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絮用纤维制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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絮用纤维制品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

絮用纤维制品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

絮用纤维制品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絮用纤维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等。

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1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31701-2015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 29862-2013 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2GB 18383-2007 《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GB/T 22796-2009 被、被套GB/T 22843-2009 枕、垫类产品GB/T 22844-2009 配套床上用品GB/T 24252 蚕丝被GB/T32605 羊毛、羊绒被GB/T 33734-2017机织婴幼儿床上用品FZ/T 81005-2017 绗缝制品FZ/T 62019-2012 工艺绗缝被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胡某生产“黑心棉”案

胡某生产“黑心棉”案
品)的行 为。 2 、关于 所 使 用的 原料 是 否是 禁用原 料 。 办法》规
这样 的处理方法 也不失为权宜之策 。
某 设 区市局 查办 的这 起 案件 ,是一起 比较成功地捣毁
制假 窝点的案例 ,它 的成 功之处是将 窝点铲 除。但对 于这 样一起 外来流动 人员流 串作 案的制假 案件 ,本案最 终对 当 事人 的罚没款难 以执行 ,也使 行政制裁 的力度大打折 扣 。 如何查 办外来人 员流动制假 案件 ,提高行 政执法 的有 效性
第六十条之规定 ,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1 、停止使用属于禁用 原料 的工业下脚料生产絮用纤维制品的违法行为 2 、没收违 法生产的 “ 黑心棉被” 8件、原辅材料 ( O 工业下脚料)2 ; 捆 3 、罚款l2元 ;4 80 、没收违法所得1呒 ;罚没款合计2 0 元。 8 00
关于 违法事 实的认 定
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 ( 福建省质监局执法稽查处供稿 )
定 ,涉及纤维性 工业下脚料 、医用纤维 性废弃物 、再 生纤 维状 物质 、废 旧服 装及其他废 旧纤维制 品为禁用原料 。其
中,纤维 f 生工业 下脚料有 下列5 种情形之一 ,具有危及人体 健康 的不合 理 因素 ,严 禁 用于 生产 加 工絮 用纤 维 制 品 。
有关卫 生要求 的; ( )受 到有 毒有 害物 质污染或者 发霉 五
变质 的。 办法》第 二十八条规 定 :絮用 纤维制 品禁用 原
料 的检测 由专业纤维 检验机构或 其他法律 、法 规授权 的检
测机构 承担 。因此 ,除 明显从 外观上可 以确认 属禁用原 料 外 ,一般 的工业 下脚 料还必须通 过检测 以确 定是否为 禁用 原料。而本案 以当事人承认所用原料为工业化纤 ,是工业 下脚料 ,即认定为禁用原料 ,证据还不够充分 。

林尊道、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二审行政判决书

林尊道、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二审行政判决书

林尊道、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3【案件字号】(2019)黑02行终1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单克杰郭春丽王春华【审理法官】单克杰郭春丽王春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尊道;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江县人民政府【当事人】林尊道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江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林尊道【当事人-公司】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江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仲宇山黑龙江广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仲宇山黑龙江广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仲宇山【代理律所】黑龙江广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林尊道【被告】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江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依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龙江县市场监管局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罚款管辖复议机关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龙江县市场监管局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本案中,林尊道是龙江县胜利棉花加工部的经营者,从事棉花加工和床上用品等零售业务,其库房内存有的新疆纯棉和新疆长绒棉经龙江县市场监管局抽样送检,为不合格,林尊道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

林尊道作为案涉产品的销售者,其在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对《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若干问题的商榷

对《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若干问题的商榷

棉胎原料 问题 的探讨 按照标准 规定 ,除 了 “ 黑心 棉 ”禁 止作为原料 外,“ 絮 用棉纤维应采用 G 1 0 B 1 3品级要求的 6级及以上的皮棉 ” 。而
实 际监 督检 验工作 中,发现 一些棉胎 中掺有涤 纶、粘胶等化
绒棉界限为 2m 。对于特殊 品种的棉花 ,接近长绒棉 以长绒 0m
短 纤维不 能简单地 混为一 谈 。
根据标准对 原料的要求 ,棉短绒属于禁用范 围,而短纤 维 则是限量使用 。对 于常用于棉胎 加工的细绒棉而言 ,短纤 维含量 不得超过 1 % 。棉短绒作 为籽棉加工的副产 品,其长 5
度 不适合于絮用 。近年 来不法分子用 棉短绒直接加 工絮用制
不 同类别 的絮用纤维 可以混合使用 。为了判 定制品中絮 用纤维 的实际成分含量是否 与明示相符 ,标 准明确 了检验 方 法标准 ,在标 识中也作 出了应满足 G 5 9 . B 2 6 4标准 的规定 。 笔者认为 , 棉胎中掺入其他化学纤维与标准 “ 棉纤维应采
等理论和实 际操 作方法 ,不断提高现有检验人 员技术能力水
制定的。标准对原料、含杂率、卫生要求以及标识采用 了条文 强制 。自20 年 9月 1 01 日实施 以来 ,为从源头上加大打击 “ 黑 心棉 ” 垃圾棉 ”的力度 ,从根本上遏制 “ 、“ 黑心棉”违法犯罪 行为,提供 了技术和法律依据 ,对整顿和规范絮用纤维制品市 场秩序起 到了积极 的作用 。 由于 絮用 纤维制品种类繁多 ,标准 只对 絮用纤维 制品的 通用技术而不针对 各类制 品作 具体规定 ,主要适用于 以絮用 从两者 的定义可 知棉 短绒与短纤维有着本质的 区别 。棉 短绒 是经过 剥绒机加 工生产 出来的 “ 短纤 维 ” ,与 原棉中 的

为学生提供“黑心棉被”适用处罚的商榷

为学生提供“黑心棉被”适用处罚的商榷

此购进棉被不属于委托代理行为 ,即代 购行为 。由此两点看 出,学校提供给学 生 “ 黑心棉被”活动并不是公益性代购 活动 ,因而 ,也不能按照 《 絮用纤维制 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 2 8条第 3 款规
定处罚 。
赚取利润的情况 只能作为违法情节 不甚 严重的事实在处 罚幅度上予以考虑 。 综 上所 述 ,笔者认 为 ,该校在销售 过程 中实施 了 “ 出必须购买要求 、收 作 取价款和将棉被交付学生使用 ”等 主要 行为 ,在违法销售行为 的实现上起 了主 要作用 。 质监部 门应依据 品质量法》 产 、
经营办学 ,就认 定其是服 务业 的经营者 证据不足 。因此 ,将本案 定性 为经营性
无法确定棉被质量是否合格 的情况 下即 提供给住校学生 ,导致 1 5 “ 2 床 黑心棉 被”全部被学生使用 ,可能危及人体健 康 ,违背 了公益性事业活动原 则 ,显然 不是一种公益性行为 。另外 ,购物委托 代理应当是双方 自愿行为 ,而校方规定
住 校 学 生 必 须 购 买 学 校 提 供 的 棉 被 , 因
第三种意见 ,笔者认为 ,销售行为 是 指通过向他人提供产品而换取金钱收 入的各种产品交换行为的总称 。这表 明 销售行为的重要特征有二 :一是交换的 具 体产品通过销售实现 了产品所有权的 转移 ,买方通过 卖方的销售行为取得产
品所 有 权 ;二是 销 售 者 通 过 出 让 产 品 获
学 生宿舍 整齐化 。 校在 整个过程 中没 学 有 任何盈 利 , 显然这 是一种 非盈利 的公
经调查 , 校于 2 0 年 7 该 07 月从 A地 白行购进 1 5床棉被 ,进价 1 2元 / , 2 1 床 并要 求住校学生统一按 1 元, 2 床的价 格 1 从学校购买 。该校在购进该批棉被时没 有进行验收 ,涉案产品没有厂名 、厂址

证据规则在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案件中的适用

证据规则在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案件中的适用
章 时 , 应 注 明 原 因 , 有 其 他 人 在 场 如 果 是 絮 用 纤 维 制 品 质 量 违 法 案 件 , 的 ,可 由其 他 人 签 名 , 不 签 名 或 不 盖 必须 到 所 委 托 执 法 的省 级 质 量 技术 监 督 章的 是无法 律效 力 的 。 证据 的保 全 措 施 。证 据 登 记 保 存
范 。
据 的物 证 之 一 。在 抽 取检 验 样 品 时 ,
要 填 写 样 品 抽 样 单 , 对 该 样 品 的 生 产 品 状 态 、 规 格 型 号 、 原 验 结 果 等 进 行
取 证 时 限 要 求 。 絮 用 纤 维 制 品 质 违 法 行 为 对 社 会 的 危 害 性 、 伤 害 程 单 位 、 产 品 名 称 、 数 量 、 颜 色 、 样 量案 件 取 证 时 限 同其 他 行政 案件 取 证 时 度 , 是 有 力 的 证 据 。

取证 规 则的 适用
采 取 登 记 保 全 措 施 , 但 是 考 虑 到 小 合
格 产 品 的 危 害 , 也 要 通 知 其 立 即 更 换
絮 用 纤 维 制 品 质 量 案 件 中 的 取 证 规 则 , 是 指 为 了 查 明 制 、 售 假 冒伪 劣 不 合 格 絮 用 纤 维 制 品 案 件 事 实 , 按 照 《 政 处 罚 法 》 和 《 术 监 督 行 政 案 行 技 件 办 理 程 序 》 的 规 定 , 发 现 、 收 取 证
书证 。当事人 的营 业执 照、个 人 相 互佐 证 ,使证据 问 更具关 联性 ,更 用 纤 维 制 品 质 量 案 件 中 , 除 了按 照 规 身份 证件 、经 营票据 、供 货合 同、机 显 合 法 性 。 构代 码或 主管 部 门的批 文 、委 托书 等 表达 等 ,是追溯 案发 时真 实情况 的载

衣服三无产品处罚标准

衣服三无产品处罚标准

衣服三无产品处罚标准随着消费者对品质要求的不断提高,我国政府对商品质量的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加强。

衣服作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其质量安全尤为重要。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衣服三无产品的处罚标准,以及如何避免购买到三无衣服和消费者维权途径。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三无产品。

三无产品是指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商品。

在国家强制性标准GB/T 19045-2015《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中明确规定,纺织品和服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具备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产品质量合格证等信息。

接下来,我们来看衣服三无产品的处罚标准。

1.生产环节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可以并处违法生产产品价值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此外,生产者违法生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销售环节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并处违法销售产品价值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销售者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处罚措施的具体实施: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环节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在查处过程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责令改正等措施。

那么,如何避免购买到三无衣服呢?1.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尽量在知名品牌、正规商场、电商平台购买衣物,避免在地摊、非正规市场购买。

2.仔细查看标签:购买衣物时,要仔细查看产品标签,确认是否具备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产品质量合格证等信息。

3.关注产品材质:了解衣物所使用的面料、里料及其它附件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4.留意价格:过于低廉的价格可能意味着质量问题,要谨慎购买。

最后,如果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发现衣服存在质量问题,如何维权呢?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与销售商或生产商联系,争取协商解决。

办理纤维纺织品质量违法案件问题探讨

办理纤维纺织品质量违法案件问题探讨

办理纤维纺织品质量违法案件问题探讨杨学【期刊名称】《中国纤检》【年(卷),期】2016(000)011【总页数】2页(P48-49)【作者】杨学【作者单位】宁夏纺织纤维检验局【正文语种】中文2016年3月至7月,历时5个月的时间,宁夏纺织纤维检验局针对市县机构合并的具体情况,联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医院、宾馆、幼儿园床上用品和大中型商场、专卖店销售的纺织品服装等的质量违法行为。

检查了2000多家相关单位,对462家单位的743批次样品进行了抽检。

截至目前,各市县已办结95起案件,结案率达60%。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固原市局、隆德县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局、惠农区局、平罗县局、吴忠市局、青铜峡市局、盐池县局、中卫市海原县局等结案率较高,达到80%以上。

同心县有21个案件,现已办结9家,案件多数量大,人员少,虽然结案接近50%,但其办案质量和效果明显。

其余市县正在抓紧办理,并承诺在9月底前办理结束。

在检查各市县的案卷时所发现的问题,并结合多年来办案经验,认为许多问题需要和同行共同商讨,明确相关的要求,才能保证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水平。

就以下问题开展探讨。

1.处罚依据方面存在问题。

尤其在处理床单被套等pH值和服装成分含量不合格方面。

县市多地依据《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法律依据不合适。

因为该办法仅调整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和纺织面料三种产品,而床单、被套等产品是纺织产品不属该办法调整的范围,应该按照《产品质量法》和《宁夏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另外,有些县市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处理服装成分问题和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处理床单等pH值超标问题依据法条不合适。

服装成分含量不合格有两种情况:一种属于以假充真,另外一种属于以次充好,该行为不属于违反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范围,所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不适合,应依据《产品质量法》五十条来处理。

而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处理床单等pH值超标问题依据法条不合适,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来处理,因为pH值指标不合格是违反了保障人体健康的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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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絮用纤维制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行政权力编码
157

行政权力名称
絮用纤维制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实施主体 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
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
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
警示说明。 2.《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9号)第十条第三款 絮用纤维制品标识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要求及
其他法定要求。 第十一条 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应当标注有符合
国家规定要求的标识;其中以纤维制品下脚或其再加工纤维作为铺垫
物原料的,还必须按照规定在标识中对所用原料予以明示说明。
第十二条 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除依法标注标识外,还必须按
国家规定在显著位置加注“非生活用品”警示。 第十四条第(三)
项 销售的絮用纤维制品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标识;生活用絮用纤
维制品是以纤维制品下脚或其再加工纤维作为铺垫物原料的,在标识
中必须有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明示说明;属非生活用絮用纤维
制品的,必须在显著位置有“非生活用品”的警示。 第三十一条 违
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三)项
规定,未按本办法要求标注标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罚;其中未按本办法规定标注有关原料明示说
明或警示语的,按照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
条第(五)项的处罚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自由裁量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
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
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
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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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行政
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或省质量技术监
督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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