第十条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以局办公室的通知办准。

第十一条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时,风纪要严整,男同志不准留大包头、大鬓角和胡须;女同志不准戴外露饰物(耳环、手饰、项链),不得浓妆艳抹、染指甲、染彩发。

第十二条公务人员应依照《江油市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礼仪规范》规范自己的公务礼仪。

公务人员礼仪规范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从事公务活动中应遵守的礼节准则和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公务人员接待客人应起身相迎,热情周到,面带微笑,举止得体,妥善安排和处理,尽量不让客人久等。

介绍时应向年长者引见年轻者,向女士引见男士,向职位高的引见职位低的。

称谓要得体、有礼有序,交谈时要尊重对方,谦虚礼让,善解人意,因势引导。

—3—第十四条拨打电话一般应在对方工作时间拨打,拨通电话应先问候“您好!”,然后自我介绍和证实对方的身份,说明事由。

接听电话应先说:“您好!这儿是某某单位”;通话过程中,要仔细聆听对方的讲话,并及时作答。

在办公室拨接电话,不可占线时间过长。

通话结束时,应道声“再见”。

第十五条集会着装应合乎礼仪规范。

会议的主持人、报告人以及在主席台上就座者,应着正装。

严格遵守集会时间、议程。

在会议指定位臵就座,不要随意走动。

应专心听讲,做好记录。

禁止有碍视听的不良举止和噪音。

不应让个人通讯设备发出声响。

不应闭目养神,不要吸烟。

不应传阅与会议无关的读物。

不应议论与会议无关的问题。

第三章公文处理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绵工商江办…2002‟14号)文件之规定,行文做到规范、准确、及时、保密,压缩文件数量和篇幅,克服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力戒空话、套话,保证办文质量。

第十七条局发文主要是《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函》、《绵阳市江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文件》、《工商行政简报》、《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局长办公会议纪要》、《政务督办通知》等7种。

审批原则为:(一)编绵工商江文号的文件由局长签发或由局长委托副局长签发,上行文一律由局长签发。

有的单项业务和文件又必须编—4—此文号的,由分管局长审签后送局长签发。

严格控制此类文件发文数量。

(二)编绵工商江函文号的文件由分管局长或局长签发。

(三)编绵工商江办文号的文件,由分管局长审签,办公室主任审核,局长签发或局长委托副局长签发。

(四)工商行政管理简报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办公室局长签发。

(五)信息由市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办公室局长签发。

(六)局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局长审签,局长签发。

(七)《政务督办通知》由局领导、办公室主任审签。

第十八条办文程序为承办部门拟文后,先由分管局长审查,送局办公室核稿后,报局长签发,再送办公室编文号、微机员打字印刷;涉及办文的部门负责校对、装订、发送。

除特殊情况外,局领导原则上不直接受理审批未经文书处理的文件。

市局与市级有关部门联合发的文件,先由主办单位拟稿,办公室复核后,有关部门会签,再送局长签发。

第十九条文稿要字迹清楚,严禁用铅笔、圆珠笔和红笔拟文,纸型应规范、整齐。

第二十条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绵阳市工商局等上级部门的文件做到一文一事,其中向绵阳市工商局报送文件,请示、工作报告、半年、年终工作总结、简报各10份,目标考核自查总结及专项工作总结15份,其它文件2份,信息1份。

第二十一条文件传阅,一般应在当日送达有关领导或股—5—室。

上级文件,送局领导传阅,每处不得超过三天,按领导批示要求,需由有关股室阅办的文件,每处不得超过二天,到时均由文件管理人员收回。

文件不应横向传阅,若需借出使用,应具备手续。

第二十二条凡主送市局的请示以及需及时处理、回复的文件,由办公室送局长批示并及时送达有关股、室承办,一般应在15日内作出答复。

由股室答复的要将办理结果报局办公室备案。

贻误工作的,追究股室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加强和完善政务督办、催办、查办制度,防止漏办、延误等问题的发生。

凡是请示性的公文,应及时催办,一般2—3天催办一次,5个工作日内办结和答复。

涉及紧急公文应跟踪催办,限时办复。

承办上级文件,按工作要求在上级文件规定时限或5个工作日内办结。

时限紧急的文件,可先交由有关股室承办,再补制政务督办通知。

第二十四条严格文件登记、交接制度。

凡市局的收文、发文,均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外出开会或出差带回的上三级文件,三日内交办公室统一收文登记、办理、存档。

第二十五条通过工商业务网传送的文件,各单位必须在2日内及时签收及时阅办,并按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对所签收文件分类进行存储、管理与维护。

第四章信息化管理第二十六条办公室统一对局网络设施的管理、使用负责,各部门确定一名专(兼)职网络管理人员,保障网络有效运作。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在计算机上安装其他—6—程序;严禁泄露工商业务专用网上使用的用户帐户、密码和在网吧或其他场所的计算机上接入工商业务专用网;禁止在网上观看、下载影视节目;禁止在网上使用ICQ等即时通讯;禁止访问联众游戏网站;禁止下载网站游戏;禁止临聘人员或非本局工作人员上机操作;禁止访问其他政策、法规不允许访问的网站。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应在每周五将本单位计算机的杀毒软件升级并查杀病毒,维护计算安全;对发生的网络故障应及时消除,确保正常的网上公文交换。

第二十九条公文发送的权限仅为市局办公室,其他业务股室和工商所不得发布公文。

公文签收的权限为市局各股、室、队、所、会。

第三十条各部门必须指定一名专(兼)职公文签收人员,在微机硬盘上建立“绵工商江”、“绵工商江办”、“信息”、“简报”、“其他文件”5个目录,将文件分类下载在各目录下。

并在每个工作日内负责公文签收。

公文签收后应按规定打印,报送市局办公室、局机关领导、单位负责人处理。

第三十一条凡局发出的文件、信息、简报、通知等均通过网上公布,尽量减少书式发文。

各单位必须从网上报送材料,确需报书式的只能是打印件。

第三十二条各有关股室和工商所应在每个工作日内,将当天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静态与动态情况全部录入工商业务专用网内,有关业务股室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三十三条统一全局所有微机硬盘分区存放,C盘装系统文件,D盘装工作资料,E盘装各类应用程序,F盘装其它资—7—料等。

第三十四条政务信息一律通过工商业务网中的“公文交换”模块中的“政务信息”报送。

各单位要围绕中心工作报送政务信息。

对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社会动态、重要紧急灾情疫情及其它重要情况,必须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报送市局办公室。

凡重要信息漏报、瞒报、迟报的,市局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信访工作第三十五条市局按照属地管理、分类归口、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局所两级信访工作网络。

第三十六条信访人就信访事项直接要求工商所答复的,一般由工商所直接受理,对反映问题重大、带倾向性、普遍性、苗头性和政策性强的来访及急难来访,必须迅速向市局办公室报告或向分管领导汇报。

按领导指示办理,并及时做好备案登记、信息反馈工作。

信访人就信访事项向市局提出的,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

属一般信访事项,相应的业务股、室、队、所、会能够及时办结的,由办公室作好备案登记后交由相应的股、室、队、所会办理,并向分管局长及时报告。

第三十七条对反映问题重大、带倾向性、普遍性、苗头性和政策性强的信访,办公室接访人员受理后,应立即向局长汇报,同时做好来访人员的接待和情绪稳定工作,由局长或分管局领导负责接待处理,有关股室参加。

工作人员在接待来访时,应做到—8—有礼有节,在政策和法规范围内做好解释工作,不得有过激言行、乱表态、乱说话。

第三十八条局门卫值班室工作人员对来访人员必须审查身份证件,问明事由,做好登记;属于集体上访的,应推举代表参加。

代表数不得超过5-10人,门卫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局办公室,经局办公室接谈审核后,对符合上访的人员,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接待场所,由有关领导和部门进行接待。

其余上访人员由办公室组织带离办公区。

第三十九条对信访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并属于本单位、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不得推诿,要尽快办理;对于信访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或不属于本单位、本部门职责范围之内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

第四十条对群众来信不及时阅办、应接访而拒不接访的;对市局交办的信访案件拖延办理、影响特别恶劣的;没有积极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对信访者打击报复,将控告、检举材料转交或转告被控告、被检举者或利用职权引诱、恐吓、胁迫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推卸责任、矛盾上交,纵容、支持群众越级上访的,市局将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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