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线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红线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管理,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红线,是指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底线,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均应遵守本制度,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章红线内容第四条法律法规红线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参与任何违法活动;2.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客户隐私等;3.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公司规章制度红线1. 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管理;2. 不得擅自离岗、迟到、早退、旷工;3. 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4. 不得擅自调换、借阅、复制公司文件、资料;5. 不得损害公司财产、设施。
第六条职业道德红线1. 诚实守信,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2. 公正廉洁,不得索贿受贿、以权谋私;3. 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公司机密;4. 尊重同事,团结协作,不得诽谤、侮辱他人。
第七条社会公德红线1. 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参与赌博、吸毒、嫖娼等不良活动;2. 不得散布有损公司声誉的言论;3. 不得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三章违规处理第八条员工违反本制度红线规定,公司将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 警告:对轻微违规行为,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2. 纪律处分:对严重违规行为,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纪律处分;3. 解除劳动合同:对严重违规行为,情节恶劣,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员工违反本制度红线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准。
红线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施工、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红线”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安全底线,任何违反红线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
第二章红线内容第四条人员安全红线:1. 未经安全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上岗作业;2. 作业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安全规程,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3. 酒后上岗、疲劳作业、违章指挥;4. 在危险作业场所不佩戴或不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5. 隐瞒事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事故报告;6.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
第五条设备安全红线:1. 未经安全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设备投入生产、使用;2. 违反设备操作规程,擅自操作、检修、维护设备;3. 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4. 设备故障未排除前,强行送电或带电检修;5. 其他违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六条环境安全红线:1. 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超标;2. 未按规定设置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3. 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4. 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红线管理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红线管理制度,明确红线内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八条企业应定期对红线进行宣传、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红线意识。
第九条企业应设立红线举报制度,鼓励员工举报违反红线的行为。
第十条对违反红线的员工,企业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 轻微违反红线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理;2. 一般违反红线的,给予记过、降职、撤职等处理;3. 严重违反红线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
第十一条对违反红线的责任人,企业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 轻微违反红线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理;2. 一般违反红线的,给予记过、降职、撤职等处理;3. 严重违反红线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
安全生产红线及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红线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红线1. 严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非法运输等违法行为。
2.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3. 严禁使用不合格、淘汰的设备设施。
4. 严禁未按设计、未按规程、未按标准施工、生产。
5. 严禁在安全设备设施未完善、未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投入生产、使用。
6. 严禁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7.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8. 严禁未经审批擅自进行爆破、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
9. 严禁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10. 严禁隐瞒事故、谎报事故、迟报事故、漏报事故。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岗位操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新员工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取得上岗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 安全检查制度(1)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对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4.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1)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事故发生后,应按规定及时报告,不得隐瞒、谎报、迟报、漏报。
5.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1)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用于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和事故隐患治理。
(2)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制度,确保投入资金合理使用。
6. 安全生产考核制度(1)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2)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司员工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维护公司正常运营秩序,保障公司及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红线”是指公司员工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应严格遵守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底线。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对违反“红线”的行为,公司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章红线内容第四条严禁以下行为: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与违法犯罪活动;2.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3. 侵占、挪用公司资金,贪污受贿;4. 诽谤、侮辱、恐吓、殴打他人,损害公司声誉;5. 职场性骚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6. 伪造、篡改、销毁公司重要文件、资料;7. 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擅自离岗;8. 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损害公司利益;9. 违反公司保密规定,泄露公司内部信息;10. 其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红线处理第五条对违反“红线”行为的员工,公司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 警告:对初次违反“红线”的员工,给予警告,并要求其立即改正;2. 记过:对严重违反“红线”的员工,给予记过处分,并扣发一定比例的工资;3. 留用察看:对多次违反“红线”的员工,给予留用察看,并扣发一定比例的工资;4. 解除劳动合同:对严重违反“红线”的员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公司对违反“红线”的员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 要求员工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 要求员工赔偿公司损失;3. 通报批评;4. 限制或取消员工在公司内的相关待遇。
第四章附则第七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公司红黄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确保公司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红黄线,是指公司内部禁止或限制的行为准则,分为红线和黄线两种。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对违反红黄线行为的,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章红线管理第四条红线是指公司内部禁止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2.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等涉及公司利益的行为;3.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4. 虚报、冒领、侵占公司资金或资产的行为;5. 故意泄露、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6. 职务侵占、挪用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7.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8.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对违反红线的员工,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 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行政处分;2. 追究经济责任,赔偿公司损失;3.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黄线管理第六条黄线是指公司内部限制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违反公司内部保密规定,泄露公司非公开信息的行为;2. 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违规报销、审批、挪用资金的行为;3. 违反公司信息安全规定,造成公司信息泄露、系统故障的行为;4. 违反公司办公秩序,扰乱工作环境的行为;5. 违反公司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品、礼金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6. 违反公司考勤制度,无故迟到、早退、旷工的行为;7. 其他违反公司内部规定,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对违反黄线的员工,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 警告、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等处理;2. 限制参与公司重要项目、重要会议等;3. 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给予降职、辞退等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3篇)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山西焦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第二条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____%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三条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第四条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第五条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第六条严重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
第七条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第八条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的;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第九条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第十条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红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管理人员、承包商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红线”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安全底线,包括安全管理红线和安全操作红线。
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第四条安全管理红线:1. 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2. 不得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上岗作业。
3. 不得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4. 不得非法生产、建设、经营。
5. 不得擅自改变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等。
6. 不得隐瞒、谎报、迟报事故。
7. 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8. 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9. 不得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10. 不得违反其他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第五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的行为,将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安全操作红线第六条安全操作红线:1. 员工必须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2. 作业现场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3. 不得违规操作设备、设施。
4. 不得擅自拆除、改动、关闭安全防护装置。
5. 不得在危险区域停留、作业。
6. 不得酒后作业、疲劳作业。
7. 不得在工作过程中吸烟、使用明火。
8. 不得违反其他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第七条违反安全操作红线的行为,将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八条企业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企业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的,企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公司员工红线制度

公司员工红线制度红线制度,也叫“红线管理制度”或“红线警报制度”,是一种在公司内部实行的一种规范化管理措施,旨在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促进员工的健康成长。
红线制度是由公司制定的一系列行为规范和底线要求,超过这些规定的红线将受到相应的惩罚或处罚。
红线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提醒和警示员工,不要超越法律、道德和职业道德的底线,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通过制定并执行红线制度,公司可以维护良好的企业形象,防止负面事件的发生。
红线制度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规定的红线:包括贪污、贿赂、侵占公款、盗窃公司财产、涉嫌犯罪等违法行为。
员工应该清楚地了解公司所在行业的法律法规,严禁做出任何违背法律的行为。
二、道德底线的红线:包括虚报经营状况、故意误导客户、泄露商业秘密、诽谤他人等违背道德准则的行为。
员工应该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保持诚实、守信、正直的原则。
三、公司规章制度的红线:包括违反公司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如迟到早退、旷工、擅自调休、不遵守工作流程等。
员工应该遵守公司的规定,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
四、职业道德的红线:包括拿取、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公司资源从事个人商业活动、不尊重客户利益等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
员工应该具备高度的职业操守和专业水平。
红线制度的实施需要有相应的惩罚措施,以确保员工能够遵纪守法、诚信守信。
公司可以通过加强内部监督、设立举报渠道、强化考核制度等方式来执行红线制度,确保员工遵守规章制度。
红线制度的实施也需要公司具备相应的监管体系和执行具体制度。
公司应建立起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明确责任人和执行程序,并有相应的奖惩措施。
同时,公司应该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确保员工了解红线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并能遵守纪律。
红线制度的实施需要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公司应当加强内外部沟通和信息交流,让员工了解红线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同时,公司也应该注重员工的福利待遇和激励机制,避免员工因为外部压力而违反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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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能集团有限公司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安全管理和操作行为,确保集团公司安全发展,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红线分为“安全管理红线”和“安全操作红线”,凡触碰安全管理红线者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触碰安全操作红线者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条集团公司、二级公司、矿(洗煤厂) 对执行本制度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涉煤控股单位。
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
第五条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给予分管矿领导降职处分。
2、未严格按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给予降职处分。
3、矿井无证照、证照不齐或证照失效仍生产或建设; 存在超层越界或开采防隔水煤柱。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给予生产矿长降职处分。
4、矿井风量不足;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 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未实现分区通风; 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5、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或不能自动切换; 未设置“三专两闭锁”。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机电矿长撤职处分。
6、未进行瓦斯等级及突出危险性鉴定; 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采掘区域内瓦斯抽采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 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而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 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失效) 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7、未采取措施查明采掘区域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及井田范围内采空区、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或建设,分别给予矿长、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8、未制定采掘探放水设计或未真实开展探放水作业,给予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9、使用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工艺或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电气设备违规入井,给予机电矿长降职处分。
10、煤矿建设项目私自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给予矿长撤职处分。
11、凡不执行上级下达的停工停产指令或未经验收而私自复工复产,给予矿长撤职处分。
12、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监察不力、追责不到位,给予安全矿长降职处分。
第三章安全操作红线
第六条凡违反安全操作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凡酒后或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入井,或在井下吸烟,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凡扒、蹬、跳矿车或乘坐斜井物料车,或乘坐皮带、溜子,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3、井下、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地面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等动火作业,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4、严重违章爆破作业或私藏火工品、私带火工品上井,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5、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 在瓦斯检查中瓦斯检查员漏检、假检或擅离职守。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6、凡破坏通讯、通风、监测监控及瓦斯抽采设施设备或私自打开密闭、私自进入盲巷,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7、矿井或作业地点受到水害威胁或出现停风后不及时撤离或拒不撤离; 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8、掘进工作面未按探放水设计进行超前探放水或超出允许掘进距离而进行掘进,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9、大型设备、特种设备在保护装置失效或甩掉保护装置情况下继续使用; 在用电气设备存在失爆; 违反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 不执行停送电规定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0、违反规程、措施规定不使用超前支护空顶作业; 擅自改变支护材料、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 遇地质构造或巷道开口、贯通等特殊情况时未按规程措施加强支护。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11、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12、发现其他严重危害安全的行为将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章执行程序
第七条煤矿安全红线规定经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发布执行。
第八条集团公司各级各类安全检查,必须严格对照安全红线规定进行检查。
第九条凡发现违反安全红线规定,检查人员必须现场认定并作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第十条对认定的责任追究,由人事(力) 部门具体落实,安监部门督查。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的情形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范畴。
第十二条出现多人多次违反安全红线规定,集团公司对二级公司及矿(厂) 主要领导进行安全诫勉谈话。
第十三条安监部门每月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的情况进行公开通报,接受广大职工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安全管理红线”中的处分对象“矿长”包含煤矿的董事长、总经理。
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晋能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