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五大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五大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五大制度是指国家在行政决策过程中所遵循的五项基本制度,包括法定程序、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公开透明和法律责任制。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旨在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下面将逐一介绍这些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法定程序

法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具体来说,就是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政策决策符合法律要求,并且在实施过程中不侵犯公民权利和合法利益。同时,在执行过程中还需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二、科学决策

科学决策是指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必须依据客观事实和科学理论进行分析判断,并采用科学方法进行预测和评估。这样才能够保证政策决策的准确性和可行性,避免盲目决策和错误决策。为此,行政机关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评估体系,加强对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和民生状况的研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三、民主决策

民主决策是指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参与和反馈。这样才能够确保政策制定符合广大

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并且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认可。为此,行政

机关需要建立健全公开听证、征求意见、社会评估等民主程序,加强

与各方面的沟通和交流,提高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参与度。

四、公开透明

公开透明是指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和数据,并接受社会监督。这样才能够促进信息公开、知情权保障和舆论监督,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为此,行政机关需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决策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加强对政策实施效果

的监测和评估,提高政策决策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五、法律责任制

法律责任制是指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够保证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有

效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制权威。为此,行政机关需要建立健全法律

意识教育、追究责任、惩处违法等制度,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评

估,提高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和规范化管理水平。

总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五大制度是现代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基本

要素。只有建立健全这些制度,并切实贯彻落实到行政决策实践中去,才能够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促进社会长期稳定

发展。

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决策包括: (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三)涉及到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 (四)其他关系事业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决策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应当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行政决策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举行公开听证的,应当按照听证程序规定办理。 第四条行政决策作出后,应当对工作任务和责任进行分解,明确工作要求。 涉及多个领导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领导配合。 第五条有关执行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 — 1 —

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六条局纪检组根据决策方案,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检查、督办、考核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报告督查情况。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为促进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重大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专家咨询论证的范围 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规划、行政许可和审批、重大行政措施和政策、涉及本局的项目建设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聘请专家的基本要求 根据决策需要,聘请宏观经济管理、劳动保障研究、法律工作者和人力资源管理等专家。每次聘请专家不得少于5人。聘请专家要兼顾地域性、行业代表性,科研院所和企业一线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专家为必须聘请人员。受聘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 三、聘请专家咨询论证的程序 (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具体组织实施聘请专家咨询论证工作; (二)重大决策文本应提前一周送交专家,并附说明和相关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一、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我国政 府行政的力量日益强大,行政决策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对社会、经济 和环境等方面产生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因此需要制定规定来规范行政 决策程序,保障公众利益。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 决策的形成、决策的审批、公开与解释等环节。 三、程序要求 1. 立项 在行政决策之前,必须制定决策立项报告,明确决策的背景、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内容,由决策的发起者或相关部门提出并报送 行政机关主管部门审批。 2. 可行性研究 决策立项获批后,行政机关应根据决策的类型和性质,进行相关 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内容应当包括决策方案的制定、影响评估、财务预算、风险评估等,确保决策方案能够在经济、社会、环境等方 面产生正面效应。

3. 公示和听证 行政机关在决策前应当经过一定的公示和听证程序,公示期限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决策内容、影响评估报告等资料。听证会应当在公示结束后进行,听证会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可行性研究和影响评估结果进行问题分析和决策修改。 4. 决策审批 行政机关在决策形成后,应当进行审批程序,决策审批应当有明确的审批程序和时间限制。审批程序的具体要求包括审批级别、审批程序、审批限制等多个方面。决策审批结果的通知应当注明审批文号和有效期限。 5. 公布执行 完成审批程序、取得决策主体签字后,决策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公布内容应当包含决策的依据、目的、结果和执行时间等,同时公布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决策结果应当由行政机关及时执行,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效力。 四、责任追究 对于行政决策程序中违规或者违法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其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严格遵照决策程序进行履职,如有失职、渎职、违法或违规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责任。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简介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是指在政府决策过程中,为了确保公正、 公开、透明、高效的决策结果而制定的一系列程序规定和要求。在中 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的要求已经很明确, 这也是为了避免过度集中权力、降低政府决策风险、维护人民群众的 利益。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结合现有法律法规,详细介绍我国重大行 政决策程序制度相关的内容。 决策程序的基本原则 首先,对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必须要遵守以下原则: 1.法律原则:重大行政决策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同时,必须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责任。 2.程序公开原则:决策程序的各个环节,必须依照规定对公 众公开,通过公开来增加决策的透明度以及公信力。 3.民主参与原则:民主参与原则是指在决策过程中要充分民 主化,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接受正义、公正、合法、有序的建议和反馈。 4.独立客观原则:对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必须客观、合理、科学地进行评估和分析,避免政治和其他因素的干扰。

决策程序的实施 针对以上原则,在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中,需要遵守一定的决策程序要求,其中包括: 1. 立项决策 在决策开始前,需要进行项目区域、内容、期限、投资预算、决策方式、组成机构、相互关系等基础信息的规定,并审批确定。 2. 决策研究 决策研究是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主要包括制定决策方案,评估成本、效益、风险等重要指标,同时吸收外界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决策研究过程中需要遵循科学化、民主化、公正化、透明化等原则。 3. 决策座谈会 在决策研究环节结束后,必须组织重要领导、专家和学者参与决策座谈会。座谈会必须公开、民主、科学、客观以及独立。决策座谈会的目的是收集专业意见和完善方案,有助于提高决策的合理性和公信力。 4. 组织实施 决策完成后,需要制定执行方案,实施决策,同时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和改进。同时,要对决策结果与实际效果进行评估,不仅度量经济效益,也应考虑社会、环境和可持续性。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五大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五大制度 引言 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在国家政权机关中,经过集体讨论、表决和决议通过的具有重大意义的决策。为了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制度,以保障决策的质量和效果。 决策酝酿制度 决策研究组织 在决策研究组织中,由专门的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决策的酝酿工作。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凝聚智慧、汇集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多元性。在决策研究组织中,通常会有以下职责和步骤: 1. 设置决策研究组织; 2. 组织和指导决策研究工作; 3. 建立和完善决策研究机制。 专题调研 在决策酝酿过程中,进行专题调研是十分重要的一环。通过调研,可以收集各方面的信息和意见,对决策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处理。在专题调研中,常见的有序列表步骤如下: 1. 制定调研计划; 2. 收集相关资料; 3. 进行实地调研; 4. 分析调研结果; 5. 撰写调研报告。 讨论会议 讨论会议是决策酝酿中的重要环节,通过会议可以集思广益、交换意见、商讨方案。一个典型的讨论会议包括以下步骤: 1. 制定会议议程; 2. 邀请相关人员参会;3. 开展主题演讲; 4. 进行自由讨论; 5. 形成决议或意见。

决策决策制度 决策报告 决策报告是决策决策制度中的重要环节,通过报告可以向决策机构提供全面、准确、有序的信息,以支持决策机构做出决策。编写决策报告时,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1. 决策问题的提出和背景介绍; 2. 决策目标和原则的明确; 3. 决策方案的分析和对比; 4. 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 5. 决策建议和具体实施措施。 决策程序公开 决策程序公开是保障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的重要制度安排。通过公开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可以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增加了决策的合法性和可信度。决策程序公开的步骤包括: 1. 公布决策的议题和时间; 2. 公示决策的酝酿和讨论过程; 3. 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4. 公布决策的结果和理由。 决策机构权责 决策机构权责的明确是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的重要制度要求。决策机构需要确保自身权威并行使相应的权力,同时也要承担决策带来的责任。决策机构权责的具体要求包括: 1. 决策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2. 决策机构权力的范围和限制; 3. 决策机构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4. 决策机构的内部规范和运作流程。 决策决策决策决策制度 决策检查评估 决策检查评估是决策决策决策制度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决策的实施效果和目标的实现。决策检查评估的步骤包括: 1. 制定检查评估计划; 2. 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 3. 进行检查和评估; 4. 发现问题和提出建议; 5. 监督决策的整改和落实。 决策的法律保障 决策的法律保障是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的重要制度安排。决策的法律保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 2. 依法审核和审查决策的合法性; 3. 解决决策纠纷和争议; 4. 对违法决策行为进行追责和惩处。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学习解读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学习解读2019年4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司法部经广泛深入调研,反复研究论证,多方面征求意见,形成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草案,报经国务院同意后,于2019年2月25日经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分6章、共44条,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在此对《条例》进行梳理,供学习参考。 一、制定《条例》的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 近年来,很多地方政府出台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文件,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但实践中,仍有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一些地方决策尊重客观规律不够,听取群众意见不充分,违法决策、专断决策、应及时决策而久拖不决等问题较为突出;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因当地群众不了解、不理解、不支持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导致项目无法落地或者匆匆下马。

这些问题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有损营商环境,影响改革推进和经济社会发展。为进一步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有必要制定一部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行政法规。 《条例》是全面依法治国在行政事务方面的具体体现,对利用法律形式实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具有重大意义。 二、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 《条例》在制定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明确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二是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要求贯穿于形成决策草案、审查决定、决策执行与调整等决策全过程,通过规范决策过程来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制度设计与当前客观实际、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相适应。对社会普遍期待、绝大多数地方有条件做到的,提出明确规范;对现阶段难以做到或者只有少数地方能做到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践、逐步推广;对需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的事项、程序,为各地方自主决策或者相关领域专门立法留有余地。 三、对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作出具体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五大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五大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五大制度是指国家在行政决策过程中所遵循的五项基本制度,包括法定程序、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公开透明和法律责任制。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旨在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下面将逐一介绍这些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法定程序 法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具体来说,就是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政策决策符合法律要求,并且在实施过程中不侵犯公民权利和合法利益。同时,在执行过程中还需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二、科学决策 科学决策是指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必须依据客观事实和科学理论进行分析判断,并采用科学方法进行预测和评估。这样才能够保证政策决策的准确性和可行性,避免盲目决策和错误决策。为此,行政机关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评估体系,加强对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和民生状况的研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三、民主决策 民主决策是指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参与和反馈。这样才能够确保政策制定符合广大 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并且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认可。为此,行政 机关需要建立健全公开听证、征求意见、社会评估等民主程序,加强 与各方面的沟通和交流,提高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参与度。 四、公开透明 公开透明是指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和数据,并接受社会监督。这样才能够促进信息公开、知情权保障和舆论监督,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为此,行政机关需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决策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加强对政策实施效果 的监测和评估,提高政策决策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五、法律责任制 法律责任制是指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够保证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有 效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制权威。为此,行政机关需要建立健全法律 意识教育、追究责任、惩处违法等制度,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评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局长代表市局对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领导协助局长决策。 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组织安排、审查提报、依法公开、督查落实及情况反馈等工作。 相关科室、直属单位依照法定职责或局领导确定的意见承办相关工作。 政策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 一) 决策启动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局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2)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及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向市局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相关科室、直属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相关科室、直属单位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后,由办公室依照职权分工拟定决策事项承办科室、直属单位,报局长决定;决策事项涉及两个(含)以上科室、直属单位职责的,应明确牵头承办科室、直属单位。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直属单位在对拟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等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和分析的基础上,拟订

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制度 首先,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决策前的准备阶段,包括问题调研、数据收集、政策分析等,确保 决策的基础充分、科学可行。第二,决策方案的制定阶段,需要进 行多方面的讨论、评估和论证,确保决策方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第三,决策的审议和决策权的层级审批,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第四,决策的公示和公众参与,让相关利益方和公众能够了解 决策内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最后,决策的执行和监督,确保决策 的有效实施和结果评估。 其次,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它能够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通过充分的调研和数据分析,制定出的决策方案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更好地解决 实际问题。其次,它能够保障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决策的审议 和层级审批确保了决策的合法性,而公示和公众参与则增加了决策 的透明度和合法性。最后,它能够防止滥用职权和不当行为。通过 规定明确的程序和要求,可以避免决策者的个人偏见和私利对决策 的影响,保证决策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再次,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挑战

和问题。首先,决策的程序可能会过于繁琐和复杂,导致决策效率低下。因此,需要在确保程序合规性的基础上,适度简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其次,公众参与的程度和方式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对于重大决策的意见和建议应该得到更好的收集和利用,确保决策更贴近民意。最后,决策的执行和监督环节也需要加强。决策的执行情况应该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决策的有效实施和结果达成。 综上所述,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制度是确保决策科学、合法、透明的重要保障。通过制定明确的决策程序和要求,可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滥用职权和不当行为。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解决程序繁琐、公众参与和决策执行等方面的问题,以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委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委重大行政决策,坚持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正确履行我委职能,依法民主科学决策。 第三条我委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以我委名义作出的涉及我县工业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我委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人民政府和工信部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全县工业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全县工业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和调整; (三)我委各类工业总体规划、工业发展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四)我委重大财政资金的确定、安排和调整; (五)我委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与我县工业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和调整; (七)突发工业安全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工业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重大应急措施; (八)其他需要我委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下列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才能具体实

施: (一)南昌县工业发展五年以上规划; (二)南昌县特色工业产品发展五年以上规划; (三)工业推广体系建设; (四)工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 第五条我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我委重大行政决策必须以宪法、法律和法规规章为依据,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法规规章的框架内进行,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不得出现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规章的决策。 (二)坚持科学决策我委重大行政决策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对一些专业性强、情况复杂、影响深远的工业经济社会问题,要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专门机构进行论证,综合分析,形成多个比较方案。 (三)坚持民主决策我委重大行政决策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及内设相关科室负责人的意见,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六条主任对我委重大行政决策行使决策权。书记、副书记、副主任等委领导(以下简称分管委领导)以及委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协助主任决策。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由我委立即决策的,可以由主任临机决定,并在委党委会上通报;也可以由分管委领导按职权临机决定,及时向主任报告,并在委党委会上通报。 第七条我委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程序 (一)决策提出主任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主任交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分管委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

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决策启动 第十条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第十一条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大行政决策 程序暂行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9.04.20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 •【施行日期】2019.09.01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3号 现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9年4月20日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

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 第四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 (四)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五)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 (六)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八)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九)行政区划变更方案; (十)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本部门职能确定,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程度高或者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决策调研; (二)咨询论证;

重大行政决策六项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制度(一)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提高依法执政能力,规范我局重大事项的决策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我局重大行政事项决策,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如下:(一)涉及到全县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建设的重要决定、安排或者出台涉及全系统的重大改革措施;(二)出台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三)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四)为保证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采取的重大临时措施;(五)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第四条我局对重大行政事项做出决策前,应当听取意见,听取意见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五条承办重大行政决策的职能股室,应拟定“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方案”报局分管领导审核,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重大行政决策承办职能股室具体承办。第六条承办职能股室应当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第七条承办职能股室可以采取会议、公示、函询、调查、座谈会及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决策事项涉及的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对象。第八条承办职能股室在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咨询论证。第九条承办职能股室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代表和委员的建议和意见。第十条征求意见后,承办职能股室应当及时将听取意见情况形成报告,报告中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我局组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工作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我局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听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主要包括:(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二)涉及不同利益群众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三)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高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第六条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进行审议。第七条对需要举行听证的,承办职能股室应当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并依照本制度和其它相关规定拟定听证方案,包括听证事项、听证内容、听证目的和听证参加人员的人数、条件、产生方式及拟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程序规则等,报局分管领导审核,经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同意后组织实施。第八条听证会由承办职能股室负责召集、主持。会议规模和参会代表,由会议召集部门根据事项涉及范围自行确定,但参会代表不得少于10人,上限不超过30人,参会代表中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应当分别占一定比例。第九条听证会的组织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向社会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告听证会的听证内容、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为了保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保障公民的权 利和利益,国家设立了相关的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该规定是一份重 要的法规文书,规范了行政决策的程序和流程,体现了行政管理的 规范性和合法性。本文就该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总则 该规定确立了行政决策的基本原则,即遵循法律、公正公开、 科学决策、严格执行、追究责任。其中,遵循法律原则是最基本的 原则,所有的行政决策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公正公开 原则体现了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科学决策原则要求行政决 策必须具有科学性和实效性,严格执行原则则保证了决策的执行力 和权威性,追究责任原则则强化了行政决策的责任制度。 二、行政决策程序 该规定明确了行政决策的程序流程,包括着手决策、决策审议、决策公告、决策执行、决策评估等环节。其中,着手决策环节包括 确定决策主体、确定决策目标、收集决策信息等环节。决策审议环 节则是对决策进行审议和讨论。决策公告环节则是行政主体将决策 结果发布给社会公众。决策执行环节是行政决策的重要环节,其实 施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决策文书的规定。决策评估环节则是对决策 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和改进。 三、行政决策的公示

公示是行政决策程序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该规定将行政 决策公示分为核心部分和附属部分。核心部分包括决策原因、程序、结果、适用法律法规等内容,附属部分包括决策内容、解释说明等 内容。公示时间必须不少于7天,公示形式可以是报纸、电视、短 信等方式。 四、行政决策的复议申请 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若公民或组织认为行政决策违法或不当, 可以向行政主体提出复议申请。行政主体对于复议申请应当在法定 期限内予以答复,并且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进行答复。如果行 政主体依然拒绝作出合法的决策,公民或组织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 进行申诉。 五、行政决策的监督 该规定明确了行政决策的监督方式,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包括行政主体自身的纪律检查和督促执行,外部监督则包 括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其中,社会公众的监督 可以通过媒体、民间组织、投诉建议等方式进行。行政主管部门的 监督包括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监察和调查,对违法行为进行 追责和惩罚。 以上就是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主要内容和要点。这一规定的执 行将有力地保护公民权益和社会公正,促进行政管理的科学化、规 范化和民主化。同时,在执行中也需要注意密切关注社会变化和发 展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

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行政程序是一种通过特定的规定和程序来对行政行为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的制度。它是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下面我们来介绍一下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首先,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之一是行政审批制度。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对特定行政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程序。行政审批制度有助于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滥用行政权力和不公正行为。同时,行政审批还可以防止潜在的腐败问题,确保行政机关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其次,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还包括公开听证制度。公开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重大行政决策中听取各方意见的一种方式。通过公开听证,可以使行政决策更加科学和民主,避免独断和蛮横的行政做法。公开听证制度还有助于提高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可信度,增强公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 另外,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还包括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予以重新审查、调查和决策的程序。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监督行政机关的制度安排,有助于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决策和不正当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还包括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行政诉讼制度是保障公民诉权的一种

重要途径,有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的滥用和违法行为。 最后,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还包括行政问责制度。行政问责是一种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进行问责。行政问责制度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包括行政审批制度、公开听证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公信力,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3号 现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9年4月20日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决策启动 第十条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第十一条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方面: (一)依法行政的远景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以本局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 (三)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 (四)大额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五)动用大额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依法行政建设的重大措施; (七)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本局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条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务会议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六条局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务会议决策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局领导通报。 第七条局长代表本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副局长协助局长决策。 第八条本局各工作部门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政策法规股应当为局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性咨询、论证、听证、公示等有关服务. 第十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十一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进行风险预测,力求做到决策目标科学、明确、务实和完整。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推进盐城市盐都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标准化,进一步标准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步依法行政工作程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假设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本地区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本局按照法定职权,对关系交通运输开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亲密相关的以下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政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施行意见和措施; 〔二〕上报上级党政机关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工作报告; 〔三〕制定代区政府起草或者由本局公布的标准性文件; 〔四〕制定全区交通运输开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和重要工作部署; 〔五〕制定涉及群众利益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交通运输政策措施; 〔六〕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签订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合同,决定重大经济合同签订、重大投资工程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七〕本局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重大财务资金安排; 〔八〕制定我区交通运输行业开展改革的重大措施; 〔九〕我区交通运输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那么。 第四条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提出、决定、执行、监视等活动,适用本制度。 系统各企事业单位作出重大决策,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重大行政决策的提出 第五条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确实定,遵循以下规定: 〔一〕局主要指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承办科室〔单位〕承办,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局分管指导提出的行政决策建议,报局主要指导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三〕局各科室、系统各企事业单位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局分管指导审核,并报局主要指导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承办单位提出意见,经局分管指导审核,并报局主要指导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决策建议,由承办单位提出意见,经局分管指导审核,并报局主要指导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第六条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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