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救济的功能选择与治理路径_从弱势群体公法保护的视角_杨海坤
新形势下信访机关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法律地位

2021年6月第34卷第2期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Shadi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ar AdministratorsJun.,2021Vad34Na.2【司法实务】新形势下信访机关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法律地位任梦(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天津340000)〔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矛盾和纠纷呈现出复杂性、叠加性和多样性等特点,这种多元化的新情况新问题给信访机关的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加强权力救济,明确信访机关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法律地位愈加重要。
要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补充性定位,加快信访制度立法进度,使信访制度成为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信访;信访机关;权力救济;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图分类号〕DF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500(2021102-0106-03信访是中国特有的党和国家密切联系群众的制度。
党和国家始终把信访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全面提升新时代信访工作能力和水平,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
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完善信访制度,这让我国信访工作有了明确的方向和重心,也更加突出了信访机关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地位。
在实践中,信访工作常常与司法、行政部门职权划分不明,所以想要充分发挥信访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必须明确信访机关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法律地位,才能更好地指导工作,化解复杂的矛盾纠纷。
笔者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信访机关产生的法律基础为切入点,分析信访权利救济功能下信访机关的法律地位,旨在通过明确信访机关的法律地位,推动完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找到一条真正为百姓办实事解难题的新路径,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0一、信访工作概念内涵(一)信访一词的形成信访一词极具中国特色,是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一种特有的制度设计。
宪政视野下的弱势群体权利保障

关键词 : 宪政 ; 弱 势群体 ; 平等权 ; 权 利保 障
中 图分 类号 : D 9 0 1 文献 标 识 码 : A
任何社会都不乏弱势群体的存在, 他们或忍气吞声, 蜷 缩在国家的阴暗角落; 或发出呐喊, 寻求平等公正的社会待 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 社会转型激化了各种 社会矛盾, 大量弱势群体应运而生, 传媒业的发展为弱势群 体的声音传播提供了介质 , 同时也造成了“ 弱势感” 的大肆 蔓延 , 更多的“ 弱者” 希望通过各种途径寻求权利救济 , 振 聋发聩的权利呼声不断冲击着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而随 着人权入宪 , 弱势群体权利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其权 利保障寻求宪政支撑 , 通过宪法实施提供权利救济, 成为当 下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重点。
宪政视野下的弱势群体界定
续至今 , 学界对这一非严格法律概念的界定始终存在分歧。 保制度及法律 的差别待遇出现健康权不被平等保护的情 “ 权利贫困” 应是弱势群体的必要特征, 而身体 从 国 际上 看 , 只有 “ 社会脆弱群体 ( S o c i a l V u l n e r a b l e 形。据此 , G r o u p ) ” 与“ 社会不利群体( S o c i a l D i s a d v a n t a g e d G r o u p ) ” 之 原因以及经济贫困可以构成弱势群体的主要特征。所以法 分, 前者是指存在疾病、 残疾、 年老体弱等身体健康方面的 学意义下的弱势群体是指由于制度排斥产生的伴随有经济 健康缺陷或社会边缘化特征之权利贫困群体。 缺陷, 致使生活能力匮乏、 生存环境恶劣的人群; 而后者强 贫困、
论信访的治理之维:断裂的历史与重构的话语

论信访的治理之维:断裂的历史与重构的话语信访制度作为中国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及时了解和解决社会矛盾、促进政府公正行政和社会稳定的作用。
在信访制度运行的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信访制度中的断裂问题,并探讨重构话语的方法。
信访制度的断裂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信访制度在历史上经历了多次的变革和调整,导致信访权的主体和实施方式发生了变化。
在明清时期,民众通过上访途径向权力中心申诉,以维护自身利益;而在共和国初期,信访制度被废止,改为政府机关统一受理。
这种断裂使得信访制度在历史上存在不同的阶段性特征,失去了连续性和稳定性。
面对信访制度的断裂问题,我们需要通过重构话语来进行治理。
政府需要强化法治意识,确保信访制度的稳定运行。
政府应当依法受理信访,尊重民众的合法权益,加强与民众的互动与沟通。
政府还应加大对信访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民众对信访制度的认知和参与度。
民众也应当积极参与信访制度的建设和治理。
民众应当使用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将信访问题反映给政府,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民众也可以通过参与社会组织和公益活动来提升自己的议题表达能力,从而更好地与政府进行对话和协商。
加强信访制度的信息化建设,利用科技手段提高信访过程的透明度和效率。
可以建立信访数据库,记录和归档信访事件,方便政府和民众进行查询和统计。
可以利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平台,发布信访信息和政府回应,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
这样不仅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还可以提高信访制度的监督效果。
信访制度作为社会治理的一部分,其断裂问题继承了历史发展中的断裂特点,并导致了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权力不对等。
通过重构话语,政府和民众可以共同努力,加强法治意识,积极参与信访制度的建设和治理,利用科技手段提升信访制度的效能,实现社会治理的良性循环。
我国信访制度的功能错位及对策研究

我国信访制度的功能错位及对策研究摘要:信访问题的出现,是不同利益群体追求自身利益的自然结果,只是走了信访渠道而已。
与其他解决渠道相比较,信访无疑是具有相当优势的:过程的直接程度,结果的有效性。
信访制度的出现并长期存在并不是偶然的,民众之所以不选择那些合法的、低成本的渠道,而偏偏选择高风险、高成本并为法律所禁止的越级访或京访,主要原因是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一元化的领导体制。
关键词:信访制度;功能错位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4-0276-02一、信访制度基本类型“信访的涵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信访,包括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通过书信、电子邮件、走访、询问等形式进行的所有的社会交往活动。
狭义的信访,特指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的信访,是指我国人民群众通过写信、访问等形式,向党和政府的各级领导机关及其负责人反映个人或集体意愿的社会政治交往活动,又叫做人民信访。
”我国目前的信访活动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参与类信访,主要是指对各级机关和人大.司法机关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及批评的信访事项,这类信访案件的增多体现出我国公民民主参与意识的显著增强。
二是求决类信访,是因公民的具体权益受到侵害而寻求救济采取的信访事项,这是目前各级政府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中所占比例最高的,主要包括房屋拆迁、征地补偿、失业保障等等。
三是诉讼类信访,这是目前信访案件中最匪夷所思的信访类型,当事人对已经终审生效的判决仍然不停地提出申诉,要求改判。
而且颇有中国特色的是,案件刚起诉到法院,当事人就开始信访,要求党政机关或者人大监督法院公正判决。
这种状况一方面显示了中国司法公信力所存在的不足,另一方面信访人的各种心态也耐人寻味——他们往往寄希望于某领导的批示,以求达到胜诉的结果。
二、信访制度存在根源信访制度的出现并长期存在并不是偶然的,民众之所以不选择那些合法的、低成本的渠道,而偏偏选择高风险、高成本并为法律所禁止的越级访或京访,主要原因是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一元化的领导体制,在矛盾处理过程中,权力是作为处理矛盾的主角存在的,法律只是这个角色的一部分,当国家法律不能解决矛盾时,权力就直接介入矛盾的处理,从法律之下演变为法律之上的形态,这就是信访产生的依据。
地方治理视野下我国信访制度功能分析

维权行动高涨有关, 更重要的原因是由于制度安排的失当, 政府职能的履行上是偏好于经济职能的履行而忽视公共服 地方政府的行为模式既偏离中央政府所代表的国家意志, 又 务供给职能的履行, 在政府公共投入上是偏好经济增长的投 偏离地方公共利益的轨道, 出现了于建嵘教授概括为“ 地方 入而忽视公共服务方面的投入。“ 与公共服务投资相比, 地
以经济增长作为政治合法性主要来源。3 _因而我国地方政府 国中央和地方关系上开启了制度化分权趋势, 被视为新中国
成立以来规模范围最大的一次制度创新。但分税制存在着 弱势群体同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共容性相比之下是低的。
一
些制度缺陷, 例如没有规范省级以下地方政府的税收收 “ 在片面 追求经济增长的 情况下, 所出现的 市场经济体制往
政权退化” 的地方层面的治理危机, 不仅未能有效地解决转 方政府更偏好短期效应明显的竞争性或盈利性投资项目; 与 型时期的社会结构性矛盾, 有时反而激化了社会矛盾, 而这 以公共教育和公共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 软基础’ 型公共投 些社会矛盾不断通过各种渠道发泄和表现出来 , 其中重要的 资项 目 相比, 地方政府更偏好于以公共道路和公共交通为主
入, 许多地方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财政因分配关系不明确而 往支持资本雇佣劳动和资本管制劳动, 而不是劳动雇用资本 缺乏稳定的收入增长机制, 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不完善更 和劳动制衡资本”“ ,政治去哪里追求经济增长, 必然偏爱资 加剧了地方政府的困局。上级政府收上来的税收相当一部 本、 依靠资本, 也因此出现大量与资本勾结、 受资本贿赂的经 分只留 用于本级政府, 转移支付的力度很小, 财政困难逐级 济腐败和政治腐败现象”l 权力关系向资本占有者倾斜, 。 6
中国民众何以偏好信访

中国民众何以偏好信访——以冲突解决理论为视角胡元梓【摘要】信访与信访制度,是中国社会政治发展过程中的自生自发秩序。
中国民众偏好信访,从政治主体之间的关系上看,是由于政党所承担的民意表达功能相对缺位。
中国的政党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民意表达职能,现有体制内的民意表达渠道不够畅通。
从行为上看是由于中国司法制度解决社会冲突的效能较低。
中国的司法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中国民众社会纠纷与社会冲突解决的主渠道作用,已有的司法制度也没有完全适应现有中国社会文化环境。
从观念上看是由于“官本位”的政治权威主义价值观的文化传统。
在一个具有权威主义传统的国家,人们对政府的信任不仅是基于政府的表现,而且也基于人们对权威的崇拜和依赖。
信访问题的解决,需要信访制度的创新;民众与政党之间必须实现民意的“组织化表达”和“制度化表达”;同时必须构建多元化的冲突解决机制。
【关键词】信访;民意表达;冲突解决;政治信任;官本位信访与信访制度①,是中国社会政治发展过程中的自生自发秩序②。
作为民众表达意愿、参与政治、解决纠纷的一种特殊途径,民众向权力机关去信或走访、上访,这一社会现象源远流长,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③。
在古代中国,被称之为“上访”或者“告状”,朝有进善之旌、诽谤之木、敢谏之鼓④。
20世纪50年代之后,被称之为“信访”。
在美国、英国、德国、意大利、墨西哥也可以找到类似的社会政治现象⑤(如请愿等等⑥)。
在加拿大、法国、韩国⑦、瑞典、澳大利亚、南非、中国香港、美国马里兰州⑧都可以找到类似的制度。
但有所不同的是,2003年,随着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中国迎来自20世纪70接待群众来访批次、人次,同比分别上升67.3%和58.4%⑨。
与信访洪流同时出现的,是聚集在北京的信访群体的组织化和更为激烈的抗争,自焚、冲击政府机关、堵塞交通要冲以及集体游行使得上访群体超越了法定应有的权利界限⑩,成为威胁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2004年8月,在胡锦涛总书记的批示下,中央建立了“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制度”[11],各地也都陆续成立了联席会议制度。
信访制度的异化与化解路径:基于法治的立场
任何一项制度 的定位 ,我们均可从两个方 面予 以分析 , 一是制度设立时“ 立法者” 对其如何 定位 , 二
பைடு நூலகம்
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 , 信访 是从社会现实来看 ,社会公众与权力当局对其如何 逐渐发展成体系化 、 规范化、 复杂化的制度 , 尤其是改 定 位 。
De e e mb e r . 2 0 1 3
贵 阳 市 委 党 校 学 报
GU I YAN G S HI W EI D ANGXI A0 XUE BA0
N 0. 6 Vo l u me 1 3 3
2 0 1 3年 1 2月 第 6期 总第 1 3 3期
信访制度的异化与化解路径 : 基于法治 的立场
司法功能 的发挥 , 与国家现代化 、 法治化 的发展背道 权力 的运行 。 此外 , 如果 我们 深究 该制 度 的历史 渊 源 ,
【 收 稿 日期】 2 0 1 3 - 1 1 - 1 1
【 作 者 简 介 1 胡 ̄ ; ( 1 9 9 0一) , 男, 安徽宿松人 , 汉族 , 安徽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孙宇豪( 1 9 8 7 一) , 男, 安徽怀远人 , 汉族 , 安徽 大学法学
院硕士研究生 。
首先 , 由于信访制度性质本身所决定 , 信访 也可发现该决定所确立 的信访制度带有 明显的党政 已经凸显 。 色彩 , 与党的群众路线一脉相承。毛主席于 1 9 5 1 年5 机 关不 实 际解 决 纠纷 , 也 没有 得到 进行 权 利救 济 的授 月1 6日在《 关于处理群众来信的报告》 上批示 : “ 必须 权 , 导致信访机构实质上是一种 “ 受理机构 , 而非具体 翻 , 信访救济缺乏确定性。也就是说 , 信 重视人民的通信 , 要给人 民来信 以恰 当的处理 , 满足 的解纷机构” 群众的正当要求 , 要把这件事看成是共产党和人民政 访制度可能不仅无法保障权利救济的实现 , 致使公众 府 加强 联 系 的一种 方法 , 不 要 采取 掉 以轻 心置 之不 理 对政府 的期待无法实现 ,反而会导致纠纷 的积累 、 激 的官僚主义态度” ,这一批示即是对信访制度定位 于 化 以及政府公信力 的流失 。其次 , 信访制度被 中央赋
信访制度改革的理论分析和模式选择(田文利)
信访制度改革的理论分析和模式选择田文利上传时间:2005-3-8关键词: 信访/制度/权利/权力/模式内容提要: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需要对信访制度进行必要的反思和重新构建。
本文首先评述了我国信访体制改革的背景及学界观点,以阐述信访制度的基本法理为基础,重点揭示信访的概念、调整范围、信访人的权利、信访机关的权力以及信访的功能,进而提出信访制度改革的三种模式:集中统一模式、以点带面的整合模式以及分别改进的分散模式。
一、信访制度改革的背景与必要性信访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
它是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是国家机关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
我国目前正处于关键的社会转型时期,改革中产生许多的问题,如法律不完备、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和政策偏失等等,这些问题都通过不同渠道汇集到信访部门,使信访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
但人们发现,在众多的矛盾面前,原来寄托希望的信访制度已经滞后于时代发展,表现出对解决问题的不力和不适应。
这种局面如果持续下去,不利于推进依法治国的方略,也不利于我国国际地位的提升。
故应对信访制度进行大力整合,以制度创新来回应现实的挑战。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继瑞典首次建立申诉专员制度之后,芬兰、挪威、英国、加拿大、法国等很多国家纷纷仿效,或者建立议会体制下的监督专员制度,或者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相对独立的行政监督专员机制,甚至在欧盟这一超国家的体系当中申诉专员制度也得到采用。
这一世界性的发展趋势为我们进行制度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制度模版,但在制度背景、政治文化、法律文化、基本国情以及面临的现实问题上与我国信访制度还存在诸多不可比性,因此如果不考虑我国的特殊宪政体制和政治法律文化背景,无法真正将各国制度的精华提取出来,难以创立适应我国国情的信访制度。
因此,笔者以为不论提出何种改革方案,都应当符合一个标准,那就是新的信访制度一定要与我国现实的民主环境、法治目标以及宪政体制相吻合。
信访制度的弊端
信访制度的弊端随着社会的发展,信访制度成为维护民众权益的一种重要方式,这种制度的基本功能是为民众提供申诉渠道,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但是,随着信访制度不断扩大和升级,一些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需要我们认真面对和解决。
一、滥用信访制度一些人为不正当目的滥用信访制度,给政府和国家造成一定的压力和影响。
他们打着维权、申诉的旗号,以声讨为名,故意煽动社会对某些事件的舆论,给政府形成压力。
这种行为不仅浪费政府和社会的资源,也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威胁。
二、信访成为一种敛财途径一些地方干部利用信访来敛财,通过收受信访费、承揽信访案件,对申诉人进行敲诈勒索,获取不法所得,危害了申诉人利益,也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这种现象让申诉人感到无处可诉,社会上某些权力机构失去了公信力,出现了腐败的现象。
三、信访制度缺乏有效的调解机制信访机制的存在,本意是帮助民众解决问题,但是在实际中,一些申诉人遇到的问题并不是法律层面上的问题,而是群体矛盾、人情问题、意见不合等。
这些问题需要通过调解来解决,但由于信访制度缺乏有效的调解机制,大量的信访案件只得不到解决,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四、信访制度与法律制度之间缺乏衔接在信访制度与法律制度之间,应该有明确的衔接机制,但现实中很多人在使用信访制度时,把信访当作一种救济手段,就是不走法律程序;因为在信访中,有些人本来就无法获得公平正义,他们把信访当成一种发表声音、煽动舆论的工具,最终影响了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实施。
五、信访制度存在滞后和过时的情况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信访系统也在不断完善,但仍存在许多问题。
现实中一些信访部门还停留在过去的管理模式中,不适应社会发展和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信访制度成为了一种陈旧和滞后的机制。
这不仅让受众产生了被忽视和排斥的感觉,而且导致信访部门的工作效率低下,降低了人民群众对信访制度的信任和依赖。
信访制度是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重要手段,但其弊端也不可忽视。
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信访制度进行进一步的优化、改善,建立更加完善的机制和制度,才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更高效的服务,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论信访的治理之维:断裂的历史与重构的话语
论信访的治理之维:断裂的历史与重构的话语1. 引言1.1 信访制度的历史演进信访制度的历史演进始于中国古代,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人民向君王上访的现象。
随着中国历史的发展,封建王朝建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信访制度,如明朝的“密勿上书”,清朝的“密字稗”等。
19世纪以来,随着西方民主理念的传入,中国的信访制度也逐渐发生了变化。
民国时期,信访制度受到了较大程度的改革,实行了一定程度的民主化。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信访制度更加正式化,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信访管理机构和程序。
改革开放以来,信访制度在中国的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不断完善的信访制度为人民提供了一个合法渠道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信访制度也在不断地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需要和要求。
信访制度以其源远流长的历史和不断发展变化的特点,成为中国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几千年的演进,信访制度已经成为一种传统、有效的社会治理方式,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1.2 信访制度在治理中的作用信访制度在治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信访制度是政府与民众之间沟通的桥梁,可以让民众表达诉求、建议和意见,使政府更加了解社会民意,更好地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
信访制度可以对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监督,促使其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腐败和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信访制度还可以促进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社会矛盾的积累,为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保障。
信访制度在治理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它可以促进政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增强政府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提供重要支持和保障。
加强信访制度建设,提升信访制度在治理中的作用,对于建设法治政府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2. 正文2.1 历史文献中的信访制度历史文献中的信访制度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国。
在《周礼》中有关于信访的记载,描述了官员应当接受百姓的诉求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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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救济的功能选择与治理路径传统的公法救济视野多局限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领域,较少关注“中国式”信访救济在弱势群体保护中的特殊作用。为此,本文立足于信访功能的回归,为信访存续的正当性提供证成,同时结合弱势群体的特征,直面信访救济的现实困境,并进行针对性的反思,提出法治视野下信访救济的治理路径,以期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背景下,提升信访救济的法治化程度,更好地发挥其在弱势群体公法保护中的作用。
一、弱势群体寻求信访救济的原因考察信访制度自1951年诞生以来一直在我国的民主政治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在不同时期发挥着各具特色的积极作用,不论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迎合了弱势群体公法保护的特殊要求。1.主观上:期待成本的惯性思维
弱势群体的经济状况在总体上处于较低水平,寻求权利保护时不得不考虑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平衡,因此他们自然会选择成本较低的维权路径。相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准)司法性救济途径,信访救济渠道灵活多样,包括绿色邮政、民生热线、视频接访等,信访网络平台的建设和使用丰富了弱势群体的行为选择。国家信访局2014年度统计显示,通过网络渠道受理的信访量占全部受理量的
信访救济的功能选择与治理路径——从弱势群体公法保护的视角杨海坤马迅内容提要信访救济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之外的另一种公法保护路径,在多元化的公法救济体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信访救济迎合了弱势群体期待成本的习惯性思维,其温和宽松的救济程序也独具特色。时代的变迁导致信访功能的异化,亟需重新正视并提炼信访的沟通功能,形成“沟通为主、监督为辅、解纷补充”的信访救济新格局。当下,信访救济面临一系列的现实困境和操作难题,法治视野下的治理路径包括信访规范体系、信访组织体制和信访运行机制的更新与完善。
关键词弱势群体信访救济信访功能信访法诉访分离杨海坤,山东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250100马迅,山东大学法学院研究生250100
本文为山东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大研究项目“弱势群体权益的公法保护”(项目编号12RWZD17)阶段性研究成果。--134
DOI:10.13858/j.cnki.cn32-1312/c.2015.02.018法学研究江苏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
39.1%,超越群众来信、来访量,成为信访工作的主渠道。信访救济的多渠道选择只是弱势群体成本考量的一方面,毕竟大多数信访诉求的实现不能“毕其功于一役”。实践中,不少弱势群体沉迷于反复逐级上访或者通过舆论造势等方式,进而寻求高层批示以解决困难。如此周折所耗费的时间、财产和精力等实际成本是难以估量的。即便如此,相比较“明码标价”可计算、需预交的诉讼费用,弱势群体仍然倾向于选择信访救济的“期待成本”,正如应星教授所言:“即使信访救济的实际费用高于诉讼救济,行政相对人也感觉信访成本更低,从而更愿意接受信访救济。”[1]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这也是一种典型的“机会主义行为”[2]。期待成本的惯性思维同样源自弱势群体对司法独立性的隐忧。法院系统、检察系统和公安监狱系统在“人、财、物、事”上与同级党政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使弱势群体很难相信司法救济能够超然中立于党政机关。此外,弱势群体受到传统法律文化习俗的耳濡目染,其潜在观念里中央集权的官僚政治和精英治理的文化思想根深蒂固。再者,通过“熟人关系”培植起来的公民社会普遍缺乏危机意识和自治能力[3],导致弱势群体过度依赖政府官员,期待他们都能成为为民请命的“清官”,为自己伸张正义、讨回公道。简言之,信访救济很好地迎合了弱势群体对清官政治的崇拜心理。2.客观上:救济程序的温和宽松
信访救济程序的温和宽松体现在信访人资格、受案范围、申请时效和程序衔接四个方面。其一,根据现行《行政复议法》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4]的相关规定[5],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原告都要与行政争议具有实体上的利害关系,而信访则不同,不论年龄、性别、职业和利害关系如何,一视同仁,就事论事,只关注信访诉求的案件事实,不过问信访启动主体的资格要件;其二,以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12条为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集中于涉及行政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救济事项以“列举+限定”的方式划定,无形中为弱势群体寻求救济框定了诸多法律禁区,如针对选举权、受教育权、居住权、劳动权、知情权等的权益诉求就难以被列入受案范围[6],而信访则摆脱了受案范围的限制,只要信访事项有理有据便可进入处理程序;其三,现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对申请(诉讼)时效有着严格的限制[7],而信访事项则没有申请时效的约束,久拖不决的历史遗留问题和陈年冤案可以通过信访渠道重见天日,“迟来的正义”于法律秩序的安定性而言可能是
[1]学界将其称之为“成本支付定理,指事前支付比事后支付尤其不受欢迎,即便事前支付小于事后支付。参见应星:《作为特殊行政救济的信访救济》,〔北京〕《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2]制度经济学对“机会主义行为”的解释是:人们在交易过程中不仅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且通过不正当的手段
来谋求自身的利益。机会主义与一般的利己主义不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人都具有“经济人”理性,都会在一定的社会制度条件约束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参见庄士成:《我国信访困境的制度成因——一个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视角》,〔上海〕《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8期。[3]参见杨振宏:《政府转型中公民参与的构建及内在法理基础》,〔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71-173页。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日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5]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可见,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共同条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6]参见李璐:《论中国弱势群体实现司法救济权的可行能力》,〔新乡〕《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
年第3期。[7]《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35信访救济的功能选择与治理路径“非正义”,但对于弱势群体自身来说或是足以改变人生命运的“实质正义”;其四,信访问题的审查和处理衔接较快,“就事论事”的针对性处置模式省却了诉讼程序一审、二审或者再审、重审的繁琐,更符合弱势群体急于追求“结果正义”而非“程序正义”的心理诉求。
二、信访救济的功能异化与回归信访制度在设计之初是为了使国家机关能够更好地了解社情民意,伴随着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的深化,信访才逐步被赋予纠纷化解和权力监督的功能,而纠纷化解功能期待过高和权力监督功能的紊乱提醒我们必须重新正视并提炼信访的沟通功能。1.异化:附属功能的配置不当
信访在我国毕竟只是一种替代性的公法救济制度,其法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程度难以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比肩,信访功能配置的混乱与错位,导致信访原本具有的沟通功能弱化。第一,纠纷化解功能期待过高。信访机构为国家机关和社会公众的信息沟通及相互理解搭建了一座桥梁:国家机关可以通过信访了解社会公众对国家施政方针和公务行为的看法和意见,以此作为改进工作的依据;公民也可以通过信访反映自己的诉求,在信访接待和问题反馈中参与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1]。但是,社会阶层流动的固化和转型期利益冲突的加剧却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弱势群体的维权意识,甚至产生了某种自我保护和自我维权的过度反应。“定纷止争”的迫切心理使大多数弱势群体在维权时“以效率为先”,囿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审理门槛和繁琐程序,他们对信访的依赖超过对诉讼的期待,希望信访能够实质上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而实践中,作为信访事项的受理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不具有决定权和处分权,只能将信访事项传达、移交、转送给政府工作部门[2],而这只是一种协调、辅助的行政事实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信访处置权(包括决定权和处分权)的“多方行使”和“多头管理”让信访制度的救济力度大打折扣,弱势群体难以通过简单的来信来访一次性解决问题,他们对信访纠纷化解功能的期待与信访制度的现状相去甚远。第二,权力监督功能的紊乱。假使信访渠道合理有序,弱势群体的来信、来访能够得到足够重视,那么在信访事项的审查中便会暴露出党政机关在行使公权力中存在的不规范之处,从而及时发现日常工作中的问题,并对违法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也能够督促其他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可见,通过信访实现外部监督和内部纠错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实际执行中具体标准的不明确却导致了监督功能的紊乱:信访量的增加往往被党政机关领导视为公民对政府机关的不信任,是对政府亲民形象的“抹黑”,误以为“信访量越少也就意味着政府机关的工作越出色”,将信访量列入政绩考核的指标之中便是对“重数量而轻质量”和教条主义的直观反应。在畸形政绩考核观的影响下,地方党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出于美化地方政绩和自身升迁提拔的考虑,花费大量行政资源降低信访数量,不惜耗费人力、物力、财力拦访、截访[3]。虽然纸面上登记的信访数量大幅下降,但弱势群体的困难并没有得到政府机关的重视,甚至在“机械维稳”中侵害了另一部分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权力监督的紊乱不仅削弱了信访制度本应具有的监督人民公仆依法履职的功能,而且容易在政府、社会、公民之间人为地制造“隔阂”,阻碍社情民意的上传下达,制约权利救济的效率。2.回归:沟通功能的重新提炼
近年来,反腐风暴将信访推上了行政问责的前沿阵地,过分夸大信访在权力监督和官员问责中[1]参见徐继敏:《行政信访的功能分析》,〔郑州〕《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5期。[2]政府工作部门和信访工作机构不同,信访工作机构的受理主要是程序上的受理,不对信访事项进行实质处理;
而政府工作部门受理的是大量来源于信访工作机构受理后转送和交办的信访事项,其受理方式主要是实质处理。[3]参见杨小军:《信访法治化改革与完善研究》,〔北京〕《中国法学》201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