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线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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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东煤炭集团红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公司依法治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红线是指员工在工作中因主观故意行为或因不尽职给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生产安全事故、经济损失或给公司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全体合同制员工及劳务派遣工。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公司红线管理委员会
主任:董事长
副主任:党委书记、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工会主席成员:纪检监察部、董事长办公室、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企业管理部、安监局、生产管理部、机电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工会工作部、外购煤管理办公室、通风管理部、治安保卫部、矿业服务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
职责:
(一)负责审定神东煤炭集团红线管理办法。
(二)负责对公司规定红线内容的解释,对员工触犯红线内容行为的确认及处置。
红线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主要负责神东煤炭集团红线管理办法的草拟及修订、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对违反本办法人员的举报,负责对事件的组织调查并向公司红线管理委员会汇报,执行委员会的处理决定。
第五条公司所有员工有权对各类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公司红线
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应对举报人信息保密。
第三章红线内容
第六条在生产过程中:
(一)井下作业地点瓦斯浓度超过2%,未撤人的;
(二)携带烟火入井(坑)的(经批准的电气焊作业物品除外)。
第七条在工作中错付、多付资金,且无法追回,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八条利用职务(工作)之便,贪污、挪用资金的。
第九条外购煤上煤过程中办理假票,伙同供煤单位及司机偷、换应入坑(场)煤炭的。
第十条在煤质采制化过程中更换煤样,篡改化验数据等弄虚作假的。
第十一条装车过程中,单储单装站点私自将自产煤与外购煤进行混装的。
第十二条在暗标工程招标中,向投标单位泄露标底的。
第十三条超越权限规定私自确定设计、施工单位的。
第十四条在工程变更签证、工程盘点中,弄虚作假,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十五条个人盗窃公司财物、伙同公司外部人员盗窃公司财物的。
第十六条为盗窃人员开脱罪名、干涉案件调查、欺上瞒下、私自处理盗窃案件的。
第十七条组织煽动闹事,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
第十八条个人利用媒体发布有关公司的负面不实言论的。
第十九条组织、蛊惑员工发布不实言论,散布谣言,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二十条由于主观故意或者个人失职而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
第四章处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触犯以上红线内容的,立即解除主要责任人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退回劳务公司,不得再用。
第二十二条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以上处罚外,还需赔偿公司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由于个人主观原因触犯法律判刑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因安全责任事故受到刑法处罚的除外)。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神东煤炭集团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