絮用纤维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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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3月31日起实施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3月31日起实施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3月31日起实施《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3月31日起实施近日从中国纤检局获悉,《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月23日正式发布,并将于3月31日开始实施。

该《办法》填补了目前国内纺织品,特别是学生服质量监管的专业性立法空白,是纤维制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重要步骤,是加强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的质量监管,实现纤维-纤维制品“全链条监管”的重要措施。

《办法》共分为5章,总41条,是对2006年颁布实施的《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的修订。

该《办法》旨在加强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等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特殊消费群体的人身健康安全。

与旧的管理办法相比,新修订的《办法》调整的纤维制品为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也就是增加并强化了对学生服、纺织面料的质量监管;同时,确定了开展纤维-纤维产品的“全链条监管”,要求质检部门内部按照各有侧重、发挥特长的原则进行职能调整,通过日常监管、监督抽查等工作制度的实施,提高监管效果。

为了加强对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管,《办法》确立了集团购买质量监控制度、质量诚信制度、重点区域综合整治和质量提升制度、全链条监管制度、原料把关制度、质量标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7项制度。

《办法》中,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在经营性服务或公益活动中使用者的质量义务。

通过引导生产者改善生产条件、建立原辅材料进货验收记录等,推动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办法》对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的标识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规定了法律责任,发挥法律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对纤维制品的质量欺诈行为进行打击,提高纤维制品标识的规范化;《办法》明确了通过建立监督检查等多项制度,加大生产过程的监管力度,服务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权威解读《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新《办法》:基于新形势与新挑战而生新《办法》的前身是《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絮用纤维制品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

絮用纤维制品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

絮用纤维制品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絮用纤维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等。

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1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31701-2015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 29862-2013 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2GB 18383-2007 《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GB/T 22796-2009 被、被套GB/T 22843-2009 枕、垫类产品GB/T 22844-2009 配套床上用品GB/T 24252 蚕丝被GB/T32605 羊毛、羊绒被GB/T 33734-2017机织婴幼儿床上用品FZ/T 81005-2017 绗缝制品FZ/T 62019-2012 工艺绗缝被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2023年家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3年家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3年家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一、抽样方法1.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2.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3.每批次抽样数量见表1。

表1 抽取样品数量二、检验依据表2 无填充物家纺表3 有填充物家纺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三、判定规则1.依据标准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31701—2015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 18383—2007 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GB/T 29862—2013 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GB/T 22796—2021 家纺GB/T 22796—2009 被、被套GB/T 22797—2009 床单GB/T 22843—2009 枕、垫类产品GB/T 22844—2009 配套家纺FZ/T 25006—2022 轻薄型经编针织毯FZ/T 43018—2017 蚕丝绒毯FZ/T 61001—2019 纯毛、毛混纺毛毯FZ/T 61002—2019 化纤仿毛毛毯FZ/T 61004—2017 拉舍尔毛毯FZ/T 61005—2015 线毯FZ/T 61006—2019 纬编腈纶毛毯FZ/T 61007—2012 家用纺织品超细纤维毯FZ/T 61008—2015 摇粒绒毯FZ/T 61009—2015 纤维素纤维绒毯FZ/T 34003—2011 亚麻家纺FZ/T 81005—2017 绗缝制品FZ/T 62019—2012 工艺绗缝被FZ/T 62026—2015 手工粗布床单FZ/T 62027—2015 磨毛面料床单FZ/T 62028—2015 针织床单FZ/T 62029—2015 手工粗布被套FZ/T 62030—2015 磨毛面料被套FZ/T 62031—2015 针织被套GB/T 33734—2017 机织婴幼儿家纺FZ/T 73025—2019 婴幼儿针织服饰FZ/T 62037—2017 灯芯绒被套FZ/T 62038—2017 灯芯绒床单FZ/T 43007—2011 丝织被面FZ/T 44004—2018 丝绸家纺GB/T 32605—2016 羊毛、羊绒被GB/T 22864—2009 毛巾GB/T 22864—2020 毛巾FZ/T 62016—2009 无捻毛巾FZ/T 62033—2016 超细纤维毛巾FZ/T 61010—2020 山羊绒毯GB/T 22855—2009 拉舍尔家纺FZ/T 62042—2020 凉感面料家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纺织品质量监督抽查规定

纺织品质量监督抽查规定

纺织品质量监督抽查规定近年来,纺织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市场的良好秩序,纺织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质量监督抽查规定。

本文将从抽查的目的、范围、程序和结果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抽查目的纺织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目的在于确保市场上销售的纺织品能够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通过抽查,可以及时发现和排除存在的质量问题,促使企业加强自身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二、抽查范围纺织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范围涵盖了所有流通在市场上的纺织品,包括服装、家纺、家居用品等。

抽查的对象主要是生产企业、经销商和电商平台等,以及市场上销售的具体产品。

抽查的依据是国家和行业相关的质量标准和规定。

三、抽查程序1. 抽查计划制定:纺织行业的相关部门根据市场监测结果和质量问题的反馈,制定每年的抽查计划。

计划内容包括抽查的产品类别、样本数量和地域分布等。

2. 样本采集:根据抽查计划,抽查人员从市场上购买样品,或者要求企业提供样品。

样品的选择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能够涵盖各个品牌和规格。

3. 检测分析:抽查的样品送往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相应的检测项目。

主要包括纤维含量、色牢度、拉伸强度、尺寸偏差等方面的检验。

4. 结果评估:根据检测结果,对样品进行评估和判定。

如果样品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将进行后续的处理措施。

四、抽查结果处理1. 符合标准:如果抽查的样品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规定,将发布合格证书,并将结果及时公示,以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

2. 不符合标准:如果抽查的样品不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规定,将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可能的处理方式包括责令企业改正、罚款、暂停生产和销售等。

3. 取样信息保密:保护商业秘密是抽查工作的重要原则,抽查人员负责严格保密抽查过程中的取样信息,确保公正、透明和公平。

五、加强监督管理纺织行业应当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质量管理培训,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

江苏省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释义发布单位:江苏省质监局《江苏省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共分六章40条,包括总则,纤维产品的生产、收购,纤维产品的销售、承储和使用,纤维产品的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是对立法的目的和依据、调整范围、监督体制、主要禁止性义务等作出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纤维产品行业的发展,提高纤维产品质量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办法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制定《江苏省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纤维产品行业健康发展,提高纤维产品质量总体水平。

当前江苏省纤维产品的行业发展现状,客观上要求政府部门通过立法加强监督管理。

一是纤维产品生产企业规模大小不一,产品水平亟待提高。

有具有一定规模、产品质量水平较高的大型企业、超大型企业,但更多的是小型企业,如棉花加工企业,茧丝加工企业等。

而一些再加工纤维企业则呈现小、散、乱,即生产规模小、座落分散、质量管理乱等无序经营的状况。

不少未取得准入证的单位和个人由于技术、管理水平不高,消耗了好的原料却不能生产出高质量的纤维产品,而一些大中型骨干企业却因原料不足或购进了质次价高的原料而导致成本增加,产品质量下降,企业效益降低。

二是伪劣纤维产品花样翻新,屡禁不止。

如在棉花中掺入棉短绒、精梳落棉、不孕籽回收棉等纤维性杂物,或掺入所谓的“再生棉”,这些掺杂物在外观上更接近棉花,更具欺骗性;一些企业采用废旧纤维产品或垃圾作为原料制造纤维制品;有的纤维产品无标识或标识不全、利用华丽包装掩盖劣质产品的真面目,或冒充“军品”骗取消费者信任,蒙骗用户和消费者。

三是公共再用纤维制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公共再用纤维制品指在公共场所,供不同的人反复多次使用的纤维制品。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絮用纤维制品专项检查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絮用纤维制品专项检查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絮用纤维制品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27•【字号】佳政办综〔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絮用纤维制品专项检查的通知佳政办综〔2017〕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为全面落实省、市领导批示精神,确保全市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安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立即对全市絮用纤维制品开展联合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安排此次专项检查时间定于2017年4月28日至2017年5月2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根据省、市领导批示精神,立即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和检查计划,明确职责分工,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开展联合专项检查。

检查情况要及时向牵头单位(市质监局)报告,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市质监、工商、卫生计生、商务、民政、教育、环保等部门要加大对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的指导、督查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基层单位遇到的问题。

同时,要立即组织对分管行业生产、销售、处理、使用絮用纤维制品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场所为学校、医院、养老院、殡仪馆、废品收购站等絮用纤维制品用量较大的企事业单位。

二、职责分工(一)市质监局。

负责组织市区内生产领域絮用纤维制品专项检查。

发挥牵头单位作用,指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做好信息汇总、上报工作。

(二)市工商局。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查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流通领域的絮用纤维制品专项检查。

(三)市卫计委。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查各县(市)区卫生部门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在用、废弃的絮用纤维制品专项检查。

(四)市商务经合局。

负责指导、协调、督查各县(市)区商务部门管辖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商户备案管理情况。

絮用纤维制品整治实施方案范文

絮用纤维制品整治实施方案范文

絮用纤维制品整治实施方案范文絮用纤维制品整治实施方案范文为进一步规范絮用纤维制品加工行为,全面提升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水平,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絮用纤维制品等违法行为,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开展为期1年的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坚持以关注民生、依法履职、科学监管为指针,通过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明确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絮用纤维制品生产加工行为,提升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推进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絮用纤维制品产业健康发展。

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实效,确保全市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安全。

1.辖区内符合行业标准的絮用纤维制品加工企业全部按有关要求取得手续齐全的证照。

2.所有絮用纤维制品加工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正常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做到“六有”:产品标识齐全有效,有出厂检验记录、有产品检验合格、有原材料和产品进销台帐、有产品标准依据、有质量安全承诺。

出厂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质量要求,否则不准出厂。

各类台账记录内容真实、齐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3.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与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实行分开生产。

同一生产企业不得同时生产“生活用”和“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

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除依法标注标识外,必须在产品和包装的显著位置加注“非生活用品”警示标识。

警示标识应当采用永久性方式标注。

4.再加工纤维产品按规定进行包装,产品名称统一标明为“再加工纤维”,其显著位置应当有“禁止用于生产脱脂纱布、脱脂棉等医疗卫生用品和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要采用永久性印刷方式标注,不可采用可撕毁、可拆除的方式标注。

5.“禁用原料”进行脱色漂白生产再加工纤维的生产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打击;确保辖区内不发生区域性质量问题和重大的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安全事件。

(一)重点区域:镇北营村,镇土山、村。

(二)重点企业:全市所有絮用纤维制品及再加工纤维产品企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8号)第178号《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2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31日起施行。

局长2016年2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纤维制品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调整的纤维制品指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

生产、销售、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以及对纤维制品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质量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

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生产、销售、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的,应当对纤维制品质量负责,并履行本办法关于原辅材料质量、标注标识、检查验收记录等质量义务。

第五条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第二章质量义务第六条纤维制品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七条禁止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下列纤维制品:(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四)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的;(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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絮用纤维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产品分类
1.1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1101101.1
分类名称日用及纺织品纺织品床上用品
1.2产品种类
本细则涉及产品种类:以棉花、羊毛、蚕丝、化纤为填充物的被类、枕垫类产品。

2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3絮用纤维制品产品生产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絮用纤维制品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第1章适用范围中所界定的絮用纤维制品产品的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3:
表2企业絮用纤维制品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30000≥3000且<30000<3000
4检验依据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18383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
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GB/T29862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22796被、被套
GB/T22843枕、垫类产品
GB/T22844配套床上用品
FZ/T81005绗缝制品
GB24252蚕丝被
FZ/T62019工艺绗缝被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抽样
5.1抽样型号或规格
根据产品的销售单元(床、件、条、套)抽取相同款式、相同花型和相同颜色的被检样品。

每个企业抽取1个批次样品。

5.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5.2.1抽样方法
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抽样方法应根据被抽查企业产品的堆放形式、批量大小而定。

一般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利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产生随机数进行抽样。

挂放的产品可采用系统抽样的方法,堆垛装箱的产品也可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

5.2.2抽样基数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5.2.3抽样数量
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检验要求,抽查的样品数量见表3。

表3抽样数量
产品种类包含产品抽样数量
絮用纤维制品被类(棉被、羊毛被、蚕丝被、化纤被)2件/条(其中备样1件/条)枕、垫类产品3个(其中备样1个)
5.3样品处置
抽取的检验样品应按运输条件进行包装,在包装上的所有可能的开口处贴上封样单,封样方法要具有防拆措施。

检验样品以及企业提供的相关文档材料由抽样人员统一携带或寄送至检测机构。

5.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有关信息。

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絮用纤维制品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6检验要求
6.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表4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
标准条款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
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甲醛含量
GB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GB/T2912.1●
2pH值C
GB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GB/T7573●
3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GB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GB/T17592
GB/T23344

4耐水色牢度
GB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GB/T5713●
5耐酸汗渍色牢度
GB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GB/T3922●
6耐碱汗渍色牢度
GB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GB/T3922●
7耐干摩擦色牢度
GB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GB/T3920●
8耐唾液色牢度d
GB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GB/T18886●
9纤维含量e 相应产品标准
GB/T29862
FZ/T01057
GB/T2910

10
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卫生
要求
GB183834.2.1GB183835.3.1●11絮用纤维原料要求f GB183834.1GB183835.1●●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c.不考核绗缝制品填充物。

d.仅考核婴幼儿用品。

e.絮用纤维原料要求中GB18383 4.1.1、4.1.2、4.1.4、4.1.5项目为A类, 4.1.6、4.1.7项目为B类。

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取样要求
对于素色、相同材质、均匀混色或小循环印花、色织及类似效果的材料,按相应的试验方法标准规定取样。

对于花型循环较大或无规律的印花和色织产品,色牢度试验分别取各色相检测,以级别最低的作为试验结果。

对于局部印花、独立印花或分散花型,取样应该包括印花图案中的各种颜色;如果这些印花色相不同,可分别取样。

当局部印花图案很小时,只能在同一个样品中连同底布取足一个试样,不可从多个样品中剪取后合为一个试样。

对于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的试样,当混色取样时,同种材质的每个试样一般不可超过三种颜色,若混色试样检出阳性,应分色重检。

同一样品由不同材质、不同色别或花型的多组件组成时,需按不同组件分别取样检测各项目。

对含多组件的产品,重量不超过整件制品的1%的小型组件不考核。

样品有局部印花或配料(拼料、辅料)的,如取样数量不能满足所有试验要求,应先取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试样,然后依次取甲醛、色牢度、pH值试样。

7.2.2pH值的测定用0.1mol/L氯化钾溶液作为萃取介质,产品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相应要求执行。

7.2.3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检测采用GC/MS内标法。

出现阳性结果时按GB/T17592进行确认,建议用HPLC/DAD进行确认。

含涂层、结合剂或氨纶的产品一般不作预处理,即涂层、结合剂不刮除,氨纶不拆出。

对未经过染色或印花工艺的产品可不检测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7.2.4色牢度试验采用单纤维贴衬。

7.2.5考虑到样品存在的不均匀性和检验的可靠性,样品中检测出微量其他纤维(未明示)时,如果其他纤维(未明示)的含量≤1%,或样品明示含微量其他纤维而未检出时,该微量其他纤维不计入总量进行判定。

7.2.6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8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

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9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或电子或影像)、检验后样品缺陷特征、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细则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

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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