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正式)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文(3篇)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山西焦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第二条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____%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三条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第四条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第五条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第六条严重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
第七条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第八条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的;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第九条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第十条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煤矿安全规程》3.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4. 国家及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三、制度目标1. 明确煤矿安全红线,确保煤矿安全生产;2. 强化红线意识,提高全员安全责任;3. 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杜绝安全事故发生;4. 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四、安全红线内容1. 严禁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包括非法煤矿、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未批先采等行为;2. 严禁违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3. 严禁违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4. 严禁违规作业,如违规动火、动土、有限空间作业等;5. 严禁违规使用和存储易燃易爆物品;6. 严禁违规操作设备、设施;7. 严禁违规放炮、爆破作业;8. 严禁违规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9. 严禁违规进行井上下作业;10. 严禁违规进行人员密集场所作业。
五、安全红线管理措施1. 落实安全责任,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2. 强化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技能;3. 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4. 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5. 完善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6. 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实现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7. 定期开展安全红线教育培训,强化红线意识;8. 建立安全红线举报奖励机制,鼓励职工积极参与安全监督。
六、奖惩措施1. 对严格执行安全红线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安全红线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3. 对因违反安全红线制度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3. 本制度如与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不一致,以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准。
晋能集团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晋能集团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晋能集团是我国重要的煤炭企业之一,拥有多个煤矿。
煤矿事故频发,严重威胁煤炭企业的安全和稳定发展。
针对这一现状,晋能集团制定了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以保障员工安全,维护企业发展。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晋能集团煤矿安全生产和员工安全,防范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人生命和财产安全。
同时,也为保障企业的长期发展提供依据。
三、红线范围1.作业场所:包括采区、运输设备、辅助设施、办公场所等。
2.作业环节:包括采掘、运输、通风、排水、瞬变电等环节。
3.相关设备:包括采煤机、运输设备、通风设备、瞬变电设备等。
四、红线项目1.瓦斯浓度:在瓦斯防治规定中规定的瓦斯浓度超过特定标准时,需要进行紧急撤离。
2.煤尘浓度:煤尘浓度超过规定标准时,需停工;超过二级指标时,需要进行紧急撤离。
3.地质构造:地质构造不符合相关要求时,需停工。
4.火灾、爆炸、冒顶等事故:任何发生此类事故时,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五、责任1.煤矿负责人必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煤矿安全管理,规范作业行为。
2.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作业设备。
3.相关管理部门必须加强检查和监督,防止违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
4.如有违反红线项目的行为或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工整改。
六、检查和评估晋能集团负责人要定期对煤矿红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进行调整。
七、处罚和奖励1.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2.对于煤矿安全生产贡献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相应奖励。
八、制度执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任何人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需要及时处理。
九、总结晋能集团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是保障员工安全、维护企业发展的重要制度。
各相关方必须严格执行,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强化源头安全,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解决“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生产中心主任职务1.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等防治水规定的。
2.在承压开采区、积水或疑似积水区域内,没有防治水专项措施,而安排进行采掘作业的。
3.在石门(井筒)揭穿煤层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
4.井下采掘面瓦斯、CO、H2S超限作业,以及安排在无风、微风区作业的。
5.设计、规程未批复,就擅自组织生产的。
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易自燃煤层矿井、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区,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专用回风巷的。
7.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异常变化无专项补充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8.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采设计组织施工的。
9.自燃发火煤层采煤工作面未采取防火措施,擅自组织生产的。
10.高瓦斯综采工作面,支架未及时紧跟采煤机前滚筒拉架,造成顶煤冒落,产生瓦斯积聚的。
11.高瓦斯综采工作面遇构造,未及时注浆造成冒顶的。
12.掘进巷道或修复加固巷道未按规定要求(支护设计、作业规程、安技措施、集团相关规定)进行支护的。
13.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14.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通风科科长职务1.没有按规定建立完善的矿井“一通三防”系统的。
2.“一通三防”设施不完善的。
3.高瓦斯矿井未按瓦斯抽采衔接计划施工的。
4.没有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参数测定的。
5.没有参与现场揭煤作业的。
6.不按措施进行瓦斯超限排放的。
7.没有组织月度矿井通风系统和瓦斯抽采分析会的。
8.虚报瓦斯抽采量及钻孔(包括瓦斯释放孔)进尺的。
9.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完善的;10.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的;11.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设计、措施未审批的;12.煤与瓦斯(CO2)突出、易自燃煤层矿井、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设计的。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煤矿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红线范围1.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2. 严禁非法违法开采;3. 严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4. 严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5.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6.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爆破作业;7.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采掘作业;8.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瓦斯抽采作业;9.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排水作业;10.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通风作业。
三、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与检查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2. 煤矿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3. 煤矿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4.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红线制度落到实处。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煤矿企业负责解释;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实施本制度,煤矿企业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文一、煤矿安全红线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煤矿安全红线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并推动煤矿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2. 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将人身安全放在首位,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防范为主原则:强调事故预防措施,加强隐患排查整治。
(3)依法管理原则:建立合规、合法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4)综合治理原则:综合运用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地推进煤矿安全管理。
(5)绩效导向原则:注重安全生产的绩效评价和奖惩机制,倒逼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煤矿安全红线的划定和管理要求1. 划定安全红线(1)控制生产过程: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科学划定,明确各项安全指标及临界值。
(2)保护生命安全:划定人员密集区域、高风险区域、易燃易爆区域等红线范围,做到人员和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
(3)防止重大事故:划定事故易发区、事故多发区和高风险区域等红线范围,通过安全监测、严格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手段,有效防范重大事故的发生。
2. 管理要求(1)严格遵守安全规程:煤矿企业要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关安全规章制度,确保生产活动符合安全要求。
(2)严格履行安全责任:煤矿企业要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部门责任和个人责任,并落实到位。
(3)加强安全培训:煤矿企业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应急处置的能力。
(4)强化隐患排查整治:煤矿企业要组织定期的隐患排查和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5)强化安全监测: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监测体系,实时监测关键环节和关键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6)完善应急预案:煤矿企业要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级领导的指挥职责和员工的应急行动要求,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和处理。
三、煤矿安全红线管理的监督和考核机制1. 监督机制(1)行政监督:政府部门要加大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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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红线”制度

安全管理“红线”制度安全管理“红线”制度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安全管理“红线”制度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管理“红线”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一条总则为贯彻落实零伤害的理念,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效落实好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尽早实现打造零伤害厂矿的目标,特拟定安全管理红线制度。
本制度坚持安全管理一票否决的原则,针对不同事故类型、性质、等级提出对各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理意见。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厂矿班子成员、区队(车间)领导、班主管领导与职能部门、科室副职及以上职务的管理人员。
人身伤害范围: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所规定项目。
第二条安排与职责本单位安委会承担安排拟定安全管理红线制度,对违反制度的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各厂矿、部门、科室做好制度宣贯工作。
第三条红线条款及处理意见(一)副矿长1、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根据煤矿矿领导分工),给予撤职处分。
(1)年度内发生三人次人身伤害、中毒、职业病(职业病按工伤计),及以上事故;(1)发生导致全矿停产2天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块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2)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经本单位安委会集体决定给予撤职处分的情况。
(二)区队领导1、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队长、书记)(1)发生两人次人身伤害、中毒、职业病,及以上事故;(2)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经本单位安委会集体决定给予撤职处分的情况。
2、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正职降职、副职与其它管理人员撤职的处分。
(队长、书记、副队长、技术员)(1)发生一人次人身伤害、中毒、职业病,及以上事故;(2)发生其它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未遂事故;(3)发生导致全矿停产1天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块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4)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出现恶性违章指挥、野蛮作业的事件;(5)发生导致全矿停产或全员撤离的生产安全事故;(6)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经本单位安委会集体决定给予正职降职、副职与其它管理人员撤职的处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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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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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1860-30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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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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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安全管理和操
作行为,确保集团公司安全发展,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红线分为“安全管理红线”和“安全操作红线”,
凡触碰安全管理红线者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触碰安全操作红线者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条集团公司、涉煤二级公司、矿(洗煤厂)对执行本制度负
主体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涉煤(控股)单位。
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
第五条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给予分管矿领导降职处分。
2、未严格按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给予降职处分;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职处分。
3、矿井无证照、证照不全或证照失效仍生产或建设;存在超层越界
或开采防隔水煤柱。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给予生产矿长降职处分,存在第二种情形的,同时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4、矿井风量不足;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未
实现分区通风;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
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5、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或不能自
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机电矿长撤职处分。
6、未进行瓦斯等级及突出危险性鉴定;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采
掘区域内瓦斯抽采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而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失效)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
矿安全规程》规定。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
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7、未采取措施查明采掘区域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及井田范围内采空区、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或建设,分别给予矿长、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8、未制定采掘探放水设计或未真实开展探放水作
业,给予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9、使用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工艺或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的电气设备违规入井,给予机电矿长降职处分。
10、煤矿建设项目私自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给予矿长撤职处分。
11、凡不执行上级下达的停工停产指令或未经验收而私自复工复产,给予矿长撤职处分。
12、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监察不力、追责不到位,给予安全矿长降
职处分。
第三章安全操作红线
第六条凡违反安全操作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凡酒后或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入井,或在井下吸烟,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凡扒、蹬、跳矿车或乘坐斜井物料车,或乘坐皮带、溜子,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3、井下、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地面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
泵站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等动火作业,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4、严重违章爆破作业或私藏火工品、私带火工品上井,给予责任者
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5、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在瓦斯检查中瓦斯检查员漏检、假检或擅离职守。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6、凡破坏通讯、通风、监测监控及瓦斯抽采设施设备或私自打开密闭、私自进入盲巷,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7、矿井或作业地点受到水害威胁或出现停风后不及时撤离或拒不撤
离;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8、掘进工作面未按探放水设计进行超前探放水或
超出允许掘进距离
而进行掘进,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9、大型设备、特种设备在保护装置失效或甩掉保护装置情况下继续
使用;在用电气设备存在失爆;违反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不执行停送电规定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
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0、违反规程、措施规定不使用超前支护空顶作业;擅自改变支护
材料、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遇地质构造或巷道开口、贯通等特殊情况时未按规程措施加强支护。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
处分。
11、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12、发现其他严重危害安全的行为将给予责任者
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章执行程序
第七条煤矿安全红线规定经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发布执行。
第八条集团公司各级各类安全检查,必须严格对照安全红线规定
进行检查。
第九条凡发现违反安全红线规定,检查人员必须现场认定并作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第十条对认定的责任追究,由人事(组织)部门具体落实,安监部门督查。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的情形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范畴。
第十二条出现多人多次违反安全红线规定,集团公司对二级公司及矿(厂)主要领导进行安全诫勉谈话。
第十三条安监部门每月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的
情况进行公开通报,
接受广大职工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安全管理红线”中的处分对象“矿长”包含煤矿的董事长、总经理。
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请在这里输入公司或组织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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