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价值评估准则
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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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的通知中评协[2011]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总结《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评估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制定了《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及时转发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2年7月1日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4年发布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4]134号)同时废止。
附件: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者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等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企业价值评估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企业价值评估的专业知识及经验,具备从事企业价值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疏漏和错误,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的国内外比较

本章明确了收益法、 市场法和成
抽象 、 概括 ; 无形 资产 与
求 6 资产价值基础法 、 1一2 A型评估报告和限 74 一G .8 O 对 GN .4 N74 制型评估报告的相关要求
1一3评 估人 员需 签 署 的誓 法) N74-G 75 O 较 G 。9 N 。1
估准 ̄}IS 、 国《 i( ) J V 美 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 U P P 与《 (SA ) 欧
洲评估准则 》E S 中的企业价值 评估 准则部分 , 框架结构 、 (V ) 从 适用范 围及约束力 、与会计准则的协调等几方面进行 国内外 比较 。其 中,国际评估准则参照2 0 年颁布第七版 中的指南 05
本法的相关定义, 并对各方法的 评估合一 选择运用方面提出要求。 20 版 U P P有 1 03 SA O 评估披露( 3 ~4 个 准 则 、O 准 则 说 明 第 9 8 1个
56 . 对评估人员的素质要求 相关的信息资料 G 72 N 。9 本章是对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实 本 57 . 持续经营企业 9 调整评估价值得出评估 感 性 分 析 G 73 —5 敏 N .0一 施过程中具体方面提出的要求。 行 了详细解释与界定 。 58 . 关注市场行情
的任务是 , 要在发展不均
衡 的世 界 各 国评估 界 推 广企业 价值评估 , 因此 国
准 则
国际评估准则 20 05版 指南 6
美国US A PP 20 版 03 准则 9准则 1 、 O 准则 9企业评估 :
欧洲评估准则 20 版 00 指南 7
中国企业价值 评估指导意见 ( 试行)05 20 年
四版 中的指南7 一企业 价值评估 。
企业价值资产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通常采用的评估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资产基础法)。
按照《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评估需根据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方法.国资委产权【2006】274 号文件规定“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评估时,原则上要求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列示,依据实际状况充分、全面分析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
"对于市场法,由于缺乏可比较的交易案例而难以采用。
收益法虽然没有直接利用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说明评估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但它是从决定资产现行公平市场价值的基本依据-—资产的预期获利能力的角度评价资产,能完整体现企业的整体价值,其评估结论具有较好的可靠性和说服力。
同时,企业具备了应用收益法评估的前提条件:将持续经营、未来收益期限可以确定、股东权益与企业经营收益之间存在稳定的关系、未来的经营收益可以正确预测计量、与企业预期收益相关的风险报酬能被估算计量.成本法(资产基础法)的基本思路是重建或重置被评估资产,潜在的投资者在决定投资某项资产时,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购建该项资产的现行购建成本。
本评估项目能满足成本法(资产基础法)评估所需的条件,即被评估资产处于继续使用状态或被假定处于继续使用状态,具备可利用的历史资料.而且,采用成本法(资产基础法)可以满足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的要求。
因此,针对本次评估的评估目的和资产类型,考虑各种评估方法的作用、特点和所要求具备的条件,此次评估我们采用成本法(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
在对两种方法得出的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比较后,以其中一种更为合适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
第一节成本法(资产基础法)成本法(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各种评估技术方法的总称。
本次评估的评估范围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及流动负债,评估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法.各类资产的具体评估方法如下:一、流动资产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一)货币资金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
最新企业价值市场法评估实务及案例分析-图文

最新企业价值市场法评估实务及案例分析-图文企业价值市场法评估实务及案例分析主讲老师赵强一、企业价值市场法评估介绍(一)市场法(市场比较法)是企业价值评估三种基本方法之一1.什么是企业价值市场法评估?(1)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定义:所谓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2)市场法实质是利用活跃交易市场上已成交的类似案例的交易信息或合理的报价数据,通过对比分析的途径确定委估企业或股权价值的一种相对方式评估技术。
2.市场法的理论基础是在市场公开、交易活跃情况下,相同或相似资产的价值也是相同或相似。
3.企业相同或相似的概念(1)功效相同:经营产品或提供服务相同或相似;(2)能力相当:经营业绩和规模相当;(3)发展趋势相似:未来成长性相同或相似。
4.由于现实中的绝对相同企业是不存在的,因此在评估操作中都是相对相同的“可比对象”。
(二)市场比较法分类根据可比对象选择的不同,市场法可以分为:以与被评估企业相同或相似的上市公司作为可比对象(可比公司)来估算目标企业价值的评估方法。
2.交易案例比较法(Merger&AcquiitionTranactionMethodorM&A)(1)以与被评估企业相同或相似企业的并购或收购交易案例作为对比对象来估算目标企业价值的评估方法。
(2)在国际评估界,市场法与收益法一起并驾成为评估师首要选择的评估方法组合。
(3)目前国内企业价值评估选用市场法的案例已经开始增多,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①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股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市场交易不断完善为市场法的实施奠定了基础;②评估实务发展的需要以及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的实施都会推动市场法应用的发展;③监管部门正在推动市场法的应用。
(4)中国证监会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研究出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法评估研究》一书。
(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采用市场法案例的数量开始逐步增加,甚至包括最终评估结果采用市场评估结果的案例。
新会计准则DCF估值和DDM估值模版

新会计准则DCF估值和DDM估值模版DCF(Discounted Cash Flow)估值方法和DDM(Dividend Discount Model)估值方法是企业价值评估中常用的两种模型。
下面将为您介绍这两种模型的基本原理和具体的估值模板。
一、DCF估值方法:DCF估值方法是一种基于现金流量的评估模型,它用于确定企业的内在价值。
该模型认为,未来现金流量的净现值是企业的真实价值。
DCF估值的基本原理:1.预测未来现金流量:确定未来一段时间内公司将产生的现金流量,包括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和投资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
2.估计终值:根据公司预期长期发展情况,对未来其中一时点后的最后一年现金流进行估值。
3.求现值:对上述预测的现金流量进行贴现计算。
DCF估值方法的模板:1.确定预测期:通常选择3-5年的预测期。
2.预测未来现金流量:根据公司的历史财务数据和行业趋势,制定合理的现金流量预测模型,包括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资产负债表的预测。
3.估计终值:根据预测期后的成长情况,计算未来其中一时点后的最后一年现金流的增长率。
4.确定折现率:折现率是根据投资风险的大小来确定的,可以使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来估计。
得到公司的总现金流现值。
6.计算终值:将预测期后的最后一年现金流使用估计的终值增长率进行估值计算。
7.计算净现值:将总现金流现值和终值进行相加,再减去投资的初始现金流量,得到DCF估值结果。
二、DDM估值方法:DDM估值方法是一种基于股息分红的评估模型,它用于确定股票的内在价值。
该模型认为,股票的价值取决于未来分红的现值。
DDM估值的基本原理:1.预测未来分红:确定未来一段时间内公司预计分红的现金流量。
2.估计终值:根据公司预期长期发展情况,对未来其中一时点后的最后一年分红进行估值。
3.求现值:对上述预测的分红现金流进行贴现计算。
DDM估值方法的模板:1.确定预测期:通常选择3-5年的预测期。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企业价值

附件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价值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企业价值评估,就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与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者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等进行评定与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遵循第四条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企业价值评估的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企业价值评估业务。
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与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
第五条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独立进行分析与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
第六条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明确评估对象,合理使用评估假设,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恰当运用评估方法,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形成评估结论。
第七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对企业价值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验证。
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核查验证的事项,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中予以说明,分析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如果上述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无法判断其影响程度,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三章操作要求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受理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前,应当明确下列基本事项:(一)委托人的基本情况;(二)被评估单位的基本情况;(三)评估目的;(四)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五)价值类型;(六)评估基准日;(七)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八)评估假设;(九)需要明确的其她事项。
第九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委托事项与评估目的, 与委托人协商明确评估对象。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评估对象包括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与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等。
新企业价值评估准则修改情况

新企业价值评估准则修改情况摘要企业的价值评估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过程。
企业的价值评估可以被用来进行投资决策、企业交易和股权投资等。
在过去,许多企业所采取的价值评估准则已经过时,不能真正反映出企业的价值。
因此,新的企业价值评估准则也逐渐被提出和修改。
本文将介绍新的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的修改情况。
引言企业的价值评估来源于金融学理论,是衡量企业的所有权价值、经营权价值的方法。
在价值评估过程中,需要考虑到企业的核心业务、经营战略以及市场竞争等多个方面。
评估准则的不断修改是市场和投资需求的必然结果。
随着金融市场和投资需求的不断演化,企业和投资者对于企业价值的评估方式也不断进行了完善和更新。
新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的修改情况1. 科技创新因素的重要性在以往的企业价值评估准则中,对于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视程度不高,没有真正反映企业的创新能力对于价值的影响。
然而,在当今经济环境下,科技创新的速度日益加速。
许多行业都受到了新技术和新模式的冲击。
因此,在新企业评估准则中,对于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进行了更加全面和细致的考虑,对科技和创新因素进行了更好的量化。
2. 市场竞争的视角市场竞争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企业运营因素。
在新的企业评估准则中,市场竞争的因素被纳入到评估因素之中,以更好地反映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能力。
这些因素包括市场份额、竞争对手数量、产业生态环境等,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情况。
3. 财务数据的整合企业的财务数据是评估企业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过去,企业财务数据的整合程度相对较低,同时也可能会存在数据准确性和真实性的问题。
因此,新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在整合财务数据方面进行了更加细致和全面的考虑,采用了更加科学的方法进行财务数据的整合和分析。
4. 模糊综合评价方法的应用模糊综合评价方法是一种比较新的评估方法,其可以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对于企业的影响。
在新企业价值评估准则中,也广泛采用了模糊综合评价方法。
该方法不但可以分析多个因素对于企业价值的影响,还可以更好地考虑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企业价值评估准则2018

企业价值评估准则2018摘要:一、引言二、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原则1.真实性原则2.完整性原则3.客观性原则4.准确性原则三、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1.收益法2.资产基础法3.市场比较法四、企业价值评估的程序1.前期准备a.了解企业基本情况b.确定评估目的c.选择评估方法2.现场调查a.收集企业财务资料b.核实企业资产和负债c.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行业动态3.分析与评估a.分析企业财务数据b.运用评估方法进行评估c.确定企业价值评估结果4.撰写评估报告a.阐述评估目的和依据b.呈现评估过程和结果c.提出评估结论和建议五、企业价值评估的注意事项1.确保评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2.关注企业潜在的风险因素3.综合考虑市场状况、行业前景和企业发展战略4.注重评估报告的可读性和实用性正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间的兼并、收购以及股权交易等活动日益频繁,企业价值评估已成为企业经营决策、投资分析和市场交易的重要依据。
为了规范企业价值评估行为,提高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我国制定了《企业价值评估准则2018》。
本篇文章将对这一准则进行解读,以期为企业价值评估实践提供指导。
二、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原则1.真实性原则:评估过程中,评估师应充分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确保评估依据的真实性。
此外,评估师还应对企业提供的财务资料进行核查,以避免虚假信息对评估结果产生影响。
2.完整性原则:评估范围应涵盖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确保评估结果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的价值。
在实际操作中,评估师应注意识别企业潜在的资产和负债,避免遗漏。
3.客观性原则: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任务时,应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避免受到利益相关方的影响。
此外,评估师还应充分考虑市场环境、行业特点等因素,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客观性。
4.准确性原则:评估过程中,评估师应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确保评估结果的精确性。
在选择评估方法时,评估师应充分了解各种方法的优缺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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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者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等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企业价值评估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企业价值评估的专业知识及经验,具备从事企业价值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疏漏和错误,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明确评估对象,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合理使用评估假设,恰当运用评估方法,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获取充分信息,并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的,信息利用是恰当的。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过程中引用的专业报告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进行必要判断,恰当引用专业报告。
第三章操作要求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明确下列基本事项:(一) 委托方的基本情况;(二) 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三) 被评估企业的基本情况;(四) 评估目的;(五)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六) 价值类型;(七) 评估基准日;(八) 评估假设;(九) 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委托方要求,明确评估对象,谨慎区分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
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并合理使用评估假设。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收集并分析被评估企业的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通常包括:(一) 评估对象相关权益状况及有关法律文件、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二) 企业的历史沿革、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主要的产权和经营管理结构资料;(三)企业的资产、财务、经营管理状况资料;(四) 企业的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和未来收益预测资料;(五)评估对象、被评估企业以往的评估及交易资料;(六) 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的资料;(七) 企业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的资料;(八)证券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市场的有关资料;(九) 可比企业的财务信息、股票价格或者股权交易价格等资料。
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尽可能获取被评估企业和可比企业的审计报告。
无论财务报表是否经过审计,注册资产评估师都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分析和专业判断。
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等相关条件,在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协商并获得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对被评估企业和可比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调整,以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
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分析和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一) 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二) 非经常性收入和支出;(三) 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及其相关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沟通,了解企业资产配置和使用的情况,谨慎识别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并对其进行单独分析和评估。
第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评估对象在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价值并不必然大于在清算前提下的价值。
如果相关权益人有权启动清算程序,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委托评估事项,分析评估对象在清算前提下价值大于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价值的可能性。
第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对具有多种业务类型、涉及多种行业的企业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应当根据业务关联性合理界定业务单元,并根据被评估企业和业务单元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财务数据口径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
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考虑由于具有控制权或者缺乏控制权可能产生的溢价或者折价,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结论是否考虑了控制权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结合所选择的评估方法关注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当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有重大影响时,应当予以恰当考虑。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结论是否考虑了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第四章评估方法第二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资产基础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第二十三条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结合企业的历史经营情况、未来收益可预测情况、所获取评估资料的充分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第二十四条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
第二十五条股利折现法是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通常适用于缺乏控制权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的评估。
第二十六条现金流量折现法通常包括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和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企业未来经营模式、资本结构、资产使用状况以及未来收益的发展趋势等,恰当选择现金流折现模型。
第二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充分分析被评估企业的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历史业绩、发展前景,考虑宏观和区域经济因素、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对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提供的企业未来收益预测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在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及其影响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形成未来收益预测。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未来收益预测中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营运资金、资本性支出等主要参数与评估假设的一致性。
当预测趋势与企业历史业绩和现实经营状况存在重大差异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并对产生差异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进行分析。
第二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协议与章程约定、企业经营状况、资产特点和资源条件等,恰当确定收益期。
第二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企业经营达到相对稳定前的时间区间是确定预测期的主要因素。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对企业收入成本结构、资本结构、资本性支出、投资收益和风险水平等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宏观政策、行业周期及其他影响企业进入稳定期的因素合理确定预测期。
第三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水平、市场投资收益率等资本市场相关信息和所在行业、被评估企业的特定风险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折现率。
第三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企业未来收益趋势、终止经营后的处置方式等,选择恰当的方法估算预测期后的价值。
第三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选择收益法的其他具体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被评估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预期收益口径,并确信折现率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第三十三条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所获取可比企业经营和财务数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可收集到的可比企业数量,恰当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
第三十四条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中的可比企业应当是公开市场上正常交易的上市公司,评估结论应当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运用交易案例比较法时,应当考虑评估对象与交易案例的差异因素对价值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恰当选择与被评估企业进行比较分析的可比企业。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确信所选择的可比企业与被评估企业具有可比性。
可比企业应当与被评估企业属于同一行业,或者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影响。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选择可比企业时,应当关注业务结构、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所处经营阶段、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因素。
第三十八条价值比率通常包括盈利比率、资产比率、收入比率和其他特定比率。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选择、计算、应用价值比率时,应当考虑:(一) 选择的价值比率有利于合理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二) 计算价值比率的数据口径及计算方式一致;(三)应用价值比率时对可比企业和被评估企业间的差异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九条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第四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会计政策、企业经营等情况,对被评估企业资产负债表表内及表外的各项资产、负债进行识别。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并非每项资产和负债都可以被识别并用适当的方法单独评估。
当存在对评估对象价值有重大影响且难以识别和评估的资产或者负债时,应当考虑资产基础法的适用性。
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资产基础法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
第四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各项资产的价值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选用适当的具体评估方法得出。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在对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其价值通常受其对企业贡献程度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对长期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分析,根据相关项目的具体资产、盈利状况及其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将其单独评估。
对专门从长期股权投资获取收益的控股型企业进行评估时,应当考虑控股型企业总部的成本和效益对企业价值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