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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长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吴艳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长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吴艳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长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吴艳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1【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6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静范水艳刘春梅【审理法官】张静范水艳刘春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陕西长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吴艳东【当事人】陕西长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吴艳东【当事人-个人】吴艳东【当事人-公司】陕西长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戴欢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崔巍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赵斌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戴欢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崔巍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赵斌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戴欢崔巍赵斌【代理律所】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陕西长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吴艳东【本院观点】长源公司与吴艳东所签劳动合同2018年12月31日到期,但吴艳东主张其一直工作至2019年5月。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长源公司与吴艳东所签劳动合同2018年12月31日到期,但吴艳东主张其一直工作至2019年5月。

长源公司认可给吴艳东支付了此期间的补助。

长源公司要求确认与吴艳东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9年1月1日起终止的诉讼请求应属抗辩意见,原审法院认定长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吴艳东的劳动关系自仲裁裁决之日起依法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吴艳东因工受伤,伤残等级鉴定为九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长源公司因未为吴艳东缴纳工伤保险,其应当承担吴艳东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

吴艳东在仲裁审理期间主张劳动关系解除,长源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支付吴艳东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最新-冯辉故意伤害案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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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辉故意伤害案
冯辉故意伤害案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9枣刑一终字第53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来凤国,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靖守平,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居民,住略。

原审被告人冯辉,男,汉族,1985年7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略。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来凤国、靖守平诉被告人冯辉故意伤害一案,于二OO八年九月九日作出2019峄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来凤国、靖守平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9年1月28日,自诉人来凤国在后光庄村自己的宅基地上拆旧房建设新房。

拆屋的石头等杂物堵路,村书记冯仁义限其三天清理完毕,来凤国也答应了。

1月29日上午冯仁义用村里的广播喇叭骂自诉人说建房没给其打招呼。

当日下午,自诉人找冯仁义理论,自诉人喊冯仁义为舅,说,我建房,不是给你说完了吗,你怎么在广播骂我。

于是双方发生争吵、撕打,冯仁义用手机打电话给其儿子冯辉,让冯辉纠集人来以免吃亏,十几分钟后,冯辉乘车来到参与打斗,打伤自诉人来凤国左、右手及面部,致自诉人来凤国右手食指粉碎性骨折,左手中指肌腱断裂,左手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腕掌骨节脱位、面部砍伤。

冯辉又用铁锨铲了自诉人靖守平,致自诉人靖守平头外伤,左肱骨内踝骨折,右肱三头肌腱断裂,尺神经不全损伤。

哈力木哈孜哈山音、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哈力木哈孜哈山音、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哈力木哈孜哈山音、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5【案件字号】(2021)新01民终64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艾尔肯铁力克买来木沙阿不都热西提祖鲁非娅吐尔逊【审理法官】艾尔肯铁力克买来木沙阿不都热西提祖鲁非娅吐尔逊【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哈力木哈孜哈山音;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人民政府【当事人】哈力木哈孜哈山音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人民政府【当事人-公司】哈力木哈孜哈山音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别克扎提艾沙汗新疆巴岩德律师事务所;徐映江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马雪亦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别克扎提艾沙汗新疆巴岩德律师事务所徐映江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马雪亦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别克扎提艾沙汗徐映江马雪亦【代理律所】新疆巴岩德律师事务所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哈力木哈孜哈山音【被告】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院认为,上诉人哈力木哈孜哈山音的工资在2005年期间被停发,于2021年8月24日向乌鲁木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确认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以超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为由不予受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不可抗力管辖自认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仲裁协议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哈力木哈孜哈山音的工资在2005年期间被停发,于2021年8月24日向乌鲁木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确认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以超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为由不予受理。

上诉人的申请期限明显超出仲裁时效,且又无证据证明属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时效中止的情形。

(2021)苏03民终3758号

(2021)苏03民终3758号

(2021)苏03民终3758号【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6【案件字号】(2021)苏03民终37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史善军王素芳汤孙宁【审理法官】史善军王素芳汤孙宁【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仁兴;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陈仁兴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仁兴【当事人-公司】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铭杉江苏富玲律师事务所;王培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铭杉江苏富玲律师事务所王培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铭杉王培【代理律所】江苏富玲律师事务所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仁兴【被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等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议的,当事人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民事主体资格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等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议的,当事人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一、关于陈仁兴提出的经济补偿金诉讼请求,因陈仁兴并未就经济补偿金争议问题提出仲裁申请,该争议并非与加班工资争议具有不可分性,该争议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故陈仁兴就此问题应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在本案中提出的此项诉讼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

二、关于陈仁兴提出的加班工资问题,陈仁兴在仲裁程序中虽未将徐工集团公司列为被申请人,但徐工集团道路机械分公司系徐工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36号 精品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36号 精品

(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36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3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建安又名安仔,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新丰县,汉族,中专文化,原系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合和不锈钢型材厂员工,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石红,男,1986年1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合和不锈钢型材厂员工,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容学,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合和不锈钢型材厂员工,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国炎,男,1983年4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合和不锈钢型材厂员工,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永锋曾用名曾远锋,男,1984年3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合和不锈钢型材厂员工,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顺飞,男,1987年9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壮族,初中文化,原系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合和不锈钢型材厂员工,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苏耀峰,至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壮承,男,1988年1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汉族,小学文化,原系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合和不锈钢型材厂员工,住略。

刘秉国与济南试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2020鲁01民终5972号民事判决书

刘秉国与济南试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2020鲁01民终5972号民事判决书

刘秉国与济南试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2020鲁01民终5972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59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韩梅【审理法官】韩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秉国;济南试金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刘秉国济南试金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秉国【当事人-公司】济南试金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涛山东顺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涛山东顺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涛【代理律所】山东顺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秉国【被告】济南试金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诉讼时效问题。

【权责关键词】欺诈民事权利合同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独任审判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诉讼时效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系一般法,在其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中,也规定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系特别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

本案系劳动争议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有关时效的规定。

最新-(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019号 精品002

(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8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佶,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冷水江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地略。

2019年5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鹤山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中民,男,1973年8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冷水江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鹤山市古劳镇利城娱乐城保安,户籍地略。

2019年5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鹤山市看守所。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佶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苏中民犯帮助毁灭证据罪、窝藏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监标、丘沛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江中法刑一初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佶、苏中民不服,提出上诉。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原审被告人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均未提出上诉,该部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刑事部分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9年3月22日晚,被告人陈佶、苏中民及罗向阳、李四喜、苏磊、浩哥另案处理等人在鹤山市古劳镇利城娱乐城饮酒。

期间,李四喜在厕所和被害人曾海坚发生矛盾,随后,曾海坚在大厅里和李四喜理论时,被告人陈佶等人先殴打了曾海坚一方,曾海坚等人见状即逃离娱乐。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2019号 精品

(201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0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07号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琴芬,女,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系被害人马泰之妻。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菲雪,女,201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被害人马泰之女儿。

原审被告人陆水平,男,1977年9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7日被抓获,同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水平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琴芬、马菲雪等提起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琴芬、马菲雪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1月29日凌晨2时许,原审被告人陆水平与陈建军、小孩子二人另案处理在宝安区西乡街道黄田林屋龟山水塔旁的租住处楼下燃放烟花爆竹,住附近四楼的住户马泰以影响其休息为由叫他们不要再放,为此与马泰发生口角,并挑衅说有能耐你下来,马泰便带菜刀下楼与之理论,并首先砍了小。

最新-王世委敲诈勒索案 精品

王世委敲诈勒索案王世委敲诈勒索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丰刑初字第144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世委别名王再文,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禹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禹州市张得乡谭口村2组。

因本案于2019年7月4日被羁押,同年8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二诉字2019第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世委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世委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世委在本市丰台区贵友大厦方庄店停车场内,采取语言、暴力威胁等手段,敲诈本市丰台区贵友大厦方庄店保安员庞清普、张兴、张明飞、李鹏程人民币共计2000余元。

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世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庞清普、张兴、张明飞、李鹏程陈述,证人刘永平、李自亮、赵俊禧证言,照片,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方庄派出所出具的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世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及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世委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王世委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赃款已起获,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世委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世委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高检发释字〔2019〕1号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已于2018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2月26日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高检发释字〔2019〕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确保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果,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向本院所办理案件的涉案单位、本级有关主管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需要向涉案单位以外的上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层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制作检察建议书后,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并转送被建议单位。

需要向下级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指令对应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

需要向异地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征求被建议单位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意见。

被建议单位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不同意见,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坚持认为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的,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第四条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司法办案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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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乌中民二终字第19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乌中民二终字第1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华兴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犁铧
街89号。
法定代表人马文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伟明,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华兴伟
业运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亚琴,女,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华兴
伟业运输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自友,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向前,同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
上诉人乌鲁木齐市华兴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华兴伟业公司与被上诉人
伍自友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9水民二初字
第1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2019年11月16日,伍自友将防盗门委托华兴伟业公司运送
至阿克苏交于收货人张永峰,在华兴伟业公司出具的托运单备注一栏中载明货款
26400元,必须见钱发货。
后华兴伟业公司将货物运往阿克苏交与收货人,但货款未交付伍自友。
一审法院认为,华兴伟业公司向伍自友出具托运货票,已证明双方之间存在
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在华兴伟业公司出具的托运货票备注一栏中注明了代收的货
款26400元和必须见钱发货的特殊约定,故在双方的货物运输合同中对代收货款
进行了特殊约定,收货人未将货款给付华兴伟业公司,华兴伟业公司就不应给付
货物。
现在华兴伟业公司在未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就将货物交付收货人,违反了合
同的特殊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伍自友的货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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