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草案)》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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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

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

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5(0)10
【摘要】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9号《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申长雨2015年1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的保藏和提供样品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58-60)
【关键词】专利权人;生物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人;局务会议;请求人;材料样品;布达佩斯条约;材料种类;存活性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7
【相关文献】
1.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J], 夏颖;苗荻
2.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发明专利申请注意事项 [J], 欧阳平;张珍丽;王欢
3.普通专利申请程序的生物保藏事项 [J], 张英
4.使用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种法律问题的探讨 [J], 胡佐超
5.生物遗传资源保藏技术与生物安全材料的研究进展 [J], 马一鸣;周晓;田云青;杨静;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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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修改解读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修改解读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修改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1.1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修改解读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定于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引导专利申请和审查实践,现对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修改背景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经济科技快速发展对审查规则的诉求,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断完善专利审查标准,为创新主体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充分调研社会主体需求、总结审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开展《指南》全面修改工作。

二、修改过程2020年5月我局启动《指南》全面修改工作,此次修改涉及内容较多且在时间进度上有一定的层次性,因此分两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第一批征求意见稿)》(涉及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于9月30日至11月15日面向社会发布,在收到相关意见后,经整理、归纳、分析和论证,采纳了合理意见,并据此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审议后的修改内容于12月14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九一号公告发布,并将于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三?主要修改内容本次修改涉及《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主要对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标准、化合物新颖性的审查标准、化合物和生物领域创造性的审查标准进行了明确和完善。

(一)与补交实验数据有关的修改(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5节)本次修改旨在响应国内外创新主体呼吁,进一步明晰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标准。

一方面,将201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4号)相关修改内容移至第3.5.1节,作为补交实验数据的一般“审查原则”,并进一步明确了“对于申请日之后申请人为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等要求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76号――关于提交共同申请格式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76号――关于提交共同申请格式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76号――关于提交"共同申请格式"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2.06.25•【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76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76号)关于提交"共同申请格式"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公告为了便利申请人向多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减轻申请人为满足各局对于专利申请的不同形式要求而重新撰写申请文件的负担,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韩国知识产权局、美国专利商标局就专利申请文件的部分形式要求进行了统一,达成“共同申请格式”(Common Application Format,缩写为CAF)五局协议。

“共同申请格式”五局协议涉及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附图和序列表的部分形式要求,参考《专利合作条约》(PCT)的形式要求对申请文件的样式进行标准化,形成统一的“共同申请格式”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只要满足该协议的共同要求,即被认为满足了每个局在这些方面的形式要求,无需重新撰写或者修改,从而节省申请人的支出。

自2012年8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共同申请格式”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一、关于“共同申请格式”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满足以下“共同申请格式”五局协议共同要求的专利申请文件,视为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应规定。

1.对相关申请或者资助的说明申请人在说明书的开头、发明名称之后写明该申请受益于先前的任何申请或者接受美国联邦资助的,各局在申请到授权的整个审查过程中不要求申请人删除该说明。

2.实用性的说明如果发明的实用性从发明描述或者发明性质来看并不明显,则说明书应当包含对实用性的说明。

3.对现有技术的引证申请人在说明书中写有引证文件列表或者任何对公开信息的陈述的,各局在申请到授权的整个审查过程中不要求申请人删除该列表或者陈述。

专利法修改对照表共14页文档

专利法修改对照表共14页文档

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
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
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
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
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 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19 年 12 月 27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
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2页
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 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
准。
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
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
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 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
计人为专利权人。
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
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 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

专利法修改对照表

专利法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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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 第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 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 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 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 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 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 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 报酬。 酬。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 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 上标明专利标识。 (原第十五条) 第十八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 第十八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 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 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 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 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 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 根据本法办理。 据本法办理。 第十九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 第十九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 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 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 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 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 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 构办理。 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 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 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 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 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 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 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 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 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 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 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 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 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 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 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 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 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 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 理专利国际申请。 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 利权。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 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 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

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办法公告

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办法公告

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办法公告中国专利局公告(第8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中国专利局委托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和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担负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工作。

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办法已经双方签字生效,保藏办法附后。

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从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开始接受保藏申请。

地址:北京中关村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海淀区办事处帐号:8901-174 但要在银行汇款单用途栏中注明:转普通微生物中心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从一九八五年三月八日开始接受保藏申请。

地址:武昌珞珈山武汉大学校内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武昌珞珈山办事处帐号:89048 但要在银行汇款单的用途栏中注明:转中国典型培养物中心。

特此公告1985年3月12日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办法第一条中国专利局委托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以下简称保藏中心)担负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的保藏工作。

第二条保藏中心担负保藏除动物病原以外的各种细菌、放线菌、酵母菌、丝状真菌、存在于上述宿主细胞内的质粒、以及单细胞藻株。

第三条请求保藏人在将微生物送交保藏中心时应提交两管该微生物的培养物,并附具请求书写明下列事项:1.请求保藏的微生物是用于专利程序;2.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和地址;3.详细叙述微生物的培养、保藏和进行存活性检验所需的条件,保藏数种微生物的混合培养物时,应说明其组分以及至少一种能检查各个组分存在的方法;4.请求人给予保藏微生物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或者鉴别符号;5.对危及健康或者环境的微生物特性的说明或者请求人不知有无此种特性的说明。

请求人如果是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应当通过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上述手续。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第一批征求意见稿)》修改对照表

DNA双加氧酶TET在中枢神经系统的研究进展刘洁;米亚静【摘要】DNA双加氧酶TET家族是新发现的一类表观遗传修饰蛋白,能够将DNA的5-甲基胞嘧啶氧化为5-羟甲基胞嘧啶,进而调控基因的表达。

多项研究显示,TET1-3在中枢神经系统表达丰富,其潜在的生物功能也被广泛关注。

本文从TET蛋白结构功能概述、TET蛋白在中枢神经系统的表达及功能以及针对TET 家族的基因敲除小鼠实验三方面作一综述。

%DNA dioxygenase TET family is a recently discovered proteins involved epigenetic modification, which can oxidize the 5-methylcytosine of DNA into 5-hydroxymethylcytosine and thereby regulate gene expression. Accumulative studies have shown that TET1-3 was abundantly expressed in the central nervous system, and its poten-tial functions were beginning to be studied. This paper gives an overview of the structure and functions of TET, its po-tential roles in the central nervous system, and also the TET gene knockout experiments.【期刊名称】《海南医学》【年(卷),期】2015(000)014【总页数】3页(P2107-2108,2109)【关键词】TET;表观遗传修饰;中枢神经系统;基因敲除【作者】刘洁;米亚静【作者单位】西安医学院基础医学研究所,陕西西安 710021;西安医学院基础医学研究所,陕西西安 71002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338.2表观遗传学修饰(Epigenetic modification)是指DNA碱基序列没有改变的前提下,基因表达水平发生改变。

初审实审复审无效时期专利文件的修改细那么总结与对照

专利申请文件及其授权文本的修改一、主动修改1.时间:发明专利:1)提实审时;2)收到实审通知书起3个月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

2.修改要求(修改替换页一式两份,其他均一份)1)符合时机之内的修改,符合A33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有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修改范围,指的是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两者范围之和,只要该修改清楚地记录在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内,即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相比扩大了保护范围,也是允许的。

2)超出主动修改时机的修改,符合A33、仅消除缺陷。

对符合主动修改时机的主动修改,无论修改的内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均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经过该主动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

申请人在上述规定期间内多次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主动修改的,应当以最后一次提交的申请文件为审查文本。

二、实审时的修改1、一般原则:1)、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2)、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即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3)、对于虽然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但其内容与范围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的修改,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就可以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的、相当于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的修改,因而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接受。

这样处理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

4)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于不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因而不能被接受。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一次修改对照表20211008

序号
修改内容
涉及法条(1992)
1984
1992
1
扩展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
第25条
对食品、饮料、调味品以及药品和用化பைடு நூலகம்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只对这些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将食品、饮料、调味品以及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纳入专利权保护的技术领域。
2
延长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第45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5年。
6
改授权前的异议程序为授权后的撤销程序
第41-44条
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
自授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请求撤销。
第11条第三款
未限制进口。
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上两款所述用途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5
增加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依据
第33条
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发明和实用新型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外观设计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一次修改
1992年9月4日,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代背景下,同时也是为当时我国恢复关贸协定缔约国地位谈判创造条件,落实《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中的承诺,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该修正案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
3
方法专利的效力延及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11条
对于方法专利,仅保护方法,而不保护由此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利法》2020年第四次修改的修改对照表(word)

专利法修改对照表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234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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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登记簿】
保藏中心提供保藏的微生物样品,应当在登记簿上登记下列内容,并且通知专利局:
1.提供微生物样品的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2.提供微生物样品请求人保证不向任何第三者转移微生物的声明;
3.对所提供的微生物的保藏号及其简要说明;
4.提供微生物样品的日期。
第十五条【争议微生物的鉴定】
保藏中心可以承担在审查、异议和无效程序中有争议的微生物培养物生物特性的鉴定工作,并提交鉴定书。具体事宜由请求鉴定的一方与保藏中心签定合同办理。
第二条【保藏范围】
保藏中心担负保藏各种细菌、放线菌、酵母菌、丝状真菌、高等真菌、细胞系、病毒、存在于宿主细胞内的质粒、以及单细胞藻株。
第三条【进出口检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国外向保藏中心提交病原微生物培养物的,在提交培养物前,应当取得我国农牧渔业部的许可。
第四条【手续要求】
第二条【保藏单位的职责】
生物材料保藏单位负责保藏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及向有权获得样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所保藏的生物材料样品。
第三条【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原办法第四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办理相关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保藏特殊微生物】
对于请求保藏需要特殊培养条件的细胞系或者病毒,根据保藏中心的要求,请求人应当提供所需的培养基和药品。
第七条【保藏证明】
保藏中心在收到保藏请求和微生物培养物时,应当给请求人书面证明,其内容包括:
1.保藏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2.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3.收到微生物培养物的日期;
4.保藏中心给予该项保藏微生物的保藏号;
5.保藏中心盖章或者负责人签字。
第八条【保密义务】
除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有关保藏微生物的情报和样品以外,在保藏期间,保藏中心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提供该微生物的情报和样品。
第九条【保藏年限】
保藏中心负责保藏的期限,自收到微生物之日起至少为三十年,期满前收到提交微生物样品的请求以后,至少应再保藏五年。
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从一九八五年三月八日开始接受保藏申请。
地址:武昌珞珈山武汉大学校内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武昌珞珈山办事处
帐号:89048但要在银行汇款单的用途栏中注明:转中国典型培养物中心。
特此公告
中国典型培养物中心
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办法
第一条【授权】
中国专利局委托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以下简称保藏中心)担负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的保藏工作。
《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草案)》修改对照表
《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办法》(1985-八号公告)
《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
(草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中国专利局委托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和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担负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工作。
4.请求人给予保藏微生物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或者鉴别符号;
5.对危及健康或者环境的微生物特性的说明或者请求人不知有无此种特性的说明。
请求人如果是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应当通过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手续。
第五条【保藏方法及不承担复核义务】
保藏管理中心一般采用冻干或者液氮的方法保藏,对请求保藏的微生物的生物特性不负复核的责任。如果请求人要求采用特殊的保藏方法,或者要求对该微生物的生物特性和分类命名进行复核检验,则应当在提交保藏微生物培养物时与保藏中心另行签订合同。
请求保藏人在将微生物送交保藏中心时应当提交两份该微生物的培养物,并附具请求书写明下列事项:
1.请求保藏的微生物是用于专利程序;
2.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3.详细叙述微生物的培养、保藏和进行存活性检验所需的条件,以及保藏周期;保藏数种微生物的混合培养物时,应说明其组分以及至少一种能检查各个组分存在的方法;
第十六条【费用】
请求保藏微生物或者请求提供微生物样品,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费:
1.保藏期(30年)
(1)微生物(注)1500元(2)细胞系,动、植物病毒20XX元
2.存活性报告(每株)
(1)微生物(注)120元(2)细胞系,动、植物病毒200元
3.提供样品(每株)
(1)微生物(注)100元(2)细胞系,动、植物病毒150元
第十条【存活试验】
保藏中心应当自收到微生物培养物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请求保藏的微生物进行存活性试验。上述试验结果除应当在保藏单位登记外,还应当通知请求人和专利局。
第十一条【保藏责任】
保藏中心应当严格按照请求人说明的保藏办法进行保藏。在此种情况下,保藏的微生物如果仍有死亡、污染、失灭或者变异的,保藏中心不负责任。如果由于工作失误造成上述后果之一的,保藏中心应当赔偿请求人的损失。
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办法已经双方签字生效,保藏办法附后。
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从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开始接受保藏申请。
地址:北京中关村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海淀区办事处
帐号:8901-174但要在银行汇款单用途栏中注明:转普通微生物中心
4.其他情况缴费标准由当事人商定。
第十七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专利局与保藏中心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八条【解释】
本办法由中国专利局负责解释。
注:细菌、放线菌、酵母菌、丝状真菌、高等真菌、噬菌体、宿主细胞内的质粒,以及单细胞藻株。
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的保藏及提供样品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二条【重新保藏】
如有前条情况之一的,保藏中心应当通知请求人重新提交微生物培养物,并予以继续保藏。
第十三条【提供样品】
在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视为撤回之前或者在授予专利权之前,保藏中心只向中国专利局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保藏的微生物样品;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视为撤回之后,或者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经微生物保藏请求人同意,保藏中心应当向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该微生物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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