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下列哪些是受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 芝麻油、 冰毒、 电力、 江西省体育馆 菜场田螺 还未投放市场的研制产品 枪支
2、特点: (1)人工产品,而不包括天然产品。 (2)物质产品,而不包括精神产品。 (3)商品,而不包括非商品 (4)动产,而不包括不动产。 (5)民用产品,而不包括军工产品。
2、某县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其辖区内市场上销售的酱油进行抽 查时,发现三种品牌的酱油的卫生指标严重不合格,在对其 生产者和销售者做出处罚的同时,又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 布了抽查结果。被处罚者对处罚无异议,但对发布抽查结果 提出异议。以下几种说法正确的是( )。 A.县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部门不享有监督抽查权,当然也没有 对其抽查结果的公告发布 B.县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享有监督抽查权,同时也有对 其抽查结果的公告发布权 C.县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享有监督抽查权,但是其是否 享有对其抽查结果的公告发布权,由其上级及产品质家监督 部门决定 D.县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享有监督抽查权,但是没有对 其抽查结果的公告发布权
二、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
(一)产品质量监督
管理体制 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
我国现行体制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特点:
1、依法拥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的数 量 较多,职权重叠、交叉现象较为严重。 2、在产品质量法设定了较多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 条 款(第49--72条),民事责任条款缺乏。


企业质量 体系检查
申请
产品检验
审批
3、强制认证制度: 2002年5月1日起我国开始推行强制认证制度。 2003年8月1日我国开始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环境保护、 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认证制度,凡列入目录内未认证的不得进口销售和使用。

絮用纤维制品原料要求不合格的原因

絮用纤维制品原料要求不合格的原因

絮用纤维制品原料要求不合格的原因以绮用纤维制品原料要求不合格的原因为标题,写一篇文章。

一、引言纤维制品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物品,如衣物、床上用品等。

然而,有时我们会发现一些纤维制品的原料要求不合格,这给我们的购买和使用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本文将分析纤维制品原料不合格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原料要求不合格的原因1. 原料质量不达标纤维制品的原料通常是纤维素纤维,如棉花、亚麻等。

然而,一些不良生产商为了降低成本,采用了劣质的纤维原料。

这些劣质原料不仅容易引起过敏和皮肤刺激,还会影响纤维制品的使用寿命和品质。

2. 原料混合有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会将劣质纤维与优质纤维混合使用。

这样一来,纤维制品的品质就无法得到保证,容易出现断裂、褪色等问题。

3. 加工工艺不合理纤维制品的加工过程中,需要进行染色、整理等工序。

然而,一些生产商为了节省成本,采用了不合理的加工工艺。

比如,使用了含有有害物质的染料,或者没有对纤维进行充分的整理处理。

这些不合理的加工工艺会导致纤维制品存在色牢度低、起球、起毛等问题。

4. 监管不到位纤维制品是消费品,对其质量的监管应该由相关部门进行。

然而,由于监管力度不够或者监管措施不当,一些不合格的纤维制品原料得以流入市场。

这给消费者的权益带来了损害。

三、解决方案1. 强化供应链管理生产商应加强对供应链的管理,确保所采购的纤维原料符合质量要求。

可以通过建立合作关系、定期进行抽检等方式来确保原料的质量。

2. 完善监管机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纤维制品的监管,提高对纤维原料的抽检频次和抽检标准。

对于不合格的原料,应及时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3. 提高消费者的知识和意识消费者应提高对纤维制品的了解和认识,学习如何辨别纤维制品的质量。

同时,应加强对产品的选择和购买,选择信誉好、品质有保证的品牌和商家。

4. 建立投诉渠道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纤维制品时,如发现原料不合格的情况,应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

再加工纤维质量行为规范(试行)

再加工纤维质量行为规范(试行)

再加工纤维质量行为规范(试行)摘要:为了加强对再加工纤维质量监管,促进再加工纤维的安全合理利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人身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再加工纤维质量监管,促进再加工纤维的安全合理利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人身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再加工纤维的生产、利用,以及对生产、利用再加工纤维的质量监管。

本规范所称的再加工纤维是指被回收再利用的(包括使用过的和未使用过的)絮用纤维制品、其他纤维制品或纤维制品下脚,经开松等方式再加工而形成的纤维。

其中纤维制品下脚是指纤维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纤维下脚以外的线头及织物、絮片、垫毡等的边脚碎料。

第三条生产再加工纤维所用原料的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生产再加工纤维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生产的再加工纤维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再加工纤维的利用应当在本规范允许的范围内安全合理地进行。

再加工纤维及利用再加工纤维制成的产品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第四条禁止用下列原料(以下简称禁用原料)生产再加工纤维:(一)医用纤维性废弃物;(二)使用过的殡葬用纤维制品;(三)来自传染病疫区无法证实其未被污染的纤维制品;(四)国家禁止进口的废旧纤维制品;(五)其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纤维和纤维制品。

第五条再加工纤维生产者应当进行原料进货检查验收和登记,验明原料来源、类型、质量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再加工纤维原料不属于禁用原料。

前款的验收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原料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供货时间、原料数量、原料价格、原料类型以及是否含有禁用原料等。

《3、浅谈质量安全的重要性》

《3、浅谈质量安全的重要性》

《3、浅谈质量安全的重要性》第一篇:3、浅谈质量安全的重要性浅谈质量安全的重要性质量—企业发展的基石,安全—企业生存的根本。

提起质量安全我想大家都不陌生,在我们的工作生活当中,也会经常看到“质量安全”这个熟悉的字眼,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安全:就是生命的保护神。

在现实工作中,质量安全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也在不断充实、完善和深化,同样,人们对它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发展和深化的过程,质量—企业发展的基石,安全—企业生存的根本,它们相辅相承,共同承担着企业兴衰成败的重任,一个没有良好安全生产环境的企业无法立足于社会,而一个没有优良产品质量的企业,则无法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更无发展壮大可言。

质量安全代表企业的形象,是企业的生命之所在,每个企业要有好的效益,就必须对产品有一定的质量安全标准与要求,质量安全一旦没有保障,也将意味着企业即将走向亏损甚至破产的局面。

我们每个人都应认识到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它们不仅担负着每一个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而且承担着企业生存的重任。

xx年3月15日,央视在黄金时段曝光了江淮同悦轿车车身锈蚀质量事件,该事件对江淮轿车产业和公司整体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社会反响十分强烈。

如果最初江淮只做轿车单一产品,可以说,这起事件足以对其造成毁灭性打击,由此可见质量对企业的重要程度。

1xx年8月2日,江苏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厂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截止8月19日,事故已造成71人死亡、186人受伤,5名企业相关负责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这起事故,足以使该企业破产倒闭,可谓教训极其深刻。

关于企业如何把好质量安全关,我个人有几个观点与大家分享:1、规范相应的操作流程:在我们身边经常能听到一些因为不按操作流程工作而引发的质量安全事故,以外购产品配件为例,如果采购部门提供的配件规格数据是过时、不正确的,供应商即使再严格也无法提供生产部门想要的配件,如果采购人员未沟通交货时间和成本上限,生产部门很容易忘了将相关因素控制在适当范围内,届时产品的生产成本可能超出预算;同样,如果供应商未能及时供应配件,产品生产的过程就会受到影响而延迟交货,这些都是作业流程设计不当所引发的质量问题,即使某一产品缺陷真的是员工操作所致,追根究底之下可能发现,常常是因为员工培训不到位、质量意识不强所致,而员工的培训则是属于流程的问题,要从根本上觖决这些问题,就必须要制定出标准规范操作流程,并严格执行。

警惕这些贴身用品的毒害

警惕这些贴身用品的毒害

警惕这些贴身用品的毒害絮用纤维制品是以天然纤维、化学纤维、或其加工成的絮片、垫毡等作为填充物、铺垫物的制品。

分为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和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

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是指日常生活中与人体密切接触的絮用纤维制品;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是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以外的絮用纤维制品。

絮用纤维制品,是我们时刻离不开、最贴身的生活用品,直接关系百姓的“衣”、“食”、“住”、“行”,关系百姓的切身利益。

从产品类型看,涉及家纺产品、服装、家具、玩具等多个行业领域;从用途看,是广大消费者家中的必备的生活用品,又是抗震救灾、扶贫济困的重要物资,也是广泛用于学校、医院、宾馆饭店、幼儿园、敬老院等社会服务领域的产品。

因其在生产、加工中使用被污染的、或者经过脱色漂白处理的纤维下脚、纤维制品下脚、再加工纤维,甚至使用医用纤维性废弃物、殡葬用纤维制品、传染病疫区流出、国外废旧纤维流入等禁用原料,外面再蒙上一层新面料加工而成,对消费者来说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对此称之为“金玉其外,败絮其中”,一些生产者达到泯灭人性“黑了良心”的地步,因此“黑心棉”就成了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代名词。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是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一、将医用纤维性废弃物、使用过的殡葬用纤维制品、来自传染病疫区无法证实其未被污染的纤维制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旧纤维制品以及其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纤维和纤维制品等物质(统称禁用原料),用于加工制作絮用纤维制品、其他纤维制品以及相关原料的;二、将下列物质作为生产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原料的;(一)被污染的纤维及纤维下脚;(二)废旧纤维制品或其再加工纤维;(三)纤维制品下脚或者其再加工纤维,但符合国家规定的除外;(四)二、三类棉短绒;(五)经脱色漂白处理的纤维下脚、纤维制品下脚、再加工纤维;(六)未洗净的动物纤维;(七)发霉变质的絮用纤维;(八)国家规定的其他物质;三、以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冒充的;四、其他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有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不符合该标准的。

对《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若干问题的商榷

对《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若干问题的商榷

棉胎原料 问题 的探讨 按照标准 规定 ,除 了 “ 黑心 棉 ”禁 止作为原料 外,“ 絮 用棉纤维应采用 G 1 0 B 1 3品级要求的 6级及以上的皮棉 ” 。而
实 际监 督检 验工作 中,发现 一些棉胎 中掺有涤 纶、粘胶等化
绒棉界限为 2m 。对于特殊 品种的棉花 ,接近长绒棉 以长绒 0m
短 纤维不 能简单地 混为一 谈 。
根据标准对 原料的要求 ,棉短绒属于禁用范 围,而短纤 维 则是限量使用 。对 于常用于棉胎 加工的细绒棉而言 ,短纤 维含量 不得超过 1 % 。棉短绒作 为籽棉加工的副产 品,其长 5
度 不适合于絮用 。近年 来不法分子用 棉短绒直接加 工絮用制
不 同类别 的絮用纤维 可以混合使用 。为了判 定制品中絮 用纤维 的实际成分含量是否 与明示相符 ,标 准明确 了检验 方 法标准 ,在标 识中也作 出了应满足 G 5 9 . B 2 6 4标准 的规定 。 笔者认为 , 棉胎中掺入其他化学纤维与标准 “ 棉纤维应采
等理论和实 际操 作方法 ,不断提高现有检验人 员技术能力水
制定的。标准对原料、含杂率、卫生要求以及标识采用 了条文 强制 。自20 年 9月 1 01 日实施 以来 ,为从源头上加大打击 “ 黑 心棉 ” 垃圾棉 ”的力度 ,从根本上遏制 “ 、“ 黑心棉”违法犯罪 行为,提供 了技术和法律依据 ,对整顿和规范絮用纤维制品市 场秩序起 到了积极 的作用 。 由于 絮用 纤维制品种类繁多 ,标准 只对 絮用纤维 制品的 通用技术而不针对 各类制 品作 具体规定 ,主要适用于 以絮用 从两者 的定义可 知棉 短绒与短纤维有着本质的 区别 。棉 短绒 是经过 剥绒机加 工生产 出来的 “ 短纤 维 ” ,与 原棉中 的

给消费者一个放心的絮用纤维制品市场

给消费者一个放心的絮用纤维制品市场

给消费者一个放心的絮用纤维制品市场杨潇;杨万芬【摘要】@@ 吉林省地处东北寒区,絮用纤维制品是人人离不开的日常生活必需品.上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利益驱使,一些不法商贩利用医院用过的、殡葬用的、传染病疫区流出的废弃纤维物,以及国外的废旧纤维制品和工业废料等制售伪劣絮用纤维制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和身体健康,扰乱了絮用纤维制品市场.【期刊名称】《中国纤检》【年(卷),期】2010(000)023【总页数】2页(P50-51)【作者】杨潇;杨万芬【作者单位】吉林省纤维检验处;吉林省纤维检验处【正文语种】中文吉林省地处东北寒区,絮用纤维制品是人人离不开的日常生活必需品。

上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利益驱使,一些不法商贩利用医院用过的、殡葬用的、传染病疫区流出的废弃纤维物,以及国外的废旧纤维制品和工业废料等制售伪劣絮用纤维制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和身体健康,扰乱了絮用纤维制品市场。

问题揭露出来后,不仅引起了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也引起了社会和民众的强烈反响。

自2001年以来,随着国家标准《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及《絮用纤维制品监督管理办法》等相继颁布实施,同时随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制售伪劣絮棉制品重点区域、重点场所专项打击的通知》和《关于加强集团购买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的发布,为打击制售“黑心棉”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吉林纤检处也迅速在全省范围内掀起了坚决打击制售“黑心棉”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

几年来,该处着力抓好了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民参与打击“黑心棉”的社会氛围。

我们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讲解什么是“黑心棉”,“黑心棉”的危害和识别知识;公布我们专业纤检机构的职能,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公开向投诉者提供免费检验/检测服务的承诺,形成了人人参与打击“黑心棉”的社会氛围和良好局面。

2.查源头,端窝点。

群众发动起来之后,一时间举报投诉者众多,并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线索。

质量的重要性

质量的重要性

质量的重要性纵观社会发展历程,我们轻易就能发现现代社会对质量的重视程度已经达到一个非常严格而且挑剔的阶段。

其中原因如:一是现代社会是一架高速运转的大机器,任何一个环节的质量出现问题,则相关国家都难以置身事外;二是现代科技的高速发展大大提高了人类改善世界的能力,哪怕是小小的质量疏忽,都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对于企业而言,质量是其取得市场优势,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通行证。

对于国家而言,质量是树立国家形象,增强国家经济实力,军事实力,提升国际影响力的利器。

同时,质量,再也不是过去那个简单的技术问题,他早已与经济,政治,社会的稳定息息相关!提高产品产品或服务质量对经济发展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尤其对企业的的长远发展起到决定性作用。

是否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衡量标准之一。

提高产品质量是保证企业占有市场,从而能够持续经营的重要手段,一个企业想做大做强,在增强创新能力的基础上,努力提高商品的质量水平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不注重产品质量,最终会寸步难行,功亏一篑。

据统计,一个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7年,那些被市场无情淘汰的企业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内部管理以及外部市场环境恶化的问题,但毋庸置疑,许多企业是栽在了不注重产品质量这个环节。

(1)2002年,“黑心棉事件”曾经震惊全国。

再生棉被用于制作棉衣、棉被等物品为人们生活所用,就成了百姓俗称的“黑心棉”。

它粉尘大又经过一些硫酸等化学物质的漂洗,容易对人体造成极大的损害,因此在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颁布的《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中,将再生棉列为絮用纤维制品禁用的原料。

但是仍然有少数不法分子铤而走险。

(2)2002年,我国广东、广西等地查出“毒大米”数百吨,根据“毒大米”样本检验结果,黄曲霉毒素的含量严重超标。

过量食用被黄曲霉毒素污染的食品,严重者可在2至3周内出现肺水肿、昏迷等症。

(3)1998年1月,山西省文水县发生了震惊全国的“”假酒案,致死22人。

犯罪嫌疑人使用含有剧毒甲醇的工业酒精勾兑白酒,并且出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word
1
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絮用纤维制品原料的管理,杜绝禁止使用原料流入絮用纤维制品生产加
工环节,保障广大消费者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絮用纤维制品是指符合《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GB
18383-2001)的产品。本办法所称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俗称\'黑心棉”原料,以下
简称禁用原料),是指用其加工的产品不符合GB 18383?2001要求的物质,一般包括纤维
性工业下脚料、医用纤维性废弃物、再生纤维状物质、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等物质。
前款所称医用纤维性废弃物、再生纤维状物质。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纤维性工业下脚料,具有危及人体健康的不合理因素,一律严禁用于生产加工絮
用纤维制品:
(一)杂质或16mm以下短纤维含量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二)含有未洗净的动物毛或者绒的;
(三)含有漂白过的纤维或者其他物质的;
(四)不符合国家标准中有关卫生要求的;
(五)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或者发霉变质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纤维性工业下脚料,是指纤维加工、纺织、服装加工及其他纤维制
品(含絮用纤维制品,下同)生产加工中产生的下脚料。主要包括:棉短绒、不孕籽回收棉、
落地棉、废纱、边角料等。
本办法所称医用纤维性废弃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已使用过,且不应当再重复使用的各类
纤维制品。主要包括:已使用的脱脂棉、脱脂纱布等医用敷料;应当予以淘汰的医患人员的
衣物、絮用纤维制品及其他纤维制品等。
本办法所称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是指因穿着、使用或存放一定时间后,已丧失
或降低原使用价值,被淘汰、丢弃的服装服饰、絮用纤维制品及其他纤维制品。
本办法所称再生纤维状物质是指将工业下脚料。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等进行斩
碎、开松、漂洗等方式简单加工的絮状纤维物质。
第四条 凡销售工业下脚料、处置医用纤维性废弃物、回收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
品、加工或销售再生纤维状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纤维加工企业、纺织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加工的企业、
再生纤维状物质加工企业、回收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的单位等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
体系及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经济贸易、卫生、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絮用纤维制品禁用原料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絮用纤维制品禁用原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业下脚料的销售管理
第七条 纤维加工企业、纺织企业、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加工企业应当对工业下脚料实
word
2
行分类管理。不得将属于禁用原料的工业下脚料用于絮用纤维制品的生产加工。
第八条 纤维加工企业、纺织企业、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加工企业对用于销售的工业下
脚料必须进行包装,并按下列要求标注标识: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包装上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
厂名及厂址等内容;
(二)纤维性工业下脚料有第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包装上须注明\'不得用于生
产加工絮用纤维制品”警示语。
第九条 纤维加工企业、纺织企业、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工业下脚料
销售流向记录制度,如实登记所销售工业下脚料的名称、销售数量、销售时间、销售价格及
购买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用途等记录。工业下脚料的销售流向记录保存备查时间不得
少于两年。
第十条 纤维加工企业、纺织企业、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加工企业不得向絮用纤维制品
生产加工企业销售属于禁用原料的纤维性工业下脚料。
第三章 医用纤维性废弃物的处置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用纤维性废弃物收集、运
送、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制度。严禁丢弃、转让、销售医用纤维性废弃物。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购买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原料生产加工的絮用纤维制品。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衣物、絮用纤维制品及其
他纤维制品用于服务,必须予以淘汰,按照医用纤维性废弃物进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应当予以淘汰的医患人员的衣物、絮用纤维制品及其他纤维制品进
行翻新,并再次用于医疗卫生服务。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将医用纤维性废弃物的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如实记录
处理的品种、数量、时间、方式等情况。登记记录应当制成档案存留。
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医用纤维性废弃物流入社会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
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追回已流入社会的医用纤维性废弃物。
第四章 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的回收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回收的单位、站(点)(以下简称单位)必
须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严禁絮用纤维制品生产加工者从事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回收活动。
第十七条 严禁销售从医疗卫生单位、殡葬机构、传染病疫区回收的废旧服装及其他废
旧纤维制品。严禁销售国外的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
第十八条 从事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回收的单位对用于销售的废旧服装及其他
废旧纤维制品,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在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注标
识,并明示以下内容:
(一)废旧服装、废旧纤维制品的警示标志;
(二)严禁用于生产加工絮用纤维制品的警示语;
(三)销售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从事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回收的单位销售的废旧絮用纤维制品,必
须符合絮用纤维制品国家标准的要求,不得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不合理因素。
第二十条 从事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回收的单位应当建立经营台账,如实记录
回收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的数量、加工数量、销售数量以及购买者的名称、地址、
联系方式、用途等内容。经营台账保存备查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一条 从事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回收的单位,不得向絮用纤维制品的生
产加工者销售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
word
3
第二十二条 从事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回收的单位,不得向拒绝提供真实名称、
地址、联系方式及用途的购买者出售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
第五章 再生纤维状物质的加工、销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用医用纤维性废弃物以及殡葬机构处理的、传染病疫
区处理的、国外的废旧服装或者其他废旧纤维制品加工再生纤维状物质。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上款规定的再生纤维状物质。
第二十四条 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以外的再生纤维状物质加工、销售的单位应
当保证加工或销售的再生纤维状物质有包装,并在包装物上标明以下内容:
(一)加工者的名称、地址、加工日期;
(二)产品名称、原料来源、成分和含量、单位包装重量;
(三)执行标准编号、批号、包(件)号;
(四)严禁用于生产加工絮用纤维制品的警示语。
第二十五条 从事再生纤维状物质销售的单位,必须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数量、
购买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用途等内容。销售台账保存备查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絮用纤维制品的生产加工者销售再生纤维状物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经济贸易、卫生、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销售工业下脚料、废旧
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再生纤维状物质等产品的集中交易市场或者集散地,省级经贸管
理、卫生、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定期组织联合检查。
第二十八条 絮用纤维制品禁用原料的检测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
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有权进入实地检查,有权调取有
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第七章 处 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责令整改。
第三十二条 产品标识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的,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卫生行
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法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
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所销售废旧絮用纤维制品不符合絮用纤维制品
国家标准要求,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不合理因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不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因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
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word
4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