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煤矿安全规程》3.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4. 国家及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三、制度目标1. 明确煤矿安全红线,确保煤矿安全生产;2. 强化红线意识,提高全员安全责任;3. 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杜绝安全事故发生;4. 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四、安全红线内容1. 严禁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包括非法煤矿、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未批先采等行为;2. 严禁违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3. 严禁违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4. 严禁违规作业,如违规动火、动土、有限空间作业等;5. 严禁违规使用和存储易燃易爆物品;6. 严禁违规操作设备、设施;7. 严禁违规放炮、爆破作业;8. 严禁违规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9. 严禁违规进行井上下作业;10. 严禁违规进行人员密集场所作业。
五、安全红线管理措施1. 落实安全责任,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2. 强化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技能;3. 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4. 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5. 完善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6. 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实现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7. 定期开展安全红线教育培训,强化红线意识;8. 建立安全红线举报奖励机制,鼓励职工积极参与安全监督。
六、奖惩措施1. 对严格执行安全红线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安全红线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3. 对因违反安全红线制度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3. 本制度如与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不一致,以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准。
晋能集团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晋能集团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晋能集团是我国重要的煤炭企业之一,拥有多个煤矿。
煤矿事故频发,严重威胁煤炭企业的安全和稳定发展。
针对这一现状,晋能集团制定了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以保障员工安全,维护企业发展。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晋能集团煤矿安全生产和员工安全,防范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人生命和财产安全。
同时,也为保障企业的长期发展提供依据。
三、红线范围1.作业场所:包括采区、运输设备、辅助设施、办公场所等。
2.作业环节:包括采掘、运输、通风、排水、瞬变电等环节。
3.相关设备:包括采煤机、运输设备、通风设备、瞬变电设备等。
四、红线项目1.瓦斯浓度:在瓦斯防治规定中规定的瓦斯浓度超过特定标准时,需要进行紧急撤离。
2.煤尘浓度:煤尘浓度超过规定标准时,需停工;超过二级指标时,需要进行紧急撤离。
3.地质构造:地质构造不符合相关要求时,需停工。
4.火灾、爆炸、冒顶等事故:任何发生此类事故时,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五、责任1.煤矿负责人必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煤矿安全管理,规范作业行为。
2.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作业设备。
3.相关管理部门必须加强检查和监督,防止违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
4.如有违反红线项目的行为或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工整改。
六、检查和评估晋能集团负责人要定期对煤矿红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进行调整。
七、处罚和奖励1.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2.对于煤矿安全生产贡献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相应奖励。
八、制度执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任何人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需要及时处理。
九、总结晋能集团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是保障员工安全、维护企业发展的重要制度。
各相关方必须严格执行,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强化源头安全,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解决“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生产中心主任职务1.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等防治水规定的。
2.在承压开采区、积水或疑似积水区域内,没有防治水专项措施,而安排进行采掘作业的。
3.在石门(井筒)揭穿煤层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
4.井下采掘面瓦斯、CO、H2S超限作业,以及安排在无风、微风区作业的。
5.设计、规程未批复,就擅自组织生产的。
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易自燃煤层矿井、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区,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专用回风巷的。
7.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异常变化无专项补充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8.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采设计组织施工的。
9.自燃发火煤层采煤工作面未采取防火措施,擅自组织生产的。
10.高瓦斯综采工作面,支架未及时紧跟采煤机前滚筒拉架,造成顶煤冒落,产生瓦斯积聚的。
11.高瓦斯综采工作面遇构造,未及时注浆造成冒顶的。
12.掘进巷道或修复加固巷道未按规定要求(支护设计、作业规程、安技措施、集团相关规定)进行支护的。
13.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14.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通风科科长职务1.没有按规定建立完善的矿井“一通三防”系统的。
2.“一通三防”设施不完善的。
3.高瓦斯矿井未按瓦斯抽采衔接计划施工的。
4.没有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参数测定的。
5.没有参与现场揭煤作业的。
6.不按措施进行瓦斯超限排放的。
7.没有组织月度矿井通风系统和瓦斯抽采分析会的。
8.虚报瓦斯抽采量及钻孔(包括瓦斯释放孔)进尺的。
9.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完善的;10.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的;11.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设计、措施未审批的;12.煤与瓦斯(CO2)突出、易自燃煤层矿井、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设计的。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本(2篇)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保障矿工人身安全,规范煤矿生产秩序,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安全、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包括国有、民营、合资等各类经济组织的煤矿。
第三条煤矿安全红线是指煤矿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严守的安全底线,是煤矿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第四条各级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煤矿的安全监督管理,煤矿企业负有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煤矿安全红线的确定第五条煤矿安全红线的确定必须参考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界定。
第六条煤矿安全红线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矿井安全红线:指矿井下常规作业区域、运输通道、逃生通道等安全标准排布的界线。
二、煤矿设施安全红线:指煤矿井口、提升设备、矿山厂房等生产设施的周边范围,确保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人员防护安全红线:指煤矿内部人员的作业区域和行走区域,要求设置安全标识、警示标志,确保人员行为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章煤矿安全红线的管理第七条煤矿安全红线的管理是指煤矿企业为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采用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的过程。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煤矿企业依法对煤矿安全红线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第九条煤矿安全红线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建立煤矿安全红线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到位。
二、制定煤矿安全红线管理方案,明确操作规程,保障安全红线的有效执行。
三、加强煤矿安全红线的警示标识,确保矿工能够清晰识别安全红线。
四、加强煤矿安全红线的现场巡查,定期检查安全红线的情况,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第四章违反煤矿安全红线的处理第十条对违反煤矿安全红线的行为,煤矿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确保安全红线的严守。
第十一条对于煤矿安全红线的重大违法行为,煤矿企业应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移交给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煤矿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红线范围1.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2. 严禁非法违法开采;3. 严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4. 严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5.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6.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爆破作业;7.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采掘作业;8.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瓦斯抽采作业;9.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排水作业;10.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通风作业。
三、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与检查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2. 煤矿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3. 煤矿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4.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红线制度落到实处。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煤矿企业负责解释;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实施本制度,煤矿企业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集团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第二条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矿井总风量不足或采掘工作面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三条不执行采掘工作面“一通三防”安全评价许可制度的;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第四条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第五条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第六条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
第七条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第八条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的;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第九条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第十条矿井提升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安全管理“红线”制度

安全管理“红线”制度安全管理“红线”制度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安全管理“红线”制度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管理“红线”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一条总则为贯彻落实零伤害的理念,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效落实好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尽早实现打造零伤害厂矿的目标,特拟定安全管理红线制度。
本制度坚持安全管理一票否决的原则,针对不同事故类型、性质、等级提出对各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理意见。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厂矿班子成员、区队(车间)领导、班主管领导与职能部门、科室副职及以上职务的管理人员。
人身伤害范围: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所规定项目。
第二条安排与职责本单位安委会承担安排拟定安全管理红线制度,对违反制度的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各厂矿、部门、科室做好制度宣贯工作。
第三条红线条款及处理意见(一)副矿长1、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根据煤矿矿领导分工),给予撤职处分。
(1)年度内发生三人次人身伤害、中毒、职业病(职业病按工伤计),及以上事故;(1)发生导致全矿停产2天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块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2)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经本单位安委会集体决定给予撤职处分的情况。
(二)区队领导1、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队长、书记)(1)发生两人次人身伤害、中毒、职业病,及以上事故;(2)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经本单位安委会集体决定给予撤职处分的情况。
2、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正职降职、副职与其它管理人员撤职的处分。
(队长、书记、副队长、技术员)(1)发生一人次人身伤害、中毒、职业病,及以上事故;(2)发生其它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未遂事故;(3)发生导致全矿停产1天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块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4)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出现恶性违章指挥、野蛮作业的事件;(5)发生导致全矿停产或全员撤离的生产安全事故;(6)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经本单位安委会集体决定给予正职降职、副职与其它管理人员撤职的处分的情况。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随着煤炭产业的发展,煤矿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针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管理规定,其中之一就是“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是指对在煤矿生产过程中涉及人员、设备、环境等方面的安全保障红线界定和标志,并对监测预警、调度管控、评估验收等安全保障措施进行规定和实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该规定的实施旨在提高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减少事故发生频率和事故损失,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炭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具体而言,该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红线”的划定规定了在煤矿生产过程中涉及人员、设备、环境的安全保障“安全红线”的界定和标志,并对“安全红线”上下界限进行了具体规定。
同时,规定了在红线内需要进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如环境监测、风险评估等。
2. 监测预警规定了监测点的设置和监测参数的要求,为煤矿生产提供实时的监测数据和预警信息。
同时,要求设立专业的监控中心,对监测数据进行加工分析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生产现场的应急处置提供参考。
3. 调度管控规定了煤矿生产中各类岗位的职责和权限,要求建立科学有效的调度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系统,形成生产流程控制的闭环。
同时,规定了各生产区域的分级管理制度,确保各区域安全生产秩序井然有序。
4. 评估验收规定了对煤矿安全防范措施的周期性评估、验收要求和程序,以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技术研发投入、提升生产设备、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等各方面力度。
总的来说,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实施为煤炭企业提供了更加具体、系统的安全保障要求和措施,形成了从安全预防到应急处置的完整安全保障体系。
对于促进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推动煤炭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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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红线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根据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有限公司《关于转发集团公司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晋市煤销函字[2016]57号)和《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晋能安监字[2016]2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矿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安全管理和操作行为,确保我矿安全发展,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科室队组。
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
第三条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给予培训中心主任降职处分。
2、未严格按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给予相关责任人降职处分。
3、矿井无证照、证照不齐或证照失效仍生产;存在超层越界或开采防隔水煤柱。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生产科长、调度主任降职处分。
4、矿井风量不足;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未实现分区通风;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科长撤职处分。
5、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或不能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机电科长撤职处分。
6、未进行瓦斯等级及突出危险性鉴定;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失效)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科长撤职处分,给予监控室主任降职处分。
7、未采取措施查明采掘区域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及井田范围内采空区、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或建设,给予地测防治水科长撤职处分。
8、未制定采掘探放水设计或未真实开展探放水作业,给予地测防治水科长撤职处分。
9、使用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工艺或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电气设备违规入井,给予机电科长降职处分。
10、煤矿建设项目私自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给予调度主任撤职处分。
11、凡不执行上级下达的停工停产指令或未经验收而私自复工复产,给予安全科长撤职处分。
12、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监察不力、追责不到位,给予安全科长降职处分。
第三章安全操作红线
第四条触碰安全操作红线者给予500-1000的相应处罚,当班带班队长及责任科队连带责任500-1000的相应处罚,造成后果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凡酒后或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入井,或在井下吸烟,打架闹事的。
2、凡扒、蹬、跳矿车或乘坐斜井物料车,或乘坐皮带、溜子。
3、井下、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地面煤仓上下口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等动火作业。
4、严重违章爆破作业或私藏火工品、私带火工品上井
5、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在瓦斯检查中瓦斯检查员漏检、假检或擅离职守。
6、凡破坏通讯、通风、监测监控及瓦斯抽采设施设备或私自打开密闭、私自进入盲巷。
7、矿井或作业地点受到水害威胁或出现停风后不及时撤离或拒不撤离;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
8、掘进工作面未按探放水设计进行超前探放水或超出允许掘进距离而进行掘进。
9、大型设备、特种设备在保护装置失效或甩掉保护装置情况下继续使用;在用电气设备存在失爆;违反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不执行停送电规定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
10、不按规定使用超前支护空顶作业;擅自改变支护材料、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遇地质构造或巷道开口、贯通
等特殊情况时未按规程措施加强支护。
11、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12、井下使用永久支护锚索起吊设备或重物的。
13、井下运输时未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的。
14、无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或贯彻学习不到位的。
15、检修皮带、溜子、采煤机、掘进机等电气设备时未进行开关闭锁的。
16、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按规定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作业的。
17、现场拒绝处理隐患或隐患未处理强行作业的。
18、发现其他严重危害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执行程序
第五条安全红线规定经矿会审通过后发布执行。
第六条我矿各级各类安全检查,必须严格对照安全红线规定进行检查。
第七条凡发现违反安全红线规定,检查人员必须现场认定并作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第八条对认定的责任追究,由检查人员报安全科具体落实处理。