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部门能否依据《产品质量法》实施处罚

药监部门能否依据《产品质量法》实施处罚
药监部门能否依据《产品质量法》实施处罚

药监部门能否依据《产品质量法》处理药械案件

来源:《中国药事》2010年第11期于培明冯项丽

实践中,药监部门很少依据《产品质量法》对药品或医疗器械案件进行处理。许多地方的做法是,药品或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进行处理;药品或医疗器械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一般选择不处理。致使一些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还有一些地方的药监部门在药品和医疗器械法律法规中找不到处理依据时,直接适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而完全忽略了其他法律的规定。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一些地方的药监部门对于能否适用《产品质量法》等其他法律处理药品或医疗器械案件心存疑虑。法律适用是对个性化案件的处理过程,需要科学的归纳思维与演绎思维。如果法律适用出现偏差,就会形成有瑕疵的行政行为。本文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对药品或医疗器械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对药监部门能否依

据《产品质量法》处理药品或医疗器械案件做出回答,为药品监督执法提供参考。

1 一个真实案例引发的争议

111 案件基本情况

某地药监部门对辖区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监督抽验,发现某经营企业销售的一次性使用橡胶检查手套(属于按I类管理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国家标准(GB10213-1995)。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该批医疗器械在检验报告出来之前已经全部售出。该批医疗器械是从合法渠道购进,各种证明文件齐全,购销记录完整。

112 案件引发的争议

案件事实非常简单明了,但应当如何处理,执法人员意见分歧很大。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进

行处罚。理由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器械条例》)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没有规定处罚措施,法无明文规定不罚0,所以不需要进行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器械条例》没有规定处罚措施,可以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第三条进行处罚。第三种意见认为,经营企业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2 相关法律规定的梳理以及本案引出的问题

211 相关法律规定的梳理

经营企业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同销售假药劣药一样,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构成极大威胁,具有严重的危害性。行为违法性的认定和处罚依据是解决本案的关键。这里把相关法律规定梳理如下:(1)《器械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对三种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分别是:违反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o违反条例规定,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对于合法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合法渠道购进医疗器械,如果该医疗器械不属于/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只是抽查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器械条例》没有规定处罚措施,无法按照《器械条例》进行处罚。

(2)《特别规定》第三条规定: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并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不合格医疗器械属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特别规定》第三条适用于本案情形。

(3)《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第四十九条对于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不合格医疗器械属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也适用于本案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器械条例》对于本案的情形没有规定其违法性也没有规定处罚措施,按照《器械条例》不需要进行任何处理;国务院《特别规定》第三条、《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本案情形的违法性,两个文件还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处罚措施。最终如何处理,需要执法人员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些规定之间的关系。

212 本案法律适用的分析以及引出的主要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现行的《器械条例》没有规定处罚措施,不需要处罚。这种观点忽略了国家法律法规的整体性。《器械条例》没有规定处罚,并不表明不需要进行处罚,如果其他法律法规对其规定了处罚措施的,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依法作出合理、合法的处罚决定。所以,第一种处理意见是不正确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器械条例》没有规定处罚措施的,可以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处罚。

根据前面的法规梳理,经营企业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特别规定》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条款均适用于本案的处理,并且两者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办法。究竟应当按照哪一个规定进行处理,需要对相关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进行综合分析。《产品质量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特别规定》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的效力层级高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根据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效力层级高的规范性文件优先于效力层级低的规范性文件。在《产品质量法》和《特别规定》对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均有规定,而且在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产品质量法》,而不能适用《特别规定》。因此,本案应按照《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理。《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产品安全监督管

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

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才能适用《特别规定》。因此,在《产品质量法》和《特别规定》相冲突的情况下,毫无疑问地应当优先适用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此,第二种处理意见也是不正确的。

3 药监部门能否依据《产品质量法》处理药品、医疗器械案件

要解决药监部门能否依据《产品质量法》处理药品和医疗器械案件,应当搞清楚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药品和医疗器械是否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的范围;二是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与《产品质量法》之间的关系;三是如何认识药监部门的监督管理职权;四是药监部门是否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执法主体。

311 药品和医疗器械是否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的范围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该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建筑工程除外。也就是说,《产品质量法》适用于除了建筑工程以外的一切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很显然,药品和医疗器械均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的范围,其生产和销售应当遵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312 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与《产品质量法》之间的关系

药品或医疗器械是产品的种概念,产品是药品或医疗器械的属概念。二者构成包含关系,即药品和医疗器械属于产品,产品包含药品和医疗器械。因此,以产品的生产、销售为调整对象的《产品质量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是包括药品和医疗器械在内的所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一般法;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为调整对象的《药品管理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和规章,属于专门调整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特别法。二者构成共性和个性,一般和个别的关系。

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和销售,必须遵守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同时也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应优先适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处理法律适用问题时,还需要同时考虑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级和颁布实施时间的先后顺序等方面。

313 如何认识药监部门的监督管理职权

《产品质量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虽然《产品质量法》规定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区域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但是,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不是保障《产品质量法》贯彻实施的唯一部门。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负其责。法律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药品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就属于其他法律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情况。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五条,国家药监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这一规定排除了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药品的质量监督管理职权,而将药品这一特殊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职权专门授予药监部门。把《产品质量法》中的第八条和《药品管理法》中的第五条规定联系起来,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药监部门是《产品质量法》和《药品管理》联合授权的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特殊产品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的政府部门,也是《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执法主体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产品质量法》第八条授予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职权是对一般产品的生产、销售的质量监督权,而不是《产品质量法》的贯彻实施权。同样,《药品管理法》第五条授予药监部门的职权是对药品和医疗器械这些特殊产品的监督管理职权,而不是《药品管理法》的贯彻实施权。因此,任何与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都是药监部门监督执法的法律依据。这其中,理所当然地包括《产品质量法》。

314 药监部门是否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执法主体之一

仔细研究《产品质量法》和《药品管理法》的关规定发现,不管是《产品质量法》还是《药品管理法》,保障其贯彻实施的行政部门都不是单一的。虽然两部法律都规定有主要的监督管理部门,但均没有将某一部法律的行政执法权排他性地授予一个行政部门,因而也就不存在哪一部法律属于哪一个具体行政部门的问题。例如,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规定体现在《药品管理法》中,但其管理职权却分别授予价格管理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同理,《产品质量法》也不是专属于技术监督局的专有法。

药监部门不敢放心大胆地适用《产品质量法》处理药品和医疗器械案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一些监督执法人员对于行政机关监督管理职权的误解。误以为《产品质量法》第八条授予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职权是《产品质量法》的贯彻实施权;《药品管理法》授予国家药监部门的职权是《药品管理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权。进而以为,《产品质量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是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执法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是药监部门的执法依据。二者各有其法。进而得出,药监部门只能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处理药品案件;只能依据《器械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处理医疗器械案件。不能依据《产品质量法》来处理药品和医疗器械案件。可以这样理解,《药品管理法》第五条授予药监部门对于药品的监督管理权,属于《产品质量法》对于各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授权的组成部分。

为了有效地实施药品质量监督管理,药监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体系的整体去实施监督管理。而国家药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体系包括两个层次:国家对于药品质量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国家对于产品质量管理的一般规定。二者结合起来,才构成我国药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体系的整体。总之,国家药监部门属于《产品质量法》的执法主体之一,药监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阙如或者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处理药品或医疗器械案件。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与产品质量监督之间的关系,也适用于医疗器械。但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调整对象不包括医疗器械,国家又没有制定《医疗器械管理法》,使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职权问题缺少国家法律层面的协调。在没有法律层面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国务院制定的《器械条例》第四条将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职权授予各级药监部门。同理,药监部门首先应当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和规章进行监督管理;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进行处理。

4 结论

药品和医疗器械作为特殊产品,其监督管理职权由国家药监部门行使;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体系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对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二是国家对于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一般规定。二者共同构成药监部门对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药监部门应当首先按照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在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进行处理。

工作报告之药店检查整改报告

药店检查整改报告 【篇一:药房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整改报告1】 xxx医院 关于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整改报告 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感谢贵局检查组于2015年5月27日对我院药房、检验科药品试剂 质量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针对现场提出的问题和整改意见,我院领 导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主要部门及其相关科室负责人会议,做了全 面认真讨论与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每项 均落实责任管理人员,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整改措施: 1、我院已经购买一台新的电子称,并于2015年6月9日送到xx 市计量检定测试院进行检定(附: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一份)。 2、药房冰箱内已购置新的温湿度计,可以显示准确的温湿度值,建 立冰箱温湿度每日登记检查制度,规范记录内容,确保药品质量, 保证患者安全。 3、组织药房人员学习我院《药品验收管理制度》,中药材和中药饮 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生产企业、产地,并妥善保管产品质量合格证。规范中药材储 存和养护记录,对因工作人员粗心大意,个别中药材合格证对无法 找到的中药材如羌活、蚕沙等清除处理,并进药补充(附:照片) 使中药材管理达到标准化、规范化。 4、加强药房工作人员管理,增强工作责任心,落实各项规章制 1 度,认真做好药房环境温湿度控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药品 按温湿度要求储存在相应的环境中。 5、完善医院药品试剂购销票据管理,加强工作责任心(附:血清尿 素试剂盒注册号:沪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2400919号,批号:150160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注册证复印件)。 6、加强检验科试剂储藏管理,购置与现有冰箱相匹配的温湿度计(附:照片一张),做好冰箱的温湿度监控登记管理,确保试剂在 合格的环境下储存。 总之,我院上下对本次整改行动非常重视,自查自纠,严格执行药 品管理购进、验收、储存制度,加强职能部门对药房工作的监督管

用人单位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罚款权

用人单位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 规定罚款权 作者:吕炎焱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的规定,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那么,用人单位的这种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是否拥有对员工罚款的权利?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罚款只能由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用人单位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罚款,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因此,罚款属于财产罚的范畴。依照《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各用人单位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除非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其次,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 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共七项)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七)”。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这是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对企业职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渊源,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也是参照了这两条规定在其规章制度中赋予自己对员工罚款的权利。这种做法被法律理论和实践所接受。然而,国务院 2008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代替,《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也就是说,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了。

药监局自查整改报告

---------------------------------------------------------------范文最新推荐------------------------------------------------------ 药监局自查整改报告   根据县委县政府、荆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局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全面发动,在认真做好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开展自查自纠,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对照活动内容,认真排查存在的问题。现将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报告如下: 为了查找问题、改进工作,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我们采取横向互查、纵向抽查等有效形式,重点围绕履行职责、服务质量、依法行政等三个方面,在县委县政府要求的五查五看的基础上,认真搞好我局的六查六看。即: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看有无以权谋私、以药谋私、贪污受贿和吃、拿、卡、要行为;二查执法、办事行为是否规范,看有无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现象;三查政令是否畅通,看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四查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看有无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现象;五查办事效率,看有无推、拖、拉和工作效率低下的现象;六查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限时办结制执行情况,看有无不按时办结、不兑现承诺、不热情接待等现象。 一、存在的问题 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通过收集、汇总、梳理,共整 1 / 8

理出我局主要存在的五个方面问题。 1、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有待提高。有些干部职工思想观念陈旧,总是跟不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面对工作中出现的难点感到困难重重,存在能力恐慌。有的存在对党的方针政策理解不透彻,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不熟悉,钻的不深,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不够精,业务水平有待提高的问题。 2、服务不够主动。在服务工作中往往被动服务为主,主动服务欠佳,跟踪服务不能完全到位。 3、药械执法力度不够强。主要是通过药品市场整治之后,药品市场秩序没有根本好转,虽然药品市场监管是个长时期的工作,但是,药品经营企业不规范经营的现象仍有发生。 4、机关作风不够扎实。少数人员存在办事拖沓、有令不行、不遵守作息时间的问题。 5、食药监部门职能工作宣传不够,社会上有些人不知道具体职责,并将药价问题、保健品问题转嫁到食药监部门。 二、整改措施 针对征求意见和自查出的问题,我们采取五定的措施即定出现的问题、定负责整改的领导、定具体整改的专班、定问题的整改措施、定问题整改的时限积极进行整改。具体整改情况是: 1、加强干部职工学习教育,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党员干部进行勤政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完善和规范现有的规章制度,建立和健全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重新修订《廉政制度》、《机关学习计划》、《考勤制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

————————————————————————————————作者: ————————————————————————————————日期: ?

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警告 处罚依据: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3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4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处罚类别:罚款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处罚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5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记录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6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山西省职工劳动权 益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 7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 条;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 8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 9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27条10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27条11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者

食品安全法案由及处罚条款

食品安全法案由 一、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1、适用说明 (1)适用范围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而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全市统一口径:无证、许可证过期、伪造、涂改、出借许可证可以适用,超范围经营需等相关规范出台后纳入)(2)货值金额指的是所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区别于违法所得的概念,逻辑上货值金额应大于违法所得,在日常的调查中应增加该项内容的询问,及注意询问技巧,可以是一个概数),食品的范围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确定。 (3)各罚种必须体现,包括没收、罚款(缺一不可)。 n2、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n3、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建议能查实多少认定多少,如果是通过询问认定,需要3人以上一致,或者通过采集收入登记、票据等证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n4、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n1、适用说明 (1)适用范围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 (2)在处罚时应当根据具体违法行为分别依据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进行处罚; (3)多项违法行为如均属八十五条(或八十六条)中所列

药房整改报告

****药店文件 **字[2014]01号 关于gsp认证现场检查一般缺陷项目整改情况的报告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gsp认证跟踪检查组受省药品评审认证中心的委派,于2014年5月18日对我店进行了gsp认证现场检查。通过认证现场检查查出,人员和组织机构基本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基本完善;经营设施基本齐全;药品的验收、养护和出入库管理基本规范;销售与售后服务良好。现场检查发现严重缺陷0项,一般缺陷6项。我店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整改,现将整改汇报如下: 1、13602 企业未对质量管理文件定期审核,及时修订。整改措施:根据新版gsp对质量管理文件和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了修订。并制订定期考核和检查制度。 2、15401 企业未按规定,对计量器具、温度湿度检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验或检定。 整改措施:已按规定,对计量器具进行校验,检查温度调控设备运行记录、温度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并在今后保证每月校验、检查一次。 3、15901 现场抽取的该单位的标志“广州市花城制药厂”生产 的脑络通胶囊(批号:20130304)无该批号的检验报告书。 整改措施:对“广州市花城制药厂”生产的脑络通胶囊(批号:20130304)验收人员在进行药品验收时留存了药品检验报告。 4、17201 企业未对负责拆零销售的人员进行拆零销售专业培训。 整改措施:对负责拆零销售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以及综合技能,并进行了考核。 5、17205 该企业销售拆零药品时未提供说明书或说明书复印件。 整改措施:在销售拆零药品时按规定向顾客提供药品说明书原件。 6、17102 企业的销售记录不完整。 整改措施:根据规定已对完整登记了销售记录,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内容。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认真做好药店的各项管理工作。 特此报告。 *****药店 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篇二:康民药店整改报告 柳城县六塘镇康民药店 整改报告 2014年11月11日由柳城县药监局对我店进行gsp认证现场检查,其中有3项一般缺陷项需要整改。我店针对这3项一般缺陷项项进行了相应的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1、13101项:企业按年度培训计划内容开展培训不到位,质量管理人员未能正确理解自己的岗位职责; 整改后:本店制定与完善岗前培训、药品法律法规、质量体系文件、药品知识等相关年度培训计划,并建立培训档案记录保存,如附件1; 2、13301项:营业时间内,工作人员未穿着统一样式的工作服;整改后:本店承诺在今后营业时间内,工作人员一定穿着统一样式的工作服,如附件2; 3、17701项:企业未在营业场所内显著位置明示“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标示。 整改后:本店按照相关规定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标示,如附件3。

单位规章制度罚款合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单位规章制度罚款合法 篇一:用人单位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罚款权 用人单位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罚款权 作者:吕炎焱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的规定,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那么,用人单位的这种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是否拥有对员工罚款的权利?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罚款只能由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用人单位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罚款,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因此,罚款属于财产罚的范畴。依照《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各用人单位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除非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其次,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于20XX年1月15日废止,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 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共七项)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七)”。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这是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对企业职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渊源,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也是参照了这两条规定在其规章制度中赋予自己对 员工罚款的权利。这种做法被法律理论和实践所接受。然而,国务院20XX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20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代替,《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也就是说,20XX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了。 第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用人单位的罚款权做出任何规定。 《劳动法》第四条提到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药监局自查报告

药监局自查报告 药监局自查报告范文三: 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着力提高领导班子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举旗帜抓班子、带队伍、促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委提出的“建一流班子、带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的精神,文秘写作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坚强的领导集体为目标,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根本标准,我局在*年获得“四好”活动先进集体的基础上,在领导班子中深入开展了“学习创新、民主团结、勤政为民、清正廉洁”活动,狠抓了领导班子建设。 由于领导重视,认识到位,措

施得力,整个活动开展顺利,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在领导班子中深入开展“学习创新、民主团结、勤政为民、清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四好”活动,是班子建设的核心内容,是党的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药监事业发展的组织保证,对于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进一步解决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和工作制度,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局党组充分认识开展“四好”活动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明确目标,振奋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求真务实的作风,认真扎实地开展了这项活动。工作中,我们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

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全面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着力提高领导班子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使领导班子成为坚持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我市医药经济健康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 二、增添措施,确保创建活动顺利开展 (一)加强领导,为创建活动提供组织保障 为了认真开展好“四好”活动,我局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认真组织学习了省局党组川食药监党[*]12号和市委发[*]36号文件。在学习基础上,结合我局系统实际,市局党组拟发了开展“四好”活动实施意见(达州药监党组[*]15号),明确了开展“四好”活动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及工作重点,明确了单位主要领导担负活动开展的领导责任。局党组将开展“四好”活动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每年召开两次以上的党组会

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罚款

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罚款 [要点提示]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的规定,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那么,用人单位的这种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是否拥有对员工罚款的权利? [案情简介]2010年1月,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劳动保障监察执 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某电子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中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规定了10元至500元不等的罚款。该局认为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只能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部门设定和实施,用人单位无权作出规定,其《员工手册》相关内容违反法律规定。遂依照处罚程序于1月21日作出《劳动监察监察当场警告决定书》。电子公司不服,认为公司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全体员工签名确认,重新修订了《员工手册》,奖惩制度中有关经济处分的内容没有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遂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国家、省和珠海的法律、法规均没有用人单位可对劳动者

2016最新食品安全法试题及答案

2016最新食品安全法试题及答案

新《食品安全法》试题 姓名岗位部门得分 年月日 一、单项选择题(共50道题) 1、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起施行。 A.2015年1月1日 B.2015年5月1日 C.2015年6月1日 D.2015年10月1日 2、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检测 A.食品添加剂 B.食品污染 C.食品有害物质残留 D.农药残留 3、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 A.食品卫生许可 B.食品生产许可 C.食品经营许可 D.无需取得许可 4、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A.六、二 B.二、六 C.十二、三 D.三、十二 5、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A.每半年 B.每年 C.每两年 D.每三年 6、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是:( ) A.鼓励性标准 B.引导性标准 C.强制性标准 D.自愿性标准 7、加热食品应使中心温度达到()以上才能保证杀灭食品中的微生物或防止微生物的生长繁殖。 A.60度 B.70度 C.80度 D.100度 8、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A.实验室 B.食品检验机构 C.第三方检测机构 9、食用农产品销售时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

零售药店整改报告

柳城县六塘镇康民药店 整改报告 2014年11月11日由柳城县药监局对我店进行gsp认证现场检查,其中有3项一般缺陷项需要整改。我店针对这3项一般缺陷项项进行了相应的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1、13101项:企业按年度培训计划内容开展培训不到位,质量管理人员未能正确理解自己的岗位职责; 整改后:本店制定与完善岗前培训、药品法律法规、质量体系文件、药品知识等相关年度培训计划,并建立培训档案记录保存,如附件1; 2、13301项:营业时间内,工作人员未穿着统一样式的工作服;整改后:本店承诺在今后营业时间内,工作人员一定穿着统一样式的工作服,如附件2; 3、17701项:企业未在营业场所内显著位置明示“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标示。 整改后:本店按照相关规定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标示,如附件3。 柳城县六塘镇康民药店 2014年11月15日 附件1 柳城县六塘镇康民药店 员工培训计划 为保证药店员工能充分理解和掌握国家对药品经营的相关政策法规,提高员工工作素质和劳动技能,保证药品经营工作中按照法规,规章和制度规范经营行为,熟练工作环节,使药店经营工作按部就班,有序推进,保证各类记录基础数据规范记录,真实有效,备案可查,特制订药店员工培训计划: 一、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为质量管理人员、药品经营和验收人员岗位职责知识,通过岗前培训使员工初步了解药品商品知识,掌握药品分类管理的概念和意义,培训时间为4学时,学习培训方式为面授,培训后通过考试检验培训效果并建立员工培训档案。 二、药品法律法规,主要培训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安排培训每个专题用一天时间2小时,学习培训方式为自学和讨论相结合。 三、质量管理文件,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培训,通过学习,掌握药店工作要点、重点及工作相关要求,正确按文件从事药品经营和认真准确做好工作记录,培训方式为以文件配合记录进行讲解和分析,探讨文件执行的重点难点,正确理解按文件操作对药品经营、养护、验收、记录所产生的意义、作用。安排培训时间为每项文件(岗位责职、操作规程)1学时,最后通过问答进行考核。 四、药品知识培训,药品分类管理知识培训,该项目的培训在日 常经营工作中随时进行,通过培训使员工能正确理解和规范进行药店分类管理,要加强对新药的引进,并通过相互学习掌握新药特药的用法,用量,推荐用药理由,并通过用户回访增强对新药疗效反馈和用户意见。 五、通过互联网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掌握药监动态最新资讯,以及药品市场的产品质量动态,调整药店药品采购和销售,对药监发布的药品质量问题进行排查清理,确保药店为用户提供优良药品和优质服务。 六、积极参加药监各类专题会议,及时掌握药监工作重点,配合药监部门做好药店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 柳城县六塘镇康民药店 2014年11月15日培训计划一览表

企业有规章制度,罚款违法吗

企业有规章制度,罚款违法吗 篇一: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违反制度扣工资是否合法 (徐律):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违反制度扣工资,到底是否合法?《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单位不得扣工资,但法律规定代扣的可以。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一条:劳动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但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因用人单位实行预付部分工资、分批支付工资的; (三)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的; (四)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 似乎给单位扣工资合法化了。 ()毅然律师: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

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前提是给单位造成损失。如果迟到,不开会,等,没造成损失的,就不宜扣工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有效的劳动合同约定的,除此以外,用人单位没有特殊的处分或处罚权。 徐律师: 但是规章制度规定了,也民主表决了 郑州毅然律师: 1、不得超越规范任意处罚。 2、处罚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做出,否则处罚无效。 3、经济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的限度。 员工过错给企业造成损失应当进行适当赔偿。 现在企业没有权利对员工进行罚款,因为政企分离以后,企业已经没有行政管理权,所以也就不能对员工进行罚款,除非是员工的行为给企业造成了损失。 目前我国境内无论何种类型的企业,都因为没有了行政管理权,而没有权利对本企业的员工进行罚款。因此,目前所有企业的任何规章制度中只要有罚款的处罚方式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都是违法的,都因为违法而无效。既然企业关于罚款的规定是违法无效的,那么企业从员工的工资里扣罚款的行为也是没有依据的,属于违法行为。 员工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赔

各类建筑行政处罚案件使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各类建筑行政处罚案件使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一、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案件 (一)处罚建设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3、依据《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1)项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责令其停止建设,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建设工程总造价0.5%-1%的罚款。 (1)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 4、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 第十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施工承包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

第十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罚款。 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的行政案件 (一)处罚建设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依据《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3)项的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责令其停止建设,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建设工程总造价0.5%-1%的罚款。

药品检查整改报告

药品检查整改报告 篇一:2014年市药监局检查整改报告 关于医疗器械及药品现场检查缺陷问题整改情况的报 告 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4日贵局对我院药品、医疗器械购进验收、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组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针对存在问题,我院非常重视,于2014年6月7日召开相关科室负责人整改会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工作安排,由分管院长提出整改方案及整改措施,落实到各部门及责任人,做到层层落实,措施到位,限时完成。经过努力整改,现已整改到位(具体整改情况请见附表)。 特此报告! 皋兰县人民医院2014年6月18

日 篇二:药房检查整改报告 江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店关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现场检查情况的整改报告尊敬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您好! 2013年11月08日,贵局食品药品质量管理小组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我单 位的各项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检查。针对检查记录情况,我单位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全体员工 认真学习《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对存在的问题进 行整改。情况如下: 一、gsp管理 1.《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未悬挂在店内;◆整改措施:责令相关人员按规定把相关营业证件悬挂在店内。 ◆整改情况:已整改到 位

2.现场未见该企业员工上岗培训证明、健康档案;◆整改措施:已安排营业员参加培训报名,等待贵局通知;并已安排员工参加体检,按 规定建立健全员工健康档案。 3.现场检查发现近效期药品:双黄消炎片(修正药业、批号100601、有效期至) 1盒,巴米尔(astrazenesa、批号1106012、有效期至)未作促销;◆整改措施:已责令相关人员按规定对双黄消炎片(修正药业、批号100601、有效期至 )1盒,巴米尔(astrazenesa、批号1106012、有效期至)效期促销。◆整改情况:已整改到位 4.质量负责人曹莹不在岗;◆整改措施:已责令质量负责人曹莹按时上岗◆整改情况:已整改到位 5.温湿度记录不全,截止至2013年4月10日;◆整改措施:已责令员工按规定及时补充并每日准确记录温湿度记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

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警告 处罚依据: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3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4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处罚类别:罚款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处罚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5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记录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6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山西省职工劳 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 7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 8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 9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27条10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27条11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法情形和裁量细则: (一)给予从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千元。 裁量细则: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给予偏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 裁量细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三)给予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四)给予偏重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万元以10万元以下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五)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2、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危害后果,或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

关于药师不在岗整改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药师不在岗整改报告 篇一:药店整改报告 整改报告 尊敬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贵局领导**月**日对我店进行了药品零售企业日常巡查。经过领导们认真细致的检查,我店存在如下几项缺陷: 1.是否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书末悬挂) 2.是否公开并醒目地悬挂执业药师和药师的资质证明 和3R彩色证件照片。(末悬挂) 3.经营处方药的,处方药应与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专用标识。(混放) 4.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处方有开架销售) 5.企业是否对营业场所温湿度监测和调控,并做好记录,使温度符合药品存放要求;冷藏药品是否放置冷藏设备中,按规定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保证存放符合要求。(无

温湿度记录) 6.拆零药品销售时,是否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以及药店名称等内容。拆零药销售期间应保留药品原装和说明书。(拆零药袋不符合要求) 7.营业人员应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的工作牌。(末佩戴胸卡) 检查结束后,我店全体员工认真讨论了检查组提出的缺陷项目,针对问题查找原因,明确相应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整改措施如下: 1.是否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书末悬挂)整改情况:由于我店gsp证书换证,暂时末能领到新的gsp证书,已把gsp换发办理回执悬挂在显著位置 2.是否公开并醒目地悬挂执业药师和药师的资质证明 和3R彩色证件照片。(末悬挂) 整改情况:把执业药师和药师的资格证书的3R彩色证件照片悬挂出来。 3.经营处方药的,处方药应与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专用标识。(混放) 整改情况:把全店药品全部认真检查一次,做到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专用标识。

行政事业单位违规违纪问题常用处理处罚依据及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审计常用法规及处理处罚参考依据 违反财经法纪定性与依据 处理处罚依据 (1)关于隐瞒(财政、其他)收入X 万元的问题, 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六条关于“隐瞒、截留应当上缴国家的税金、利润 1、隐瞒财政收入 参考资料 (1)隐瞒(财政、其他)收入X 万元。 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四条关于“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 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时入帐,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 项如实填报”或〈〈事业单位会计规则(试行) 》第十三条关于“事 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 统一管理”的规定 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十条关于“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 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的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 的规 定 。 或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不足五万元,但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于警告 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 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 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 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第十六条关于“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规定。 建议(决定)处以X 万元的罚款,并责令调整帐目,将隐瞒资金转作收入核算。 2、隐瞒其他收入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关于“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 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 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5万元以下 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决定)处以X 万元的罚款,并责令调整帐目,将隐瞒资金转作收入核算。 《财经法规选 编》1998年第 四集第208页 《常用审计法 规》第33页《行 政单位财务规则》 第十四条

工作报告之药店自查整改报告

药店自查整改报告 【篇一:药店自查自纠报告】 3、依据gsp标准制定了药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并定期检查。 4、营业场所宽敞明亮,清洁卫生,用于销售药品的陈列。店内配置了温湿度计,每日两次进行监测并做好记录。 5、严格把好药品质量购进验收关,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在药品的养护、进货验收中,对药品的规格、剂型、生产厂家、批准文号、 注册商标、有效期、数量进行检查;药 品的储存按照要求分类陈列和存放,如发现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摆放 不标准,及时的纠正,内用药和外用药;药品和非药品已分开存放;要求凭处方销售的药品,按处方销售和登记。 6、药房内没有违法药品广告和宣传资料。 7、药品销售与服务中做到文明、热情、周到的服务,介绍药品不误导消费者,对消费者说明药品的禁忌、注意事项等。 8、从事药品经营、保管、养护人员都已经过县药监局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其员工都进行了健康体检取得了健康合格证。 同时,本店在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中,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但通过 本次的自查,本药店会将尽快整改和完善不足之处。 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做了认真的分析研究,制定了一定的措施: 1、加强业务学习的自觉性,掌握各项业务知识。 2、加大质量管理的工作力度,对软、硬件的管理和学习不断加强和完善,努力使本店的质量管理工作和其它业务知识逐步走向现代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作出应有的贡献。 总之,通过本次自检,我们对工作的问题以检查为契机,认真整改、纠正,积极努力工作,将严格按照县局指示精神, 按照国家及行业制定的法律、法规和gsp认证的要求,坚持“质量 第一”的经营宗旨,让顾客满意,让每个人吃上安全有效放心的药。 至此,在实际工作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的,恳请领导对我们的工作 给予批评和指导。 【篇二:药店gsp整改报告】 整改报告

药监局自查整改报告

药监局自查整改报告 根据县委县政府、荆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局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全面发动,在认真做好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开展自查自纠,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对照活动内容,认真排查存在的问题。现将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报告如下: 为了查找问题、改进工作,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我们采 取横向互查、纵向抽查等有效形式,重点围绕履行职责、服务质量、依法行政等三个方面,在县委县政府要求的五查五看的基础上,认真搞好我局的六查六看。即: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看有无以权谋私、以药谋私、贪污受贿和吃、拿、卡、要行为;二查执法、办事行为是否规范,看有无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现象;三查政令是否畅通,看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四查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看有无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现象;五查办事效率,看有无推、拖、拉和工作效率低下的现象;六查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限时办结制执行情况,看有无不按时办结、不兑现承诺、不热情接待等现象。 一、存在的问题 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通过收集、汇总、梳理,共整理出我局主要存在的五个方面问题。 1、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有待提高。有些干部职工思想观念陈旧,总是跟不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面对工作中出现的难点感到困难重重,

存在能力恐慌。有的存在对党的方针政策理解不透彻,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不熟悉,钻的不深,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不够精,业务水平有待提高的问题。 2、服务不够主动。在服务工作中往往被动服务为主,主动服务欠佳,跟踪服务不能完全到位。 3、药械执法力度不够强。主要是通过药品市场整治之后,药品市场秩序没有根本好转,虽然药品市场监管是个长时期的工作,但是,药品经营企业不规范经营的现象仍有发生。 4、机关作风不够扎实。少数人员存在办事拖沓、有令不行、不遵守作息时间的问题。 5、食药监部门职能工作宣传不够,社会上有些人不知道具体职责,并将药价问题、保健品问题转嫁到食药监部门。 二、整改措施 针对征求意见和自查出的问题,我们采取五定的措施即定出现的问题、定负责整改的领导、定具体整改的专班、定问题的整改措施、定问题整改的时限积极进行整改。具体整改情况是: 1、加强干部职工学习教育,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党员干部进行勤政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完善和规范现有的规章制度,建立和健全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重新修订《廉政制度》、《机关学习计划》、《考勤制度》、《车辆管理》、《文明办公制度》等,真正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理事。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等不良行为发生。此项由周杨同志负责,办公室具体落实,已经于11月初完成整改。 2、加强局机关的制度建设,提高办事效率,紧紧抓住企业和单位关注和反映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