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4吉林省农村信用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科学经营,标准操作,降低风险,提高支农效劳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中所称农户是指在农村信用社效劳区内居住,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经济活动的自然人。
农户分为信用户、非信用户。
信用户是指依据?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方法?评定并核发“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的农户。
第三条农户贷款坚持“按用途授信,按种类发放,分别立据,专款专用〞的原那么。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四条农户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年龄加上贷款期限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农户贷款用于农户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所需的生产资金、流动资金和日常生活所需的消费资金。
第六条申请贷款的农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农村信用社效劳区居住,有固定的居住场所;〔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三〕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申请工程自有资金到达30%以上;〔四〕身体健康,信用状况好,有归还能力。
第七条自有资金是指除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外,用于申请工程生产经营投入的实物和现金。
第三章农户贷款种类和方式第八条农户贷款分为农户粮食种植贷款、农户蔬菜种植贷款、农户特产种植贷款、农户养殖贷款、农业机械贷款、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农户消费贷款、农户出国劳务贷款,生源地商业助学贷款等。
第九条农户贷款方式主要有信用、联保、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十条信用方式主要是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第十一条联保方式包括农户联保、农村个体经营户联保。
按联保户数多少分为二户联保、三户联保、四户联保、五户联保。
第十二条一户农户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单户家庭成员之间不能互相联保或提供保证。
第十三条保证方式包括一保一贷和多保一贷,即保证方式的保证人可以是一人,也可是多人,但最多不能超过五人。
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信贷管理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贷款系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类人民币贷款。
按担保方式分类,包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一户多保、农户抵押贷款、农户质押贷款和农户其他保证贷款。
按发放方式分类,包括贷款证贷款和非贷款证贷款。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适应当地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
第五条实行贷款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信用社主任审批权限内的贷款,信贷员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经办责任人,信贷专管员为审查主责任人,信用社主任为审批主责任人;超信用社主任权限须报联社审批的贷款,信贷员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经办责任人,信用社主任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主责任人,信贷专管员为审查经办责任人,风险管理部经理为审查主责任人,联社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六条依据《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贷专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向信用社派驻信贷专管员。
信贷专管员作为信用社信贷业务审查岗,负责对信贷员的贷前调查进行风险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及风险防范措施,并向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提报审批。
第七条实行书面授权审批制度。
授权审批是指联社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信用社信贷管理水平,由联社主任对信用社主任进行书面授权。
信用社主任作为有权审批人对权限内贷款进行审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对信贷人员进行转授权。
审批授权实施动态管理,由联社每年度进行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银发[1999]245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20号——第一批共计11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公告》(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7日)废止【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1999.07.21【实施日期】1999.07.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4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精神,改进和加强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所辖地区执行。
各分支行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并切实加强监管。
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要制定具体落实办法,以方便社员、方便农民,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
农村信用社要抓紧组织实施。
各分支行要注意收集有关情况,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附件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农作用,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
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中国农业银行合作农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合作农业贷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88.06.23•【文号】•【施行日期】1988.06.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合作农业贷款管理办法(1988年6月23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农业信贷服务,加强农贷管理,支持农村集体和农户发展农林牧副渔各业商品生产,提高贷款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借款合同条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农业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农村经济政策;必须以提高农业生产力为目标,支持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完善双层经营制,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广应用科学技术,开发农业资源。
推进农业向商品化、专业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第三条办理农业贷款,必须贯彻“自力更生为主,贷款支持为辅”的方针,坚持统筹安排,最力而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确有物资,讲求实效;借款自愿,贷款自主;有借有还,按期还本付息等信贷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一、从事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经营的农村各种合作经济组织。
二、从事种养、加工、服务等业的农村承包户、专业户和农民个体工商业户。
三、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社会化服务,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农业开发公司、服务中心及农技、农机、林业、畜牧、水产、水利等乡镇场、站。
四、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与国营企业或事业单位联合举办的经济联合体。
第五条贷款条件一、借款单位必须是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
借款个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的证明文件。
借款单位(个人)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有合法证件,并自愿向所在地农业银行营业机构提出借款申请。
二、借款单位(个人)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令、政策,符合农业区域规划。
物资、能源、交通等条件落实,具有相应的管理水平;产品符合市场需要,预测经济效益好,能按期归还贷款。
三、各种合作经济组织、经济联合体必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合理的收益分配办法,有明确的债务清偿规定。
农村信用社农户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农户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农村信用社是服务于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为农村居民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其中,农户类贷款是其主要业务之一。
为规范农户类贷款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农村信用社需要制定相应的农户类贷款管理办法。
以下是一个农户类贷款管理办法模板,供参考。
一、总则为规范农户类贷款管理,保证资金用途、加强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法》、《农村信用社业务规章》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社所有农户类贷款的审批、发放、使用、担保等管理活动。
三、农户贷款申请1、贷款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文件:(1)个人身份证明文件;(2)合法的收入证明材料;(3)贷款用途明细。
2、农户贷款申请材料应提交到当地农村信用社,并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如贷款申请资料不齐,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其申请。
3、凡申请贷款的农户,应当注明其拥有的其他借款或应付款项,或向社保机构或民政部门查询其惩戒记录。
如果农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信贷规章制度,有过贷款欠款不还的记录,或被有关部门认定失信,其贷款申请将面临审核不通过。
四、农户贷款审批1、申请材料完整且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农村信用社将按照一定的审批程序进行申请审核。
审批程序中涉及到的内容包括客户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借款目的、担保能力等方面。
2、在审批过程中,经反复核查并取得确证的真实情况下,才予以签发验资证明。
对于申请材料中涉及的夸大宣传、虚假信息等情况,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其贷款申请。
3、对于暂时无法获得贷款的申请人给予明确的答复。
答复信件应注明未批准贷款的原因,答复时间与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时间相对应。
五、农户贷款发放1、农村信用社应按照申请人提交的借款合同协议进行放款。
2、放款前,申请人应向农村信用社提供相关担保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3、特殊情况下,如有申请人未及时履行法定或约定的还款义务,农村信用社可以通过质押抵押、执行担保等方式进行强制偿还。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升农村信用社对农户的信贷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xx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和《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社区居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各级经营机构;所称县联社是指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指借款人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贷款的农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农贷)是指贷款人基于借款人的信誉、资产和还款能力等情况,核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限额,在核定的额度、期限小额农贷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理念。
第六条小额农贷业务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制度。
第七条小额农贷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方式。
第八条小额农贷业务实行客户经理制,以提高农村信用社的工作效率和方便农户快捷地获得贷款.第九条贷款人对本社社员发放小额农贷,实行贷款优先。
第十条小额农贷业务实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以下简称农贷证)制度,贷款以户为单位,每一农户家庭只允许发放一本贷款证,严禁向同一农户家庭不同成员发放多本贷款证在信用社获得贷款.第十一条小额农贷业务应与创建信用小组、信用村、信用乡(镇)为载体的信用工程相结合,创建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
第二章贷款条件与用途第十二条申请小额农贷的农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户口在借款人所在地的营业区域内,有固定住所; (二)18,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婚的,所在地的营业区域内借款人必须有个人独立的固定住所);(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资信良好;(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六)贷款人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广昌县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广昌县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为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方便农民贷款,促进农民增产增收,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农作用,根据人总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和省办《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办法》通知精神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到期归还”的管理办法。
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
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三、申请小额信用贷款的农户应具备以下条件:1、居住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内;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3、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条件,经营管理能力或业务技能;4、有可靠的收入,保证贷款偿还;5、农副产品加工、运输、销售服务户必须在信用社开立结算帐户。
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包括;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农副产品加工、运输、销售等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以及农户用于购臵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婚丧嫁娶、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
五、信用社建立农户信用评定制度,成立农户信用评定小组。
评定小组由信用社理事长、主任、信贷人员、部分监事会成员、所在地的村委会干部、农贷协管员和具有一定威望的社员代表组成。
六、农户信用评定步骤1、农户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2、信用社做好农户调查摸底工作。
依靠当地政府,以村委会为单位,召开村小组干部会,宣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意义和作用;按照条件聘请好协管员,协助搞好调查模底工作;信用社要以会代训,培训协管员,掌握调查模底工作方法,学会填制基本情况调查表,在此基础上信贷款员要分片包干,指导协管员全面推开本辖村、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调查措底工作。
3、由信用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收集的调查情况,按照农户信用评定依据(标准)及方法,对申请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七、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方法;实行百分制。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三农”业务发展,规范农户贷款行为,提高农户贷款资产质量和效益,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贷款是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用于农户生产经营、个人消费的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但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明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的耕地不属于本机构信贷服务范畴的农户。
第三条农户贷款实行逐级授权制度。
县级联社根据授权管理相关规定,结合信用社实际,对信用社进行转授权。
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办理农户贷款。
第二章农户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第四条申请农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身体健康,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身份证件。
(二)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
原则上每户家庭中只对一个自然人发放农户贷款。
(三)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四)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借款人从事种植业的,必须拥有以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可耕种的土地,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两年以上(含两年);从事养殖业等生产经营的,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特种行业的,须具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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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为促进农民发展,推动农业现代化,加强农村金融管理,提高农业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这些管理办法主要是针对农户贷款的利率、范围、方式、期限、审批和贷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从而落实了国家对农村金融的战略部署,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
一、农户贷款的利率
农户贷款的利率目前比较低,实行了优惠的政策。
根据贷款的用途和贷款形式的不同,利率也有所区别。
其中,国家规定对于务农、养殖等农村生产经营的农户,贷款利率应该低于同期同档次的商业贷款利率。
这样的政策具有一定的支持性,也使得农户能够承接更多的贷款,提高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和活力。
二、农户贷款的范围
当前,农户贷款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农业生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家庭经济等方面。
在农业生产方面,农户可以获得购买农机具、化肥、种子等生产资料和租赁土地、春耕、小额信用等贷款。
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农户可以获得修建农村道路、排灌渠道以及建造农村饮水等贷款。
在农村家庭经济方面,农户可以获得购置家庭电器、交通工具和建造新房
等贷款。
这样,农户可以及时有效地解决农村经济方面的资金问题,推进农业的发展。
三、农户贷款的方式
农户贷款的方式主要包括直接贷款和中间贷款两种。
直接贷款指直接由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机构向农户发放贷款。
而中间贷款指由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机构充当“中间人”的角色,将农户的贷款
需求与银行对接,实现银行与农户之间的贷款管理。
四、农户贷款的期限
农户贷款的期限主要是通过贷款用途和贷款对象来确定的。
一般情况下,农户的贷款期限较为灵活,并且在贷款申请时,银行会根据农村贷款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期限安排。
此外,为了避免对农户的生产、经营和生活造成负面影响,农业贷款的期限应该和农业生产周期相适应,以确保贷款利益最大化。
五、农户贷款的审批和贷后管理
农户贷款的审批和贷后管理非常重要。
审批过程主要是银行根据农户的实际情况,审核申请人的信用状况、经营能力和信用风险等信息,再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
贷后管理主要是对贷款发放后,银行对农户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控,预防和应对潜在的信用风险。
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银行的贷款利益,同时也有利于农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当前的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对于农村经济和农户贷款有着重要作用。
我们应该加强农户贷款及其相关政策的研
究,建立完善的农业金融体系,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和农民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